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消防生命三權/修法]
管媽

管碧玲 (kuanbiling)

https://images.plurk.com/19uIIiiPM7I3SuU8yMgTCx.jpg
借圖一用
〖丁】
https://m.facebook.com/...
反對意見,看來重點在於是消防基層不信賴主管機關的消防署,所以他們認為立法應該架空消防署
〖丁】
那個需要休息三天以上算重傷應該啟動調查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呃,很時代力量。
✺艾勒里✺三年不晚
休息三天以上標準之根據,來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
✺艾勒里✺三年不晚
失能傷害(disabling injury)
又稱失時傷害(loss time injury),即人員因受傷超過一日不能恢復工作者;受傷後的第二日起,一整天無法恢復工作者;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包括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及復工後因該傷害導致的任何不能工作的整日數。
✺艾勒里✺三年不晚
其中第四類失能傷害應該就是時力版本認定的重傷:
(4)暫時全失能(temporary total disability)
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即災害未釀成死亡或殘廢等情況),
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其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其失能日數係指受傷人暫時不能恢復工作的日數,其損失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包括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項職業災害而導致的任何不能工作的整日數。
〖丁】
感謝樓上補充。
但我沒有足夠相關知識來判斷,為什麼「需休假三天」比傷勢與住院更適合當啟動調查的標準。
如果只是paperwork增加,我很難理解為什麼這樣更能保護消防。
〖丁】
而且我會懷疑這法條反而會導致消防不能休假。
〖丁】
時代力量黨團說明,在10月14日黨團協商時,就有提到若將「死亡與重傷」作為啟動調查的條件應該明確定義重傷,避免後續產生爭議,當時建議消防署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職災通報的定義來做為啟動調查的範圍,避免因為調查範圍限縮,導致喪失改善體制預防消防員傷亡的機會。
✺艾勒里✺三年不晚
但即使是這樣我也看不懂基於這個程度的工傷開啟調查的必要性(歪頭
〖丁】
消權會在底下討論回覆
JoSe Sung
〖丁】
https://images.plurk.com/LXqoIZHs36oEn3UENB9Zg.jpg https://images.plurk.com/4D22Q7dymCpJ0zwjfOyhTD.jpg
〖丁】
看起來跟我一開始理解的一樣
因為消權會認為消防署不可信任
所以要求立法機關代替行政機關決定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