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y|來非虛構小火堆玩吧
美國法律史 Part I - 殖民地時期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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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時期1

殖民地時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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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殖民地時期的地圖。
總之⋯ 上兩噗讓我覺得殖民地真是個嚴苛的環境啊。本噗繼續!

本噗筆記包含:
Part I - 殖民地時期 (p110-p125)
殖民時期的制定法與普通法 法律專業 法律文獻

(不是本書內容)也順便記錄一下殖民地成立的歷史。 讀嘛讀嘛 Jeany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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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時期的制定法與普通法

英國的普通法是非成文法,相當複雜,所以很難出口。

所以殖民地一開始在非常早期就有了法典,較晚成立的殖民地則借鑑母國和隔壁鄰居比較早的殖民地的法律,依需要修改增刪,各個殖民地都有自己的法律。

主要法律出口者是 Massachusetts 和 Virginia。

1648的 The Laws and Liberties of Massachusetts 被廣泛模仿。他並沒有像歐洲法一樣做有邏輯和體系的編排,而是照字母排列。這個法典反應了清教徒傳統上相信明文的重要性,可由「清教徒使用聖經文字作為權威、要求有明示的教會法以免疑義」得到證明。

到十八世紀借用法典的時代大致結束,殖民地的法律體系大致分為自己的、鄰居的、母國的。

這大概是為何各州法律差這麼多,殖民地時期就各管各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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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

早期的殖民地(17世紀)對於律師相當不信任,許多是當事人自己代理自己,治安官也未必有法律訓練。17世紀的馬里蘭律師,大部分是農場主,兼職律師。

但當社會變得更複雜之後,1750年後,各地都有專業化的律師團體,人數稀少,也有壟斷狀況。

英國的法律專業養成主要是透過律師會,許多殖民地的律師有這樣的經驗。另外也有透過學徒制,擔任法務助理而學會法律進而執業;還有從英國來的律師。

整體來說,到獨立宣言簽署是,56人中有25名律師,制憲會議的55人有31名是律師。當時在美國從事公共事務的人裡,普遍具有法律知識。在動態發展的美國,法律和其他知識的界線是模糊的。

但不論如何,他們自稱為律師,而非認同其他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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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獻
1776年以前沒有真正的法律文獻,主要以郡法院紀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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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好的,終於讀完了殖民地時期。

我覺得法律史的確不愧是社會史,感覺讀完這個部分,對於美國殖民地時期多了好多了解啊!而且也就更能明白現代美國受到了殖民地時期什麼樣的影響。

總之是個蠻不錯的體驗!

那麼、之後就要進入第二部分獨立革命到19世紀中葉了(1776-1850)!

改天另外再開新的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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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成立了!要成立什麼樣的政體呢?日常的法律事務、到底要不要跟殖民地時期一樣沿用英國法呢?

下集預告!蜜蜂的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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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本書的 Part II 1776-1850超級厚有沒有!

P129-382,連我都不禁覺得感覺很硬啊!

上次本來想買本書作者的我20世紀美國法律史的中譯本,根本就絕版了。

這種學術書籍真的是早買早看早享受,晚買絕版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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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清教徒這個詞,我一直很疑惑後來怎麼了。不過看起來也是十八世紀之後就沒人在用了。殖民地時期的Massachusetts Bay Area 以及新英格蘭主要是清教徒建立的。
Pilgrims (Plymouth Colony) - Wikipedia

另外在北美建立殖民地的也有貴格教派。
Quakers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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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殖民地的大致分佈:
維吉尼亞是第一個殖民地,由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 所建立。Jamestown 是第一個正式的殖民市鎮。基本上和當地的印第安部落關係不好,長年打仗。

搭乘五月花的清教徒 pilgrims 建立的是 Plymouth Colony,也就是感恩節(和火雞)來由發生的地方,和當時的印第安部落關係良好,維持了五十年的和平。這群清教徒是清教徒中主張和教會分裂另成一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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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留在英國的一些清教徒由於當時的英王Charles II 更傾向天主教、於是決定也移民北美,成立了Company of Massachusetts Bay in New England 拿到了 Charter,在1630年開了十一艘船,來到了Massachusetts Bay,建立了Boston。1630-40年間有兩萬多名清教徒移民。

1636年,他們建立了 New College,1639年,John Harvard在遺囑中捐錢捐圖書館,於是改名為Harvard College,當然就是哈佛大學的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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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年,Roger Williams來到了波士頓。然後因為不同的宗教主張(信仰自由、政教分離),批評Massachusetts 灣區政教領袖太緊密、於是跳槽到 Plymouth 殖民地。

