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o☆墨砂🦮
詹子藝

喔對了,我忘記講。

如果你認同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強制徵收,那你也要允許有人可以在拆老屋的時候連署要求不准拆要保留。

有一致價值觀的時候我們再繼續討論。

雖然我認為所有權人有絕對權力主宰自己財產不被政府徵收,但我也同意某些極端狀況是可以排除的,比方說戰爭就是一種政府可以直接徵收財產的極端狀況,而天災則是政府可以直接徵用財產的極端狀況(徵收與徵用意義不同),但不管是那一種應該都有相對補償措施,甚至事後回復措施等選擇。
Domo☆墨砂🦮
相對的,這個「例外狀況」的範圍是可以討論的,畢竟怎樣的例外情況可以允許政府侵害個人權益來維護大眾利益,這種事情跟社會共識比較有關,我可不會說我的標準是絕對的。

同樣的,如果你認同政府可以介入個人財產處分(例如不准拆老屋),那你就該同時思考政府的介入界線在哪裡,因為政府同樣可以有權拆除妨礙公共利益的房子。

簡單說,這完全不是拆或不拆、保留或不保留的問題,而是政府公權力在獲得民眾授權之後可以延伸到那去的問題。

如果你希望進行有意義的討論,該討論的是這個。
掰噗~
真讓人傷心 (brokenheart)
Rabi🐳
我認為倡議團體應該作為所有權人和政府中間的媒介,而不是製造對立,把兩者越拉越遠。既然筆者覺得可以延伸到哪去,想必認為是有一個交集在,幫助雙方有一個交集才會有結果產生嘛⋯⋯
南  西
內個...路過回一下。
土地徵收由於對人民財產權影響超巨大, 經歷過歷次抗爭,也樂見徵收程序日漸嚴謹,大量導入民間參與聽取各方意見。
各個時期,會有各式說明會、公開展覽(村里辦公室都會放徵收計畫書)、公聽會及聽證會,還有主管機關審查系列會議(不可能只開一次),各方團體絕對會有足夠時間表達花式意見,政府都得納入人民陳情意見書,就算連文不對題隔壁老王媳婦養的狗難產,都得列進去。

而土地徵收係屬特別犧牲,故需有特別補償,來補償受到影響的人們。
以前被人詬病說按照公告地價超低價徵收,在修法後也按照市價徵收(市價是由評議委員會訂定的,組成委員有估價師監督)

所以,如果從一開始都打算不溝通不談判不妥協,不按照我開的條件我就拒絕。
因為1%,連年犧牲其他的99%的權益,這樣公理又何在?
南  西
好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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