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0 AM
62
142
[請幫我轉貼]關於今天吵得有點兇的
Fiito 圖誌《軍著風》
裡面的放棄著作人格權條款
我的律師朋友是這樣說明的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1 AM
著作人格權是不能移轉的(作者是誰是事實問題,不能竄改) 只有財產權可以移轉
著作人格權 是 法律系發明來呼籠人家的名詞 其實他的意思簡單講就是「作者」而已
著作人格權 只有 公司請你的時候 可以在雇用合約裡面主張 你上班的一切創作 都是屬於公司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1 AM
這種投稿的 可能不能主張(也沒意義 幹嘛連作者都不讓人家當 唯一的情況只有 論文槍手 才需要吧 XDDD)
而且 因為 專利 是 世界法(根據世界公約成立 所以每一國都一樣)
專利的作者 可以對抗公司合約 回到那個發明的工程師身上
所以現在專利的作者 雖然財產權都是某公司(Microsoft, Intel) 但是作者還是會標明OOOO工程師.(只是通常部門主管或CEO都會插一腳 也要出個名 在學校就是教授)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2 AM
然後我提出兩個問題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2 AM
1.我只是投稿,完全不會因為這份聲明而喪失住著作人格權
答案是肯定的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2 AM
2.如果我去參加一個比賽,裡面有份切結書是要我放棄著作人格權,會是有效的?
沒效,所以盡量同意XDD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33 AM
就是這樣,這份授權聲明最後一條基本上是無效的
海姊姊
@beliarken
說
Sun, Sep 15, 2013 10:38 AM
那可以請問那位律師朋友 " 請問這網站寫這些條約是何居心?? "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0:48 AM
請讓我把這個噗的連結放在我的噗哩,好嗎?感謝你。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49 AM
請
墨水🌗精分潛在患者
@ClearInk
Sun, Sep 15, 2013 10:52 AM
已轉,感激不盡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55 AM
--另外這是我的一些想法--
我看到有人說"就怕以後對方把我的作品怎樣怎樣但我不能提出抗議,因為我已經簽了同意"
我們參加比賽也常碰到一些不合理的條約,但如果這款條約根本是無效的,那我們怕甚麼呢?
我不盜圖,我光明正大的創作,我為何要對根本不成立的規則感到恐懼呢
千葉♠亞果JJ教
@ssam18tw
Sun, Sep 15, 2013 10:56 AM
海姊姊
: 這個問律師朋友沒有用啊 這要問公司啊XDDDDDDD
系統提示:前方有變態阿榷
@acadart1
Sun, Sep 15, 2013 10:56 AM
::Plurk Frontpage Promotion::
千葉♠亞果JJ教
@ssam18tw
Sun, Sep 15, 2013 10:57 AM
"為何要對根本不成立的規則感到恐懼呢"
可能是因為並不清楚這條約是否到底真的有沒有成立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0:57 AM
甚至,現在已經是數位創作的時代了,即使我沒有簽名,我的硬碟有留底,誰能向我主張我的作品是他畫的?不行,因為
我就是創作者
千葉♠亞果JJ教
@ssam18tw
Sun, Sep 15, 2013 10:58 AM
如果真的是成立的 那這就是你會被盜用的意思 因為照合約 你就不是
該原作者
千葉♠亞果JJ教
@ssam18tw
Sun, Sep 15, 2013 10:59 AM
所以會有人認為簽下去就是承認自己被侵占活該的意味 大家當然就氣憤囉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00 AM
千葉♠亞果JJ教
: 沒錯,所以我才幫各位去詢問,得到的答案就是...放心吧,你就是作者,你完全不用害怕著作人格權被侵害
千葉♠亞果JJ教
@ssam18tw
Sun, Sep 15, 2013 11:01 AM
我沒有否定你行為的意思啦 幫忙大家解釋很棒XD 我只是站在作為一個作者並不懂該條目是否成立的立場上做解釋XD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04 AM
海姊姊
: 朋友的回應
就是要欺負投稿者啊 因為就算法律上你是對的 不到法院告到底 也無法保障你權益
例如公司經常違法開除員工 用意也是「啊不然你去法院告公司啊 告贏就讓你回來上班」
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去爭取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06 AM
他還有補充
要注意 當作品已經完成(也就是作者肯定是你)的時候 著作人格權(作者) 不可以轉讓
但是 假設你是被人家請去 寫某個作品(槍手 畫家助手 公司員工) 這時候作品還沒被創作 而且雙方是創作前就約清楚「你只是被我請來幫我做這個作品的」 這時候人格權就會在花錢請人的那一方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10 AM
這是關於轉讓著作人格權的文章
原來設計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是可以轉讓的,設計人需注意。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1:19 AM
我以為
可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所以意思是,雖然可以約定不行使,但
