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02 AM
249
1498
[求轉][
參加任何創作活動請詳閱合約
]
Fiito投稿條文已修正
不多解釋+評論,請自己對自己負責把條文比對完,再想想要不要參加
[小殺(Garry我老婆啦!)] [重要!注意]Fiito已經修正投稿的作品授權及聲明條文 - [Fi...
另一位噗主樓下也有相關討論喔!!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03 AM
著作人格權說明
法律條文雖然他媽的難懂但求有創作的大家都給我吃下去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06 AM
你今天只要創作了某個作品,不管是畫/文/音樂...等等
只要是你確認這作品不是抄襲的原創作品,那你就擁有
著作人格權
和
著作財產權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06 AM
詳細請看
WIKI著作權相關解說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08 AM
平常我們在作工作稿或者是外包稿件,其實是授權給該公司使用這張圖,但公司最多只能買斷你的著作財產權,他可以重製,修改大小,作為商業用途使用....等WIKI說的很清楚,不難懂可以自己看!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10 AM
但今天他媽的哪間公司要你放棄要你的
著作人格權
你還是
叫他去吃大便
放棄這個工作機會直接不甩他就好,你知道你的作品會發生什麼事情嗎?
你不能對外表態這是你的作品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12 AM
聽起來好像沒什麼喔?
不過該公司可以就這點作的事情可多著咧
把你的作品販售給其他公司
因為妳不能說這是你的作品
把你的作品剪剪貼貼弄成另一個作品
因為妳不能說這是你的作品
把你的作品打上其他創作者的名字
因為妳不能說這是你的作品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16 AM
你願意為了一點點金錢讓你的創作被如此踐踏嗎?
雖然說頂樓的沒說要給稿酬,看起來似乎是單純分享作品集結成冊藉此推廣繪作的企劃,但之後他要拿你的圖去作商用的時候妳是無法該該也沒辦法討稿酬的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16 AM
拜託請小心!!!!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17 AM
另外我上面打錯了QQ修正一下
著作人格權無法放棄
但對方玩文字遊戲說
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18 AM
但會發生的事一樣,相去不遠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21 AM
另外在
Fitto的交流網站
上畫稿的同好們也小心了!!!
請轉到您對Fiito之授權
這個大項研究一下第二點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22 AM
Fiito及其關係企業可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Fiito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線上欣賞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
您並保證Fiito及其關係企業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線上欣賞、轉授權該等資料
,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Fiito及其關係企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庫樂虎斑貓
@catcolacat
Sun, Sep 15, 2013 6:23 AM
天啊...竟然會有這種聲明好誇張...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24 AM
這意思轉一下就是我今天要把你投稿的圖拿給其他合作公司用也沒差,只要不跟商業行為(稿酬啦轉賣啦等等)有關,
他有權用你在該網站上貼的圖
肉/好久沒使用鋪浪了
@loval
說
Sun, Sep 15, 2013 6:24 AM
感謝清楚有力的說明~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25 AM
如果在這個網站上看到有你的親友投稿,拜託大家提醒他們!!!
沒必要幫這種公司作宣傳,也沒必要給他們圖
!!!!!!!!!不要他媽的把創作者當免費義工用!!!!!!!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26 AM
對不起我很多他媽的,真的太生氣了OTL!!!!!
✧ 迦藍 ✧交易帳
@wrinie6627
Sun, Sep 15, 2013 6:26 AM
::Plurk Frontpage Promotion::
維特🏮
@j2mono
說
Sun, Sep 15, 2013 6:28 AM
之前辦了這網站結果因為繪圖筆會卡就沒繼續玩了,沒想到現在居然……
已轉。
【PC】梓菲
@horohoro301
說
Sun, Sep 15, 2013 6:28 AM
去死TMD!!! (幫推
小蜜--樹洞模式
@Emily_1218
說
Sun, Sep 15, 2013 6:28 AM
好糟糕......~"~
PPPPP✌( ❀‿‿❀)✌
@pinpinpark
Sun, Sep 15, 2013 6:30 AM
其實從很早以前到現在台灣政府的文創外包案都是這種尿性...真的要改一改
虯控第柒年
@Freedy
Sun, Sep 15, 2013 6:30 AM
好像有很多雜誌投稿活動都有類似字眼呢…像是著作權屬於對方之類@@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6:35 AM
比較多的是請求放棄智慧財產權
以圖來說的話,要修正大小/去背/公開...etc.之類的動作要再回傳給原創作者來作,會拖長工時會發生其他費用
我只能說很抱歉現在的台灣公司大部分會這麼作,就算我很想該該也有點沒力,很多工作者都習慣了
但不得宣示著作人格權
這是對於創作者的極大侮辱
憑什麼我花時間心血作出來的東西我不能說是我作的??
不是我作的是公司憑空生的喔?
憨吉君IT'S ME!
