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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k|正太好可愛
Facebook台灣撞傷/死人看來真的太便宜…#異國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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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風情 好像普遍台灣人都會認為中文僅僅是指官話(Mandarin Chinese),然後粵語、閩南語、客家話都不是中文。然後普遍香港人聽到台灣人說「香港人的中文不好」就會無名火起 XDDD 因為這樣等同直接否定了在學校花了至少12年唸的「中文課」,突然不知道那為何物了。事實上「中文」這個字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的預設理解也無可厚非。對中國人會是普通話+支語+簡體中文,對台灣人會是官話中文(國語)+繁體中文,對香港人是粵語+官話白話文(書面語)+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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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風情 法律的must* RFC 2119的must, shall == 香港(以至英聯邦法系)的must, shall, 須, 必須 == 台灣的「應」* RFC 2119的may == 香港的may, 可 == 台灣的「得」* RFC 2119的must not, shall not == 香港的must not, shall not, may not, 不得 == 台灣的「不得」香港和英聯邦法系在之前就推行改用較白話的must取代shall。香港中文版也會簡化統一用「須」而不再用「必須」。RFC 2119: Key words for use in RFCs to Indicate Requ...Hong Kong e-Legislation - Drafting Legislation in Ho...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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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k - 原來還阻止了民進黨委員參與二讀前的逐條審議 香港有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異國風情 香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和台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藐視法修訂異同- 香港也要求証人必須回答問題、或出示任何被要求其所管有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除非委員主席裁定屬私人性質豁免不回答,否則就屬藐視;不論証人是政府官員還是市民個人。(大致和台灣的相同)- 在香港,明確了証人不能因為會自証犯罪作不回答理由,但規定了在立法會被問出來的口頭証供,都不能作為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中對証人或其配偶不利的証據,保障了不自証己罪權利又顧及調查效果。(但意即還是可以作為對其他主體不利的如公司、第三方人士的証據)- 香港藐視立法會可處最高1萬+12個月監禁(台灣的2萬以上2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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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ian on Plurk原來還阻止了民進黨委員參與二讀前的逐條審議Cap. 382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香港有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規定任何人阻撓議員前往開會即屬違法,還真是有先見之明。#異國風情 (其他和國會擴權的異同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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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官方語言是粵語+繁體中文和葡萄牙文,但因為葡文太過不好用(加上咫尺之遙的香港的第二語言是英文),所以以前澳門中小學第一外語課是英文,第二外語課是葡或普通話二選一。(現在不知道,不認識現在的澳門小朋友)變成葡文雖是法定語文但真的會的人非常少(中文以外一定比英文少)一般街外路牌、公車線車頭顯示等官方文宣是中文+葡文,更多若有外語的會是中英葡,其次是中英。而飯店、賭場區的固定標識、菜單等則會是簡體中文和英文雙語為主,非固定標識更加只有簡體中文單一語言以迎合主要由中國人構成的遊客群。例如臨時性優惠訊息/小冊子、門票資料、廣告等…飯店裡也不乏由中國來的移工。#異國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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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axhedi - 如果還不知道昨天立法院擋案的事有多嚴重的,可以參考沃草這篇。 現實與回顧只再次...首讀前還要先過程序委員會 #異國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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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不是沒有 24小時可臨停但不能停車 的標線 黃線雖可以臨停但就也會能過夜停(20-7),無線就變成可以全天停…#異國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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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風情 突然發現迷你、霓虹、基因是基於國語/普通話音譯的…就像國語/普通話人大概不太會發現瑞士、瑞典是基於南方語音的音譯而只是覺得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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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風情 得知台灣也會用「五五波」這個粵語詞時感到非常驚訝… 驚訝在於在台灣這麼普遍地使用(新聞也有用到),但卻沒完全沒有傳到中國裡。不像筤多其他有輸出到的粵詞,印象中兩岸的普及率會差不多,例如「埋單」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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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 - Gossiping撞死台積台工程師居然賠115萬就能和解…強制險不是都保了二百萬嗎 #異國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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