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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清彥係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懷寧醫院之負責人兼院長,且懷寧醫院新進人員之聘僱,需由吳清彥、醫院之護理部主任、人事部主任組成人評會審核,決定是否任用該人員;另許育名許育名(原名許永杰)係中國醫藥學院(現已改制為中國醫藥大學)之中醫學系畢業,蔡智敏(所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醫偵字第7 號、第8 號為緩起訴處分)則係菲律賓法蒂瑪大學之醫學系畢業,許育名、蔡智敏均未經醫師考試及格而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渠等均不得非法執行醫師業務,然因懷寧醫院之醫師人力不足且為降低人事成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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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斯時懷寧醫院之醫師闕錦玲上開證述內容,若許育名、蔡智敏於懷寧醫院係擔任病歷紀錄員,對醫師而言,顯然為幫忙分擔工作份量之輔助人力,闕錦玲醫師有何不使用許育名、蔡智敏幫忙整理、紀錄病歷之必要,反而係向懷寧醫院斯時之護理部主任張翠蘭反應許育名、蔡智敏不合格,甚至自行離職在懷寧醫院高薪之職位(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0 號卷第248 頁),若非許育名、蔡智敏經懷寧醫院聘僱之目的即係從事醫療行為,醫師闕錦玲萬無必要不使用上開輔助人力,反而係力阻許育名或蔡智敏之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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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清彥知悉許育名、蔡智敏並未具有醫師資格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0 號卷第167 頁反面、第202 頁,而被告吳清彥又自承曾聽聞懷寧醫院之同仁稱許育名、蔡智敏於任職時,從事醫療行為等語,衡酌未具備醫師資格之許育名、蔡智敏,在被告吳清彥擔任院長之懷寧醫院從事醫療行為,顯屬極為嚴重之事由被告吳清彥知悉此事理當極力宣導並且督導許育名、蔡智敏有無 再從事醫療行為,孰料依照上開護理紀錄單之記載,蔡智敏持續至106 年1 月底均有從事醫療行為,縱使如同被告 吳清彥及其辯護人所辯稱懷寧醫院之員工多達三百餘人,然許育名、蔡智敏究竟有無於醫院內從事醫療行為,除涉及病患之安危外,更可能導致院長吳清彥受有刑事處罰,被告吳清彥自當甚為在意,惟被告吳清彥卻僅有以上開會議紀錄告誡懷寧醫院之護理人員不得叫許育名、蔡智敏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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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提及許育名、蔡智敏不得從事醫療行為,業與常情不符;又被告吳清彥於警詢時供稱:「許育名、蔡智敏在懷寧醫院從事之業務為巡視病房的時候,在旁紀錄醫師的指示並寫在病歷上。許育名、蔡智敏在巡房時,會有人陪同,有醫師、護理部主任、護理長、護士人員、呼吸 治療師和病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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