@sweet_potato_gun
問
Sun, Sep 15, 2013 6:48 AM
不蘇湖
草★スパナ最高!
@shcl_13051
Sun, Sep 15, 2013 6:54 AM
註冊義務那個部分也很可怕啊!
您同意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本網站可以在必要合理範圍或有助於本網站服務之提供,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您的註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予政府機關、司法警察及合作廠商)。
庌琉酸
@tinling3188
說
Sun, Sep 15, 2013 7:01 AM
我有投不過我還是轉(其實我只是想練習軍服順便投)
雖然知道不合裡,但是當時也沒在意,也很少上去畫(因為功能不方便)
感謝整理喔www
彌椏
@s87435001
說
Sun, Sep 15, 2013 7:11 AM
我沒投這主題不過上一個有投結果還中 ORZ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29 AM
你說的不太正確唷,他們是寫說「不能向『他們』主張著作人格權」,沒有說你不能和別人說啊.....
孫タコ@S.Tako
@nps119
Sun, Sep 15, 2013 7:29 AM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1 AM
著作人格權本來就不能夠拋棄或是放棄,也不能夠「對全部人不主張」(那就和放棄沒兩樣),但是該公司這樣的寫法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要保障的是「他們公司對外使用這張圖可以標上他們公司的名稱,而不是你的」但是你依然可以在外面使用那張圖並且說那張圖是你的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3 AM
這兩個部分是不會衝突的:如果有「任何人」使用你的圖,你可以去和他說請他標示你的姓名等等(那是你的著作人格),但是該公司想要再「使用該圖」的時候,標上他們公司的名字,所以會要求你不能對「他們公司」主張著作人格權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3 AM
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66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4 AM
契約雙方既已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對方之公開發表、任何變更著作人姓名或變更著作內容之行為,著作人均不得對其主張侵害著作人格權。不過,「著作人格權不行使」,是對特定人不行使,不是對所有人拋棄其著作人格權,故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4 AM
甲為某著作之創作人,其將著作交予某乙,且雙方約定甲對乙「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乙可以將該作品掛名為自己之創作,並修改其內容後公開發表,甲不得主張其侵害,但甲仍可對他人主張其係真正著作人,並要求回復列名自己為著作人或回復修改前之內容。
【巔峰】曲千殤(維拉)
@Natsuyuki_703
Sun, Sep 15, 2013 7:35 AM
這也太誇張了吧=__= ?!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5 AM
把法條看懂並且理解之後再開炮吧,這樣直接把對方公司貼上標籤我覺得非常不恰當。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7:36 AM
波卡.H.AWS.Poka
: 如果這樣的條文您可以接受的話,那簽下去無妨.重點是
大部分創作者不希望這樣但卻不知道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行使這樣的權力我想不是創作者們樂見的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7:36 AM
當然就網站平台的方面我不多做評論,但是在「著作人格權」的部份,可不可以不要讓其他閱讀的網友有錯誤的認知。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daphnechao
Sun, Sep 15, 2013 7:37 AM
波卡.H.AWS.Poka
支持說法~fiito從來沒有發生嚴重的類似事件啊.......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7:40 AM
如果你可以信任此平台善對自己的創作並尊重創作者,那請不要理會此噗並消音
以上我說明的各種狀況不是沒有發生過,以這種條文打官司的案例也有,如果想關切這方面的意圖可以自己搜尋,不多作贅述
賣火把的人
@alikahitoshi
Sun, Sep 15, 2013 7:45 AM
這個已經觸及人權問題了耶,誇張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7:46 AM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
[扣取史蒂夫★щ(゚Д゚щ)] 【 不能也不可以參加的活動 】 請推廣出去,不要、不能、不可以讓身邊的人...
請直接看看這噗的解釋
我的確因為太生氣+希望語一點讓大家理解而有疏漏
守夜人想當毛領子
@digltal
說
Sun, Sep 15, 2013 7:47 AM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 對該網站不主張著作人格權會有很多衍生問題,最明顯最直接的就是該網站可以拿繪師的作品在未知會的情況下使用而不標示原作者的名字,甚至可以標示上該公司的名義,即使該繪者並非該公司的員工或約聘人員。
不管事後繪師是否可以對外再聲明該作品是自己的,自己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被人隨意使用都是非常不愉快的事情。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7:48 AM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 如果您還是願意相信這個出版社(?)公司(?),就請繼續支持他們
有這樣的支持者真的很幸福,我只希望+祈禱該公司不要愧對你這樣的創作者
守夜人想當毛領子
@digltal
說
Sun, Sep 15, 2013 7:48 AM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 而且更不論在此之前該網站是否曾經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誰也不能保證之後不會發生
,而且很多繪師與投稿者是在
事前不知道或忽略
的情況下投稿該活動的刊物,卻很有可能因此造成之後的爭議與不快。
守夜人想當毛領子
@digltal
說
Sun, Sep 15, 2013 7:49 AM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 今天噗友指出此事實一是希望各創作者小心留意,二是這種條款本身就有其不公平性,當然若看過此條款並理解之後能夠接受者仍有自由投稿的權利,但把這資訊公開並告知大家嚴重性也是必須的。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珍妮佛羅培芝
@tsukiyo_darkecho
Sun, Sep 15, 2013 7:50 AM
創作方的點應該是:這張圖雖然對外可以說是我畫的,但是公司要把它拿去當招牌、無限複製做成周邊商品販賣、隨便賣給OO單位使用、或是免費供大眾下載什麼的都將跟自己無關,也就是說雖然是自己創作的,但自己卻無法對這公司要求可以怎樣不可以怎樣,而這公司對作者也完全不會負任何一毛的版權之類的費用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珍妮佛羅培芝
@tsukiyo_darkecho
Sun, Sep 15, 2013 7:54 AM
而作者唯一對這自己作品能做的事只有...
