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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不公開的公聽會
只能盡量打,真的是沒辦法逐字
ಠ_ಠ - 摸摸魚!反歧視法公聽會!!!請等我記錄完再發言!! #跨性別

⬆️其他文字噗
掰噗~
你怎麼會這樣想!? (p-un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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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今天與會團體是不是一樣的
SG
不知道看到公聽會兩個字我就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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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 會議內容更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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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第一次看線上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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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覺得音訊有點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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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有發文給公民團體跟訊息公開在人權大步走的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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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內容跟前一場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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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網站有平等法專區,放重要訊息,去年12月的研議放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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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收集外國的立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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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跟建議都會公開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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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程序有做調整,18號參加的人也可以參加這場,所以延長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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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感覺正常了,畫面跟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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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意見及會議意見都會公布在行政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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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目前40位,線上77位,議題1先開放現場3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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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題前提出問題:
1.公聽會沒有個人隱私權及影響權的問題,跟透明法相悖,認為不需要取得個人隱私意見(回覆是認為沒有違反,因為會以文字公開)
2.每個人盡量發言次數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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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1:
線上發言回音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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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基金會:身障者的壓迫存在,身心障礙者務必列入,列舉式條例,具體明確的法案,身心障礙認定不應以手冊為主,因為有空窗期,單耳單眼受傷可能沒辦法領取,希望參考英國可以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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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愛滋:禁止歧視特徵,想知道我國的執行狀況,而且只有4個國家有立法,我們現在有必要立這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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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二中學生:兒童是不是就是一個不利群體,年齡是不是可以CRC充分討論(提到性侵、懷孕、性別認同),相關定義共約內有明定,是不是應該可以參照共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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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盟律師:重要是怎麼讓社會認識跟承認系統性壓迫跟歧視,加害者不知道或不認為自己正在歧視跟壓迫,主管機關應該去注意。並且應該採例示,法律採列舉新的歧視可能不受保障,就要帶去憲法法庭,可能反歧視法會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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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同心會:(您怎麼聽起來很像故狗
1.處境不利的群體身份,逆向歧視
某些特徵需要條列式規範
(太長了到底重點是什麼)
予惜❥想24H躺在床上睡覺
律師事務所那個就是伴侶盟的律師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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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目前不只4個國家有平等法,只是為了討論先列舉4個,像歐盟就有相關規定,所以歐盟國家都會有相關規定
提出草案也是為了讓大家更聚焦,立法還是要經過社會討論,目標是在2024年前把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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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惜❥想24H躺在床上睡覺 : 原來 我前面的單位沒聽清楚,只聽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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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序聯盟理事長:可以保留列舉,根據身份做開放性保留,要定義本質上跟不利群體,被認定不一定是本質上的不利群體(藥癮跟自我認同),憲法有提到公民,但認為只包含要是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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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聽到)黃甫:法規應採例示,例如非二元性別的人也可能被歧視(提到玫瑰少年)等較新的議題,認為條列式會太僵化而被排除在法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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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清楚)理事長:
希望公聽會可以在其他縣市多開幾場
禁止使人致命的歧視應該先列入(例如被墮胎的胎兒),應保障胎兒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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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目前有20個法律,就業服務法有18個特徵,憲法列的5特徵是例式,兩難是國際規範希望是開放式,但很多國家是列舉式,目前還在研究為什麼有這個差異,那就業服務法的18個是不是要照搬,還是說會有分工關係,還是是不是要用其他法律,希望大家可以多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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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發言:
(沒有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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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線上發言:
(也沒有聲音)