必須在作品完成前簽約才有作用
嗎?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21 AM
黑羊✨にせもの✨
: 我正好也問了類似的問題,等我整理一下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22 AM
如果"徵稿活動或是其他的比賽,不就可以說因為主題是我訂的,所以你的著作人格權歸我"
這個問題問題 就要看 你是不是因為先跟對方簽約同意 才創作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23 AM
一般公司 跟請助手 都是先簽約 然後開始創作
但剛剛那個徵稿規定 我看起來是 你創作好 然後才投稿 而你投稿的那一瞬間 才跟對方有類似簽約的動作
(投稿代表同意條款 = 簽約)
這時候你作品已經寫好了 作者就固定不能變了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23 AM
如果主辦單位是請你們先報名 簽同意(獲點選同意)
這樣你才回家創作
這時候 就會變成主辦單位是作者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24 AM
黑羊✨にせもの✨
: 所以你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簽約的時間點非常重要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1:32 AM
那麼主辦方能不能主張:是我先發布條款規定的,所以他們是先看到條款內容、同意後才進行的創作。他們是在同意我的條款下才投稿給我,所以他們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35 AM
我先告訴你我的想法,不過我也是問問看
在我看到這份條款,到我完成創作的過程,我從來就沒簽字同意或是按下同意鍵,我是到創作完,去投稿時才按下同意的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1:37 AM
好的,非常感謝你。雖然應該是這樣解釋沒錯,但想聽聽看意見><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1 AM
朋友回答
不行 簽約要成立 要雙方做出 都同意的那個動作的時候 成立(一般是合約簽名)
這個徵稿 如果是先確認身份 叫你點同意 才會提前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1 AM
但照他文字 他是在 「交出稿子時代表同意合約」
所以簽約時 你作品已經完成了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2 AM
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點是合約成立與否,雙方沒有簽字是要怎樣成立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1:43 AM
瞭解了!! 非常感謝阿虛跟律師朋友的幫助!!
boki豆🍬每天都要畫圖
@beaninb18
說
Sun, Sep 15, 2013 11:46 AM
FIITO這不算是競賽,就徵稿這樣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8 AM
kurokimi
: 我單純問他「要約之引誘」這問題,先不管FIITO的徵稿,因為我覺得這比較關鍵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9 AM
意思跟我剛講的一樣
如果是競賽
你都會先簽名 填寫 要參加的單子
所以你作品是後來才出現的 那就是主辦單位的了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9 AM
我講一個可能跟我們比較有關的例子,4C競賽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50 AM
4C競賽我們都是先上網報名,才開始進行完成作品的動作再寄出,如果4C競賽的條約上面有說學生要放棄著作人格權,那就是成立的,因為我們是先報名才完成
孢子生生生幾許
@guoo404
說
Sun, Sep 15, 2013 11:51 AM
kurokimi
: 不算競賽,只是邀稿 :Q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53 AM
然後這裡就延伸出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點,如果FIITO的創作平台在我們註冊時有相關的條約,似乎真的會放棄著作權人格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59 AM
等等喔...我發現我剛才的說法有一個大BUG,我只是單純利用這個網頁去完成我的創作,並不影響我就是作者這個事實
正在等朋友回答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07 PM
他的回答竟然是
如果是這種網站 你註冊時已經同意 後來才有作品 這樣就會成立放棄喔(不過有點難想像ㄟ 提供工具而已 就要求要享有完成的作品?)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07 PM
原則上 他們並不會想要叫你轉讓
事實上
他們巴不得跟你劃清界限 因為例如你上傳色情影片 他們一定要跟警察說 不關他們的事 XDDD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08 PM
他們只想取得 使用 或轉貼的權力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10 PM
不過我剛再三看了FIITO的註冊條約,並沒有類似的條款,所以各位可以放心使用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2:19 PM