到處跟人說這是自己的作品
,但由於作品所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以,而作者對公司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所以作者得不到任何作品所產生的收益,然後作品上標的會是公司的名字,所以作者還是只能到處跟人說那是自己的作品,但作品上不會出現自己的名字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7:58 AM
作品上沒打自己的名字+沒有後續稿費以這種狀況來說是事小
但如果發生了什麼事情要上法庭,
要是法官覺得該公司有說明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這件事合理
那這張圖稿的作者怎麼樣都是這公司,你哪來的籌碼跟對方談判?!
不要以為全世界的法官都會站在自己這一方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daphnechao
Sun, Sep 15, 2013 7:59 AM
今天看到此公告我當然也有被震驚到,也很感謝各位為所有創作者點出了以往被忽略的要點及嚴重性。但我還是希望能直接聯絡該網並要求撤銷或改進之類的......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8:00 AM
如果你覺得這樣作最快,我很鼓勵你直接向該公司提醒
這是你表達行動力的方向,但我傾向於和關心這件事情的創作者溝通
艾 ( *´艸`)ププッ
@crystal0812
Sun, Sep 15, 2013 8:02 AM
太誇張了吧,這樣是合法的嗎(完全呆掉)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8:05 AM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 畢竟會這樣作的公司不只這一間,還是有很多其他的公司也會這麼作,如果可以早一點讓大家理解的話,那很抱歉得讓它被當作示範品解說了
如果該公司有進一步的澄清或解釋,我很樂意在本噗轉給大家看他們的解決方案
需要更多軟軟可愛的天狼星
@Sirius2814
說
Sun, Sep 15, 2013 8:05 AM
事前在合約裡寫明,加些法律術語弄得長長的,然後和人說簽啦簽啦簽啦簽啦簽啦簽啦,你一個不耐煩不看清楚就簽了下去就是合法的了
需要更多軟軟可愛的天狼星
@Sirius2814
說
Sun, Sep 15, 2013 8:06 AM
/人◕‿‿◕人\
沙其(。+++}<
@sachy
Sun, Sep 15, 2013 8:08 AM
真的...有些合約超長超複雜的,看到最後雖然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卻不曉得是哪裡怪
咦?有問題
@linyin
Sun, Sep 15, 2013 8:10 AM
看完全部條款內容,不覺得最後一條與前面幾條矛盾嗎?主辦單位是想要拿作品作什麼?
咦?有問題
@linyin
Sun, Sep 15, 2013 8:10 AM
第四、五、六條的語意其實也有強迫侵權的味道,創作者也應該要注意一下。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daphnechao
Sun, Sep 15, 2013 8:16 AM
只能說不管是壞事還怎樣總有一天一定會被揭發,接下來就看單位要不要出來解決他們的問題了,畢竟模糊地帶真的很多,要解釋還怎樣就看他們什時候打算要出來面對了。
摩可✿
@Mocona
Sun, Sep 15, 2013 8:35 AM
這也太扯,很難想像這是一個提倡創作的網站內會出現的聲明= = 我再也不會去了
Esther
@TigerandBunny
Sun, Sep 15, 2013 8:39 AM
網站經營者單方面自行擬定的條款,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其中要求著作權人"不得主張著作權"的內容,很明顯已經過度剝奪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
顯失公平
的情形,這部分的契約條款是
無效
的,對於著作權人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8:42 AM
不得不說這是很理想的狀態,但當法官覺得這條文已被列出且
創作者當初同意這項要求
,改判的機率還是有
這種狀況有先例存在,判公司方勝訴或者是創作者勝訴都有
希望大家不要憑運氣行事,吃悶虧很痛的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8:43 AM
提供友人整理的關於著作人格權的說明
轉自:
[守夜人in填坑獸狀態] 因為 - [守夜人in填坑獸狀態] 【重要!...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8:46 AM
我的氣量比較狹窄,嘴巴也比較壞,
再這樣回下去我怕各方面我都會自己生氣核爆
接下來就請大家自己用自己的理智和智慧判斷,除非有必要補述,不然我不跳出來回覆了!
