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種詭辯的型式,也是我們經常可以碰到的,此一型式永遠算是詭偽的一種;不管在甚麼情況下它都不可能算是正確的說法。舉個例來說,有一個人下了這麼一個武斷極端的立論:「所有的黑人均缺乏發展智慧的能力。」對於這極端的立論,他的對方能夠十分恰當地指出許多歷史上智慧特出的黑人以作反駁,如卜克.塔里佛.華盛頓(註二),保羅.羅勃森(註三)以及其他智慧特高的黑人。於是這位立論者就採用了這一種詭辯的型式,說:「這些黑人算是例外的,而異例適足以證明常例(The exception prove the rule)」,藉以規避對方所提合理正確的反駁。
(例略) 這種方法,讓我們稱它為「前後無關的論辯法」(method of the inconsequent argument)。這種前後無關的詭辯法的型式乃是直截了當地說:「因為B,所以A必定是正確的,」而事實上,B並不能推斷A。如果有人故意地使用這種詭策,那將表示其無恥的虛偽,但我(作者)希望沒有這種情形發生。粗率與懶惰使人們不去分析這種詭詐的說法並非是與論題真正有關的,因此使它成了一種相當普遍的詭策。
那些並不完全是獨創,只是在討論或者是雙方罵戰陷入一個死循環的時候,突然出現一些別的東西,可以稍微換氣一下(?)我覺得這樣很好。
有的其實有很多其它可以深入討論空間,像東西文化對於墮胎看法的差異,有的是在好笑層面上殺傷力有夠強wwwwww上次那個子宮頸癌平等的論點真的是
就是美 應該說加州那邊有出現「提議刪除原法律要求驗屍官須對人工流產死亡的胎兒進行驗屍之規定,並禁止使用驗屍官在胎兒死亡證明上的陳述來確立、提起或支持對任何人的刑事起訴或民事損害賠償。」的法案。
後面這個主要想迴避的狀況有兩種:一個是避免合理進行醫療行為卻導致胎兒不幸死亡的醫護被告,另一個是避免胎兒不幸死亡已經夠難過的孕婦還要雖小被起訴。
該法案對「不得提起民刑事訴訟的胎兒死亡」是有做出明確規範的:因為懷孕或者是實際的、可能的、被指稱的姙娠結果,包括流產、死產、人工流產或周產期死亡等相關行為或疏失。
然後法律沒有講明卻所謂的周產期死亡的時間範圍是什麼,所以目前吵起來的大家拿的是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妊娠22週後(154天)開始至出生後七天。
嗯 7天是這麼來的
也就是處理法案的人腦子還在正常範圍,但是有少部分人解讀法案的方式就蠻驚悚的,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派都有人直接跟「7天內都還可以把新生兒退貨且全身而退」這種解讀畫上等號 。
所以不要再走『20週後的胎兒死掉要由驗屍官做死亡登記』這個流程(X
所以不要再走『20週後的胎兒死掉要由驗屍官做調查』這個流程
順帶一提,這個法案要處理的原法案當中就有提到,非法人工流產跟沒有健康問題但胎兒已經有存活力的情況下人工流產,一樣違法啦
是這個:
他的主張是如果當事人沒做好當父母的準備,無法讓孩子安全不受傷害,那他就會選擇墮胎。如果只有這部分沒什麼問題,但這種狀況大部分是早期墮胎可以處理的部分,要用這個理由支持保障晚期墮胎甚至是殺死新生兒這就很有問題了
抱歉啦高中三類生物讀完的感想就是,我是不會講腫瘤跟肉塊啦
除了對於生命價值觀的問題,這種說法也太簡化了,但是胎兒跟一部份胎盤對母體來說真的就是「別人家且要小心對待不能攻擊的存在」超進步(其實一點也不)法案相關資訊我看這篇看超久 我相信給解讀成這樣的人更多時間去看這篇就不會誤會成這樣了。
不過這不妨礙人們去幹爆激進全有派,畢竟沒這個還有太多可以吐槽攻擊的點了。故事那串後面的發展怎麼越來越詭異啊
一般在辯論命題上會有三個取向:事實、價值、政策
事實存在與否、價值是好是壞、政策的損益(可行性)比較。
所以一些老問題出現了。
今天當有人聲稱自己想要討論的時候,他當事人到底是想處理政策性命題、價值性命題,還是事實性命題?提出的立論是為了服務最終命題;還是只是單純亂槍打鳥,只要能在任何一個立論的攻防上取得「勝利」,也不想去處理A立論導出的命題a+為真是否等同原命題a為真的問題,爽一下就好?
