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驗屍官行為的 10035.(a) 【 103005. (a) The coron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examination of the fetus, state on the certificate of fetal death the time of fetal death, the direct causes of the fetal death, the conditions, if any,
that gave rise to these causes, and other medical and health section data as may be required on the certificate, and shall sign the certificate in attest to these facts. The coron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examining the body, deliver the death certificate to the attending funeral director. 】
10035的但書.b,"本節不得用於建立、提起或支持刑事起訴或民事訴訟對根據第 123467 條免除責任的人" 【 (b )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used to establish, bring, or support a criminal prosecution or civil cause of action seeking damages against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the person who was pregnant with the fetus. person who is immune from liability under Section 123467.
Through its courts and statutes and under its Constitution, California protects the right to reproductive privacy, and it is the intent of the Legislature to reaffirm these protections. 】
123467描述的內容,最後一句就是在指稱"宮內原因導致的周產期死亡" 【 123467. (a)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 person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y or penalty, or otherwise deprived of their rights under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ir actions or omis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ir pregnancy or actual, potential, or alleged pregnancy outcome, including miscarriage, stillbirth, or abortion, or perinatal death due to causes that occurred in utero. 】
The performance of an abortion is unauthorized if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is true:
(a) The person performing the abortion is not a health care provider authorized to perform an abor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253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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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467. (a) … based on their actions or omis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ir pregnancy or actual, potential, or alleged pregnancy outcome, including miscarriage, stillbirth, or abortion, or perinatal death due to causes that occurred in utero.
現在的爭議是來自於【驗屍官對胎兒的檢驗行為規定103005. (a) 】附加了但書 【不起訴 123467 免責的人】
123467裡面敘述的是一個人不會因為終止懷孕而遭受到民事或刑事責任或處分,包括墮胎流產死產以及宮內原因導致的圍產期死亡。
周產期是出生後七天內,爭議來源是【宮內原因導致的周產期死亡】要怎麼知道是不是宮內原因(出生前)?。
誤讀的點在於 103005. (a) 的但書(.b )是"不起訴"而非"不包含"。
所以103005.(a)裡面規定的驗屍官檢查仍然需要在三天內對胎兒屍體做調查並出具死亡報告。
此條法律是確保不會因為這個報告而起訴而非驗屍官不驗屍。
本次爭議的修法 AB2223
【
103005. (a) The coron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examination of the fetus, state on the certificate of fetal death the time of fetal death, the direct causes of the fetal death, the conditions, if any,
】
【
(b )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used to establish, bring, or support a criminal prosecution or civil cause of action seeking damages against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the person who was pregnant with the fetus. person who is immune from liability under Section 123467.
】
【
123467. (a)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 person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y or penalty, or otherwise deprived of their rights under this article,
】
123467只包括"因為宮內原因造成的周產期嬰兒死亡"
如果周產期嬰兒不是在出生前的原因死亡,那就不在 103005.b引用的123467包含範圍,一樣會起訴追究責任
法條本身並沒有像你這裡中文誤譯的宮內原因什麼什麼…
應該有人很失望吧加州人居然不允許殺小孩ㄛ還是一如既往地加州(?
【六周內允許墮胎】被說是禁止墮胎,實際上他裡面也是有排外條款,這種說法是錯的~但六周也真的很爛。
【AB2223】被說是允許七日殺嬰,這種說法是錯的...但允許臨盆前墮胎也是很爛。
所以這個法案:
允許殺嬰(X)
允許臨盆前墮胎(O)
七天是附加但書,超過七天即便因為先天宮內因素也不在保障範圍
這就不符合我們認知的"殺嬰"了不是嗎?
