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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史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美國法律史
By Lawrence M. Friedman
譯者: 劉宏恩, 王敏銓 / 繁體中文 / 聯經出版公司 2016/09/01

第三部分 (p385-724)
至19世紀結束為止的美國法
第三部份 1850-1900 1-4章
第三部份 1850-1900 5-8章
第三部份 1850-1900 9-12章
本噗9-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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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起始: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1
殖民地時期2
殖民地時期3

第二部分 從獨立革命至19世紀中葉:1776年至1850年
共和國1776-1850 1-4章
共和國1776-1850 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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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商業、勞工與稅捐 Commerce, Labor, and Taxation

「契約法的黃金年代也出奇地短。最耳熟能詳的規則—例如損害賠償、要約與承諾、口頭證據法則(parol evidence)、契約的詮釋——在1850年至1900年之間都顯著地被磨損。既然商業盡量不進法院,所以來到法院的多為邊緣的案件——特殊的情況,或罕見的案例。這個情況使法官僅就他面前的特定案件、特殊事實作成判斷。

契約法——已經成為由上訴法院適用於真正案件所產生的原則,而非契約的基本體制——不再是經濟的重要支柱。這些案件都是自成一格的,為何不扭曲規則,而使「這個」訴訟產生正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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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契約(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Lanmence v. Fox案(紐約,1959年)是所謂「利益第三人契約」(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的首要案件之一。

Lawrence v. Fox樹立的原則允許一個人,即使他不是契約的當事人,只要契約是為了他的利益而訂,亦得請求強制執行這個契約。

所以,如果A賣了一匹馬給B,並告訴B:「付錢給我的債權人C」,如果B拒絕付款或疏未付款,債權人C可以告B,以請求此款項。

普通法很不願意允許任何人移轉抽象的權利(包括收取債款及起訴的權利);受讓人不能依據原來的請求權或權利起訴。這與19世紀的契約觀點不符。在市場裡,所有的利益與價值,都應該在原則上能夠買賣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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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還講了其他。
但我發現美國即使到十九世紀結束都沒什麼税啊!1893最早引入累進所得稅,也才2%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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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富階級自然會抗拒所得稅的概念,他們認為所得稅是首要的敵人、社會主義的敲門磚,以及美國末路的開端。在1893年,克利夫蘭總統提議對「產生自某些公司投資」的所得,課以「小額稅捐」;然而,當稅法在1894年通過,他卻使它在無總統簽字的情況下生效。這項法律對4,000元扣除額以上的所得(及增值),課以2%的稅捐。

號稱「四百人的領袖」(leaderof the Four Hundred)*的華德•麥考利斯特(Ward McAllister)威脅,如果這項法律通過,他就要離開這個國家。威廉•詹尼斯.布萊恩(WilliamJennings Bryan)則衝向路障,高喊他「從沒有看過一個如此卑鄙的人,他的愛國心還不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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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犯罪與懲罰
這一章講到監獄管理。其中的強制勞動,以及租借犯人勞動力是一大討論重點。

雖然因為監獄的環境惡劣,囚犯的基本人權開始有更多討論,但主要還是因為其他工會抵制囚犯的低廉勞動力,而使得苦役的狀態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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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專業:養成訓練與法律文獻
到19世紀末,原來跟著律師在事務所當學徒的方式已經消失,法學院成為主要訓練律師的方法。
法學院原來都是法官或執業律師擔任,以記憶背誦、老師再做講解的方式為主,但哈佛率先引入了案例討論的開端,並且聘任沒有實務經驗的法學院畢業生為教師,開啟了法律學者及法學研究和實務分流的開端。

許多案例集大量刊印,耶魯法學期刊等開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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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專業:實際運作
南北戰爭後對於律師資格的要求形同虛文。但律師開始打算串聯立法限制法律從業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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