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y|來非虛構小火堆玩吧
@jeanylin
Tue, May 2, 2023 6:48 PM
Sat, May 6, 2023 4:36 AM
22
3
美國法律史
Part I - 殖民地時期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上一噗
太長了,連我自己都覺得不容易看,這噗繼續吧。
本噗筆記包含:
Part I - 殖民地時期 (p94-p110)
政府、法律與經濟
商業與勞工
奴隸制度
濟貧法
讀嘛讀嘛
Jeany讀書
⋯咦,等一下,這是不是有點太多⋯?不過上次那噗都講了94頁,可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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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Tue, May 2, 2023 7:07 PM
政府、法律與經濟
殖民地在 Adam Smith 國富論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每個殖民地都試圖管制經濟。
殖民地聚落依靠私人經營的交通、通訊、食物供給等,典型安排如康乃狄克的 East Haven 給一個人舊水壩、部分土地、建築材料,免稅,交換這個人興建並維護磨坊,每兩週開門一天營業,碾磨所有送來的穀物,依法定費率收費。
新罕布夏,1718年的法律規定磨坊收取費用為1/16(印度安人的話是1/12)。
路旁旅館和酒館賣酒需要執照。
另外,公共事務需要稅金,殖民地對每個成年男子收取 labor tax,可以勞役或農產品替代。
由於沒錢,所以希望大家自己付錢。比方說希望麵包烘培品質價格無誤,就叫每個麵包店自己打上商店的印記,才知道這個麵包哪來的。
(所以商標的概念是這樣發展出來的嗎!)
Jeany|來非虛構小火堆玩吧
@jeanylin
Tue, May 2, 2023 7:14 PM
還有為了讓照亮晚上街道,紐約鎮規定鎮民「在月亮黯淡時」必須在房屋高處的窗戶上掛燈。1700費城要求市民在門前種樹,使市鎮「在盛夏時免於太陽的烈焰,並且能更為健康」。
我覺得這也是非常有趣的事,就是把公共事務分攤在民眾身上,而不是政府自己統包了,比如說由政府設路燈、種行道樹。
這件事情不知道和美國學校人手不足,就老是喜歡叫家長去做義工、而不是招聘更多人手一脈相承。
去學校做義工根本其實就是家長的勞動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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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Tue, May 2, 2023 8:05 PM
另外殖民地管治市場外,也試著對主要作物進行品管。Virginia House of Burgesses 有設立菸草檢查制度,未通過者予以銷毀,1621年則限量種植,以免過度種植菸草、造成價格壓低。馬里蘭也有類似規定管制總量和品質。
這些農業計畫成為後世農業計畫的前身:品質管制、檢查法、管制容器的大小,對種植優先作物者進行補貼、公設倉儲與出口管制等。十八世紀馬里蘭有詳細法律管理菸草規範。
另外當時有所謂的菸草本票 tobacco notes,所有通過檢驗的菸草,檢驗員會發這個憑證,然後這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所以這是菸草證券化的概念嗎!
各個殖民地當時都會非常重視自己殖民地出口貨物的名聲,包含品管和商標。對於各種產業都有所管制,包含菸草、麵粉等農作物,或是皮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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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Tue, May 2, 2023 8:08 PM
我覺得讀這一段的時候蠻有趣的,其實當時的殖民地應該更接近一個個和母國貿易的城邦、而且彼此有商業競爭關係?
菸草本票的證券化、商標、品管,這些都比我想像中早出現,這麼說來美國應該是以商立國的吧?這些因為貿易而出現的制度,也可以說是美國立國的一部分吧?