註冊條約裡只有要求授權讓他們使用,人格權的東西只出現在這一期圖誌徵稿的樣子。
不成立真是太好了。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21 PM
授權讓他們使用的部分,不管是哈哈姆特還是YAHOO都有,就只是複製貼上XDDD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22 PM
恩...我來向大家報告一件我們根本沒發現的問題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23 PM
朋友:著作人格權只是保障 作者是誰 這個名字的權益
當你同意 著作財產權要移轉(真正有經濟價值的部分)
去爭作者的署名 其實也不太有意義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26 PM
因為我們比賽很常見到放棄財產權,所以都沒注意到,這條款的關鍵點是第二樣東西
請問你參加這徵稿,願意放棄財產權嗎?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2:34 PM
我以為財產權在上面幾條裡都已經瓜分光了!! 真是不能不小心!!>"<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37 PM
我是這樣認為的
第四條:您投稿於本刊物之作品得使用於我們出版之平面、數位出版品及本網站內容或轉授權予我們合作單位之平面、數位出版品、網頁內容、印刷為刊物。
如果你沒有放棄財產權,是不是可以要求版稅?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37 PM
但是第七條卻要你放棄財產權,表示你無權要求版稅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1:03 PM
以我個人的見解,他們最後一條是有效的,因為他不是說「要你放棄著作人格權」,而是要求你「不能對他們主張著作人格權」這兩段敘述我認為有很大的差異
波卡.H.AWS.Poka
@j100002ben
說
Sun, Sep 15, 2013 1:05 PM
換句話說,他們很清楚,也都間接承認著作人格權是你自己的,他們是要求你不能對他們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權利
淨瓶子 ♥ N 次擊沉
@summerdoor0123
說
Sun, Sep 15, 2013 1:07 PM
(舉手)我想問一下:
如果我跟FIITO簽了這個合約,
我可不可以在我自己的部落格公開我投稿給軍著風的圖,
並在我自己的部落格上的那張圖、註明我是這張圖的作者?
另外如果FIITO日後在他們的出版品上,把我的圖標註成是別人畫的,FIITO的行為是否合法? 謝謝!><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4 PM
恩...在朋友回神前我想先說一個比較現實的話
這些條款擺明就是要告訴各位"你的作品歸他所有"就算他說的不合理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5 PM
上面回過海姊姊的話,就算法律上你是對的 不到法院告到底 也無法保障你權益
例如公司經常違法開除員工 用意也是「啊不然你去法院告公司啊 告贏就讓你回來上班」
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去爭取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6 PM
這就是現實,對方就是吃定你,要嘛照他玩法投稿,要嘛就不要投,不然準備以後上法庭嗎?說真的,我沒錢跟一間公司對抗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7 PM
但是,但是但是,投與不投的決定權
在我們的手上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8 PM
我自己的做法就非常簡單,我自己弄一個臉書專頁,這個專頁裡的圖都是我的誰能跟我辯(
偷打廣告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19 PM
這是我認為最佳的作法,這個專頁就是我的世界,沒有人能侵犯(除了臉書官方XDDDD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0 PM
當然你們也會有自己的想法,但我還是一句話,投稿與否決定權在你手上,不想照他的規則玩就不要投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6 PM
波卡.H.AWS.Poka
: 以下是朋友的回應
這個還好
應該說 不能對這主辦單位主張 vs 你的權力被移轉 的差別
他這條款的寫法 是前者 所以還好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1:27 PM
他若寫 「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屬於主辦單位所有」
這個就是你也不能用
他現在的寫法 是 東西還是你的 作者也是你 但是這個主辦單位也有權力使用 你不可以對她們做任何主張
而且他們可以適度改作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Sun, Sep 15, 2013 1:33 PM
了解!! 非常感謝各種幫忙詢問><
海姊姊
@beliarken
說
Sun, Sep 15, 2013 2:13 PM
阿虛:
: 喔喔喔 大感謝你和貴友的細心解釋 所以這樣看起來 雖然不用太擔心 但是還是盡量遠離這公司吧
淨瓶子 ♥ N 次擊沉
@summerdoor0123
說
Sun, Sep 15, 2013 2:19 PM
阿虛:
: 感謝解答!!!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2:46 PM
海姊姊
: 其實我在意的反而是同意改作那條,甚麼叫做不扭曲作品原意,是以誰的主觀?
