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公民漫談113 - 違反勞工意願補休沒有明確罰則!]
還以為一比一補休已經夠糟了!

32-1最後一段的文意很清楚,是處罰未休完補休而且未補發加班費,不是處罰違反勞工意願的補休。

目前看到的說法,是指違反勞工意願的補休,當然不適用32-1,應該依照加班費的規定與罰則進行處理。

不過,若明定違反勞工意願補休的罰則,在勞動行政與司法實務,應該會相對明確且容易處理。

而且法條只有「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的字眼,勞動部若能在施行細則明定,須由勞工主動提示補休意願,才能更有保護力。

勞基法修法條文全文
1070110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

[James | 台灣公民] [公民漫談112 - 難以否認的勞基法修惡] 「勞動基準法規」在世界立法例...

[James | 台灣公民] 早安,回顧一下個人的二篇短文 2013.08.16 - https:/...
掰噗~
唉唉 (p-sad)
Mr.Zombie
啊...啊...
機器狼🎸吉他生活第1課
早安、早安汪 (´>∀)人(´・ω・)ノヽ(・ε・*)人(-д-`)
路邊攤宅老闆
都已經空白授權了⋯⋯
James | 台灣公民
路邊攤宅老闆 : 沒錯,而且違反意願的補休看來也沒有明確的罰則
Xpower168
早安~
James | 台灣公民
Xpower168 : 早安
油桐花
大家早上好
James | 台灣公民
油桐花 : 早安
✺艾勒里✺間諜任務蛙
這個在實務上不管罰則怎麼規定,都只會被運作成「有同意」,只要勞工仍受限訴訟資源不足,就很難有成效。
路邊攤宅老闆
應徵錄用條件:同意勞資談判結果不得反對
James | 台灣公民
✺艾勒里✺間諜任務蛙 : 早安, 理解, 但現在是沒有明確罰則喔, 醬在勞動行政(勞檢) & 司法訴訟會更難處理, 對勞工保障會更糟
James | 台灣公民
路邊攤宅老闆 : 早安, 事先約定放棄權益是明顯違法, 這點加強勞教會有幫助
James | 台灣公民
路邊攤宅老闆 : 但若你指的是, 提示應徵員工企業既有的勞資協商結果, 讓應徵者表態是否同意, 確實就是接下來施行細則應該要規範的
James | 台灣公民
當然, 我個人是贊成公投退回此次修惡的!!
murumo
X-(
James | 台灣公民
murumo : 早安
James | 台灣公民
完整條文比較
勞基法修改.docx
James | 台灣公民
79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James | 台灣公民
如同上述的79條第一項的罰則,原來也是用列舉的, 若明定列入32-1第一項, 其實也頗合哩, 而且會更明確

若說違反勞工意願的補休,當然不適用32-1,則依24條罰的是未依法給付應有加班費, 跟直接列舉32-1第一項, 用來處罰非依勞工意願之補休, 其實還是不太相同
轉順~
James | 台灣公民
轉順~ :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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