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在我們民間長期存在的是所謂的違法適用期。
什麼叫做違法適用期?我們今天也為大家分析一件事情,就是在民間經常會以適用期的名義,有一些違法的態樣出來。
比如說啦!三個月適用期時間到了,就立刻叫你走人,時間到就資遣,時間到就叫你走,這個其實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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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請記住一句話,現在的勞基法沒有適用期,只要勞資雙方合意報到上班,就是正式員工。
再講一次,現行勞基法沒有適用期,只要勞資雙方合意報到上班,就是正式員工。
所以你不能夠說適用期三個月,時間一到你就叫他走人、叫他資遣,你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或者是(自由)契約事由才能解僱,而且還需要符合預告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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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定在哪呢?我們讓大家看,規定在勞基法裡面。在勞基法裡面,他有訂幾個條文。
首先第一個是關於這個預告勞工終止,勞動期約就是說預告,要請你走路、要資遣你,他有12345,你一定要符合這五個特定條件,雇主才能請勞工走路。如果不是這五個特定條件的話,除非你有第12條的六個特定條件,你才能夠請勞工走路。簡單講,講最白話最簡單,從勞基法第11條跟12條,這個5加6總共11個理由,也要有這11個理由,雇主才能叫勞工走路,才能夠解僱一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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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這個解僱必須要有,依法要預告期,也就是說你如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你要在10天之前告訴他。如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你要20天之前告訴他。工作滿三年之後,你要在一個月,就是30天之前告訴他。而且這個預告期間,如果說,你要預告請他走路的話,你還要給他這個預告期間的工資,還有謀職假。就是你要讓勞工,預告他要請他走路,這段時間你工資要照給,而且你還要放他假,讓他出去找工作。這個是勞基法裡面,對於正式員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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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再看,沒有試用期的概念,只要合意報到上班就是正式員工,所以任何人你要上班的第一天,就算你到了第一天,這個老闆就覺得對你不滿意,要叫你走路,也要有勞基法規定的總共11個事由,當中有一個發生了,才可以叫你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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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現在民間講出什麼?試用期、試用期,時間到了就叫你走。在沒有符合勞基法裡面訂了法定的這個資遣事由的話,那這個是違法了。所以不能夠時間到就資遣,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或者是契約事由,才能請人解僱,而且你要符合預告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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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一個做法呢?比如說我在這個104上面招人,假設說薪資寫5萬,結果來的人錄取了。錄取報到上班第一天跟你說,因為你在試用期,所以只給你3萬5,現場就少了1萬5。試用期薪資打折,沒有給你錄取的時候講好的薪資,這個其實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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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因為在勞基法裡面有一個規定,來,在(勞基法)第10之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可以違反契約的約定,而且要符合下列第二項原則,其中這個就是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做不利的變更。

(勞基法)第10之1條第二項:「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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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講,就是如果說,雇主你要改變勞工的工作內容或是薪資待遇,你要按照當初寫好的合約,而且你不能夠片面的把勞工的工資降低。我們勞基法是禁止雇主片面的把勞工工資降低的,所以如果一開始錄取的時候,講好是5萬,那你來上班的第一天就要給5萬。這個是勞基法裡面目前現行的規定。

那你說有些雇主用錄取好的薪資,結果你報到上班的第一天,他說他不好意思,我們試用期比較低一點。這是什麼?這是違法的,因為現在法律上並沒有所謂試用期。
再強調一次,只要你合意報到上班的第一天就是正式的員工,所以不能夠試用期薪資打折。你必須要給勞工你錄取的時候講好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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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當然有些企業主會講說,你剛來然後你什麼都不會,我還要培訓你,難道我一定要給你一個相當於資深已經上手的員工的薪資?其實不用,因為你一開始你可以跟他講好,報到第一天的薪資是多少?等到你訓練他三個月、半年、一年,他上手之後,你可以幫他加薪嘛,你可以幫他把薪水提高。

