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縫零夜
https://images.plurk.com/7c1fLP3rpyw4o2RwWgwENZ.jpg https://images.plurk.com/5o9Sc3VdfOeWNFw8jK2Ui1.jpg https://images.plurk.com/4ngTnCfAT13kuob4op5Z7f.jpg https://images.plurk.com/50BHrTupYfm2qxYU4GlU28.jpg

結果情況是這樣?
豆腐妄想≠D
立委也成「Deepfake換臉」受害者,高嘉瑜推修《刑法》比照韓國加重7年有期徒刑 - The News...
高嘉瑜指出,Deepfake影片對於選舉、國安、個人生活都有影響,國際都對此提出因應法案。像是韓國在「N號房事件」後,韓國通信審議委員會不只針對通訊軟體telegram和Discord,實施24小時的監測體系,而避免影片不斷被散播,更採取「先刪除,後審查」的鐵腕原則,國內業者必須立刻刪除防止流通,如果海外業者不配合下架影片,韓國更有權「切斷境內連結」。
高小姐要主管機關提出針對平台業者的法案,結果現在?
通りすがりのころねすきー
名字不一樣啦 你文盲 現在風向如此
幹 立意不是一樣保障被害人嗎
豆腐妄想≠D
雖然我不認同這法案,
但我不知道當初吵著要糖吃的那些人有什麼臉搞切割
羽縫零夜
通りすがりのころねすきー : 所以上面貼的那些提案跟中介法無關這樣?
菜。
差太多了吧…中介法那個直接越過憲法保障的多種權利,把行政權膨脹到逾越憲法授予的權力了,是非第一時間由行政單位說了算,並且罰款還很高,就算後來法院裁定駁回行政單位的判定,對之前被裁定的對象傷害和負面效應已經造成了
民眾黨那個是性私密遭非法公開傳播的限制和規範,是非很明確
豆腐妄想≠D
問,怎麼舉證私密遭非法公開傳播。
誰認定非法,
平台業者?法院?相關機關?
怎麼舉證影片是舉證當事人。
是非舉證人說了算?
平台業者有權憑舉證人片面之詞動刀?
回到原點就是不予理會
豆腐妄想≠D
是非判斷
行政機關?舉證人?檢察官?法院判決結果?
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幾個月過去了?
豆腐妄想≠D
是非明確個屁
羽縫零夜
菜。 : 逾越憲法保障的權力是指言論自由嗎?
菜。
羽縫零夜 :
line 的私人對話、網路遊戲裡的對話也都在範圍內,不只言論自由,還有秘密通訊自由這一類
豆腐妄想≠D
沒用法律指定可以當仲裁的第三方,就要舉證人拿不出法律依據直接叫平台業者下架資訊。
這更強
廢渣渣
三個黨派皆提出自身的私密影像曝光防治相關草案
但到這裡卻被濃縮成匯聚各黨派意見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
請問這噗也是在發布假消息嗎?
廢渣渣
還是這噗的噗主也沒有能力查核事實?
無法為了台灣的言論環境將自身擺在標竿上
豆腐妄想≠D
eepfake影片流傳至今,為什麼不能「快速下架」?
Deepfake影片擴散速度很快,第一時間應該立刻下架,這是作為受害者最困擾、最痛苦的地方,黃捷就說,影片從新聞播出後到現在還在流傳,助理隨便找都找得到,到現在防治的方式還沒出現,有沒有強制下架的機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簡任視察李佳玲表示,目前民眾可以做到的,是向iWiN申訴Deepfake影片,或者報警處理。未來法務部針對《刑法》、衛福部針對《性侵害防治法修法》進行修法後,NCC也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數通法)做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能用《數通法》去對網路平台做處理,要求業者即時下架。

不過針對性隱私侵害,目前立法院已經8個草案版本,希望針對這類型的新興科技以專法的方式做管制,法務部目前態度是傾向修法,為何不以專法的方式處理?
豆腐妄想≠D
為此法務部專員紀致光表示,法務部這邊主要是針對《刑法》修法,有一個刑法修正委員正與專家學者進行討論,看看現行法規能不能將這類新興犯罪容納進去。如果要立相關專法,涉及不同部會權責,「速度可能會比較慢」。

