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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nice6927 - 10/12 「林姓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

「在監投票」桃市選委會抗告成功 最高行:北監不必設投票所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受刑人聲請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 法院駁回確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受刑人聲請監所投票遭駁回 中選會:尊重裁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桃選會提抗告,二審今天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即桃選會抗告成功,受刑人聲請設投票所遭駁回確定。

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受到外界矚目,本件假處分抗告案,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受理,14日開庭邀請雙方到庭陳述,兩造律師聚焦爭執能否為受刑人量身訂做投票方式;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評議後,裁定主文為,原裁定廢棄,聲請人聲請駁回。全案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尚未公布裁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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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透過新聞稿表示,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有關矯正機構收容人投票案的終局裁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都予以尊重;由於明年1月13日總統、立委選舉投票在即,選務機關也企盼類似本案訴訟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相關聲請案件,得盡快確定,以利選務籌備與辦理。

中選會說,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宗旨,是統籌及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以及公民投票事務的獨立機關,須依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及公民投票法等法律規定辦理選務,對法院相關裁判相當重視。

中選會表示,因此過去選務機關就矯正機構收容人投票案等相關問題,已與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進行跨部會意見交換,也會持續規劃未來各項投票制度的相關立法。」

「在監投票」桃市選委會抗告成功 最高行:北監不必設投票所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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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獄中投票遭駁確定 法院:無請求權且有損公益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最高行政法院公布新聞稿指出,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所定選舉權的要件等,均須依照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始得以具體化。

經由具有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保障選舉權人得於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從而求得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

新聞稿指出,本件經審查結果,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其戶籍所在地,性質為管制封閉場所之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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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合議庭指出,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果暫時准許聲請人(林姓受刑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未准他的聲請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

最高行指出,選舉應採無記名、秘密方式投票,本件若准林姓受刑人的聲請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如由林姓受刑人1人在台北監獄投票所投票,違反秘密投票;且因林姓受刑人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的目的,其另行提起的本案裁判也隨之失其意義。

合議庭指出,本件林姓受刑人未釋明其本案勝訴的可能性較高,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其聲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原裁定准許明顯有誤,桃園巿選委會抗告,為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駁回林姓受刑人的聲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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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聞稿提到,矯正機關收容人(含監獄受刑人)等各種特殊情況選舉權人應如何及以何種程序保障其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乃至包括立法者將如何看待,並預防在此封閉管制場所發生妨害選舉權(公開及公平競爭的特定行為),而為周全的保障,此屬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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