ㄚ ㄎ
@barakyo
Sun, Sep 15, 2013 8:48 AM
路過來補充一下,如果把著作人格權轉讓掉的話,這個公司可以隨便找一個不會畫圖的人頭然後說圖是他畫的>< 但官網居然連個徵稿酬勞都沒寫XDDDDD真的很誇張
ㄚ ㄎ
@barakyo
Sun, Sep 15, 2013 8:50 AM
同樣這種情況下,之前廣為流傳的"拿A繪師背景給B繪師用"或是被描圖等等都會變成合法行為,真不懂這公司是不知道自己寫的條目是什麼,還是真的黑心到這種程度XDDD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8:53 AM
路過補充,剛剛看到的:
ppt.cc/5vKU
著作人格權還包含「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8:53 AM
該網站說創作者「不能向『他們』主張著作人格權」,也就是說如果哪天這個網站將你畫的圖拿去改作,使用在原作者認為會損及原作者名譽的地方,該網站不須負任何責任,之前不是發生了有繪師的圖被抄襲還被出版社拿去用的事嗎?如果該這個網站做出和那間出版社同樣的事,是合法的,不須負責任。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9:20 AM
wareoni🌈甩隱
: 這種狀況下,這個網站不需要負責任,但是抄襲的出版社還是會需要負責的
美美大人
@reihiya
說
Sun, Sep 15, 2013 9:41 AM
這就跟歌手找替身代唱一樣,代唱那個永遠不能說出那是自己唱得~ 畫畫需要這麼卑微嗎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04 AM
波卡.H.AWS.Poka
: 你說的沒錯,所以我的意思是「日前發生的出版社使用改作圖危及原作者名譽」一事,在這個網站平台上不會發生,
因為這個網站平台可以合法改作,不須經過原作者同意,就算損害原作者名譽也不必負責
,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04 AM
再次強調,如果有哪個原作者在網站上放的圖被改作,或用於不當用途以致損及原作者名譽,也是原作者活該,網站的使用者條款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相信所有在網站上傳的原作者都會接受吧,這個網站的營運非常用心,所有可能的事態都想好並寫在條款上了,這種作法真是百年難得一見,我打心底佩服。
底辺絵師☠カツラ
@iznmo
說
Sun, Sep 15, 2013 10:07 AM
wareoni🌈甩隱
: >>網站平台可以合法改作,不須經過原作者同意
因為你說是合法,所以可以冒昧請你大概給個法條供確認一下嗎?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11 AM
底辺絵師☠カツラ
: 噗首的圖寫著「不得向我們主張著作人格權」,我剛剛已貼了著作人格權的定義,除了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外,還有同一性保持權,亦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網站寫投稿者不得向他們主張著作人格權,其意思蘊含不得主張「同一性保持權」。
底辺絵師☠カツラ
@iznmo
說
Sun, Sep 15, 2013 10:18 AM
wareoni🌈甩隱
: 感謝說明,已懂。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5 AM
對不起,我是打醬油路過的路人~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5 AM
大概看了上面的一些討論,小的我提出幾點跟大家討論吧~~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6 AM
有關上面說"不得主張F團體主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我想,上面有些地方有點可能還需要爭論的地方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6 AM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判決
「....我國著作權之本質採二元說,故著作人就其著作分別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為權利之一種,係指著作人基於其著作人之資格,為保護其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享有之權利,其屬人格權之一環,故具有專屬性與不可轉讓性。...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6 AM
...而著作財產權,係指著作人或依法取得著作上財產權利之人對於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享有獨占利用與處分之類似物權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具有經濟價值與排他性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不同於一身專屬之著作人格權,得讓與、授權或設質予第三人,其得為繼承之標的。」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7 AM
在法律實務中,
著作人格權
與
著作財產權
是完全分屬不同的兩項權利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8 AM
法律上就
著作人格權
認定是
一身專屬權
,換言之,是
不能移轉的
,可以讓與移轉的只有""著作財產權"",只有著作財產權才可以達到使用之後收益的問題,著作人格權沒這個問題~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8 AM
基於一身專屬權的一身專屬性,著作人格權的部分是不能依據單方片面主張或者雙方約定移轉人格權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9 AM
再者,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判決摘旨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9 AM