如果是因為臨盆時注射藥物導致出生後夭折可以通融(不可抗力),但如果分娩下來直接丟垃圾桶導致死亡呢。
所以有沒有排除出生後很重要,因為有排除的話後面那個絕對有罪
「新生兒死亡案件共72件,其中11件與生產無因果關係,其餘61件當中,多達42.6%在診所生產,其次是區域醫院26.2%、地區醫院19.7%、醫學中心11.5%;產婦生產年齡以26至30歲、31至35歲居冠,各占36.1%,其次為36至40歲占16.4%;新生兒死亡主要原因多達70.5%是產前胎兒窘迫,29.5%是肺高壓、肺出血、呼吸窘迫,23%是胎盤早期剝離或胎便吸入症候群、羊水胎便染色。」
台灣2019年的資料。
它一定是因為某種原因才立了這樣的法案,那就是在未理解脈絡下,直接套用某方的論點去看事情,那怎樣討論都不會有個成果(因為已經先入為主)
加州這法律則是讓臨盆前墮胎(包含沒有直接成功直至出生後死亡)也合法這樣。
邏輯脈絡是腫瘤論.......如果立法者認定"之所以臨盆前墮胎合法,是因為這不過就是一塊肉,一不照顧就會自然爛掉",此定義並沒有把"是不是在子宮內"包含進去的。
那麼把這肉塊的定義延伸到周產期死亡也是合理的
我到現在還是不太懂得反墮胎的想法——(我知道我不是在討論法律的實務層面,而完全是以我自身共情的角度出發)
對,我在說支持腫瘤說的不是正常人
雖然這種事情比醫生搞錯劑量導致媽媽一起死亡的機率小很多
我自己是想要相信生命的可能性,這個胎兒出生之後他認為人生美好與否,並非我們這些路人可以決定的,就算說我太樂觀了也沒有關係。
因此這方向的討論我覺得不適合這樣~
以前國中健教的影片,是直接撥放內視鏡的支解胎兒過程,鉗子怎麼撕裂手腳、夾碎大腦一塊塊取出,真實的影像~~不過該影片應該是24周上下,不是臨盆前(遠目
The performance of an abortion is unauthorized if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is true:
(a) The person performing the abortion is not a health care provider authorized to perform an abor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253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
123468. The performance of an abortion is unauthorized if performed by someone other than the pregnant person and if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is true:
可能是有些人覺得外國的月亮比較圓,我覺得維持24週就好,再短不好再長也不好但如果有瀆職,就算沒有AB2223,瀆職的驗屍官一樣能亂開驗屍報告避免起訴.....所以此狀況和這個法無關才是~
我看過的墮胎診所是滿的,要預約;而現場滿滿的人,大家真的都是愁眉苦臉,當時就覺得...假如這個醫師不做了,那麼這些人要怎麼辦呢?是不是更嚴酷的路等著他?
所以對於執行此業的醫師我是尊敬的,對於嚷著不過是腫瘤的人,我則是對於他們把他人的嚴酷之路這麼輕描淡寫而生氣。
GREEN_TEE : 應該是?我沒有實際經歷過晚期流產,親戚有遇過畸胎所以好奇人工流產但細節如何執行我就不知道了...
在AB2233前,不能自行墮胎,所以出生前墮胎行為造成出生後嬰兒死亡是有人證物證的。
AB2233後舉證難度提高非常多。
這就讓他們驗屍官煩惱吧......
至少傳統殺嬰的摔死放水流餵狗什麼的不會發生。
要滿足的條件是,該殺嬰的方法能在子宮內的時期進行,且在子宮內進行的結果和出生後的結果驗屍上並無不同
如果是墮胎失敗的早產兒照顧不良死掉,連AB2223的爭議都不需要引用
但硬要把別人法條上沒有的內容塞進去然後擴張解釋...先不要
法律條文不是這樣讀的
另外RU486沒有殺高週數嬰兒的效果,也沒有害嬰兒嗆死的效果,高週數墮胎沒你想像中的容易,就連醫生都得用子宮闊除才能墮
要反請好好反高週數墮胎,不要學之前被罵的左膠極端派為了恐嚇大眾捏造誇大事實
但為了拉別人站你那邊,硬要把它說成是政府鼓勵七天內殺嬰兒並不合適
這會回到之前的問題,出車禍導致嬰兒產後死亡該不該算殺嬰?產前過勞導致胎兒早產救不回來該不該算殺嬰?走樓梯摔倒早產嬰兒死了該不該算殺嬰?
