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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用白話談談抄襲:
為什麼說抄襲沒有罪,沒有犯法?
感覺噗浪上太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在很多事件中大家認為有問題,法律人反而覺得沒問題

包含常常會炎上的描圖之類的疑問

隨便上一些爭議tag

老高 原神
(結束前勿斷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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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件事:法律沒有所謂的"抄襲"一罪。
取而代之的有各種智慧財產的專用詞,舉凡重製、散布、侵權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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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文一言以蔽之,法律要認證"抄襲",說白了就是
假設A"抄襲"B
1.會讓大家"以為"B就是A。B把A的這個人格和品牌等直接取代了。
2.把某件廣泛而籠統的事務聲稱自己所有並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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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情況比較容易理解。
從單純的描圖來舉例。假設A描了B的作品某個人物的輪廓,但改了顏色、改了配置、改了構圖,任何特徵都不是那個人物,並聲稱不是這個角色。
即使它描到重合,只要看起來明顯是不同作品,即不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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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A的圖已經相似到大家會覺得是B的作品,讓大家誤以為是B而買單,這就有可能達成侵權。當然,直接聲稱自己是B一定是穩ou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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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換個角度解釋。A創作了B作品的"二創",聲稱這個人物是B的人物,其實是構成侵權的。是的,二次創作是侵權行為,只要B不允許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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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的情況即是保障所有籠統動作,以確保人類的進步。比方說,大家都會走路,你不能把走路這個動作申請為自己所有。這件事情上升到所有技術、即使有某種特殊的貢獻,申請的專利也是有年限。因為這樣才能保障人類的進步。每個技術,包含操作,包含玩法,包含敘事口吻等,都不在保障範圍內,所以模仿完全是合法的。可恥但合法。除非─它對外聲稱是自己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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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件事,回到老高事件。
原影片主的資料是別人的,所以它也沒有著作權。
老高把那個影片的資料重新說一次,原影片主也無權告訴。
模仿口條、逐字照念(雖然這方面有點見仁見智),但觀眾並不會把老高誤認為該創作者。或許有人會說這樣是不是不公平?
是不是只要有人技術更好、更出名,就可以把人的特色直接學來而沒事?
是的,誰叫他更好更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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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件事情能告老高的,只有原始資料的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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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東西再補充,應該還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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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r9370
可以留言了嗎?
wolf3353
噗主是做智財的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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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r9370: 可以了,我只是大概講講事實上還有滿多細節的不同,但好像沒有很完善所以先留位置
pizza5839
所以法律沒認定就不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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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3353: 不是專做智財,但受理過侵權案件,其中包含有作者控告某遊戲公司的宣傳圖描摹自己的作品輪廓,也有發生過同類型產品的外型被控抄襲(功能不同,學了外型),還有抄襲別人的海報得獎的案件等
但這些其實最後都是不起訴,不然就是和解或不了了之居多。但還是有幾件被判賠的。
案例一:把網路找來的版權物拿去做店內裝潢和傳單(改了一點點地方)
這個其實就是重製,大家會以為真的有合作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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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個露營組合套組的廠商外型過於類似,品牌甚至只差一個字,整體模仿很像,被外國廠商跨海求償,擔任了被告方的法律諮詢…這個真的…很多台灣人以為是外國品牌代理就買了…最後解決方式是徹消產品然後跟他們真正的代理商合作轉正…所以我不方便講是哪個牌子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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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zza5839: 我只能說法律沒有抄襲一詞,但道德上,或許是抄襲沒錯,只是沒有辦法驗證了,變成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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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百科講的東西不正確,因為它裡面所有他覺得是重製改做的部分都是屬於客觀人本能動作,請他自己來告告看就會知道事情根本不是這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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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知道只要重新描過一次,如果意象不同也不能被當重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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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那些條文要成立的前提:
老高說我是作者,這是我原創,都是我自己去找資料。
講難聽點,要是老高這個能被影片製作者告成重製,那麼
翻唱歌曲的影片都不能上了。
跳舞的不能跟著照跳。
任何有sop的教學不能分享。
pizza5839
所以一般來說普遍大眾的法律知識真的很低下
別人說抄 別人說罵就跟著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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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關鍵點在於,原影片製作者也是引用別人的資料說書,然後老高直接用他的內容,用自己的方式講一遍。
跟你說吧老高自己也是在走這塊的,他完全知道怎樣可以避嫌,哪裡有灰色地帶,他的內容出處很多都有提,問題就是卡在這裡。
學人講的內容重講一次沒辦法說他什麼,除非那個內容是該影片上傳者的原創,然後老高沒有說出處並且說是自己原創才成立
我說過很多次了,可恥但不犯法,就是這麼回事
不過有一個機會是可以搞老高啦。
試圖聯絡原始資料作者向youtube檢舉侵權或許可以吧。只要三次他的頻道就會掰掰了,所以加油吧
duck1486
剛好看到有噗在說三麗鷗二創
所以其實只要沒得到官方允許
畫三麗鷗的人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抄襲)囉
beer9370
pizza5839
beer9370: 他不是撤銷了 所以不構成啊
beer9370
台灣法律規定上傳翻唱影片需要授權
(七) 如果沒有營利,翻唱流行歌曲需要取得授權嗎?
pizza5839
我記得翻唱的話要包含自彈自唱
beer9370
pizza5839: 因為sony其實不能主張巴哈作品的版權
古典樂,如果用現在人的用語,都在翻唱
如果有人取得版權,其實翻唱者必須取得授權,才能上傳影片
beer9370
pizza5839: 不自彈自唱,是因為伴奏的使用權,還是重製權之類的
beer9370
(更正)必須自彈自唱
pizza5839
beer9370: 你說古典音樂 其實如果超過100年也就沒那個限制了
beer9370
噗主還是只講自己碰過的那些範圍吧
beer9370
pizza5839: 好啦
智財局的網頁在這邊,自己去看
(七) 如果沒有營利,翻唱流行歌曲需要取得授權嗎?
pizza5839
beer9370: 跨國界適用?
ham3901
pizza5839: 不適用,我記得每個國家的版權都需要各自申請
cod9393
噗主說的是真的。讓我想到前陣子鬧很大的人2抄襲:他直接把大量別人的梗照搬用自己的畫風畫出來,裡面也抄到不少台灣作者,後面是一個都告不成(最後搞倒人2的事跟抄襲無關),因為他重畫一遍了別人也不會誤認成原作,梗也是公開的實事梗等沒有版權疑慮,最後只能靠聯合抵制…
cashew3433
人2是真的很有印象 原來最後沒告成嗎!?
cod9393
cashew3433: 是別的事情才讓他道歉,但不是圖抄襲……
cod9393
就我的理解,不能怪法律不完善,而是假設他真的硬性規定各種抄襲的定義,很大機會會傷及無辜和扼殺進步,所以這個真的很困難,目前法律保障的智慧財產還是著重在避免仿冒,被人以為是某個品牌而買下
horse4522
想到最近遇到在說營業秘密的講座
怕離題簡單說,有段提到
技術性資訊的營業秘密
也會較高標準的判斷是否為公司的營業秘密
避免過度保護或解讀該項技術
造成市場競爭偏頗
及專業人員的工作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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