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茲伍德發現,若是受害人予以抵抗,強暴犯停留的時間為被害人毫無抵抗時的兩倍,兩者之間在統計學上有顯著相關。洛伊從與服刑的強暴犯的訪談中,尤其是在路易斯安那州安哥拉監獄與「滑雪面罩強暴犯」西蒙尼斯(Jon Barry Simonis)的一段長談,令他確信,婦女從所謂的強暴案專家那裡獲得有潛在危險性的建議。而結論就是他報告中較具影響力的一篇:「強暴:提供對抗之建議的危險性」,發表於一九八六年的警署執法公報。(頁廿一)
※強暴犯的分類 海茲伍德對變態罪犯分類的第二項貢獻是將強暴犯分為六大類。他修訂了臨床心理學家尼可拉斯‧葛羅斯(Nicholas Groth)提出的一種方法。 葛羅斯著有《強暴者:罪犯的心理》(Men Who Rape: The Psychology of the Offender),他是最早觀察到強暴的潛在動機主要是出於權力和憤怒的研究者,他認為強暴的動機有時綜合了兩者。很少強暴犯的犯案動機是基於性需要。
※部分被害人觀點 「強暴犯之所以能繼續施暴的最主要理由──並不是他們為什麼要強暴,而是他們為什麼能繼續犯案──是因為女人們生活在恐懼當中,」她(航空業務員金‧考薇爾Kim Caldwell)告訴記者貝霖特(Kathryn Balint,聖地牙哥公會論壇報,San Diego Union Tribune)。「強暴犯知道這個狀況,所以他們不斷強暴、強暴、再強暴。我相信婦女該起而反抗了。」(頁二六一)
──獻給想出Hannibal本的Honeybee的閱讀筆記。XD
從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六年中,海茲伍德所處理的多半是在賓漢頓的有組織犯罪,包括勒索、賭博和勞力詐騙案等。
他的搭檔是羅斯(Bob Ross)探員,他也是越戰退伍軍人出身,曾任砲兵連連長。他們一同冒險犯難,執行過無數次監視行動。有時候,海茲伍德和羅斯會假扮成慢跑者,跑到嫌犯住所附近觀察。有時候,他們會選擇一個有利的位置,坐在一輛未標示的公務車裡,假裝成情侶。
「洛伊總是負責戴假髮,」羅斯說。
對方可不是省油的燈。
「你們跟蹤我嗎?」嫌犯問。
羅斯和洛伊答是,因為事實正是如此。
海茲伍德問有什麼東西好吃。嫌犯推薦義大利麵加橄欖油和大蒜,那是他當晚點的。
於是洛伊點了麵,還蠻喜歡的,從此以後都點這一道。
你們在和樂融融什麼啦!!!!!!FBI可以這樣嗎!!!!!
有一次,洛伊和一名來自Utica辦公室的成員奉命在黎明前執行街頭看哨,掩護一群聯邦調查局的黑袋隊在嫌犯的地毯店中安裝一套經法庭授權的監聽設備。當這兩名探員安靜地坐在車裡巡視街道,並和店裡的小隊用無線電聯絡時,有一個男人帶著杜賓狗走過來。「當時是清晨四點卅分,還有大約四十五分鐘太陽就會出來,」海茲伍德回憶道,「這個傢伙並沒有帶著他的狗繼續往前走,卻決定在地毯店的前面走來走去、走來走去。」
「喂,先生,」他叫他。
「什麼事?」杜賓狗的主人答道。
「想不想『吹蕭』啊?」男人和狗立刻消失無蹤。
性罪犯彼此之間的差異極大,幾乎所有對他們的論斷都是不正確,或有誤導之嫌。以連續殺人犯為例,唯一稱得上通則的就是,不知為何,這些殺人犯絕大多數的名字叫做「韋恩」(Wayne)或「瑞基‧李」(Ricky Lee)。(頁十七)
這些犯行是被實現的幻想。犯行越是複雜,幻想就越複雜,加害者也越聰明。一般人不費什麼力氣就能把聰明和複雜的搶案連在一塊兒。但是強暴─施虐是卑鄙的行徑,所以一般人就難以把聰明和它連起來。他們拒絕承認這種人是聰明的,即便警察也是這麼認為。
