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公民漫談178 - 婚姻平權大出櫃]
先講結論,個人不反同性戀也不反對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的議題,本質上比較類似於取得普遍公民權的歷史爭論,公民權從希臘羅馬時代以來的種種限制與爭辯,到不分性別、族群、財產、教育程度等等,到當代普遍只以國籍(移民取得國籍的條件,是另一個議題) + 年齡做為取得公民權的條件,走過了諸多論辯。(因精神狀態與違法下宣告褫奪公權則是例外)

以結果論來看,普遍公民權是有利有弊的,但重點是,這避免了一定的社會內耗成本。但如此一來,在取得資格的部分,變的跟個人的自由選擇無涉,因為是依法自動取得該權力,只是在行使投票等具體公民權時,可以自由選擇。

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的婚姻資格,也是類似的意思,只是以法律規定是否有此權力,進入法律上的婚姻與否,則可以自由選擇。

(續回應處)
掰噗~
不要問, 很恐怖 (p-wave)
Mr.Zombie
啊...啊...
機器狼🎵AI翻唱試作
真的可以嗎汪
James | 台灣公民
當然,就跟公民身分普遍性的爭辯一樣,同性婚姻也必然需要走過這些論辯。而這些論辨中,有許多爭論可能是基於以下幾項因素而起

A. 既得利益角度的反撲(尤其財產分配權)
B. 對婚姻定義擴張,基於如何變動不明確的不安
C. 對婚姻定義擴張,未來實質影響不明確的不安
D. 對不同族群不了解下的不安
E. 對不同族群的歧視

而以上的因素,確實需要進一步具體討論,才能有更深入的觀點,並逐步建立起某些社會共識。
James | 台灣公民
本文其實牽扯到自由的定義,此文供參

邱怡嘉/我們真的自由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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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37: 大俠晚安
轉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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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順~ :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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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同志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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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憲法的有權解釋機關,而修憲公投以外的公投,並沒有踐行修憲的高民意要求程序,不會產生憲法層級的效力。因此,回到大家熟知的法律效力金字塔,憲法的效力當然是在本次公投的效力之上。』

陳冠瑋|大法官釋憲與公投效力的基礎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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