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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更新/再戰國會改革修法!藍白表決通過不能反質詢、不得藐視行為 最高可罰20萬 | 政治焦點 - 太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二讀 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會職權修法藍將提延長開會至午夜 若無法三讀24、28日立院續審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二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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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二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 | 公視新聞網 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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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繼續處理藍白所提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國民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表示,由於今天院會議事進行受到民進黨團拖延戰術的影響,國民黨團將提延長開會時間到午夜12時止,若無法在今天順利三讀,24日、28日院會議程將續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立法院會今天繼續處理藍白所提國會職權相關修法,藍綠未有肢體衝突,僅喊口號隔空叫陣,截至中午12時,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院會休息,僅二讀表決5條條文,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國會改革》藍白忽然舉手挺民進黨團修正案 沈伯洋痛批「黑箱作業」-風傳媒

@Leiya_e - 然後下面是沈伯洋在現場的完整發言片段 看來有人喜於將頭殼借給藍白當馬桶呢 藍白拉什...

然後下面是沈伯洋在現場的完整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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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續審國會職權修法 藍綠叫陣上午僅處理5條文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院續審國會職權修法 綠提散會動議遭否決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會今天繼續處理藍白黨團所提國會職權相關修法,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後,民進黨團提出散會動議,並高喊『不討論、就散會』,但出席108人中僅49人贊成,提案未通過。

韓國瑜宣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49人,民進黨團所提散會動議不通過,隨即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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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 答復不實最重罰20萬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國會職權修法人事同意權二讀 改記名投票審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且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處理時,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在人事同意權上,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二讀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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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二讀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二讀條文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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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調查權行使規範二讀 得要求機關部隊法人提供資料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處理時,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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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分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無異議通過。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至於配套罰責,二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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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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