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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懷寧醫院院長吳清彥被控聘僱2名不具醫師執照的男子,診療年邁、失智病患;二審考量他破壞病人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判刑1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吳清彥為節省懷寧醫院人事成本,明知許姓男子中醫學系畢業、蔡姓男子為菲律賓某所大學醫學系畢業,2人都未取得台灣合法醫師資格,仍於民國105年間聘用並讓2人從事醫療行為。
案經桃園地檢署起訴吳清彥、許姓男子,另處分蔡姓男子緩起訴;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依醫師法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吳清彥有期徒刑1年10月、許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
聘密醫看診 桃園懷寧醫院長被判1年10月定讞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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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間,許育名、蔡智敏有在五病房內從事醫療行為,就是開藥、開醫囑。小醫院病人進來,多半是安養長期臥床的病人,有些來的時後重症、狀況不好,我們通常會先開醫囑或處理病人,專科護理師都會這樣做,我們做了這些處置之後,主治醫師會來看,因為病人在喘、或血壓在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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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始覺得他們不是醫師因為小醫院請不起住院醫師住院醫師的訓練是在醫學中心,不會有住院醫師來小醫院,小醫院沒有教學醫院資格,不可能培養住院醫師,且一般外面醫師會在醫囑旁蓋上醫師的章,我沒證據證明他們沒有醫師資格,但我從他們沒有在醫囑旁蓋醫師章這件事就知道他們不是醫師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0至97頁9.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智敏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院長親自面試並決定聘僱我在懷寧醫院工作,職稱為病歷紀錄員,我有取得國外菲律賓法蒂瑪大學醫學系學士後學位,我沒有醫師資格,我承認在懷寧醫院有從事CVP等醫療行為,於懷寧醫院主要從事醫療紀錄,有時院長比較忙,病人比較緊急,就會去做醫療行為,院長對此沒有反對,因院長對電腦不熟悉,故指示我開立醫囑,開立醫囑是依照院長的指示等語見他字卷第160至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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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被告吳清彥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吳清彥係因懷寧醫院由小型診所轉型為醫院,缺乏行政管理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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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懷寧醫院為專門照顧長照失能者之醫院,對長者照護與相關政策之執行有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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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吳清彥竟不思聘僱專業醫師以妥善治療病患,反趁病患已年邁,又多失能、意識不清,而聘僱不具醫師資格之蔡智敏、許育名醫治病患,並在護理人員李懿城等人反應蔡智敏、許育名能力不行,在病人危急時不知道如何處理、不會開藥,及闕錦玲醫師透過醫院同仁向其反應中南部有醫院聘任不合法醫事人員被處罰,許育名、蔡智敏無醫生證照卻從事醫療行為,會發生問題時,卻只是要求院內同仁改口稱許育名、蔡智敏為主任,仍繼續聘僱許育名、蔡智敏非法從事醫療業務,顯然不知警惕、悔改;被告許育名無醫師執照,卻對年邁、失智病患非法從事醫療行為,其等均未能維護病患獲得妥適醫療之權利。是原審審酌上開各節,就被告吳清彥、許育名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實無過重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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