總之也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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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3:00 AM
商業與勞工
由於殖民地和英國的貿易需要,商人之間遵守類似的慣例。
18世紀殖民地就發展了票據系統,可以背書轉讓,如某些地區的動產本票 chattel notes,馬里蘭與維吉尼亞地區常見的菸草本票 tobacco notes。商業慣例讓票據得以自由流通,善意受讓人 holder in due course 得到完全的權利:使用、起訴、收取本票或匯票的權利。
英國普通法對此較為僵化,殖民地則在十七世紀就有相關法律,更為靈活變通,到十八世紀趨近更正式,但許多相對於英國的革新則保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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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3:13 AM
英國沒有奴隸制,只有學徒制是最近似殖民地的契約僕役法。殖民地除了家人一起工作之外,也有受僱勞工,但非自由的受束縛勞工為重要的勞動力,包含契約僕役 indentured servitude(最後由自由勞工取代)以及奴隸制。
我覺得這件事可能蠻重要的,難怪現在的僱傭契約會特別說雙方合意at will。
各個殖民地早期共同規則都是身體健康的男人都有義務工作,遊手好閒是個罪名。但隨著時間過去,18世紀已經有明確的有閑階級如富商和地主形成。
十七世紀的殖民地也有工資管制的狀況,以免服務和商品價格抬高。但1700年後由於有技能勞工的稀缺,工資管制已經被全面揚棄。技術勞工們也曾經嘗試管制別人進入他們的產業,但十八世紀中也已經和工資管制一樣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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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3:28 AM
十七世紀早期,許多僕役是印第安人或黑人;另外還有許多坐船來的白人,無力支付船資的話就簽訂僕役契約,到岸後船長轉手契約。有些人在英國可能被綁架賣為僕役,有些則是在英國的僕役犯錯而被判勞役,還有一些是英國犯人被送到殖民地服勞役。另外殖民地更傾向把孤兒或棄兒用契約僕役的方式處理,這樣就可以把社會問題由私人處理。
契約僕役制度可作為組織勞力、資助移民的方法,刑事處罰,年輕勞工的技能訓練,福利制度,粗糙的信用制度(用未來償還現在的負債)。
所以其實期滿之後有很多自由黑人吧?
少數僕役契約期滿後成功,大部分則以自由之身從事原來的行業,部分成為佃農或小地主。
僕役勞動環境很差,常常受虐,女僕常被強姦或性虐待。更接近是暫時性的奴隸。到了19世紀邊完全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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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3:37 AM
其實讀了這兩節,我覺得以商立國的國家,真的從根本上就不一樣。像是商業票據流通、商標這麼早就出現了,這都是因應貿易的需要吧。
另外把許多公共事務、社會問題轉嫁給私人處理,從讓每家共同提供公共照明、行道樹,到把孤兒透過契約讓私人處理,整個邏輯一以貫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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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3:52 AM
奴隸制度
啊!這真是我的最大發現!
並非所有在殖民地的黑人都是奴隸,尤其是在18世紀的時候。
自由黑人裡有些是被解放的奴隸,有些是從未成為奴隸的黑人僕役的後代。
但當奴隸法確立之後(約在1660-1680間),隨著種族主義元素增加,自由黑人的法律地位隨之惡化,白人害怕被黑人集體密謀,法律歧視自由黑人、講他們從一個殖民地趕到另一個(可能和下節的濟貧法裡的 warning out 相關?)。總之到1776年的時候,自由黑人在許多地區是接近半奴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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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4:04 AM
奴隸法的確切起源十分曖昧,英國本身沒有奴隸制,非洲人最早在殖民地被提到的時候,其身分十分曖昧。
如前所述,契約僕役是勞動體系重要的部分。最早的黑人顯然是僕役,地位也許與白人僕役或印地安俘虜的僕役地位相當,但也許由於異教徒與膚色的關係,受到歧視,逐漸形成種族主義,而進一步將黑人與奴隸制綑綁為終身狀態。十七世紀結束前,南北方都已經有明確的「奴隸」的法律地位。