要控告母親故意過勞 故意摔倒 故意出車禍導致嬰兒活不過一週嗎?
這個法條是為了避免這些情形而設立的
條文內容也寫得很明確,並沒有擴張到生出來後孩子遭他殺檢察官還不用起訴
(雖然就台灣的角度看,覺得這些也要特別用法條聲明也很詭異就是了
加州本來也容許出生前墮胎,加上加州有名吸毒濫用藥物人口很多的背景,考慮一下到底什麼情況會用到AB2233?
因為簡化本身就會造成失真(像是"容許墮胎造成嬰兒出生後死亡"就不是該法條的完整意涵),而現在太多人利用失真來偷渡自己的立場。
這就是為什麼AB2223會變成"七日殺嬰"的緣由,而且一開始的失誤還是來自於贊成墮胎方的翻譯XD
加州AB2233主要的內容:賦予懷孕人自行墮胎權+容許墮胎造成嬰兒出生後死亡。加上加州本來也容許出生前墮胎,加上加州有名吸毒濫用藥物遊民人口很多的背景。
你想一下一個在加州遊民貧民窟的常見案例:一個吸毒遊民糊裡糊塗地就懷孕了,肚子大了孩子快出生才慌張買墮胎藥或什麼黑市藥來吃。墮胎也是會失敗的,嬰兒活著生下來了,但是懷孕人吸毒又吃墮胎藥,嬰兒發育不全。
在BA2233之前,這是非法墮胎,而且這個懷孕人如果不照顧嬰兒導致嬰兒死亡是有罪的。
在BA2233之後,這是合法墮胎,而且懷孕人如果不照顧嬰兒導致嬰兒死亡是不會被檢控的。
沒這回事喔,你自己都說是不照顧嬰兒造成的死亡了,又不是宮內時期的事件造成死亡的
但這還是跟出生後殺嬰不一樣。
yocoy : !!!!!好奇檢控的依據是懷孕時吸毒,還是出生後不照顧?
BA2233後,懷孕人可以自己墮胎,如果墮胎成功就沒有問題。如果墮胎失敗,嬰兒活著出生但於7日內死亡,那是因為之前的合法墮胎行為,不會檢控。
在這個「之後又成功」的過程裡面,司法單位要怎麼舉證母親餓死嬰兒?那是她之前曾經失敗的墮胎後來又成功啊。
要被起訴的是非法執業的,而這應該就不是這法律規範的而是醫事法之類的
但是BA2233把還在子宮內的失敗的墮胎行為延伸到活著出生子宮外了。
在BA2233之後,就很有可能是之前的失敗的墮胎行為的後來成功的結果。
但是如果每個死亡的嬰兒都會被調查死亡原因,那理論上應該會得知到底是不是嬰兒出生後疏於照顧或刻意加工導致的死亡......嗎?吧?我不知道在加州會怎麼處理。
那負責開死亡證明的人壓力應該會很大。
之前的失敗怎麼會變成"所以後來餓死"呢?
這邊講的是"主要死因",如果後來主要死因是"疏於照顧的營養不良",那也是宮外行為。
懷孕人有沒有疏於照顧?可能有,可能沒有。司法單位要舉證。
相比BA2233通過之前,司法單位要證明疏於照顧才是主要死因的難度,被提高非常多。
那是很明確的生理狀況,除非有其他嚴重症狀(而這些則又會變成主要死因),否則就是疑似殺嬰,提高的難度在哪裡?
但後來細讀確認這是誤譯,那就是臨盆墮胎而非七日殺嬰了
但這不代表允許密醫職業,這應該會是醫事法一類的去規範醫療行為~~雖然本質上也是更開放就是了
相對的就是醫療單位以及司法單位把關監督的權力被限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