可是你不能反過來,先用一個高薪誘惑這個勞工,等到勞工報到上班之後,你再跟他說:「這是試用期的時候,要砍你薪水。」這是不對的。好,這是現行法律的規範。所以國民黨這個藍委,牛煦庭立委對於試用期的提案,恕我直言,這個是叫做多此一舉,而且脫褲子放屁。好不好?因為現在勞工根本不需要你幫他訂這個試用期來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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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出現這所謂違法雇主,濫用試用期的名義,實際上是違法態樣,那我們需要為勞工做的,不是把試用期入法,因為這叫做就地合法,這叫做「把違法態樣就地合法」,這是錯的。我們要應該是要協助勞工,去他的縣市政府所在的勞工局,去申訴有雇主違法了,這樣才對嘛。
ಠ_ಠ
所以那個,我有看到在這個牛煦庭立委的臉書上,就有人留言說:「就問你一個問題,談好月薪五萬,前三個月老闆只給四萬,是不是符合你提案的規定呢?」
結果牛煦庭立委留言說:「談好月薪五萬,如果要試用期的話,老闆要和勞工議定考核機制,並以書面、雙方同意為之,而且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沒有議定相關考核,就要視同正式聘僱,月薪五萬。如果沒有修這個法,勞雇雙方要「適用」多久?」就是他說,如果沒有他提的這個法,勞工雙方要適用多久、薪水多少,都他們自己談,有可能會比四萬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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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跟這位牛煦庭立委講了,就是我們處理過這些勞資相關的案件,如果是談好月薪五萬,假設是談好月薪五萬,在上班第一天就是月薪五萬,好不好?好不好?如果沒有這個法,沒有牛煦庭立的這個法,提的這個爛草案的話。談好月薪五萬,在上班第一天就是月薪五萬。沒有說什麼你來報到之後,月薪五萬變四萬這種事情。
如果老闆,我們自己也是當老闆的,我們知道培訓員工有成本,所以在招募人的時候,你就要講好,是他錄取第一天的時候的薪資。比如說我認為,假設說這個人,他在培訓的時候,他只值三萬五,那我一開始跟他談好就是談三萬五,不是談五萬,不能用這樣去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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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牛煦庭立委提的這個提案呢?這個通過了。我跟各位講,我跟各位報告了,要怎麼樣?那個老闆要怎麼整員工呢?

很簡單,首先第一個高薪招攬,對不對?大家看到高薪就自然湊過來了,然後就來應徵啊!錄取嘛。「高薪招攬,低薪適用!」
報到了第一天,身份證交了,勞健保保下去後,跟你說:「不好意思,三個月的適用期。」好,在這個期間你薪水打八折,OK!
接下來第三個步驟是什麼?三個月一到就叫你打包走了,因為不需要之前的理由啊!只要試用期滿,老闆隨時可以叫你走了啊!而且不需要提前十天預告你。所以這個藍委的預告草案,藍委的適用期法案,在我看來就是一個「違法態樣就地合法」的法案。這個所以不要怪,真的不要怪外界什麼沒看法案內容就批評了,要怪就怪你自己沒看法案內容就提案,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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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相關的這個法案,有人發現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裡面出現的這個相關的條文,所以我是覺得說,我是不知道國民黨的智庫是怎麼樣搞出這個條文的,但是提案的立委應該也要就是稍微先看一下嘛。對不對?你看,這個在勞動中國的勞動合同法裡面第15條:「勞動者在適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80%這個我是覺得抄這種的東西進來要立法,然後從這個數字,而且還要當成五一勞動節送給勞工的禮物,還要開記者會,這真的是太扯,好不好。這真的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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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節錄
00:08:00~00:17:30
共 9 分鐘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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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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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10之1條第二項:「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第17條第二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21條第一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83元。(更新日期:2024-01-0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基本工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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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6條:「: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依據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移除。)

第8條第二項:「......勞動契約不適用該辦法規定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資遣規定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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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2007年第23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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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于2008年9月3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__2008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_...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三 号(部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法律_ 法律法...

https://images.plurk.com/7IEL3B3XCnmOXW5BvF0SK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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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前夕 藍委提《勞基法》7大修正: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024/4/29 12:42
藍委推勞基法7大修正 雇主召回休假勞工須給交通費 | 政治 | 中央社 CNA

