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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偵辦大事記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 依貪污罪起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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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元,台北地檢署2度傳喚高虹安說明。歷經8個月偵辦,檢察官今天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

資策會告高虹安背信 北檢公布不起訴理由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北檢認犯後態度不佳 資策會背信案不起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台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案,認為高虹安財力豐厚卻貪圖小利,壓榨助理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30元,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等罪起訴,建請法院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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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預算、『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預算。每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每月8萬4872元。每名委員有每月7萬9072元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

此外,高虹安領有立法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給糸網路媒體公司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

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北檢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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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查出,高虹安將這些款項用在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甚至高虹安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等個人使用。

北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原高虹安辦公室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助理王郁文、陳昱愷等5人。

至於高虹安男友李忠庭被控詐領助理費部分,檢方認定李忠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領有助理酬金,但他的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高虹安擁有傲人的學經歷,曾擔任鴻海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委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竟分毫不用問政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權勢的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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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高虹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給助理,請法院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

被告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請法院予以減輕其刑,並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另外,資策會認為高虹安在資策會任職期間,因職務研發成果取得專利,專利申請人卻不是資策會,資策會向北檢提告高虹安涉嫌刑法背信罪。北檢認定沒有積極證據認定高虹安有背信等犯行,將她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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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ole - 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並公布本案偵結的10個Q&A。

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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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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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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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支出等問政費用?

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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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30元。

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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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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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助理的理由?

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我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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