另一方面,想一想臨時起意的加害者,那種走近婦女、往她頭上敲下去,強暴她,然後離開。你可能會發現,這傢伙的才智平庸,甚至在平均之下,他犯案時就算有什麼心機的話,也是很少的。
我們聊到儀式這件事對許多性侵害者的重要性,尤其是頭腦比較聰明的那些人。有人以「簽名」來指稱儀式,任何能提高加害者性心裡愉悅的行為,都算得上是儀式。這和性慾的內定組成、生殖的衝動或是生理學和荷爾蒙都沒有關係。
儀式倒可說是想像的產物,純然由意識心靈所產生,據估計有百分之七十的性驅力都是由此產生。這是一種個人色彩極為濃厚、依加害者而異的行為。(頁十八)
洛伊跟我提到一個他訪談過的連續強暴犯,是他碰過最儀式化的加害者。以海茲伍德的術語來說,這個男人屬於「權力再確認型強暴犯」(power reasurance rapist)。此人是個極為體面的中年人,擁有冶金學碩士學位,住在西岸,收入不錯。他表面上看起來很成功,卻完全無法與女性正常互動,而強暴是他體驗與女性產生性行為的唯一形式。
當他重回屋子的時候,他會注意欲下手的對象是否有任何被驚醒的跡象。比如說,如果剛才他留著未關的門窗已經關上的話,他就會轉向第二個選定的受害者。
「海茲伍德先生,」他答道,「對不起呵,我都已經做到這種地步了,不強暴她反倒是罪過呢。」(頁十八至二十)
在海茲伍德的經驗哩,性變態的犯人大多數是白種歐洲後裔的男性,而且比例超過其他類型的犯罪,或許只有白領階級犯罪除外。「任何性行為偏差幾乎都是由白種男性所犯下的,」他說。「而且與性暴力相關的犯罪大多數是由白種男性所犯。」
(承前)同一份研究亦指出,那些隨著時間而變得更加暴力的性犯罪者,會對被害人施以性枷鎖和肛交,因此對執法人員而言也更具挑戰性。而且令人好奇的是,他們會以車輛來運送被害人。(頁廿一)
從被害人所受到的性侵害來看的話,他發現被害人抵抗的程度和她受到的傷害之間,在統計學上並沒有顯著相關。還擊或許能夠嚇退強暴犯,但也可能使他更加狂暴。而攜帶武器與否和被害人所受傷害之間也沒有任何相關性。強暴犯即便沒有攜帶任何刀槍,並不代表他不打算傷害他的獵物。而即便他有準備武器,也並不代表他就會使用。
像格拉特曼或邦迪這種儀式化的犯罪者會不辭辛勞地採購他們認為最值得收藏的色情圖片。他們會選擇那些最能滿足他們幻想和偏差性癖好的照片、錄影帶或故事情節,並加以保存。
因此,仔細研究這種收藏行為可以提供偵辦人員重要線索,了解嫌犯的儀式,無論他的謀殺程序如何改變,這種驅動性心理的「簽名」型為都是一致的。
不過,就像那位冶金學家的強暴犯會改變衣著及數數的儀式,儀式是犯罪的核心,而不只是犯罪的一部分而已。
同樣地,買來或是在家裡自行拍攝的色情照片也必須觸動他的幻想世界,才能喚起欲望。(頁廿四)
許多連續殺人犯都有性動機。犯下這些罪行的人大多在享受謀殺這個行為的具體過程。他們殺的人越多越是開心。(頁三七)
如果被害人年紀非常小或是尚無行為能力(仰觀按:這邊的「行為能力」並不是法律上的行為能力),熟悉虐待兒童案例的放射專家就會特別注意孩子在前臂及小腿部位是否發生所謂「螺旋式骨折」。這是因為施虐者通常會抓住孩子的手腕或腳踝、扭他們的手臂或腿、硬捻他們的骨頭,造成一種重複性的螺旋式骨折。(頁五七)
「危險的自體性慾行為並沒有什麼一定的指標,」海茲伍德說,「除了平常而不明確的徵候,像是脖子上有紅條痕或者雙眼泛紅外,幾乎是無線索可言。據我所知,沒有人會因此去注意當事人是不是可能做出類似這樣的行為。在外表上,他們是完全正常而健康的,更不是什麼精神異常的怪人。