1.「建立勞工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
2.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僱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將處罰鍰
4.僱主欠薪通報義務
5.僱主欠薪得強制執行
6.休假召回成本補償
7.天災退避權

立委牛煦庭提試用期法制化 勞團憂雇主恐濫用 | 生活 | 中央社 CNA

https://images.plurk.com/PTT7HCoQKJfg4cSdA0TF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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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於 4/30 時,在臉書粉絲專頁上表示,尊重民意,將移除試用期薪資 80% 的規定。
但因未像 4/29 召開記者會及留下會議紀錄決議,所以民眾尚須監督後續藍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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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勢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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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 17 人訪問中國
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 113年4月26日 下午率藍委團訪問中國,下午2點30分在桃園機場召開記者會。
此次赴中人員包含傅崐萁共有17名現任藍委,包括翁曉玲、林倩綺、王鴻薇、林沛祥、張智倫、廖先翔、羅明才、鄭正鈐、邱鎮軍、游顥、陳玉珍、陳雪生、徐欣瑩、鄭天財、盧縣一、黃仁以及前藍委張育美。
傅崐萁今率團訪中 17藍委登陸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4/26 訪中完,4/29 試用期 80%,5/1 提案不得使用「我國」要改「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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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5ZJ21rP4XQZdFgfeun8Lpr.jpg
goose9065
資方有沒有在一開始就明示試用期
如果人資事先就提出前幾個月薪水數字

之後再調整或是可能延長試用期
勞方知情並且簽約的狀況其實是合法的
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不合法的狀態是一開始說好五萬
到職才說有試用規定才不合法
goose9065
所以高薪吸引人來做三個月其實現在就可以做了
三個月資遣費其實不多,付了也沒關係

另外法院其實覺得依照契約觀念
不用給資遣費又是一回事
ಠ_ಠ
目前職場的試用期(所以可以換很多名詞,有些會寫實習),是依靠民法簽訂合約的相關法條去承認試用期的效力
這意味著,需要簽試用期的合約才有效
沒有簽約,只有用口頭約定,沒有相關書面紀錄,若對簿公堂,會舉證困難

這跟民國86年勞基法刪除的試用期規定不一樣
民國86年之前試用期還在法規內時的解釋
當時是:試用期為40天內,不適任,可解僱
不適任後,資遣費有無,要與雇主協商,始得有資遣費
實際執行層面,就意味著沒有(所以最後才會被刪除)
goose9065
以民法而言,口頭契約是有效力的

只是要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ಠ_ಠ
goose9065: 沒有說沒有效力
只有說,口頭約定,若對簿公堂,會舉證困難
那就會影響結果

跑法院,最後還是以證據為主
goose9065
ಠ_ಠ:
然後要提證據的人,在這個場合中,是勞方
ಠ_ಠ
口頭約定,通常法院那邊就會要求錄音檔,或者監視器錄影

goose9065: 沒有,要看誰提告喔
ಠ_ಠ
是提告者,要準備證據
ಠ_ಠ
所以沒有簽試用期的自由契約,等同正式員工
這方面,會因試用期起糾紛,更多是雇主起訴吧
goose9065
對資方而言他就照他的做法去跑
要做不做隨便你
未滿三個月的狀態其實也沒什麼好預告的

多數情況下權利受損害,需要爭取的還是勞工
ಠ_ಠ
goose9065: 那... 你想表達什麼?
基本上,維持原樣,試用期不入法,對員工的保障最大耶
ಠ_ಠ
反而是試用期入法,才是真的整員工
goose9065
不管有沒有法制化
在勞動契約成立的同時就是僱傭關係成立了

明確試用期長度跟試用薪資下限
更能保障勞工不會遇到永久測試
ಠ_ಠ
goose9065: 你是眼睛不好嗎?不好要說喔
https://images.plurk.com/4UluOkOT4F8LbIBSWyxC86.jpg
goose9065
你們覺得以後所有公司通通都會是前三個月八成薪,時間到就把人踢出去

我覺得現在直接給你三個月只拿最低薪資,必要時再延長三個月,時間到就踢出去都合法
ಠ_ಠ
goose9065: 還有這個
https://images.plurk.com/5ZJ21rP4XQZdFgfeun8Lpr.jpg
ಠ_ಠ
goose9065: 如果你再聽不懂人話
待會你所有發言都會被我刪掉

