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erson who is immune from liability based on their actions or omis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ir pregnancy or actual, potential, or alleged pregnancy outcome, or who aids a pregnant person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under the Reproductive Privacy Act, as specified.
“現行法律規定,除非是合法的人工流產,否則懷孕 20 周後必須由驗屍官進行胎兒死亡登記”
“AB 2223 法案是要廢除驗屍官須對人工流產死亡案件進行調查的規定,保護在加州不會有人(包含孕婦和執行流產手術的醫療人員)因此受到執法單位調查、監禁、起訴,並協助受害方對相關單位提出民事訴訟。”
所以在加州還真的能把出生七天內的嬰兒墮掉,因為警方與檢察官不被允許調查與驗屍,且能控告要檢查的相關單位
~~~更新~~~
請看新噗
印象中是刑法274……吧!
我也早就黑掉他了,槓精而已浪費網路流量
大膽,居然質疑馬克思社會主義共和國,進步人士應許之地的律法,開除你跨黑既所有弱勢分子的身份並逐除教團我放著
然後發現原來很多人黑單那隻感到欣慰行政相驗開不出來一律刑事相驗
所以這點我覺得最好等子彈飛一下
畢竟對當事國刑事程序不熟
》》》》a person who is immune from liability based on their actions or omis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ir pregnancy or actual, potential, or alleged pregnancy outcome, or who aids a pregnant person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under the Reproductive Privacy Act, as specified.
因不作為影響懷孕結果和因不作為導致已出生嬰兒死亡在法律上應該是兩回事
大概是
“孕婦因為不顧自己健康導致死產”,和‘’嬰兒出生不喂導致嬰兒掛掉”的差別
在台灣前者不罰,後者是遺棄罪加重
我不太確定美國是出了什麼事還要特別立法表示前者不罰
但會不會因為調查程序導致漏洞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我對美國的調查程序不太了解所以先觀望
但拔掉了卻沒有相應保障
會有一堆人掉出保護網
無法去別州墮胎的人也可以把嬰兒生下來放棄嬰箱。「可以在居住州墮胎」本身並沒有辦法保護誰。
很酷~
噗首的資訊要更正,直接看原始資料
Bill Text - AB-2223 Reproductive health.
噗首因為翻譯錯誤,得到了錯誤的認知,才冒出允許七日殺嬰的結論。
請看新噗~
重點就是不會被起訴不會被追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