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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兒少安置機構林姓主任涉猥褻收容少年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未採信少年說詞建議不通報;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提供林嫌法律諮詢。監察院彈劾2人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姜、侯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可上訴。被害少年在1年8月間於安置期間遭林嫌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少年告知伯父及社工後,被林嫌知悉,林嫌逼迫少年寫澄清書,少年不從遭林嫌毆打,期間少年雖大喊救命,竟無人理會。姜麗香獲報後,透過侯弘偉聯繫當時洪姓主任調查保護官請洪女協助訪視。洪訪視後不相信少年說詞但其他2名保護官訪視少年後製作輔導紀錄陳送姜麗香並告知少男身上有傷。姜並未公平審酌所取得資訊仍擬具決行意見及法官意見書,表示個人不贊成通報。侯弘偉知悉此案後與林嫌傳遞訊息或予以寬慰,或附和林嫌委任律師的意見,直接觸及刑案事實核心攻防,形同提供法律諮詢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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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弘偉知悉此案後,陸續與林嫌傳遞訊息,或予以寬慰,或附和林嫌委任律師的意見,直接觸及刑案的事實核心攻防,形同提供法律諮詢,甚至把保護官通報的內容概要告知林嫌,被檢察官以洩密罪簽分偵辦。
男子涉持啞鈴弒父遭起訴 北檢第2件國民法官案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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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院洪幸前主任調查保護官,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報復對象個人資料洩漏予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出具認知有誤且對林嫌有利之法官意見書,未持平公正判斷所掌握訊息,違背司法人員通報義務,有違法官倫理規範;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因姜麗香法官告知而知悉林嫌涉案後,未遵守職務分際頻繁與林嫌接觸,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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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幸違失部分,其在知悉林嫌遭控涉嫌性侵害後,故意將職務上知悉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公文書及書面資料,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嫌,並將G保護官訪視少年之相關資訊,以及D保護官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故意洩漏並提供予林嫌,以查察報復對象D保護官有無差假申報不實。洪幸因與D保護官有職務嫌隙,基於報復將少年及D保護官之個人資料不當洩漏給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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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與父母同住於新店區安康路,鍾男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許,疑因購買便當問題與父親發生爭執,當天傍晚涉持啞鈴敲擊父親頭部,導致鍾父頭部有開放性外傷而當場休克死亡。鍾母當天晚間回家時發現後,報警處理。依國民法官法規定,除了少年犯、毒品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其中,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自115年施行。

23歲李姓男子去年酒駕與其他2輛車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北檢今年3月8日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李男,這是北檢首宗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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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耀男與女子在台北市認識,也坦承有帶女子到官舍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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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姜麗香及侯弘偉法官職務,分別轉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並裁定停止其等之法官職務。茲將判決及裁定要旨,分述如下:

一、本件除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外,並依職權為停止職務之裁定。

(一)判決主文

姜麗香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職務編號A320800)。

侯弘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職務編號A320800)。(二)裁定主文姜麗香、侯弘偉均停止職務。裁定交付安置少年甲男(91年1月生)在臺東縣臺東市A安置機構輔導。甲男於109年8月25日透過其伯父B1向士林地院調查保護官G反映遭A安置機構主任林○宇以「打手槍」方式涉嫌性侵害。姜麗香獲報後,本欲聯繫臺灣臺東地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111年度懲字第12號姜麗香、侯弘偉懲戒案件裁判說明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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