讓你體會一下國民黨現在在國會時的作法
看起來你很喜歡
ಠ_ಠ
goose9065: 已經說了,但凡自由契約違背勞基法,就可以被處置
但入法後,就會有因試用期定義問題,產生漏洞,接下來全要依靠法官裁決
goose9065
ಠ_ಠ:
104薪資寫五萬,但是勞動契約成立之前就明示
前三個月薪水為27470
只要勞方同意在契約上是沒問題的呦

有問題的是談妥五萬
結果進公司人資才說前三個月沒有五萬
ಠ_ಠ
goose9065: 你是眼睛不好嗎?不好要說喔

第二次

https://images.plurk.com/4UluOkOT4F8LbIBSWyxC86.jpg
ಠ_ಠ
goose9065: (勞基法)第10之1條第二項:「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ಠ_ಠ
goose9065:
https://images.plurk.com/5uabo3zgYNB9XE8bl1q0GX.jpg
goose9065
重點在於契約約定啊
如果契約約定之前就已經講了就沒問題
但是約定成立之後才動就不行

我一直都在講這件事
ಠ_ಠ
goose9065: 沒有,一經錄取是不得變動的
ಠ_ಠ
一變動就是
goose9065: (勞基法)第10之1條第二項:「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ಠ_ಠ
這樣還是理解困難嗎?
ಠ_ಠ
試用期這個自由契約,並不是勞動契約
ಠ_ಠ
不要混在一起看。
ಠ_ಠ
勞基法保障的就是,只要錄取,等同勞動契約自動生效,並不需要簽任何契約
ಠ_ಠ
你要不要看完法條啊
有這麼難理解嗎?
goose9065
好我懂了
覺得定義試用期,那個期間就不是勞動契約了嗎www
goose9065
然後我覺得即使法律定義了試用期
但是在那個期間本質還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勞動契約
goose9065
https://images.plurk.com/3Ok8hycG1qa1FxUPgmb1HQ.jpg
ಠ_ಠ
goose9065: 那為什麼要脫褲子放屁?

牛立委寫了那麼大一串,達成的結果跟現在勞基法一樣耶
還要寫更多字來定義試用期耶

這樣跟好好的沒事,跑去挖馬路,再鋪平,有什麼不一樣?
還是牛立委需要裝忙,瞎忙,才好顯示自己有在工作?
ಠ_ಠ
goose9065: 原本的法規,哪裡沒有保障簽署試用期的勞工?
burger5148
我昨天看完直播,最期待的竟然是民進黨什麼時候要動手(物理)。
ಠ_ಠ
burger5148: 怎麼動手?好奇
burger5148
ಠ_ಠ:
你沒有聽puma講那段嗎?
ಠ_ಠ
burger5148: 還沒,等我聽聽,我只有聽前半
goose9065
ಠ_ಠ:
現在勞基法,在不違反勞基法規定下
雙方議定的薪資跟期間其實沒限制啊
因為私法契約雙方OK就可以了
goose9065
那現在用書面契約明示薪資範圍、適用時間
不是才對勞工更有利嗎?
ಠ_ಠ
goose9065: 繼續回你
你的人生可能一直存在試用期,以至於無法思考不存在試用期工作的樣子
才會在發言當中,把自由契約的試用期,當作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你想要達成的結果,哪一個現在勞基法做不到?
你何時看過試用期扣超過 3000 元薪資的工作?
這樣你想要試用期入法的意義,何在?
goose9065
我自己應徵就遇過好幾個人資說前三個月只有最低薪資,或是半薪
而且試用期間可能延長的啊
burger5148
在59:10秒,阿苗問的問題是面對藍白多數的情況,民進黨51席可以怎麼辦?
ಠ_ಠ
goose9065: 那怎麼不恢復刪掉的那條試用期法規
那還寫試用期不得超過40天