因為上吊而窒息死亡,是目前所有自體性慾致死案例中最常見的模式。
「在監獄和精神病院以外,我從沒見過上吊自殺的,」海茲伍德說,「所以只要我遇到有人在臥室裡裸體吊死,就會懷疑那是『自體性慾致死』。」(頁七三)
海茲伍德向探員指出,和自殺或遭謀殺的受害人不同,從事自體性慾行為的人會在他們的計劃裡,納入某種逃脫、或自救的設計。淺嚐死亡滋味可能是目的的一部分而已──但達到死亡的目的可不是。
安全措施無須精巧,「可能只是受害人要能站立、消除他脖子上的壓力而已,」海茲伍德說。
海茲伍德和迪茲劃分了兩種類型:肢體綑綁(限制四肢的行動),與感官束縛(矇眼、套頭、塞口等等),而且也設計出一套方法來區分性綑綁行為和一般使用拘束物行為。
一、死者變換了很多綑綁的姿勢。
二、非限制行為所必要的綑綁(比如說在上臂或小腿部位)。
三、綑綁的方式顯示,當事人花了很多時間和力氣來達到簡潔和對稱的效果;例如,雙腕綑綁的手法類似,或者雙眼都用兩吋的白色膠帶貼上。
幾乎所有無生命的物體,都可以是戀物的對象。
「我總是提醒調查員要小心,當他們在搜尋可能令當事人感到性興奮的事物時,不要加入自己先入為主的成見。」海茲伍德說。
基於這個理由,他提出三個問題評估某個物體是否可能是戀物對象:
二、這個東西應該屬於被發現地點的嗎?(一個正常人沒有理由在臥室裡存放長鉻鍊。)
三、這個人對這項物品投資了多少金錢?(三千塊錢買的內衣可就太過分了。)
有時候,也會出現第四個問題:為什麼當事人要隱藏這些物件?(頁七三至七五)
海茲伍德在與約翰‧道格拉斯合著的〈貪欲殺手〉(The Lust Murderer)一文中,做了「有組織」與「無組織」的分析……這個標題統稱在臨床上那些在激情欲望中犯下的兇殺案。煩是牽涉到肢解;割除被害人與性慾有關肢體的謀殺案件,海茲伍德和道格拉斯都稱之為「貪欲兇殺」。不過這名詞在今天已經不再使用了。(頁八七)
有組織的罪犯是典型的心理變態者,對人保持冷漠、沒有責任感而且自我中心。他善於操控、心思細密、狡猾奸詐,而且只要有助於達成目標,他外表會表現出和善可親的樣子。如果有組織的犯罪者是一頭狡猾的狼,那麼無組織的罪犯就像隻野狗。
「他曾經攻擊重毆過副典獄長,還送他一封信,上面說,希望這個長官下次能打得好一點。
「他身材健壯,三十出頭,大概五呎九吋高,兩百四十磅重,一身的肌肉。他的智商測驗是79,一開口說話都是單音節的字。」
「他在佛羅里達連續強暴了許多女人,等到他聽說警方要逮捕他,他往北逃往位在中西部的老家。」他想到的藏身方法一點也不笨。「他告訴我,他登記加入一個住宅區的藥毒勒戒所,」洛伊回述道,「那是完全保密的,沒有人會承認他在那裡。儘管他從來沒嗑過藥,但他和嗑藥的人廝混過,所以可以假裝出所有的症狀。」
……他當時假裝腹痛,於是在一名工作人員戒護下被送到市立醫院做檢查,一到那裡,他就想辦法擺脫這名戒護人員。
……「我得到七樓去照X光,然後要到三樓去驗血,接著還要到六樓做尿液分析,還要……」
這名戒護人員打斷他說:「那我在大廳等你。」
「婦科部門嗎?」洛伊大膽回答。
「才不是呢。在那裡的女人不是懷了孕就是有病,你要做的是,到女生廁所去。」
這個強暴犯一直站在廁所門外面等著,直到一個女子單獨進入後,他便尾隨在後。他在一張擦手紙上寫著「故障停用中」,把它貼在門上,然後再進廁所,對被害人進行性侵犯。
一群人立刻聚集在走道上,這時,這名強暴犯抓住被害人的頭髮,把她拉到他前面,走出廁所的門。
「我可是告訴你,婊子。」他大吼說:「如果我再發現你又和他胡搞,我不但要殺了他,我也會宰了你!」那群愣愣的群眾「就像紅海那樣分開,」海茲伍德說。於是他逃出了廁所,逃出了醫院,還逃離了美國,到加拿大去。(頁八七至九十)