然後又提出英王無權給予不屬於他的土地的特許,於是被逐出 Massachusetts 灣區,於是跑到另一塊地方被印地安人救了,和印地安人買了一塊地,建立了 Providence,後來和另外兩個小殖民地合併成為羅德島 Colony of Rhode Island。和其他新英格蘭的殖民地屬於不同陣營,重重阻礙下1643年和英國取得了 Charter 以及合法殖民地地位(當時正發生 England Civil War,清教徒控制了倫敦)。

這個殖民地和印第安部落關係良好,還獲得部落的幫助共抗其他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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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年,Thomas Hooker和麻瑟諸瑟灣區領導群們意見不合,帶人出走建立了Connecticut Colony。

另外,英王給了 John Mason 北邊一塊地,屬於麻瑟諸瑟灣之一,到十九世紀後來變成緬因州;給了Ferdinano Gorges,後來獨立為New Hampshire殖民地,之後被英國收回為 Royal Col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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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英格蘭區的印第安部落有Wampanoags 和 Narragansetts。

原來Wampanoags的首領是Massasoit,也就是和 Plymouth Colony 交好感恩節吃火雞也救了 Roger Williams 和羅德島也是好朋友。不過等到1661他死掉了之後,大兒子繼位後,1662年見完麻瑟諸瑟灣的總督後回程莫名死掉了,小兒子 Philip (兩個兒子都有個英文名字)繼位後聯合其他印第安部族想對抗殖民地,總之後來擦槍走火,在還沒準備好的時候就爆發了戰爭King Philip’s War,整個新英格蘭地區都被捲入,死傷慘重,最後被滅了。殘部散入其他地區,但由於天花的關係,差不多滅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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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1684年英王查理二世收回 Charter 把麻瑟諸瑟灣收回變成 Royal Colony。1690年,Plymouth Colony 合約到期,被納入麻瑟諸瑟灣皇家殖民地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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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感覺再下去勞累。

1642-1651的英國內戰後,1643年把查理一世處決了。清教徒曾經短暫控制英國,1660查理二世復辟登基。

1684年把麻瑟諸瑟灣收回變成皇家殖民地後,想要和 Virginia,但中間卡了中大西洋(紐約、紐澤西)。

紐約被荷蘭人佔了,而且荷蘭人西印度公司和印地安人買了土地(類似台灣當時的做法),在曼哈頓成立商港和聚落。

不過後來英王查理二世把這塊地封給弟弟約克公爵,然後約克公爵派弟弟 James 帶武裝船來打荷蘭人,把這塊地打下來了,就變成 Province of New York以及New York City。然後又把一塊地劃給朋友管,就是 New Jersey 了。

紐約有公爵法典,借鑑了一部分麻瑟諸瑟灣、但也走出了自己的路。相對清教徒,更為宗教兼容,容許不同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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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年,查理二世封了一塊地給好朋友Penn的兒子,也叫 Penn,是個Quakers 貴格教會的人。

這塊地當時在約克公爵的控制下,就給了這群貴格教會的人,也就是 Pennsylvania(賓的樹林),建立了Philadelphia 費城。

約克公爵還租借了出海口給Pennsylvania,後來這塊地在獨立戰爭後成為獨立州Dela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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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年Baltimore男爵(天主教徒)拿到了 Charter 成立了 Maryland,派自己的弟弟來管理殖民地,對於基督徒不同教派有寬容法案。

1663年,復辟的查理二世封賞介於維吉尼亞和佛羅里達之間的地給八位貴族,也就是後來的北卡和南卡。後來也被收回作為 Royal Col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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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弟弟約克公爵繼位,成為 James II。詹姆士二世年少流亡歐洲,繼位前是新教,繼位後就公開變成天主教。

1688年光榮革命,女兒瑪麗和荷蘭人夫婿威廉共治,年底通過《權利法案》 Bill of Rights,議會高於君王,變成君主立憲制度。

James Oglethorpe建議在成立新殖民地,把英國犯人送去清償債務。1732年,最後一個殖民地成立,也就是在南卡和佛羅里達間的 Georgia (但是的英王為喬治二世)。James Oglethorpe和印地安人買地建立殖民地,也和當地部落維持良好關係。但接近當時為西班牙佔據的佛羅里達,造成了和西班牙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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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北美十三個殖民地差不多就是這樣了。成立有先有後,各管各的,彼此關係有些是互相對立的。成立的方式有透過公司拿到許可、有貴族直接拿到許可、有皇家殖民地。皇家殖民地看起來多半都是後來被收回,豬養肥了要自己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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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關於殖民地成立的歷史不是這本書說的,是網路上看來的~XDDDD

不過是一個蠻有趣的事情,我對美國的殖民地時期了解非常有限。

話說如果是現在出的書,應該會納入更多元的觀點。不過我猜應該文獻有限,研究蠻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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