吳立委還在自己臉書粉專說,即使規定試用期三個月,一樣可以用試用期自由契約,延長到六個月或更多
burger5148
終將一戰XD
ಠ_ಠ
goose9065: 如果前三個月半薪,不就是違反勞基法
要記得檢舉
goose9065
另外我覺得你一直在講的其實是契約自由
我一直找不到什麼叫作自由契約
ಠ_ಠ
goose9065: 去民法找((((((((((
ಠ_ಠ
goose9065: 目前職場的試用期(所以可以換很多名詞,有些會寫實習),是依靠民法簽訂合約的相關法條去承認試用期的效力
goose9065
https://images.plurk.com/5aWPeQLEiUMVdyYkBnAor5.jpg
ಠ_ಠ
goose9065: 你不要在這裡秀你的理解邏輯((((((((
ಠ_ಠ
goose9065: 你找契約或者合約
那是簽約的東西
因為是雙方自行決定,才會口頭稱自由契約
lime3373
ಠ_ಠ: 噗主辛苦了
ಠ_ಠ
goose9065: 你的存在證明了
難怪小草會是小草欸
還是要叫白蔥?跟韭菜比較對稱(((
goose9065
好啦,從大法官解釋來看
自由契約應該是指符合契約自由訂定的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只要約定勞雇關係就是勞動契約了
而這個契約同時也是符合契約自由的自由契約
所以……草www
lime3373
goose9065: 我不確定你有沒有上過班,但提醒~依現行法律,如果你應聘時說好五萬,上班第一個月只給你3.5萬,你可以直接提告。
順帶一提,假設人資在你上班第一天要你簽約同意要3.5萬(原本的8折),建議你當場走人並拍照存證。勞工局提告,你會賺更多,放上ppt 黑特版及fb爆料公社 很快就會上新聞。
https://images.plurk.com/5g6yOTVTA49pRg9SfOnPi4.jpg
miso6673
ಠ_ಠ
goose9065: 所以,你是可以理解
但就是要裝傻嗎?
lime3373
goose9065: 以現行有合勞基法的公司玩法是, 應聘五萬,會在合約內說,年節獎金2萬,但在第一年我只會給你5折,第二年才會給你全額獎金。
獎金不含在勞基法裡,所以可以玩勞資雙方合意。
ಠ_ಠ
burger5148: 聽到了,真的終將一戰欸
把吳立委拉下主持人的位置,才有辦法討論事情吧
技術性跳過國民黨不想討論的提案好扯
黃國昌立委還各種跟吳立委咬耳朵說悄悄話
ಠ_ಠ
goose9065
lime3373:
我對於試用期的認知大約接近這幾篇

試用期大哉問:什麼是試用期?7大問答解決勞雇爭議

試用期多久才合法?解僱離職有薪水、資遣費嗎?勞基法規定10個QA一次搞懂|518職場熊報

試用期約定多久合法?期間可解雇勞工嗎?「試用期」常見3大問題一次解答 | 人資充電 | 104招募管理

你的第一個狀態在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之後
所以明顯違法
第二個狀況要再想一下

又其實工資範疇其實很廣
在我來看說是單純砍獎金比較像是比較緩和的說法
ಠ_ಠ
goose9065: 你知道,有段期間,有很認真在推「試用期不存在」的消息?
差不多,還是馬九九那段時期的事

試用期廣泛出現,也還是近幾年的事情,至少在我在的業界,是這樣
goose9065
ಠ_ಠ:
那是在你的業界
在我貼的三篇裡的第一篇就寫了
勞動部民國86年的函釋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ಠ_ಠ
goose9065: 你想表達什麼?
你這個,我這個噗前面也有放耶?
ಠ_ಠ
我知道早就刪除了
正因為刪除,馬九九時期,才會出現「試用期不存在」的口號

現在,近年來,又開始大量出現試用期不就很怪
ಠ_ಠ
goose9065: 還是,你又想秀你的智商?
lime3373
goose9065: 很遺憾的跟你說~
把第一種狀態“合法化”,就是這次國民黨 牛立委的提案!!