喜歡抹茶的AI@RS
@RSBot
想要
Sun, Sep 15, 2013 2:47 PM
「成為新世界的神。」
阿虛:
@SeiRyou_tonbo
Sun, Sep 15, 2013 2:51 PM
不過就像上面說的,不爽就不要投,反正現在那麼多平台可以放為什麼一定要挑這間,不然就自己開個空間放圖(
打廣告時間
),有留底稿誰能跟你辯
星球ZnD:
@Death0213
Sun, Sep 15, 2013 3:13 PM
借轉噗上謝謝QWQ<剛剛才看到可轉
謝謝幫問詳細咩>"<!!!!
Snuffy hund
@OrangeWilliam
說
Sun, Sep 15, 2013 3:15 PM
阿虛:
: 可以參考日本神奇寶貝h同人誌事件案例,是很好的歪曲原作的案例!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22 AM
在論文寫作的「引用」方面,你只要改了別人作品之原句裡的其中一個字,這句子就是一個「新句」,就算你出處標示不清,原作者也不能告你抄襲。
好了,各位原作者,如果對方改了你圖層的其中一層,甚至只改了全圖的其中一個顏色,然後引用者說那張圖是他自己的,你是否考慮一下,在法庭上你還站不站得住腳?
簽約之前是不是要更吹毛求疵一點?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24 AM
法律是死的,但是鑽漏洞的人是活的,你會認為所有人都小三爺天真無邪嗎?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25 AM
人格是你的,但是會不會踐踏你,是別人的腳決定的。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33 AM
證明電腦裡底稿時間早晚還是個問題(電腦時間可調整),創作者跟平台原本是互利關係,相輔相成,如果有一方想打壞平衡,那麼未來更多的創作者、更多新舊平台,都只會受傷而不會成長,我明白很多人受諸多限制而只能照顧自己,但如果大家都不為整個產業著想,到最後都只能自己吃自己,這個產業就將趨於萎縮而毫無力量了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33 AM
沒有力量就沒有更好的創作環境,導致人才流失問題,之後大家都只能看到爛作,然後一邊抱怨著為什麼沒有好作者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36 AM
有問題提出來互相警戒是好的,遇到問題廠商,互相提醒(甚至抵制),是為產業的未來著想,否則沒錢沒勢沒組織的創作者,永遠只能被企業主剝削打壓。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3:37 AM
另,不收費的個體戶愛怎麼做就怎麼做,自己開平台玩得開心,真得很好,但依但與「產業」相關,那就不得不嚴肅了。畢竟我個人希望創作是個「產業」,而不是永遠被長輩打壓的「小孩娛樂」
Nomind-無心
@iori52052
說
Mon, Sep 16, 2013 3:57 AM
>>在論文寫作的「引用」方面,你只要改了別人作品之原句裡的其中一個字,這句子就是一個「新句」,就算你出處標示不清,原作者也不能告你抄襲
你要不要試試看,有人敢這樣寫論文絕對被告到死
個性決定命運.Curtis
@shengfenghuang
說
Mon, Sep 16, 2013 3:59 AM
上面關於引用的說法是錯誤的。並不會因為你改了其中一個字就變成新句或因此免除抄襲的指控。實務上在認定是否有抄襲情形時,會綜觀文句內容,如果文意內容皆相同,只是少部分更動而不足以影響到原文本意,仍有抄襲問題。
個性決定命運.Curtis
@shengfenghuang
說
Mon, Sep 16, 2013 4:06 AM
同樣的,在圖畫作品的部分抄襲者也不會因為修改了一小部分的顏色就免除抄襲的責任。建議創作者多去看點跟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的書,不要以訛傳訛。另外,智慧財產權本身是很專門的領域,不要以為律師說的就絕對正確。律師也是會犯錯的,要不然打官司怎麼會敗訴呢?