不過紀致光也指出,《刑法》只是就該怎麼定罪為主,至於要怎麼從網路快速下架Deepfake影片、防止流傳,紀致光則說,這是NCC那邊需要做行政處理。《刑法》一定要定罪才有後續動作,就算是強制處分也是保存刑事證據不是做行政管理,下架還是要NCC去做。
豆腐妄想≠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簡任視察李佳玲表示,目前民眾可以做到的,是向iWiN申訴Deepfake影片,或者報警處理。未來法務部針對《刑法》、衛福部針對《性侵害防治法修法》進行修法後,NCC也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數通法)做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能用《數通法》去對網路平台做處理,要求業者即時下架。』
這不就是朝野立委要求的中介法的原由嗎?
廢渣渣
豆腐妄想≠D : 並不是
民進黨、國民黨以及民眾黨在110年的時候都針對私密影像曝光提出各自的草案

所以數位中介服務法並不是針對你說的問題
菜。
羽縫零夜 :
Re: [問卦] 中介法違憲了吧?

可以參考一下,根據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和美國最高法院的意見來判斷,中介法都是對言論內容的限制,而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須從嚴審查
羽縫零夜
菜。 : https://images.plurk.com/11bM4JQClqd48TexUlV7Md.jpg https://images.plurk.com/3bzAI4xFhU3vAh1as1F28h.jpg

目前看來最有爭議的部分應該就是這裡
如果能找到方向修是最好不過
反正現在才草案階段 連立法院都還沒送
討論得越熱鬧越好
贊成AI有選舉權
(p-hungry)
菜。
羽縫零夜 :
附帶一提,噗首貼的那個其實也有人反駁時序
Re: [爆卦] 側翼粉專:數位中介法是民眾黨先提的
羽縫零夜
菜。 : 這個投票比較有趣
我可以跟你說其實我也是投在反對那邊的

當時資訊還不足 單純從草案可能的影響來看
的確是反對會比較合理

而現在了解到了幾點:

1.這草案連送審都還沒有 還停在辦說明會公聽會的階段
要說民進黨硬推 我想還太早了一點

2.這草案表示不是由政府決定訊息內容是否造謠違法
而是交由法院之類第三方單位來裁定
我認為這是合理的
而是否就交給法院 或者有哪個可以被大眾信任的第三方 現在都還有得討論
羽縫零夜
3.我認為以現在訊息的傳播速度 像是LINE社群隨便丟一篇 不用一天就可以傳到全台灣都知道
的確是有規範的必要性
單純要怎麼去規範才能讓大眾認同就是重點了
既然還有討論餘地 那麼反對與否就先保留

4.記得有看過資料 台灣假訊息流竄的數據量是世界之最
這樣的情況可能得歸咎於兩岸一直以來的對峙
面對這樣的情況當然有加以防範的必要在
只是同上面所說 怎樣讓大家都能認同才是重點

大概這樣
羽縫零夜
簡單說 現在先看民進黨怎麼搞怎麼修囉
羽縫零夜
喔對了 還有訊息真實性審議結束以前會被貼標籤這點
我倒覺得不用想太多

在維基查資料時也常在頁面最上面看到"此頁面含有爭議性內容"之類的提示
表示內容有些說法是還沒被確定的

有爭議的內容在被確定以前 與其直接說不可信
倒不如說是還沒有足夠的情報去支持他"足以採信"
那麼無論是抹黑 還是護航
在審議結果出來以前都當參考就好 是最好的
標籤的用意我想就在提醒這件事
菜。
羽縫零夜 :
§45讓行政機構可以跳過司法機構,另外,法院很忙,堆積等著處理的案子一堆,我之前在裡面打過工,每天要分案的卷子破千,隨便就能檢舉貼標然後要求法院在短時間內審完,不僅可能時間不夠查,還會排擠已經擁擠的審理量能,非常不現實
菜。
再者,中介法包山包海的範圍內,不少本來就有對應的法規
菜。
說到還只是草案這件事,之前醫材法也是草案,遭到反彈後該年6月說會無限期暫緩,該年7月宣布廢除,結果該年9月直接強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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