這也是為什麼大家包含噗主和我都非常反對這提案。
你想想連有現行勞基法的雇主,都在跟你凹獎金了(第二種狀況),雇主怎麼會放過“合法”扣你薪水的提案呢!?
goose9065
lime3373:
草案本身還沒有送出
但是在我來看第一個狀況不管哪個狀態都是不合法
https://images.plurk.com/3pqwK29i42UM7rIRrOLBqG.jpg

要凹薪水
現在的法規可以做到凹更多,凹更久
然後立委還很開心的把80%拿掉了,可喜可賀
ಠ_ಠ
goose9065: 現在的法規,不能拗
拗了就違反,(勞基法)第10之1條第二項:「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ಠ_ಠ
goose9065: 你再有這樣的發言,基本就會刪了
ಠ_ಠ
goose9065: 你展現了,小草何謂小草
現代行為藝術
goose9065
資方開出了應聘五萬的職務
但是提出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薪資只有28K
勞工同意了並且開始上班
這到這裡都合法沒問題吧?
ಠ_ಠ
goose9065: 如果他願意拿這麼低,那的確合法

但你看過有人能拿五萬的,接受 28k 嗎?
這就是契約自由的意義
goose9065
ಠ_ಠ:
OK,那現在的狀況就是
試用期雙方同意就好
給薪只要不違反最低薪資就好
到這裡能接受吧
ಠ_ಠ
goose9065: 是
goose9065
所以我說了,薪水可以凹更多
時間可以凹更久,有問題嗎?
ಠ_ಠ
goose9065: 你可以選擇不簽啊
自由契約就是

你有不簽的權利

你是不是那個 brandy5431
不能理解定錨效應的小草
ಠ_ಠ
virgo2437: 不知道
他很喜歡秀他的智商
ಠ_ಠ
他好像也不理解,自由市場機制

需要政府爸爸的鐵拳之愛,才能感到安全吧
lime3373
goose9065: 有問題~因為與應聘時薪水不符~可吿詐欺。
另外,所謂公司的教育訓練,大多都是丟一本書要你看完簽名。但大多數時間都是要你做勞力工作,這樣打8折的薪水何在?
我知道這是草案~在新聞出來後,被一群民眾罵翻後,才說“撤回試用期”牛立委提案。
ಠ_ಠ
goose9065: 題外,我曾經很藍,投過馬九九,然後被 22k 毆打之後,就放棄了
ಠ_ಠ
lime3373: 有時候投票,真的是不是看政黨,而是看整體方向是不是自己要的

傅主席,感覺就是要將立法院大於一切立院,好做操控
goose9065
在這一串第一次彎進定錨效應了,好喔

勞工確實可以不簽,但是對求職的勞工來說
卡在求職狀態越久會越不利
如果所在產業要求試用是常態
老實說勞工的選擇並不多

自由市場機制要有選擇
不是所有人都有這個選擇空間跟機會

另外,如果想要在試用期前後把員工踢走
其實現在就可以用合法的方式做了不是嗎?
lime3373
ಠ_ಠ: 傅主席 當總統之上的位置很久了吧~希望民進黨爭氣的~可以跟以前一樣霸佔主席台來制衡(已放棄 白色的柯基)
lime3373
goose9065: 不行喔~現行法律 試用期(錄取後三個月內)要踢人,比照勞工資遣要給“遣散費”及預告期。
ಠ_ಠ
goose9065: 你是法盲吧。
virgo2437
ಠ_ಠ:不用浪費時間了,把goose9065所有對話全部分析之後
故意曲解法規,混淆視聽:不斷將「自由契約」與「勞動契約」混為一談,試圖誤導大眾,將現行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扭曲為對資方的限制
無視現實狀況,邏輯荒謬:提出的「試用期薪資28K」案例完全脫離現實,無視勞工權益,想合理化對勞工的剝削
重複跳針,無視他人解釋:在面對噗主及其他網友解釋時,依然不斷重複自己的錯誤觀點,拒絕承認錯誤,並使用「綠腦」等標籤攻擊他人,展現出缺乏理性及對話能力的網軍特質
護航國民黨錯誤政策:試圖淡化牛煦庭委員提案的危害性,無視其提案將使「違法態樣就地合法」,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的事實

