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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為與評鑑及換照之評分基準一致,於107年2月8日全面修正為(40、20、20、10、10)/100,即(24、12、12、6、6)/60。是以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自此即應準用107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標準,不容被告另行發布行政規則以代之。被告109年11月1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通過的109年換照評分表關此未來6年營運計畫60分部分(25、15、10、5、5)/60的評分比重,不能發生取代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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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09年11月1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通過的109年換照評分表關此未來6年營運計畫60分部分(25、15、10、5、5)/60的評分比重,不能發生取代之效力。則被告委員會109年11月18日之審議,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60分的5個審查項目,卻以109年換照評分表(25、15、10、5、5)/60為評分比重,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第3項後段規範之評分基準,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容已造成該5個審查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所憑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無從推算回復,原處分自於法有違。至原告所述換照諮詢會議程序瑕疵等問題,不影響被告委員會議因實質審議所作成意思決定之合法與否,裁判要旨:原處分撤銷。被告就原告民國109年6月8日之換照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事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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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至請求命被告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被告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被告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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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者將職司廣播、電視事業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之被告設計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旨在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之指揮與監督,使被告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考量被告經由多元專業委員組成之委員會,透過合議決策模式,及對外公開資訊、徵詢意見或舉辦聽證會等公共參與程序,對於具體個案所作成之決定,因具備多元專業性及民主正當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固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但並非被告本於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或決定即可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於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程序等節,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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