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不當變更禁止權等類型。所謂公開發表權,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人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惟僅限於尚未發表之著作而有第1 次之公開發表權,倘著作已公開發表,則第三人加以利用,其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不得再行主張公開發表權。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29 AM
所謂姓名表示權,係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0 AM
所謂不當變更禁止權,係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定有明文。不當變更禁止權之目的在於確保著作之完整性,避免著作因他人之竄改而貶損價值,導致名譽受損,故亦稱禁止醜化權或同一性保持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人之不當變更禁止權,端視改變結果有無影響著作人之名譽為斷,並非謂任何改變行為,即屬侵害行為。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0 AM
以上是42號判決內容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1 AM
在於著作人格權中保障的姓名表示以即不當變更禁止,這是保障著作人格權的內涵之二,依據一身專屬性效果,一樣不能任意移轉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1 AM
至於如果發生爭執"著作權人為何人"的爭議時,這是我們法律上所為舉證責任的問題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2 AM
只能透過舉證證明來(實務上常見的方法是例如提出草圖、草稿、原始檔、寄送資料等以佐證)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3 AM
在上面F團體因為網站上不明,不知道是否屬於法人(例如公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者相關主管機關所提發之設立證明),還是僅是一個網路上單純發起的類出版團體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4 AM
所以其實沒辦法判斷這種條款到底是不是內部法務所寫又或者是有像律師事務所購買顧問服務所提出的條款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4 AM
不過依照我的經驗(!?),這不太像是透過法務或者律師顧問服務所寫出來的條款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5 AM
一般來說,網路上這種類出版團體又或者同人誌團體,鮮少會有真的去請問法律顧問來處理這種著作條款問題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6 AM
因此我推斷可能只是從網路上維基或者關鍵字搜尋所找來的條款就直接引用了,所以對於裡面的條款不週全,這其實很正常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7 AM
因為著作人格權(包括發表姓名、修圖等),不能因為網站單方主張而取得,就像路人我上面所述,著作人格權的一身專屬權無得移轉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7 AM
該網站使用投稿稿件,最多僅得解釋"取得著作財產權"而對於投稿稿件取得使用收益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8 AM
所也只能說....如果不想讓自己的稿件讓這個網站使用,也只能部要投稿了(這有點像PTT大決,不爽不要投XD,不過確實是如此)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9 AM
投稿的人畢竟是有想要以此平台做為增加知名度或其他相關利益而為投稿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9 AM
對投稿人來說他獲得平台曝光度,這也是一種利益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39 AM
我對該網站聲明是否牴觸著作人格權不可移轉有疑慮,他上面是寫「不得向我們主張著作人格權」,且噗首的聲明寫「作品得使用於我們出版之平面、數位出版品及本網站內容或轉授權予我們合作單位之平面、數位出版品、網頁內容、印刷等刊物。」等於是作者上傳等同直接授權,而不是著作人格權直接移轉的意思,原作者還是擁有此作品的著作人格權,但因為該網站取得授權了(上傳就等於同意)所以沒有牴觸,是說不知道「上傳等同授權」合法與否就是了。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39 AM
而對該F團體而言,他取得你的稿件的所為的"著作財產權使用收益",這是該團體所獲得的利益
凜雨@Rinyu
@linyie1381
說
Sun, Sep 15, 2013 10:40 AM
光‧墨殤
: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雖然人格權無法移轉,但該網站要求的是"不可對該網站主張"故人格權依舊存在於作者身上,只是無法對該網站提出告訴不是?
而且在點下申請會員的同意按鍵時就等同變相同意了這個契約,所以應該不算是單方面主張?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0 AM
至於這樣的利益到底是剛好還是殺很大(?),就是大家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需要更多軟軟可愛的天狼星
@Sirius2814
說
Sun, Sep 15, 2013 10:41 AM
好像不是「轉移」吧,他用的字眼是「不得主張」,是禁止使用而非轉讓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1 AM
至於卡住那個條款到底要怎麼主張,大概也只能在進入訴訟時主張著作人格權的一身專屬性而主張該條款有違民法第71條強制禁止規定以及72條公序良俗條款來主張其等無效
奶茶is藝術▻伏八坑一跌不起★
@daphnechao
Sun, Sep 15, 2013 10:42 AM
[幫轉]
[死胃-阿虛:] [請幫我轉貼]關於今天吵得有點兇的 - Fiito 圖誌《軍著風》 裡面的放棄著作人...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2 AM
有效無效是法律訴訟上的攻防,可能都還要看法律見解怎麼解釋吧~XD
