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原告行為情節並非重大,僅高職畢業智識不足,法律知識淺薄,目前仍擔任警察、未婚單親、1名未成年子女、生活貧困、初犯等一切情狀憫恕體恤,且未經媒體披露而有重大負面影響警譽之情事,情節屬輕微。111年度發生的事應當於該年度懲處,不應至112年度始懲處等語。 ㈡聲明: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19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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