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Lei
@aotklaw - 點進去看前覺得很奇怪,點進去後覺得蠻合理(如果報導內容無誤
↑前篇
那篇報導用詞不是很精確,不確定是不是受訪者口誤。總之,在這邊科普一下:「假執行」和「假處分假扣押」是不同的東西。
律師Lei
「假執行」,目的是在於避免判決確定前,可能會難以抵償所設置的制度,法院會在同一個判決裡面做決定,只會拿到一份文件。

「假扣押、假處分」是所謂的「保全程序」,這是指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為了避免日後沒辦法執行(可能會脫產)所設置的制度,需要另外和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所以加上本案判決,會拿到兩份文件。
律師Lei
這兩個制度最主要幾個的差異在於:
1.證明程度不同:
假執行,依法可以不釋明,直接跟法院說「我願意負擔保金,請准我假執行」,法院也會准,這也是最常見的做法。
所以很少看到法院在假執行的判斷上,真的去看是不是「現在不執行,以後拿不到」

但假扣押和假處分,需要提出相當之證明才有辦法說服法院,所以有一定的門檻。擔保金不能夠取代這個證明義務。

所以如果去找判決或裁定,會發現准假處分假扣押的可能不多,但准假執行的,只要是原告勝訴判決幾乎都有。
律師Lei
2.執行結果不同:
假扣押和假處分,作為保全程序,能做到的就是先扣住,但東西不會跑到聲請人這裡來。
假執行,可以處分財產,所以如果是金錢,就會移轉過來,也可以拍賣對方財產來支付應給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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