典型的無組織罪犯在遇到被害人時,會運用各種隨手可得的武器犯行,也會把她留在謀殺現場,稍加遮蓋或隨意棄置屍體,他也可能連武器都會留下來。
這一類的罪犯剛開始很可能在他居住或上班地點的附近犯案,然而,如果他沒有被逮到,或在心智上有學習的能力,他可能停止冒這種風險,慢慢進化成有組織的罪犯。(頁九十)
反之,有組織的罪犯則善於計劃。他攜帶自己的武器或侵害裝備,在遠離自己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獵尋對象,通常和被害人之間沒有可以追蹤的關係,還會掩藏屍體,湮滅證據。他會注意不留下指紋、血液或精液等體液,乃至彈頭和彈殼。
海茲伍德也把有組織的罪犯形容為「思考型罪犯」,無組織的罪犯則是「非思考型罪犯」。
思考型罪犯多半是外向而能言善道,使用(但不濫用)藥物與酒精,而且非常自戀。他們通常非常注意身體健康和外表,非常愛照鏡子。
不過還是有例外。(頁九一至九二)
海茲伍德對變態罪犯分類的第二項貢獻是將強暴犯分為六大類。他修訂了臨床心理學家尼可拉斯‧葛羅斯(Nicholas Groth)提出的一種方法。
葛羅斯著有《強暴者:罪犯的心理》(Men Who Rape: The Psychology of the Offender),他是最早觀察到強暴的潛在動機主要是出於權力和憤怒的研究者,他認為強暴的動機有時綜合了兩者。很少強暴犯的犯案動機是基於性需要。
這種強暴犯幻想會出現一個心甘情願、甚至滿懷渴望的女人,但他也知道這種充滿性趣的相遇在他日常生活裡是完全不可能達成的。然而一旦面對被害人,他卻大可扮演浪蕩情人的角色,玩弄她、欣賞她,熱切地詢問她是否滿意他的表現。
一般來說,不管被害人是否抵抗,他都會使用適當程度的暴力。和「權力獨斷型強暴犯」最像的罪犯是約會強暴犯及配偶強暴犯。(頁九六至九七)
……會使用極端的暴力,往往使被害人必須住院治療。他通常只花很短的時間和被害人在一起,多會遭遇性功能障礙(因為他極端憤怒),而且是出於高度的衝動。
由於剖繪專家在研究罪犯的行為過程中,會和對方形成一種心靈相通,因此行為科學組幹員和嫌犯間通常只保持一種疏遠與短暫的關係。(頁一四○)
一個性侵害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其實和他的犯罪手法無關,而是和他的犯罪儀式有關。海茲伍德解釋道:「一個強暴犯對他的受害人使用多少暴力,關係到他是不是能藉此滿足自我,而不是為了要壓制對方的抵抗。」(頁一四二)
危險會使罪犯獲得心理上的震盪。或是出於憤怒或權力需要才發動攻擊。危險使他們獲得一種腎上腺衝擊,從而把犯罪體驗本身提升到更高的層次。(頁一五一)
「你的目的,是要把痛苦加到受害人身上嗎?」
「對,我猜那是最讓我感到刺激的部分:把痛苦和恐懼加到女人身上。性侵害者有點像是在享受這個行為。它有點像是給身體加燃料。你會越看越覺得刺激,它也就越會促使人去那麼做。」
「痛苦本身就是目的嗎?還是你要看的其實是受害人的反應?」
一般出現在報章雜誌上的專家學者建議,婦女在面對性侵害犯時,與他們周旋是最上策。可是洛伊的研究卻顯示,並沒有一體適用的因應策略。想要避免或減少傷害,要視幾個變數而定。他和一名行為科學組的同事約瑟夫‧哈波(Joseph Harpold)共同發表一篇文章,指出有三個「關鍵變數」,是婦女在決定採取最佳行動策略之前應該學習評估的。