結論:此帳號發言充滿惡意且缺乏邏輯,目的顯然是擾亂討論、帶風向,為國民黨錯誤的勞基法修正案護航。這種行為不僅傷害勞工權益,也破壞了理性的公共討論空間
ಠ_ಠ
goose9065: 要求試用是常態..?
總覺得馬九九時期的「試用期不存在」口號,超級失敗耶

你其實不如要求:不得使用試用期規範勞工。
ಠ_ಠ
virgo2437: 感謝結論
這樣我可以開始刪他的發言了
lime3373
ಠ_ಠ: 感覺goose9065沒打過黑工 ~不知道黑心老闆有多少吧。
很遺憾的是,我之前打工就真的是22k時期,我是兼職,薪水少到靠背,還是沒健保的那種。同業正職的員工22k-勞健保後,才領一萬多。
lime3373
goose9065: 我確定你不知道~要不要來工廠工廠呀!這邊很多給最低工資沒有勞健保的喔。
lime3373
goose9065: 當你薪水領得比外勞少,做得比外勞多時,希望你能發起罷工遊行
ಠ_ಠ
virgo2437: 他在你結論前面的發言,我不會刪,後面就刪了
lime3373
ಠ_ಠ: 需要排版或語句通順的話,我的也可以刪,只是有點看不下去而已。
goose9065
我覺得與其刪掉
如果還有額度不如把我的話抽出來開一串看看反應好了
goose9065
我怎麼看都是說不贏然後就說我曲解法律
說我邏輯荒謬,卻又扯出明顯違法的例子
說我展現網軍特質,但是有人一直在攻擊我智商

真的笑死
ಠ_ಠ
goose9065: 說真的,我會一直不刪你,是因為,一定有人的邏輯跟你一樣,「既法盲,無視市場機制,又覺得有被規範時,感覺好安心」
為了被規範的安心,這種安全感,就無視被損失多少權益

保留你所有的發言,又能展現其脈絡,所以我才遲遲不刪

因為我有一直叫你小草,你叫我綠腦,我是沒意見
雖然我投過馬九九,因為 22k,還有種種,後面後悔了
ಠ_ಠ
goose9065: 就你不能理解司法怎麼走而已
沒事啦
goose9065
我也貼了人力銀行跟律師事務所對現行試用期的見解
包含能不能調整試用薪資、資遣等等

你們覺得這法案一出會讓所有公司開始使用試用期
在我來看現在其實就能合法試用

你們覺得可以挑沒有試用期的公司去上班
我覺得不是所有人都有這個機會選擇
ಠ_ಠ
goose9065: 但你也無視我說
試用期薪水過低,其實找不到員工這件事耶
ಠ_ಠ
這是最根本的事實,你卻無視
卻硬要提出像「你媽跟我掉進水裡,你會救誰?」那種不可能存在的荒謬性假設
來企圖反駁現有勞基法,和支持 80% 的好處
ಠ_ಠ
欸... 都會想說是被職場 PUA 過嗎?
都不知道自己身子骨可以站直
卻想要被管被規範,來個鞭子 80%,就特有安全感
lime3373
有點無奈的是,台灣勞工蠻奴的⋯不能像歐洲時常罷工抗議力爭薪資。連組個工會都很難。
大家會吵這麼大,也是怕立完法後翻不了盤。
ಠ_ಠ
如果最後集體變成那樣,也不能怎樣。
那只代表台灣大多數人認知,就是想要那樣

外加台灣現在年輕人,要再有太陽花那種衝力,應該很難了
太陽花,除了有理想,還有一種很ㄎㄧㄤ的天真,才能做出那樣的事
lime3373
ಠ_ಠ: 謠傳有個太陽花的消息,大家笑一笑。

當時太陽花衝立法院會成功的原因是~隔壁的台大正在辦 理工學院的國際研討會。
一群碩博士,剛報告完很閒,看到闖立法院的傳單就覺得~這路線不行會失敗,研究後畫了新路線圖,結果真的進去了。然後那群很閒的碩博士生就繼續後面的太陽花運動。
virgo2437
這些跳針者,為了跪舔藍營,無所不用其極,論述混亂到堪比爛泥,就不厭其煩的挑釁你的修養與認知,轉移話題的手法就這幾樣

