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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條文新增聽證權的行使規範,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當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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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4天3夜表決大戰,立法院會今天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針對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關於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的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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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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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當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在人事同意權部分,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三讀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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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1條部分,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規定,同意權行使的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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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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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至於配套罰責,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逐條討論過程中,有少數條文是按照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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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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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新增聽證權的行使規範,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在立法院會逐條討論時,經舉手表決,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增訂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聽證會。

三讀條文也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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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1/3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以及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如果有這4種情形之一者,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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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聽證會舉行的相關罰則,三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救濟,三讀條文規定,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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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現行條文規範,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當被質詢人違規,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相關條文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大部分條文按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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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立法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三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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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文:兩光院長通過兩光法案,沒有陽光進到國會,只有兩光進到國會!

修法出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少這3個字罰款多三倍 | 政治焦點 - 太報 TaiSounds

「立法院今(5/28)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宣讀後,國民黨團提出文字修正,要將第59條之5條文中,『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以下之罰鍰』疏漏的『元』補上,並將第50條第1項至第3項中『文件、資料或物件』修正為『文件、資料及檔案』,因涉實質內容修正遭民進黨團強烈抗議,最後撤案。

不過,藍白強行表決通過的國、眾修正版本,疏漏不只這一處,第25條修正條文中罰鍰,漏列新台幣,將依規定以3倍折算,最高會被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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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之5條文,根據出席聽證會的人員,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院議決,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漏列『元』字。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在三讀後發言指出,第25條的罰鍰漏寫『新台幣』,根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3倍折算。意即最高會被處60萬元。

郭國文痛批,因為藍白用黑箱作業,沒收討論,導致漏洞百出,法案不只有違憲疑慮,還出大包。」

@anjaxhedi - 深夜加碼。 嘉義的陳冠廷太優秀了吧?發現一個好大的bug,你以為藐視國會最高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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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擴權法案通過條文內容(沈伯洋辦公室整理)
國會擴權法案通過條文內容(沈伯洋辦公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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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UINo - [轉] 證人的權力其實比被告還少 證人不能帶律師 證人不能不回答 證人也不能說謊 然...

林智群律師:「藍白一直說被找到立法院問話的民眾是證人,本來就不用請律師,意思就是這個法案還在一定條件下(主席同意)可以請律師,是德政(我們應該感恩嗎?)。

嗯地檢署之前也常被垢病,就是用「證人」身分把人找去,既然是證人,就不能帶律師,檢察官開庭時,問一堆跟『這個證人』有關的案情,證人還不能說謊,不然會成立偽證罪,也不能保持沈默(緘默權),後面再把這個證人轉成被告,用前面問的筆錄對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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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濫用證人身分的事情,就連檢察官也不是沒發生過,然後你跟我說立法院(毫無法律知識的巧芯)一定不會發生?

比如:超思案,立法委員無法理解為什麼超思資本額50萬,卻可以進口8000萬顆蛋(一堆不懂貿易的麻瓜),把超思負責人找來問,請問一下,這個負責人是證人身分嗎?不是吧?黃國昌都先入為主認定是弊案了,怎麼會用證人身分找人家來呢?

既然是被告身分,為什麼被告找律師,還要立法委員同意?為什麼被告沒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不然會被罰錢?被告沒有緘默權嗎?

連這種事情都可以虎爛大家,還有什麼不能虎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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