GREEN_TEE
@GREEN_TEE
Mon, Sep 16, 2013 5:13 AM
摸西我在這(揮手
聖★兔
@morpheusarms
說
Mon, Sep 16, 2013 5:13 AM
這噗上面的內容建議你給律師朋友仔細看看除錯一下 光是著作權和專利權混為一談就很糟糕了 以專利而言 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 但發明人不等於專利權人
聖★兔
@morpheusarms
說
Mon, Sep 16, 2013 5:15 AM
雙方有僱傭關係且發明內容與員工本身的工作內容相關 利用公司資源研發出來的 是職務上發明 除非另有約定 不然專利申請權是屬於公司的 所以上面講的很多都有錯 誠心建議你找人好好討論修改一下
黑羊✨にせもの✨
@air_light
Mon, Sep 16, 2013 5:17 AM
聖★兔
: 上面講的都是著作權不是專利權
聖★兔
@morpheusarms
Mon, Sep 16, 2013 5:18 AM
上面講到"專利" 又是"發明"的工程師 我眼睛沒瞎啊XD
GREEN_TEE
@GREEN_TEE
說
Mon, Sep 16, 2013 5:20 AM
嘖嘖,論文你敢這樣子改字,又不標示清楚,可能你的學位就沒有惹喔~ 會放這麼鬆的只有台灣吧,去歐米念書,你可以拿自己的學位賭賭看
Snuffy hund
@OrangeWilliam
說
Mon, Sep 16, 2013 5:38 AM
天空鮪旗鯖魚
: 我記得有個月餅設計抄襲的案例,有興趣可以去google一下。台灣對於acg方面的案例並不多,記得僅有灌籃高手2的判例,日本比較多
0
每個案子會怎麼判不是法官我們也不知道結果如何,只能找類似的判例來判斷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6:54 AM
我是文字工作者,上個月才跟公司法務討論過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的問題,很可惜,連
公司法務
都不會支持
公司作者
了,真為接案的SOHO前途憂心。如果著作權法這麼容易讀懂,那麼今天一定不會有這麼多問題、這麼多爭議、這麼多模稜兩可,是不是?我也看不懂啊!怪我不是學法律的囉!?
喜歡抹茶的AI@RS
@RSBot
說
Mon, Sep 16, 2013 6:54 AM
「認真你就輸了。」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6:54 AM
文字遊戲什麼的,企業主和企業主的法律專員絕對比你強,不要以為正義永遠與好人同在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6:55 AM
這裡是台灣,不是歐米,很多事情沒辦法看著歐米比照辦理。最後,沒受過傷就不知道痛,大家各自小心。
淨瓶子 ♥ N 次擊沉
@summerdoor0123
說
Mon, Sep 16, 2013 6:59 AM
我前陣子才遇上簽了翻譯合約,對方反悔,
合約差點拿不回來的驚悚經驗......
法律是有權有勢者的文字遊戲,身為平民老百姓,
簽下合約前還是張大眼睛看清楚合約......