1.偷換概念:把台灣問題說成是民進黨貪汙,把中共的侵略意圖說成是關心你,試圖以國族憲法來綁架台灣人
2.whataboutism:只要有人批評藍營,就搬出「那美國呢?」、「那民進黨呢?」轉移焦點,好像全世界都跟藍營一樣爛,就可以合理化藍營惡行
3.訴諸權威:動不動就搬出「國際法」、「國際秩序」,好像國際強權說了算,台灣人就沒有自己的想法與選擇權利?
這些跳針老藍男們只在意把大家洗的不耐而無知,讓他踩縫紉機時可以領5毛,看著外面混亂而他感受小確幸
面對『臭蟲論』時,只需一針見血地指出其邏輯謬誤:你意思是,承認自己與那人所作所為如出一轍?這將迫使其直面自身的問題,而非轉移焦點
ಠ_ಠ
lime3373: 太陽花發生時,隔幾天,也有跟著跑過去參觀
大家就在外面各種活動,蠻像大學生社團博覽會,拉布條、大聲公循環播放,還有睡袋,就蠻嗨的
我還有買烤香腸吃

也要謝謝王金平,如果真的要懲治,立法院外面就不會這麼活潑了
ಠ_ಠ
virgo2437: 也不需要教啦
反正我們能爭取時,就爭取,能發聲時發聲
盡人事,聽天命唄
ಠ_ಠ
剛剛心血來潮去 threads 逛,看到巴毛律師的發言,跟 goose9065 的發言邏輯一樣欸
但巴毛很久以前就講過她討厭民進黨,她就不排除是為反而反但不自知,這樣
virgo2437
人性本有喜惡之情,難免會有雙重標準的現象。然而,若是公然攻擊他人,並拒絕傾聽與學習改變,這便是對道德的缺失。

這種行為不僅顯示出對他人的不尊重,也反映出自身的固執與狹隘。我們應該以開放的心態接納不同的觀點,並從中學習與成長。這樣的態度才是真正的人性與道德。
ಠ_ಠ
周立軒 (@victor31429) on Threads
https://images.plurk.com/7HVT3dDWzzU73d6RWIR25H.jpg

什麼都經過立法院????
不會以後預算也立法院吧?
孫中山還活著,真的會哭欸
分院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集權

惡劣的想法是,國民黨幫中國集中權力於立法院,再靠綁樁,讓大家都投國民黨,之後好控制台灣
ಠ_ಠ
virgo2437: 真的
burger5148
預算不是本來就會讓立法院審過嗎?
ಠ_ಠ
burger5148: 不是全部啊
burger5148
基本上中央的預算繞不開立法院啦。
ಠ_ಠ
burger5148: 的確是,哭了
virgo2437
許多中國人對人際關係的理解,往往僅止於面子的層次。相對之下,台灣人對人際關係有較深入的認知與邊界感,通常能有更細緻與深入的理解與處理方式。隨著文明程度的提升,對於權力關係的流動、交互與區分就更為細膩。然而,有些人的認知水準未能達到這一層次,他們傾向於單純化權力的有無(集權),像以為言論自由就是可以隨意發表言論而不需負責。
horse621
lime3373: 台灣勞工蠻奴都是學校害的
horse621
希望不要全當書呆子,教什麼就照做
都不想想合理性
horse621
這種爛法只有資方會想要,勞方根本不會要
horse621
而且這會造成人員流動率更低
換工作的成本變高
horse621
間接造成原公司的老闆可以更靠勢
因為會造成更多員工不敢離開原本的工作,跳去新的

一跳,就要承受少掉20%
除非所有員工都很會跟老闆議價

全都喊很高,讓老闆沒得逃
horse621
例如每個員工來應徵客服都預期想要40000、直接就喊五萬以上
horse621
但偏偏台灣人很奴,有的勞方就故意面試走低新策略要應徵
因為他不缺錢有工作經驗就好
面對這種就變成老闆會覺得,什麼嘛,還不是有人願意法地最低薪水+削弱20%來上班
horse621
然後這種人一定不會只有一個

就真的讓比較價值觀喊價正常的人,更難找工作
更不願意主動條槽
還可以為此忍受原職場的不好問題,只為了逃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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