(不過基於一身專屬權的原始概念,我會覺得比較傾向於無效啦~~~)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42 AM
所以癥結點不是在著作人格權移轉,而是上傳視同授權,網站方擁有權利改作,因此原作者不得向網站「主張著作人格權」。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3 AM
以上~~~打醬油結束~~~我就是個路人~~純粹路過路過~~
~~~~((((((((((((囧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3 AM
作者當然可以主張人格權啊XDDDDD
Nomind-無心
@iori52052
Sun, Sep 15, 2013 10:44 AM
那一條的效果最多就是該網站發表作品的時候可以不標示作者名稱,而原作者也不能要求該網站要標,如此而已
原作者在其他地方要對外宣稱那是自己的作品絕對沒問題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4 AM
中間跳真多 窘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5 AM
凜雨@Rinyu
: 人格權無法移轉,所以第一點最表徵的就是作品到底能不能表達出原作者是誰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5 AM
這是第一個保障的問題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6 AM
第二個是到底能不能修改,這要看授權程度,而以一句"不可主張著作人格權"來概括取得授權,這點會在訴訟上有爭執的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7 AM
你的授權範圍到哪裡,這從一個條款不到十個字是看不出來的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47 AM
我想問的是,假設「上傳視同授權」有效,「原作者不得向網站主張著作人格權」是否會變成正確的?作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授權,因此網站拿去改作,這時候的「主張著作人格權」還有效嗎?(授權程度以噗首的圖「作品得使用於我們出版之平面、數位出版品及本網站內容或轉授權予我們合作單位之平面、數位出版品、網頁內容、印刷等刊物。」為例。)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9 AM
wareoni🌈甩隱
: 如果用條款解釋,因為他那句「原作者不得向網站主張著作人格權」概括過大,如果抵觸保護著作人格權的條款的時候,確實會直接變成無效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9 AM
例如在著作人格權裡面,無法移轉卻是可以授權同意合理合法使用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49 AM
問題不是每一個區塊的著作人格權都可以作此種解釋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0 AM
所以路人我會認為那個條款含蓋過廣,判斷上以一個"上傳就視同授權"射程太廣,如同我上面所說,可能會有牴觸保護著作權的問題而被認定無效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1 AM
我上傳是因為我要投稿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1 AM
至於授權的範圍在哪裡,兩邊都沒說明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2 AM
以一個"上傳就視同授權"可能會有認定"以概括條款拋棄權利"而認定無效的可能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2 AM
這會有爭議~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5 AM
上面大概是拙見,大家可以參考思考一下,頂多就事不要投稿了就這樣而以~~想利用平台的還是會有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5 AM
至於那個條款也確實會引發如果屆時上了訴訟階段時的爭議,畢竟條款涵義、範圍不明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wimpish591
說
Sun, Sep 15, 2013 10:55 AM
光‧墨殤
: 就怕有人傻傻被他們這種不清不楚的說法給坑了=v=a
光‧墨殤
@hikarujill
Sun, Sep 15, 2013 10:56 AM
大概就是這樣~~~路人閃了~XD(吃飯去~)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0:56 AM
上傳視同授權是我綜合那篇聲明的判斷結果,聲明是寫「您投稿於本刊物之作品得使用於我們出版之平面、數位出版品及本網站內容或轉授權予我們合作單位之平面、數位出版品、網頁內容、印刷等刊物。」我把這判斷為上傳視同授權,所以是
作者授權給網站
,同時原作者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因其不可移轉),網站方可以改作是因為取得授權,我是想知道是不是這樣啦。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01 AM
大多數在上面投稿的創作者有幾個會真的採法律途徑?
光對方貼網址給你,摸摸鼻子就認栽的會有多少人,真的會據理力爭的又有多少?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04 AM
實在不想再多說了
想嚼法律條文的請嚼,反正資方就是吃定大家都軟軟的不知道,真的知道了再想辦法就好,反正受害者100個人裡面有1個會反抗就很稀有了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06 AM
光是把合約拍在桌上告訴你
當初合約就是這樣簽的
,就多少人會閉嘴不說話,
因為沒人知道這東西到底有沒有效
我也曾經是這樣被氣過來的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10 AM
最後我要再說一次,
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
這種事有上法庭的案例,有勞資贏,有創作者贏,這是說不定的
不用太相信法律條文,因為那是
人類去判斷解讀
