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想
Mon, Aug 6, 2018 8:07 AM
Thu, Oct 18, 2018 9:40 AM
1
[公民漫談178 - 婚姻平權大出櫃]
先講結論,個人不反同性戀也不反對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的議題,本質上比較類似於取得普遍公民權的歷史爭論,公民權從希臘羅馬時代以來的種種限制與爭辯,到不分性別、族群、財產、教育程度等等,到當代普遍只以國籍(移民取得國籍的條件,是另一個議題) + 年齡做為取得公民權的條件,走過了諸多論辯。(因精神狀態與違法下宣告褫奪公權則是例外)
以結果論來看,普遍公民權是有利有弊的,但重點是,這避免了一定的社會內耗成本。但如此一來,在取得資格的部分,變的跟個人的自由選擇無涉,因為是依法自動取得該權力,只是在行使投票等具體公民權時,可以自由選擇。
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的婚姻資格,也是類似的意思,只是以法律規定是否有此權力,進入法律上的婚姻與否,則可以自由選擇。
(續回應處)
掰噗~
@baipu
覺得
Mon, Aug 6, 2018 8:07 AM
不要問, 很恐怖
Mr.Zombie
@MrZombie
說
Mon, Aug 6, 2018 8:07 AM
啊...啊...
機器狼🎁聖誕快樂
@KMN_BOT
說
Mon, Aug 6, 2018 8:08 AM
真的可以嗎汪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Mon, Aug 6, 2018 8:42 AM
當然,就跟公民身分普遍性的爭辯一樣,同性婚姻也必然需要走過這些論辯。而這些論辨中,有許多爭論可能是基於以下幾項因素而起
A. 既得利益角度的反撲(尤其財產分配權)
B. 對婚姻定義擴張,基於如何變動不明確的不安
C. 對婚姻定義擴張,未來實質影響不明確的不安
D. 對不同族群不了解下的不安
E. 對不同族群的歧視
而以上的因素,確實需要進一步具體討論,才能有更深入的觀點,並逐步建立起某些社會共識。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Mon, Aug 6, 2018 8:52 AM
本文其實牽扯到自由的定義,此文供參
邱怡嘉/我們真的自由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Mon, Aug 6, 2018 10:05 AM
tnt37
: 大俠晚安
轉順~
@leo54879888
Mon, Aug 6, 2018 2:56 PM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Mon, Aug 6, 2018 3:46 PM
轉順~
: 晚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Oct 18, 2018 6:47 AM
@james6604 - [公民漫談182 - 反同是歧視?還是言論自由?]先說結論,若直接將『反同=歧...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Wed, Nov 7, 2018 9:22 AM
釋憲之專家意見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Sun, Nov 11, 2018 12:13 AM
@james6604 - 早安,個人支持挺同反同雙方的「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但無論那一方,或許儘可...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Nov 22, 2018 6:46 AM
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Wed, Feb 20, 2019 10:49 PM
@james6604 - 早安,跟我預料的接近,在大法官釋憲案加上公投結果之下,只能立專法但與民法權益相...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Sat, May 18, 2019 1:52 AM
@james6604 - 早安,觀點可以相互尊重,但理性的判斷與溝通的基礎,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而非謠言...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Oct 22, 2020 9:27 AM
7年來最明確表態 教宗: 同性伴侶應受民事結合法律保障 20201022 公視中晝新聞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Sat, Oct 29, 2022 5:07 PM
2022同志遊行
Facebook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Jun 22, 2023 6:33 AM
立院三讀》 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ue, Jul 18, 2023 4:11 AM
『大法官是憲法的有權解釋機關,而修憲公投以外的公投,並沒有踐行修憲的高民意要求程序,不會產生憲法層級的效力。因此,回到大家熟知的法律效力金字塔,憲法的效力當然是在本次公投的效力之上。』
陳冠瑋|大法官釋憲與公投效力的基礎介紹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ue, Jul 18, 2023 4:21 AM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Sun, Nov 19, 2023 1:18 PM
當頂大教授變成過街老鼠:學術界的黑暗面|同性戀養小孩:少了媽媽或爸爸,結果是好是壞?
載入新的回覆
先講結論,個人不反同性戀也不反對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的議題,本質上比較類似於取得普遍公民權的歷史爭論,公民權從希臘羅馬時代以來的種種限制與爭辯,到不分性別、族群、財產、教育程度等等,到當代普遍只以國籍(移民取得國籍的條件,是另一個議題) + 年齡做為取得公民權的條件,走過了諸多論辯。(因精神狀態與違法下宣告褫奪公權則是例外)
以結果論來看,普遍公民權是有利有弊的,但重點是,這避免了一定的社會內耗成本。但如此一來,在取得資格的部分,變的跟個人的自由選擇無涉,因為是依法自動取得該權力,只是在行使投票等具體公民權時,可以自由選擇。
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的婚姻資格,也是類似的意思,只是以法律規定是否有此權力,進入法律上的婚姻與否,則可以自由選擇。
(續回應處)
A. 既得利益角度的反撲(尤其財產分配權)
B. 對婚姻定義擴張,基於如何變動不明確的不安
C. 對婚姻定義擴張,未來實質影響不明確的不安
D. 對不同族群不了解下的不安
E. 對不同族群的歧視
而以上的因素,確實需要進一步具體討論,才能有更深入的觀點,並逐步建立起某些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