他想討論跟不想討論的範圍是一開始就決定好了,有其想討論的重點,還是發現自己在先預設的戰場撈不到便宜就想轉往新的戰場?(以上兩串疑問的答案如果是後者的話,我會認為繼續陪對方思路追打,那只是額外勞動,我現在看到這種的只會覺得好累XD)
在辯論中,執一極端立論(如「所有A皆B」)者,實仍處於異常不利的爭論地位。基於此一原理,很多人有意地或不知不覺地採用了一種技倆。這種伎倆就是,驅使他們的對方為一較趨極端的立論作辯護,而真正地說,其對手原無須作如此之辯護。對付一個不謹慎的對手,此種伎倆經常均能生效,只要反駁他那較為緩和的立論,他就會使自己原有緩和的立論逐漸顯明地走向極端,一直到爭論至最高潮。
甲主張說,在共產政府統治下,蘇俄人民挨受饑餓,工業全然被破壞,工人僅因懾於赤色恐怖,致不敢起而作反革命。
乙則執比較緩和的說法,以反對甲之斷言,認為一切事物並不如甲所述如是之惡劣,而且在若干方面來說,工人的境遇要比革命前來得好。
很明顯的,甲所持之立論較乙的立論不易辯護,因此我們預料勝利必然屬於乙。假如乙能一直固守原先他所下的那一套緩和的命題,同時提出實際例證,這樣就已足夠推翻甲的說法,而獲得勝利。
到此時甲開始轉而採取攻勢,舉出足移的實例,以推翻乙之對蘇俄內部狀況極端順適的看法;同時,乙因先前太不謹慎而致其原先緩和之命題趨於極端,到現在已無法為之辯護。最終,辯論的結果乙失敗了。然而,在開始時,乙在這辯論中實乃處於優勢而穩操勝券的。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一個粗心疏忽的辯論者如此地功敗垂成。
那位演說者拒絕將其原有緩和的命題擴大而變成極端的命題,只是重申其原來的立論——並非所有花在娛樂消遣上的費用都是不應該的,而只是說過度奢侈的費用而已。他更說明若干為正當娛樂所花之費用,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有價值的,以表明其原先所言之見解。於是那位聽者(他的對方)又說:「為求論理上一致,假如你認為花在遊獵上的費用是不應該的,那麼你就得承認所有娛樂消遣的費用都是不應該的。」
(例子略)
幾乎每一個爭論經開始爭辯至三四句後,由於任何一方將論點轉移至另一間題上,因此而無法得出一個結論。
的確,在論辯中將任何的論點轉移至爭辯關於雙方辯論者的個人特點上,這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佔「轉移目標」現象中相當大的一個數目。大多數街頭上的爭論,即使他們開始時的爭論點為一比較客觀的問題(譬如說,這兩部汽車到底是那一部不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但是最後幾乎都走入了這一種轉移論點的歧路上去了。
(插入一下個人看法,我覺得對於能溝通的對象用這種方式當然很不尊重人,但如果對方已經陷入且只想拉人進奇怪的盲點,我是覺得可以讓對方體驗一下自己在他人眼中就是這麼荒謬。)
當然,這種「轉移目標」的方法,不但駁斥一立論命題的攻方可以用它,而且辯護此命題的攻方也可以應用它。
很多人習慣以一個極端的命題作其開始的立論,然後,當此極端的命題受到駁擊時,他們又引用了另一個較為緩和的說法來代替。這樣,他們就得到了雙重好處。因為,由於原先極端的說法而挑引了人們的注意,因而獲得了大膽思想家的分外美名;同時,由於轉移目標後所作的緩和說法,避免了其立論遭受壓服性的擊駁,否則其原先極端的立論將會被對方駁擊而慘敗。旁聽者很容易被蒙混,認為那原先極端的命題就是這個經成功辯護的緩和命題。
事實上,這並不是一件容易完成的事情,因為,那對方恣肆的辯論者將因而提出抗議,認為你在企圖規避他所提出駁擊的理由。不過,一般來說,只要你能謹慎,忍耐,不發脾氣,你總能把它帶回到原先的論點上去。
(再插入個人看法:網路這個場合,大多時候就算了吧
中離或截圖拉回自家親友團燒的還少嗎)這種方法,讓我們稱它為「前後無關的論辯法」(method of the inconsequent argument)。這種前後無關的詭辯法的型式乃是直截了當地說:「因為B,所以A必定是正確的,」而事實上,B並不能推斷A。如果有人故意地使用這種詭策,那將表示其無恥的虛偽,但我(作者)希望沒有這種情形發生。粗率與懶惰使人們不去分析這種詭詐的說法並非是與論題真正有關的,因此使它成了一種相當普遍的詭策。
另外一種辯論的伎倆,雖然我從未發現它被人列為詭策之一,但是我認為仍然該將它揭穿。這種詭偽的伎倆乃是提出一種大家將公認為介於兩極端的中庸見解。人們總喜歡一種折衷的說法。當某一個人向我們提供了一個立論,作為兩極端立論的折衷說法時,我們總覺得有一種嘉許此中庸立論之強烈趨向。見解殊異的人,知道了人們的這種普遍趨向後,就利用這一點,向我們提出此類中庸之立論,以獲求大眾的嘉許。
(例略)
還有一種理由,使我們不應該輕信這種歪曲的思想(認為中庸之見解總是對的),那就是事實常常告訴我們,當我們對某一問題有了兩個極端的立論,及一個介乎這兩者間之中庸說法時,真理常常存在於其中一個的極端立論中,此種極端立論之真實可能性並不亞於中庸立論。
這種詭策普遍地為人所用,以致許多人根本就不認為它是一種歪曲的思想。因此,有效地對付此種詭策,不能僅僅指出說對方現正在玩弄這種所謂「中庸之道」的伎倆。我認為最好的對付方法乃是:指明我們那些為對方所否認的立論(例如,指出我們正要加以證實的立論)也能夠算是一種介於兩極端間的中庸說法,以作反駁。
不是我手打的,是我從網路上撈到華南大學他們的網路檔案裡複製過來的,感謝不知名的繕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