的,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把他說成什麼樣的狀況是律師一類專業人員去作的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11 AM
你能做的只有自己小心一點好好把他媽的規則文件看清楚
然後祈禱自己幸運一點遇到的是好東家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11 AM
以上
wareoni🌈甩隱
@wareoni
說
Sun, Sep 15, 2013 11:21 AM
抱歉勾起噗主不快的回憶,我只是想由法理上的解釋判斷整件事情有多荒謬,意不在替網站護航。
Tigo
@tigo
Sun, Sep 15, 2013 11:24 AM
大家也只是理性討論,無須動氣啊噗主XD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24 AM
NONO,我其實沒有不快,那已經過去了
我比較想表達的事在那個摸門特很少有人可以很理智的去想合約以外的事情,所以才希望提出讓大家在面對類似問題的時候
先看清楚合約
再作任何決定
因為簽了合約之後,大部分的情況是你想怎麼掙扎都沒有用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25 AM
抱歉我看起來好像真的很氣XDDDDDD"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11:26 AM
既然可以預防,那讓以上說的那些根本連發生的機會都沒有
再說一次,
請好好的看規則文件/合約等等相關條目
芃稂/司愗強
@daess
Sun, Sep 15, 2013 12:20 PM
其實對於那種內容冗長的合約書我真的會抱持著懷疑的態度,搞不好暗藏玄機
芃稂/司愗強
@daess
Sun, Sep 15, 2013 12:22 PM
應該說對方沒說謊,只是把部分內容說出來...其他沒有說不代表合約裡沒有
野貓™
@CatearStudio
Sun, Sep 15, 2013 12:26 PM
隔壁有一串轉這消息沒多久就有一堆人來護航了,瘟腥。
野貓™
@CatearStudio
Sun, Sep 15, 2013 12:28 PM
還是老話一句:任何活動在要參加之前還是要把條約看清楚,並評估是否會影響權益。
GREEN_TEE
@GREEN_TEE
說
Sun, Sep 15, 2013 1:03 PM
合約冗長再正常不過,要把所有權益寫清楚,會很大本再正常不過。更何況,要簽約本來就要把他看完,沒耐心看就不要跟人家簽合約,看不懂得抱去給法扶會看,嫌法扶會都是菜鳥就花錢找律師看
貓大娘
@DonnaChuang
Sun, Sep 15, 2013 2:15 PM
請讓我轉帖到FB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2:32 PM
GREEN_TEE
: 前段贊成,
但在簽合約的時候有一部份是你在別人公司裡簽,他可不會給你把合約帶回家問人,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況且少有人會因為萬元以下的稿費(就算有萬好了)去找律師看合約,那並不便宜
所以條目不懂的部份
一定要和對方問清楚
,如果他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拐你說真的也只能認栽了(閉眼)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他曾經給你錯誤解說過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2:34 PM
不懂法律條目的確比較弱勢,所以自己在哪裡有專業就自己多往那個方向的條目作研究吧.....
不然就只能吃悶虧學經驗了,但希望還是不要啦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2:35 PM
然後此噗想轉請轉,轉哪無所謂
因為他開始瘋狂抽風感覺會吵到很多朋友,這裡先禁回了!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3:39 PM
Fiito官方公告
不多解釋,請大家直接追後續吧
以上問題都沒有解決的話請自行斟酌考慮是否信任
狐沼沙🌈
@2dsatsu
Sun, Sep 15, 2013 3:39 PM
補一張噗友對此事件的超詳細解說版
狐沼沙🌈
@2dsatsu
Mon, Sep 16, 2013 5:10 AM
補Fiito昨日私訊與今日回覆
有新的進度會再以這樣的方式騷擾大家,如果不想繼續追蹤,請在削除讚和轉噗後再消音,也許能防噗浪抽風
叨擾各位還請多多見諒
狐沼沙🌈
@2dsatsu
Tue, Sep 17, 2013 12:53 PM
條文已修正,請自行解讀!
如果有覺得模糊不懂的地方就去官方噗直接問他們,視情況請他們詳加解釋並增修
狐沼沙🌈
@2dsatsu
Tue, Sep 17, 2013 1:08 PM
www.plurk.com/fiito
<<<官方噗浪連結
狐沼沙🌈
@2dsatsu
Tue, Sep 17, 2013 1:10 PM
對不起我截了
速水桑的噗
有關於Fitto公告的部份
狐沼沙🌈
@2dsatsu
Tue, Sep 17, 2013 1:10 PM
我並不喜歡一間公司強調需要有人提醒才知道自己哪裡出問題,都已經出社會不是學生還開公司了
並不是說作錯事無法原諒,而是推諉沒有人早點告知這種說法讓我很無法接受,要這樣說的話
那你們怎麼不會早點想到
走一步前想三步,真心為創作者著想的話就該從最一開始就戰戰兢兢
抱歉我很潔癖這方面的事
狐沼沙🌈
@2dsatsu
Tue, Sep 17, 2013 1:10 PM
總之這個事件我會在此告一段落,不再更新
希望他們未來會更好,為了不愧對在這段期間支持Fitto的人
載入新的回覆
Fiito投稿條文已修正
不多解釋+評論,請自己對自己負責把條文比對完,再想想要不要參加
法律條文雖然他媽的難懂但求有創作的大家都給我吃下去
只要是你確認這作品不是抄襲的原創作品,那你就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叫他去吃大便放棄這個工作機會直接不甩他就好,你知道你的作品會發生什麼事情嗎?你不能對外表態這是你的作品
不過該公司可以就這點作的事情可多著咧
把你的作品販售給其他公司因為妳不能說這是你的作品
把你的作品剪剪貼貼弄成另一個作品因為妳不能說這是你的作品
把你的作品打上其他創作者的名字因為妳不能說這是你的作品
雖然說頂樓的沒說要給稿酬,看起來似乎是單純分享作品集結成冊藉此推廣繪作的企劃,但之後他要拿你的圖去作商用的時候妳是無法該該也沒辦法討稿酬的
著作人格權無法放棄但對方玩文字遊戲說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請轉到您對Fiito之授權這個大項研究一下第二點
沒必要幫這種公司作宣傳,也沒必要給他們圖
!!!!!!!!!不要他媽的把創作者當免費義工用!!!!!!!
