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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破壞金融關鍵設施最重關7年 危害國安加重 | 產經 | 中央社 CNA

立院三讀經濟部轄管6法案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 | 產經 | 中央社 CNA

立院三讀 破壞交通醫療通訊設施若危國安加重刑責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大修法 2月海纜遭切斷是關鍵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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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22部法案,法案與成立全民防衛動員署、調整兵役制度、大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等,都是為因應中國武力犯台所做的準備。

2月初台馬海底電纜遭中方切斷加速了法制面的進程,22法案總共涉及8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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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以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2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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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有關金融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金管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3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也都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增訂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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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論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或期貨交易法的修法,三讀通過的相關修正條文中都一致性規範,包括規範虛擬侵害行為,對於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包括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在內等結果,惡性重大有嚴懲的必要,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

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這次有關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也引入未遂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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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經濟部轄管的6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6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三讀條文包括增訂電業法第71條之1,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100萬瓩以上水力發電廠、120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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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及第55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石油管理法第38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水利法第91條之3及第91條之4,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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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自來水法第97條之1及第97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今天並三讀通過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增訂條文中也都有一致性規範,包括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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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這次有關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也引入未遂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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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強化交通、醫療、通訊等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危害設備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危害國安加重罰則。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過有關交通、郵政與資通訊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包含交通部主管的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的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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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項法案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並區分實體及資通系統的違法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層級化處理。

以民用航空法為例,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方法危害航空站或助航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有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1/2;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郵政法雖未有致人於死和致人重傷條文,但明定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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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有關醫療健康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包含衛生福利部主管的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3項法案修法結構相同,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層級化處理。

以醫療法為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設備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危害國安加重刑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危害情形釀災,加重其刑至1/2;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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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中國武力犯台,總統蔡英文2020年連任成功後,展開一系列準備工作,從成立全民防衛動員署、調整兵役制度、大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等,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22部法案,也是重要的一環。

政府高層針對強化關鍵基礎設施,無論是法制面,或是擴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早已討論多時。

據了解,今年2月初,連接台灣和馬祖的兩條海底電纜,遭中方的漁船和貨船切斷,令政府高層驚覺,若不加緊腳步,未來恐難以因應,因而加速了法制面的進程,此項工程就落在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頭上,由他統籌並盤點現行法令.隨即在4月,將涉及8個部會的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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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送至黨團政策小組之後,執政黨籍立委均表達支持。不願具名的民進黨立委轉述指出,此次修法的概念很單純,也就是針對關鍵基礎設施,不是處理深度防禦的問題,也沒有跳脫太多的框架。

他表示,由於以往沒有就關鍵基礎設施做一致性修法,不但罰則低,也未明確納入『關鍵基礎設施』的概念,即便認為有些重要的民生設施,有必要拉高到國安層級,但過去並沒有做系統性的處理,且僅以普通刑法的罰則,且定義不明,一旦遇到特定案例,構成要件能否足以定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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