要知道最好的回應方式,必須先知道妳所面對的是什麼類型的強暴犯。
若是被害人默默屈從,只會鼓勵「權力再確認型強暴犯」,因為這樣反而助長他認為這是兩情相悅的幻想。同哩,如果跟像西蒙尼斯這樣的人求饒,就會演變成如同西蒙尼斯告訴海茲伍德的,整個攻擊行動中「最刺激的部分」。(頁一六三至一六四)
未決死亡分析法的第一條是,絕不要讓創傷的嚴重性或殘酷狀況來決定死亡的性質(他殺、自殺或意外死亡)。「研究被害人,是在進行未決的死亡分析時,最重要的工作。」(頁一八一)
……「女性特有的細膩心思」。他曾在幾宗案例中見過,女性會在自殺前把家裡整理乾淨,或把家人的衣服洗好燙妥。這種行為通常不會出現在他殺或意外死亡的案件裡。(頁一八四)
想要從一宗複雜的犯罪調查過程中尋找單純的真相,很容易就會因為其他的程序問題搞亂了調查的方向,最後不了了之。(頁二○一)
「所謂儀式,」洛伊說,「是性犯罪內容中的一部分,犯行者為了強化他們的性心理樂趣而採行的作法。它通常是某一件罪行的特色,足以供刑案偵辦專家循線鎖定特定的個人。儀式行為不會隨時間不同而改變。」
「至於犯罪方法,」他繼續表示:「則因為犯行者在犯下相同罪行時,會逐漸成熟並累積經驗,所以能隨時間演進並修正。犯罪方法的最主要功能在於,保護罪犯的身分不被發現、確切掌握被害人、以及有利罪犯脫身。」
犯行者的犯罪方法,是為了確保他行動成功、便利他脫身以及保護他身份的行為。儀式行為則是提高他性心理滿足度的行為。有時候,這兩者並不容易區分。例如,歹徒進入建築物的方法都可以說是犯罪方法。可是,他在街上或者被害人的床上如何欺進被害人,則可能是犯罪方法或儀式行為。(頁二四一)
「強力性侵害和謀殺,基本上是屬於年輕人的犯罪類型,」海茲伍德說:「而非暴力的騷擾兒童行為(主要靠被害人自願順從),即使超過費瑞力(Warner Ferrari,42歲)的年紀還是可以輕易履行。使用暴力需要高度的體能和耐力。」
蘭寧發現,費瑞力這種專挑青春期前兒童下手的戀童癖者,並沒有性別的嗜好。而那些以較大孩子為獵物的歹徒,則通常集中焦點在男孩或女孩,不會兩者都要。
1.在孩提時期遭到過性侵害。
2.青少年時期缺乏社交關係,對同齡男女沒有什麼性趣。
3.經常而突然遷徙,通常是因為他的性傾向被人發現,所以倉皇逃匿。
5.有多名被害人。
6.找尋被害人的做法大膽(為自己帶來高風險)而重複。
7.非常擅長尋找好下手的兒童。
9.可以輕易擺布兒童。
10.和女性約會,通常是為了接近她們的孩子。
11.經常到兒童聚集的地點與場合(遊戲場,園遊會等)。
「強暴犯之所以能繼續施暴的最主要理由──並不是他們為什麼要強暴,而是他們為什麼能繼續犯案──是因為女人們生活在恐懼當中,」她(航空業務員金‧考薇爾Kim Caldwell)告訴記者貝霖特(Kathryn Balint,聖地牙哥公會論壇報,San Diego Union Tribune)。「強暴犯知道這個狀況,所以他們不斷強暴、強暴、再強暴。我相信婦女該起而反抗了。」(頁二六一)
海茲伍德正在做一份研究,對象是面對性虐待狂時「屈從的被害人」。卡拉(Karla Homolka)是二十位接受面談者中的第十八位。這些女性通常在丈夫和男朋友的犯罪行為(包括性犯罪行為)扮演同謀的角色,即使在變態狂的領域裡,這也算是相當少見的。這也是為什麼當洛伊和她們面談時,許多人都正身陷囹圄。
「屈從的被害人」之所以如此容易受性虐待狂控制,她們的個性都有某些共通點,包括消極、自視甚低、害怕遭到遺棄。一部分人顯示出病態的依賴個性,尤其無法自主思考或自己決定行動。她們通常願意接受操控以取悅對方。
