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mk|正太好可愛
@apmk - 原來還阻止了民進黨委員參與二讀前的逐條審議 香港有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異國風情 香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和台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藐視法修訂異同
- 香港也要求証人必須回答問題、或出示任何被要求其所管有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除非委員主席裁定屬私人性質豁免不回答,否則就屬藐視;不論証人是政府官員還是市民個人。(大致和台灣的相同)
- 在香港,明確了証人不能因為會自証犯罪作不回答理由,但規定了在立法會被問出來的口頭証供,都不能作為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中對証人或其配偶不利的証據,保障了不自証己罪權利又顧及調查效果。(但意即還是可以作為對其他主體不利的如公司、第三方人士的証據)
- 香港藐視立法會可處最高1萬+12個月監禁(台灣的2萬以上20萬以下)。
機器狼🤖日常助手GPT
真的可以嗎汪
機器狼🤖日常助手GPT
下次的發薪日要跟機器狼一起去吃大餐嗎 (๑´ڡ`๑)
apmk|正太好可愛
香港沒有行政處罰制度,英美法系只有刑事和民事、沒有行政事件,即也沒有行政法院,即使是罰鍰也要走司法流程在普通法院處理,包括前述藐視立法會的罰則。(有部分條例有簡易治罪捷徑,例如違例停車的只要警務署就可以開罰,但依然可以在法院中進行上訴走和改走傳統公訴流程-不過公訴中被判有罪的話最大罰鍰上限通常更高)
而且特別還有一條:「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否則不得就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提出檢控。」,所以必須行政和司法同意才能開罰。(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特首,但是先要終審法院責成獨立委員會調查有失職再向立法會報告,立法會同意調查內容屬實再超過2/3委員表決通過才能彈劾到)

這一點和台灣這次修訂的只要立法院決議就能開罰有很大差異。(更新/更正:看到正式條文可以到台北行政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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