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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關於言論自由的主張,有機會替歧視言論辯護,當中最有名的應該來自彌爾的《論自由》。

照彌爾觀點,除非一則言論會造成「立即、直接的傷害」,例如有效的教唆犯罪、音量大到會破壞耳膜之類,否則不該受到公權力的干涉。因為,就算你面前的看法骯髒醜陋、令人髮指,你也應該要用言論市場上說理的方式擊敗他,而不是使用公權力噤聲它。

以上述看法,我們似乎也不該用公權力干預上述惡搞的政見,因為若以最小心謹慎的觀點看待,我們就不能排除說:就算它們整體看來令人髮指,但依然有可能包含了某些值得我們接受的意見。

不過,這是否適用於台大經濟系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呢?

為什麼台大經濟的惡搞政見傷害了言論自由?

異見的自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 安東尼.路易斯 | Readmoo 讀墨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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