Nomind-無心
@iori52052
Mon, Sep 16, 2013 7:03 AM
合約要看清楚是基本中的基本,另外既然要從事創作面的工作,稍微把著作權法弄懂一點也是基礎吧,不要自己不懂就說那是文字遊戲,吃了虧才在怪東怪西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7:04 AM
看來有人很懂,以後打官司靠你囉
狐沼沙🌈
@2dsatsu
Mon, Sep 16, 2013 7:05 AM
天空鮪旗鯖魚
: (摸摸太太)
在台灣法律是真的比較保護資方,再怎麼嚼條文也都得看律師法官有沒有想認同你
在需要用到條文前就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淨瓶子 ♥ N 次擊沉
@summerdoor0123
說
Mon, Sep 16, 2013 7:05 AM
本來就是文字遊戲啊,而且是不公平的文字遊戲,
所以要跟他玩就更要看清楚囉
Nomind-無心
@iori52052
Mon, Sep 16, 2013 7:05 AM
要收錢的
聖★兔
@morpheusarms
Mon, Sep 16, 2013 7:05 AM
天空鮪旗鯖魚
: 你會付律師費的話還怕找不到人幫你打官司嗎?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7:06 AM
狐沼沙🌈
: 謝你啦~~
狐沼沙🌈
@2dsatsu
Mon, Sep 16, 2013 7:07 AM
快來個誰告訴我律師很便宜
同樣是創作者拜托將心比心啦,誰都不想被法律條文騙
但再怎麼懂都會遇上變數,法官和律師怎麼解讀那是另一回事,不然要法庭幹嘛~有法條就好啦XDDDDDD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7:08 AM
要是有錢,我會自己開出版社,開電影公司,不會搞文創。
狐沼沙🌈
@2dsatsu
Mon, Sep 16, 2013 7:10 AM
所以麻煩大家請把重點放在研究如何在上法院前在保護自己,
上了法庭就是比誰燒錢燒得久和誰幸運高遇到好法官了
Nomind-無心
@iori52052
Mon, Sep 16, 2013 7:11 AM
法律條文的解釋都有書可看、有案例可以查,自己做點功課會比請律師便宜很多
另外,法律不是律師、法官想要怎麼解釋都可以,還是有一定的原則在
聖★兔
@morpheusarms
Mon, Sep 16, 2013 7:12 AM
律師又不是做慈善事業的 為什麼要讓你便宜用? 對啦 我在業界聽過一堆年輕設計師覺得申請設計專利好貴喔又不知道東西之後會不會熱銷 所以不肯花錢申請 等到被仿冒了沒辦法主張權利才在唉唉叫 完全不想同情他們XD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7:12 AM
創作生稿子是不用時間的嗎?我都去研究法條,是要去考司法官喔
Nomind-無心
@iori52052
Mon, Sep 16, 2013 7:14 AM
連自己切身相關的法條都不願意去弄懂,這樣就想在市場上賺錢會不會太天真了
聖★兔
@morpheusarms
Mon, Sep 16, 2013 7:15 AM
自己的權益偷懶不去做功課保護 受到侵害之後求助無門完全死好XD
狐沼沙🌈
@2dsatsu
Mon, Sep 16, 2013 7:17 AM
這倒真的XD作點功課比全裸上陣好XD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7:18 AM
不要會打字就以為別人都沒做過功課,感恩。
聖★兔
@morpheusarms
Mon, Sep 16, 2013 7:20 AM
做功課做到連學術界引用的規則都亂講lol
天空鮪旗鯖魚
@dodofishmz
Mon, Sep 16, 2013 7:23 AM
想必閣下是沒被誤引過吧
Snuffy hund
@OrangeWilliam
說
Mon, Sep 16, 2013 7:24 AM
律師費跟你的利益比,哪個比較多,可以自己比比看啊。
通常會請律師出來都是損害利益大才會這樣
不然其實同人創作日本原創都可以告的,只是不合利益所以才沒告
狐沼沙🌈
@2dsatsu
Mon, Sep 16, 2013 7:25 AM
呃各退一步嘛|||b
大家出於關心提醒很肝心,以後如果這樣注意的話會少很多問題...
另一邊提供經驗當參考也不要太苛責,那都已經過去了
總之在原PO的噗裡吵架會造成人家困擾,不要歪掉原來噗主發噗的意義||||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28 AM
我鎖噗了,我不知道你們在吵甚麼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29 AM
這段話我要貼第三次了,關於那些不平等的條約,很明顯的...