維吉尼亞最早可被追溯的奴隸法在1660-1680間。1662年規定奴隸母親的子女亦為奴隸,不論其父親為何。1671年馬里蘭一項法律確定改變信仰接受浸禮的奴隸亦為奴隸,不會改變其地位。
奴隸成為財產,白人可以自由買賣、抵押、贈與、借貸、作為遺產留給繼承人,也必須課稅。其他地區奴隸多為動產,但維吉尼亞在1706則宣布奴隸為不動產,就像是農場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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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4:19 AM
當奴隸不再被視為人、而是財產之後,隨之而來的就是法律地位的下降,財產不能擁有財產,所以奴隸不能擁有物品、財富,不能和白人交易、通婚,等等等。主人對奴隸有完全處置的權力等等。
總之看完這一節發現,殖民地的黑人就這樣莫名其妙地變成奴隸了,莫名其妙地就一日奴隸終身奴隸了,莫名其妙地一世奴隸、世世代代都是奴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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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4:33 AM
濟貧法
英國在1601年伊麗莎白一世在位時,通過濟貧法 Poor Law。殖民地也採用了,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地方處理—每個城鎮負責撫養定居自己城鎮的窮人。
乍看合理,但這就衍生出關於定居 (settlement) 的法律:城鎮互相訴訟踢皮球,企圖把窮人塞到別的城鎮去。
1671普利茅斯的法律,如果城鎮「收留及款待」的人,就會變成這個城鎮的居民;但如果「被警員或一或多民地方代表警告未得許可不得居住」則可以避免這個責任。因此產生了 warning out 這個習慣—把人丟回他們原先的城鎮。
所以殖民地當時的福利政策大概是這樣:
孤兒成為學徒;有工作能力的窮人變成契約僕役;剩下的人受到濟貧法的規範,其中的外地人努力把他們丟出去,剩下的才收到公家照顧,可能是競標後由私人照顧。
殖民地其實是很嚴苛的環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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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ylin
Sat, May 6, 2023 5:27 AM
本來想要全部講完的,不過果然是太長了、剩下的再一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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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噗 太長了,連我自己都覺得不容易看,這噗繼續吧。
本噗筆記包含:
Part I - 殖民地時期 (p94-p110)
政府、法律與經濟
商業與勞工
奴隸制度
濟貧法
讀嘛讀嘛 Jeany讀書
⋯咦,等一下,這是不是有點太多⋯?不過上次那噗都講了94頁,可能可以?😂🤣🤣
殖民地在 Adam Smith 國富論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每個殖民地都試圖管制經濟。
殖民地聚落依靠私人經營的交通、通訊、食物供給等,典型安排如康乃狄克的 East Haven 給一個人舊水壩、部分土地、建築材料,免稅,交換這個人興建並維護磨坊,每兩週開門一天營業,碾磨所有送來的穀物,依法定費率收費。
新罕布夏,1718年的法律規定磨坊收取費用為1/16(印度安人的話是1/12)。
路旁旅館和酒館賣酒需要執照。
另外,公共事務需要稅金,殖民地對每個成年男子收取 labor tax,可以勞役或農產品替代。
由於沒錢,所以希望大家自己付錢。比方說希望麵包烘培品質價格無誤,就叫每個麵包店自己打上商店的印記,才知道這個麵包哪來的。
(所以商標的概念是這樣發展出來的嗎!)
我覺得這也是非常有趣的事,就是把公共事務分攤在民眾身上,而不是政府自己統包了,比如說由政府設路燈、種行道樹。
這件事情不知道和美國學校人手不足,就老是喜歡叫家長去做義工、而不是招聘更多人手一脈相承。
去學校做義工根本其實就是家長的勞動稅啊!!!
這些農業計畫成為後世農業計畫的前身:品質管制、檢查法、管制容器的大小,對種植優先作物者進行補貼、公設倉儲與出口管制等。十八世紀馬里蘭有詳細法律管理菸草規範。
另外當時有所謂的菸草本票 tobacco notes,所有通過檢驗的菸草,檢驗員會發這個憑證,然後這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所以這是菸草證券化的概念嗎!
各個殖民地當時都會非常重視自己殖民地出口貨物的名聲,包含品管和商標。對於各種產業都有所管制,包含菸草、麵粉等農作物,或是皮革等等。
菸草本票的證券化、商標、品管,這些都比我想像中早出現,這麼說來美國應該是以商立國的吧?這些因為貿易而出現的制度,也可以說是美國立國的一部分吧?