性虐待狂和一般常見的毆妻者不同,因為對他來說,性伴侶的痛苦和羞辱是他性行為中必備的條件。他喜歡這樣的行為,所以從不會因此感到後悔。性虐待狂和毆妻者不同之處在於,性虐待狂是無藥可治的。「除非他是同性戀,一般而言,性虐待狂是曾恨女人的,」海茲伍德解釋道。「對他來說,所有的女人都是婊子、妓女和蕩婦。這包括所有的女人,他的母親、妻子、主日學校的老師以及泰瑞莎修女。
性虐待狂在性需要和隊被害人所作的要求方面相差無幾。「好像他們都在同一個教室裡上過課似的,」海茲伍德說。「他們有相同的動機,相同的幻想,然後他們以非常類似的方式實踐幻想。」
儘管性虐待狂總是藉錄音、錄影、拍照以及筆記的方式記錄細節,他們卻很少說明被害人實際遭到謀殺的過程。海茲伍德認為,這樣的省略是刻意的。「這個行動絕不能滿足他們的幻想,」他說。「如果歹徒記述殺戮的過程,可能會破壞幻想,而幻想必須是完美無缺的。」(頁三一六)
德溥(Roger Depue)是一九八○年代行為科學組全盛時期的組長,他有次告訴我,督導海茲伍德和他精於剖繪的弟兄們,有點像在指導一支有十一個四分衛的足球隊。
「他們都各不相同,對於他們所想做的事情、怎麼去做都有很強的主見,」德普說道。
他們也可能是一群怪人。
《今日心理學》(Psychology Today)稱這群心理突擊隊為「心靈獵人」。德普回憶組裡的同事情誼,他們共享著一種獨特感。但是組裡頭的衝突卻也極深。某些現任和前任的行為科學組探員最好是不要來擔任這類的職務。
德普記得海茲伍德是少數能每天晚上將剖繪工作的驚悚留在辦公室,而每天早上又能開始重拾建構兇殘殺手形象的負荷的行為科學組探員。照洛伊的說法,關鍵在於不要被難以抗拒的邪惡所淹沒,而要使其隱沒或消融。他運用兇殺案探員辦案時在情緒上倚賴最深的方式──以嘲諷的態度冷眼旁觀。(頁十三至十四)
[林仰觀] [法醫][R18G] 給犬五的:死後變化與時臣屍的各種可...
1.泰德‧邦迪(Ted Bundy)
2.「殺人小丑」賈西(John Wayne Gacy)
3.「山腰絞殺手」(Hillside Strangler)畢安奇與布奧諾
5.「肯尼與芭比」(Ken and Barbie)保羅‧柏納多、卡拉‧荷摩卡
7.「寂寞芳心殺手」(The Lonely Hearts Killer)格拉特曼(Harvey Glatman)
8.Juan Chavez與Hector Fernandez
9.Henry Wallace
11.「洛杉磯夜寇」(Night Stalker)李察‧拉密芮(Richard Ramirez)
12.「亞特蘭大兒童殺手」韋恩‧威廉斯(Wayne Williams)
14.「山姆之子」(Son of Sam)大衛(David Berkowitz)
15.亨利‧李‧盧卡斯
17.「傑尼斯河殺手」(The Genesee River Killer)亞瑟‧蕭寇斯(Arthur Shawcross)
19.約翰‧都龐(John du Pont)與貝蒂‧包德立克(Betty Broderick)
20.約翰‧辛克利(John W. Hinckley, Jr.)
22.「Mall Passer」麥克‧德巴德萊本(Mike DeBardeleben)
23.「Big Ed」愛德蒙‧坎普(Edmund Emil Kemper Ⅲ)
25.「瘋狂炸彈客」(Mad Bomber)喬治‧麥泰斯基(George Metesky)
26.費瑞力(Warner Ferra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