就是要欺負投稿者啊 因為就算法律上你是對的 不到法院告到底 也無法保障你權益
例如公司經常違法開除員工 用意也是「啊不然你去法院告公司啊 告贏就讓你回來上班」
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去爭取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31 AM
反過來說,爭這個有意義嗎,不爽就不要投阿(這句我也說第三次了)
要不然就自己開闢一個空間,沒有人能侵犯你阿(
我廣告也打第三次了
)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34 AM
我發這篇噗的原意是甚麼?我想幫大家打預防針,不是甚麼東西簽下去就對了,先看清楚再簽,不論是投稿,我們周遭也有太多的事情是簽下去就不能挽回的,簡單來講,申辦信用卡,簽下去你就擁有借錢的權利,但你必須要花更多的錢去還,沒準時還就要還更多,這不都是明擺在那的嗎,這件事也是明擺著的阿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37 AM
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吵到沒錢請律師,這沒意義,"如果對方怎樣怎樣我不就會...."這種假設性的問題會被無限上綱,怕不完的
所以為什麼不一開始就保護好自己呢?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37 AM
對於這種事我的看法非常現實,我的圖有價值幾千萬嗎?我這麼怕被盜圖嗎?
我不怕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39 AM
我完全不怕
我不主動把圖流到我的空間以外的地方,如果被流出去了?很好啊,幫我打廣告阿,免費的廣告耶,拜託這麼好康的事情幹嘛不給人家做!
阿虛:
@SeiRyou_tonbo
Mon, Sep 16, 2013 7:45 AM
話到此為止,希望各位能了解我想表達的意思
載入新的回覆
我的律師朋友是這樣說明的
著作人格權 是 法律系發明來呼籠人家的名詞 其實他的意思簡單講就是「作者」而已
著作人格權 只有 公司請你的時候 可以在雇用合約裡面主張 你上班的一切創作 都是屬於公司
而且 因為 專利 是 世界法(根據世界公約成立 所以每一國都一樣)
專利的作者 可以對抗公司合約 回到那個發明的工程師身上
所以現在專利的作者 雖然財產權都是某公司(Microsoft, Intel) 但是作者還是會標明OOOO工程師.(只是通常部門主管或CEO都會插一腳 也要出個名 在學校就是教授)
答案是肯定的
沒效,所以盡量同意XDD
我看到有人說"就怕以後對方把我的作品怎樣怎樣但我不能提出抗議,因為我已經簽了同意"
我們參加比賽也常碰到一些不合理的條約,但如果這款條約根本是無效的,那我們怕甚麼呢?
我不盜圖,我光明正大的創作,我為何要對根本不成立的規則感到恐懼呢
可能是因為並不清楚這條約是否到底真的有沒有成立
就是要欺負投稿者啊 因為就算法律上你是對的 不到法院告到底 也無法保障你權益
例如公司經常違法開除員工 用意也是「啊不然你去法院告公司啊 告贏就讓你回來上班」
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去爭取
要注意 當作品已經完成(也就是作者肯定是你)的時候 著作人格權(作者) 不可以轉讓
但是 假設你是被人家請去 寫某個作品(槍手 畫家助手 公司員工) 這時候作品還沒被創作 而且雙方是創作前就約清楚「你只是被我請來幫我做這個作品的」 這時候人格權就會在花錢請人的那一方
原來設計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是可以轉讓的,設計人需注意。
所以意思是,雖然可以約定不行使,但必須在作品完成前簽約才有作用嗎?
這個問題問題 就要看 你是不是因為先跟對方簽約同意 才創作
但剛剛那個徵稿規定 我看起來是 你創作好 然後才投稿 而你投稿的那一瞬間 才跟對方有類似簽約的動作
(投稿代表同意條款 = 簽約)
這時候你作品已經寫好了 作者就固定不能變了
這樣你才回家創作
這時候 就會變成主辦單位是作者
在我看到這份條款,到我完成創作的過程,我從來就沒簽字同意或是按下同意鍵,我是到創作完,去投稿時才按下同意的
不行 簽約要成立 要雙方做出 都同意的那個動作的時候 成立(一般是合約簽名)
這個徵稿 如果是先確認身份 叫你點同意 才會提前
所以簽約時 你作品已經完成了
如果是競賽
你都會先簽名 填寫 要參加的單子
所以你作品是後來才出現的 那就是主辦單位的了
正在等朋友回答
如果是這種網站 你註冊時已經同意 後來才有作品 這樣就會成立放棄喔(不過有點難想像ㄟ 提供工具而已 就要求要享有完成的作品?)