已轉。
以圖來說的話,要修正大小/去背/公開...etc.之類的動作要再回傳給原創作者來作,會拖長工時會發生其他費用
我只能說很抱歉現在的台灣公司大部分會這麼作,就算我很想該該也有點沒力,很多工作者都習慣了
但不得宣示著作人格權這是對於創作者的極大侮辱
憑什麼我花時間心血作出來的東西我不能說是我作的??
不是我作的是公司憑空生的喔?您同意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本網站可以在必要合理範圍或有助於本網站服務之提供,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您的註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予政府機關、司法警察及合作廠商)。
雖然知道不合裡,但是當時也沒在意,也很少上去畫(因為功能不方便)
感謝整理喔www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行使這樣的權力我想不是創作者們樂見的
以上我說明的各種狀況不是沒有發生過,以這種條文打官司的案例也有,如果想關切這方面的意圖可以自己搜尋,不多作贅述
我的確因為太生氣+希望語一點讓大家理解而有疏漏
不管事後繪師是否可以對外再聲明該作品是自己的,自己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被人隨意使用都是非常不愉快的事情。
有這樣的支持者真的很幸福,我只希望+祈禱該公司不要愧對你這樣的創作者
但如果發生了什麼事情要上法庭,要是法官覺得該公司有說明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這件事合理那這張圖稿的作者怎麼樣都是這公司,你哪來的籌碼跟對方談判?!
不要以為全世界的法官都會站在自己這一方
這是你表達行動力的方向,但我傾向於和關心這件事情的創作者溝通
如果該公司有進一步的澄清或解釋,我很樂意在本噗轉給大家看他們的解決方案
這種狀況有先例存在,判公司方勝訴或者是創作者勝訴都有
希望大家不要憑運氣行事,吃悶虧很痛的
轉自: [守夜人in填坑獸狀態] 因為 - [守夜人in填坑獸狀態] 【重要!...
再這樣回下去我怕各方面我都會自己生氣核爆
接下來就請大家自己用自己的理智和智慧判斷,除非有必要補述,不然我不跳出來回覆了!
因為你說是合法,所以可以冒昧請你大概給個法條供確認一下嗎?
「....我國著作權之本質採二元說,故著作人就其著作分別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為權利之一種,係指著作人基於其著作人之資格,為保護其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享有之權利,其屬人格權之一環,故具有專屬性與不可轉讓性。...
而且在點下申請會員的同意按鍵時就等同變相同意了這個契約,所以應該不算是單方面主張?
(不過基於一身專屬權的原始概念,我會覺得比較傾向於無效啦~~~)
~~~~((((((((((((囧
原作者在其他地方要對外宣稱那是自己的作品絕對沒問題
光對方貼網址給你,摸摸鼻子就認栽的會有多少人,真的會據理力爭的又有多少?
想嚼法律條文的請嚼,反正資方就是吃定大家都軟軟的不知道,真的知道了再想辦法就好,反正受害者100個人裡面有1個會反抗就很稀有了
我也曾經是這樣被氣過來的
不用太相信法律條文,因為那是人類去判斷解讀的,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把他說成什麼樣的狀況是律師一類專業人員去作的
然後祈禱自己幸運一點遇到的是好東家
我比較想表達的事在那個摸門特很少有人可以很理智的去想合約以外的事情,所以才希望提出讓大家在面對類似問題的時候先看清楚合約再作任何決定
因為簽了合約之後,大部分的情況是你想怎麼掙扎都沒有用
再說一次,請好好的看規則文件/合約等等相關條目
但在簽合約的時候有一部份是你在別人公司裡簽,他可不會給你把合約帶回家問人,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況且少有人會因為萬元以下的稿費(就算有萬好了)去找律師看合約,那並不便宜
所以條目不懂的部份一定要和對方問清楚,如果他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拐你說真的也只能認栽了(閉眼)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他曾經給你錯誤解說過
不然就只能吃悶虧學經驗了,但希望還是不要啦
因為他開始瘋狂抽風感覺會吵到很多朋友,這裡先禁回了!
不多解釋,請大家直接追後續吧
以上問題都沒有解決的話請自行斟酌考慮是否信任
補一張噗友對此事件的超詳細解說版
補Fiito昨日私訊與今日回覆
有新的進度會再以這樣的方式騷擾大家,如果不想繼續追蹤,請在削除讚和轉噗後再消音,也許能防噗浪抽風
叨擾各位還請多多見諒
條文已修正,請自行解讀!
如果有覺得模糊不懂的地方就去官方噗直接問他們,視情況請他們詳加解釋並增修
並不是說作錯事無法原諒,而是推諉沒有人早點告知這種說法讓我很無法接受,要這樣說的話那你們怎麼不會早點想到
走一步前想三步,真心為創作者著想的話就該從最一開始就戰戰兢兢
抱歉我很潔癖這方面的事希望他們未來會更好,為了不愧對在這段期間支持Fitto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