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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勞基法
其實我是贊成有試用期入法的,但要寫好配套
因為實際上有非常多人以為有試用期存在,並且解僱不用給資遣費
寫好配套就會讓許多新人有那個概念,公司在講所謂的試用期,有什麼東西可以當武器抗衡
而不是什麼都沒有被亂唬一通
當然實際上也一樣會被唬,但會因為有完善配套的情況下獲得相對好的權利救濟手段
一切的大前提再說一次:寫好配套的前提
miso4802
我也是這次立法才知道原來勞基法沒有試用期 結果找了好幾個都跟我說有試用期
miso4802
法源依據有好有壞 希望可以盡量不要讓壞老闆有鑽漏洞的空間
dragon216
試用期早就該入法
ant9790
寫出來就有漏洞鑽,不寫就不會有漏洞
所以目前法條關於試用期是沒有規範,僅符合勞基法就好嗎
但我不太懂如果符合勞基法即可那幹嘛還要再多寫試用期專用的條款
knight5824
身邊很多人都知道沒有試用期,若有人以為有試用期→解決方式應該是宣傳沒有試用期
而不是真的生個試用期條款出來,再砍薪水一刀
覺得有點偷換概念了
garlic9427
有法源是好的 寫越貼近現實越不好被惡老闆騙
南部一堆工廠傳產各種騙術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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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5824: 實務上許多公司就是用試用期在壓低起薪,說等通過再漲幾千這樣
當然我也不贊成 80% 那個亂七八糟的寫法
miso3490
有試用期極端的例子是三個月三個月找人只用試用期還不用資遣費
這也不是什麼不可能
magpie5588
miso3490: 不管修法前後三個月資遣都是要資遣費
你說的是違法例子
miso3490
magpie5588: https://images.plurk.com/5Wo2T5VOMqicY3Of5dD6i5.png
berry1443
knight5824:
雖然法律上刪掉試用期了並不代表不能有試用期
因為法律上沒有禁止試用期

試用期變成了讓勞資雙方共同約定的事項
然後就是你同意、我同意、沒有違法,OK
cow7335
knight5824: 沒錯 應該大力宣導這件事不合法、不合理。

而且要給勞工權利,宣稱有試用期與採用試用期的公司經過舉報可以有罰款或者給予員工舉報獎金。

而不是明著保護人暗地裡是在砍勞工薪水,傷害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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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w7335: 那也一樣要入法,才有法源進行處罰以及有行政罰鍰的範圍
berry1443
cow7335:
那就變成20年來為什麼沒人要動的問題了

實務上不太可能就是
即使是考試合格的公務員也會有半年試用期
一般企業也需要時間觀察一個人適不適合

砍薪水?
現有規定其實可以砍更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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