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淡水警員藉辦案收賄 判刑12年2月定讞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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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警分局偵查隊警員蔡至恩利用受理性騷擾案,與胞兄蔡至儒向許姓男子索取金錢得手。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2年2月,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蔡至儒因與胞弟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一二審均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也駁回上訴定讞。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時任新北市警局淡水分局偵查隊警員蔡至恩於民國110年受理女子控告許姓男子於健身房涉嫌性騷擾案,未依規定立案,即以不實案號與資料向健身房業者調取許男個人資料。蔡至恩後來發現報案女子說詞反覆,無意經歷繁瑣司法程序,且私下探詢許男,發現許男不想讓妻子知道此事,因此藉機索取新台幣60萬元,並得手其中10萬元。蔡至恩、蔡至儒犯罪事證明確,考量蔡至恩敗壞官箴,腐蝕民眾對國家犯罪偵查體制的觀感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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