總之也蠻有趣的。
由於殖民地和英國的貿易需要,商人之間遵守類似的慣例。
18世紀殖民地就發展了票據系統,可以背書轉讓,如某些地區的動產本票 chattel notes,馬里蘭與維吉尼亞地區常見的菸草本票 tobacco notes。商業慣例讓票據得以自由流通,善意受讓人 holder in due course 得到完全的權利:使用、起訴、收取本票或匯票的權利。
英國普通法對此較為僵化,殖民地則在十七世紀就有相關法律,更為靈活變通,到十八世紀趨近更正式,但許多相對於英國的革新則保留下來。
我覺得這件事可能蠻重要的,難怪現在的僱傭契約會特別說雙方合意at will。
各個殖民地早期共同規則都是身體健康的男人都有義務工作,遊手好閒是個罪名。但隨著時間過去,18世紀已經有明確的有閑階級如富商和地主形成。
十七世紀的殖民地也有工資管制的狀況,以免服務和商品價格抬高。但1700年後由於有技能勞工的稀缺,工資管制已經被全面揚棄。技術勞工們也曾經嘗試管制別人進入他們的產業,但十八世紀中也已經和工資管制一樣無效了。
契約僕役制度可作為組織勞力、資助移民的方法,刑事處罰,年輕勞工的技能訓練,福利制度,粗糙的信用制度(用未來償還現在的負債)。
所以其實期滿之後有很多自由黑人吧?
少數僕役契約期滿後成功,大部分則以自由之身從事原來的行業,部分成為佃農或小地主。
僕役勞動環境很差,常常受虐,女僕常被強姦或性虐待。更接近是暫時性的奴隸。到了19世紀邊完全消失了。
另外把許多公共事務、社會問題轉嫁給私人處理,從讓每家共同提供公共照明、行道樹,到把孤兒透過契約讓私人處理,整個邏輯一以貫之啊!
啊!這真是我的最大發現!
並非所有在殖民地的黑人都是奴隸,尤其是在18世紀的時候。
自由黑人裡有些是被解放的奴隸,有些是從未成為奴隸的黑人僕役的後代。
但當奴隸法確立之後(約在1660-1680間),隨著種族主義元素增加,自由黑人的法律地位隨之惡化,白人害怕被黑人集體密謀,法律歧視自由黑人、講他們從一個殖民地趕到另一個(可能和下節的濟貧法裡的 warning out 相關?)。總之到1776年的時候,自由黑人在許多地區是接近半奴隸地位。
如前所述,契約僕役是勞動體系重要的部分。最早的黑人顯然是僕役,地位也許與白人僕役或印地安俘虜的僕役地位相當,但也許由於異教徒與膚色的關係,受到歧視,逐漸形成種族主義,而進一步將黑人與奴隸制綑綁為終身狀態。十七世紀結束前,南北方都已經有明確的「奴隸」的法律地位。
維吉尼亞最早可被追溯的奴隸法在1660-1680間。1662年規定奴隸母親的子女亦為奴隸,不論其父親為何。1671年馬里蘭一項法律確定改變信仰接受浸禮的奴隸亦為奴隸,不會改變其地位。
奴隸成為財產,白人可以自由買賣、抵押、贈與、借貸、作為遺產留給繼承人,也必須課稅。其他地區奴隸多為動產,但維吉尼亞在1706則宣布奴隸為不動產,就像是農場的一部分。
總之看完這一節發現,殖民地的黑人就這樣莫名其妙地變成奴隸了,莫名其妙地就一日奴隸終身奴隸了,莫名其妙地一世奴隸、世世代代都是奴隸了⋯
😱😱😱😱
英國在1601年伊麗莎白一世在位時,通過濟貧法 Poor Law。殖民地也採用了,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地方處理—每個城鎮負責撫養定居自己城鎮的窮人。
乍看合理,但這就衍生出關於定居 (settlement) 的法律:城鎮互相訴訟踢皮球,企圖把窮人塞到別的城鎮去。
1671普利茅斯的法律,如果城鎮「收留及款待」的人,就會變成這個城鎮的居民;但如果「被警員或一或多民地方代表警告未得許可不得居住」則可以避免這個責任。因此產生了 warning out 這個習慣—把人丟回他們原先的城鎮。
所以殖民地當時的福利政策大概是這樣:
孤兒成為學徒;有工作能力的窮人變成契約僕役;剩下的人受到濟貧法的規範,其中的外地人努力把他們丟出去,剩下的才收到公家照顧,可能是競標後由私人照顧。
殖民地其實是很嚴苛的環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