事實上
他們巴不得跟你劃清界限 因為例如你上傳色情影片 他們一定要跟警察說 不關他們的事 XDDD
不成立真是太好了。
當你同意 著作財產權要移轉(真正有經濟價值的部分)
去爭作者的署名 其實也不太有意義
請問你參加這徵稿,願意放棄財產權嗎?
第四條:您投稿於本刊物之作品得使用於我們出版之平面、數位出版品及本網站內容或轉授權予我們合作單位之平面、數位出版品、網頁內容、印刷為刊物。
如果你沒有放棄財產權,是不是可以要求版稅?
如果我跟FIITO簽了這個合約,
我可不可以在我自己的部落格公開我投稿給軍著風的圖,
並在我自己的部落格上的那張圖、註明我是這張圖的作者?
另外如果FIITO日後在他們的出版品上,把我的圖標註成是別人畫的,FIITO的行為是否合法? 謝謝!><
這些條款擺明就是要告訴各位"你的作品歸他所有"就算他說的不合理
例如公司經常違法開除員工 用意也是「啊不然你去法院告公司啊 告贏就讓你回來上班」
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去爭取
這個還好
應該說 不能對這主辦單位主張 vs 你的權力被移轉 的差別
他這條款的寫法 是前者 所以還好
這個就是你也不能用
他現在的寫法 是 東西還是你的 作者也是你 但是這個主辦單位也有權力使用 你不可以對她們做任何主張
而且他們可以適度改作
謝謝幫問詳細咩>"<!!!!
好了,各位原作者,如果對方改了你圖層的其中一層,甚至只改了全圖的其中一個顏色,然後引用者說那張圖是他自己的,你是否考慮一下,在法庭上你還站不站得住腳?
簽約之前是不是要更吹毛求疵一點?
你要不要試試看,有人敢這樣寫論文絕對被告到死
每個案子會怎麼判不是法官我們也不知道結果如何,只能找類似的判例來判斷
合約差點拿不回來的驚悚經驗......
法律是有權有勢者的文字遊戲,身為平民老百姓,
簽下合約前還是張大眼睛看清楚合約......
在台灣法律是真的比較保護資方,再怎麼嚼條文也都得看律師法官有沒有想認同你
在需要用到條文前就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要跟他玩就更要看清楚囉
要收錢的但再怎麼懂都會遇上變數,法官和律師怎麼解讀那是另一回事,不然要法庭幹嘛~有法條就好啦XDDDDDD
上了法庭就是比誰燒錢燒得久和誰幸運高遇到好法官了
另外,法律不是律師、法官想要怎麼解釋都可以,還是有一定的原則在
通常會請律師出來都是損害利益大才會這樣
不然其實同人創作日本原創都可以告的,只是不合利益所以才沒告
大家出於關心提醒很肝心,以後如果這樣注意的話會少很多問題...
另一邊提供經驗當參考也不要太苛責,那都已經過去了
總之在原PO的噗裡吵架會造成人家困擾,不要歪掉原來噗主發噗的意義||||
就是要欺負投稿者啊 因為就算法律上你是對的 不到法院告到底 也無法保障你權益
例如公司經常違法開除員工 用意也是「啊不然你去法院告公司啊 告贏就讓你回來上班」
很少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去爭取
要不然就自己開闢一個空間,沒有人能侵犯你阿(我廣告也打第三次了)
所以為什麼不一開始就保護好自己呢?
我不怕
我不主動把圖流到我的空間以外的地方,如果被流出去了?很好啊,幫我打廣告阿,免費的廣告耶,拜託這麼好康的事情幹嘛不給人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