(有聲音了,但回音太大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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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發言都沒有聲音欸 現在緊急聯絡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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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被嗆設備跟時間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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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改成如果發言聽不清楚的話就用留言區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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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應該要以現場的發言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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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換主席
哇好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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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發言:反對開放性,首先要先定義系統性的壓迫,所以要定義受保護特徵,如果不列舉詳細特徵,可能會造成特徵規定混亂
SG
為什麼每場公聽會都聽起來非常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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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2:
主席:過去對於平等要去是公部門,現在可能會牽涉到私領域,所以要討論哪些私領域可以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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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協會:
身為障礙者,在生活中也遇到許多歧視,層面非常的廣,如果用負面表列會不會比較好?是不是用「哪些不算歧視」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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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婦女:
教育、就業、住宅等須注意宗教信仰不被迫害,整體論點跟線上發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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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希望不會削弱原有管道的基本法,如果有優先問題可以先用特別法,提到身心障礙婦女產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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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鋒關懷協會:
LBGTQ+現在已經不適合歸於不利團體,因為他們在國外已經很重視,很多立法政策都按照他們的期望進行,而且國內也已經通過通婚
而且國內調查有瑕疵,因為負責的調查是相關團體,而且問卷內容不主觀,且統計圖表缺乏可信度,缺乏母數即可容許誤差
立法前須觀察國外立法後造成的逆向歧視(提到蛋糕團體跟支持兩性性別的人被趕出去或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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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發展協會:
歧視就是差別待遇,但自由社會中當然會有差別待遇,因為有人際交往跟租賃,提到限女、特殊節日限種族、基督教被裁罰、跨女希望自己被當女性所以控告歧視,避難山屋跟廁所可能會被性別歧視影響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所以歧視法應局限於公部門設施,民間設施不應該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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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self ID:
允許適度的差別待遇
針對婦女的保障都有統計數字(男女),然而針對性少數族群,他們數據無客觀統計,若要納入應該要基於更客觀的統計
跟對生存、工作都呈現有團體(聽不到)可能會侵犯(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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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次很多團體都提到了跨性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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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其實現在部分法律已經有管到私人契約,像就業跟婚姻都有保障到性少數,人權工作承諾中也包含性少數的平等跟不歧視的考慮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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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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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兒少協會:
我們服務兒童,在歧視定義上盡量要求平等,但一些偏鄉的小孩可能沒辦法這麼平等,雖然國民教育法……(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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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發言:
歧視可以納入國內發生過的歧視訴訟,要定義直接歧視跟間接歧視
要有適當的言論管制,尤其是媒體報導內容,常常將疾病跟犯罪結合
性少數團體仍然屬於不利群體
(時間到)
性少數團體已經被賦予權利,但在台灣社會可能還是被結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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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抱歉我剛才誤會了你還有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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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關懷協會:
身心障礙者家屬也會被貼上標籤,他們是不是也應該被納入保護
同意律師,認為社會大眾應該被教育
如果個別身障者有所成就,是不是不應該一直強調「特殊生」,如果一直強調是不是也有歧視
倡議過程中可能被攻擊,是不是也算被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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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精神)協會:
整體上提綱不清楚,會議沒有共識(包含一堆內容)
提到現狀跟法條定位,認為系統歧視很好定義,政府帶頭歧視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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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眾多會互相影響,可能會造成新歧視,如果沒有處理好可能會造成更大問題
性少數群體多樣
生理女性的如廁跟性別友善環境品質不齊造成問題
言論自由,是否要定義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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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社工系:
不同族群面臨歧視不同,要明定脈絡
微歧視應該要納入平等法中(主要提到原住民)
集體權的權利應該也要被納入(原住民狩獵)
平等法有立即的必要性,微歧視會造成身心狀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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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光協會:
逆向歧視通常指說強勢團體被差別待遇,這必須受到考慮(又提到性少數仇恨,還有父母的監護權跟變性、墮胎手術、學校討論遭性少數霸凌、宗教團體認為只有兩性被控告、中國配偶因身份問題被歧視)
言論自由、集會遊行都需考慮文化狀況,如果不是針對個人不應該被納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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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協會:
議題3:不平等和歧視是不是意識型態掛帥,隱形歧視是不是更主觀的狀況,醫療狀況可能提出高危險群體,這樣算不算歧視,專業狀況跟歧視哪部分更放在前面
所有聲音是不是都能被聽到?是不是某些群體的聲音會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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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中心:
優生保健法內容鼓勵墮胎跟結紮,中研院委託的歧視定義裡面雖然有定義
房子租給誰不會被判歧視?
原住民或跨性別,雇用哪一個人才不會被告?
(提到如果統一言論但沒有行動算不算違法)
認為平等法需要收集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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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的發言我真的很容易抓不到重點)
回應議題2跟3
在政治跟公共參與,應該是要保障不利群體,應該要充分諮詢不利群體
反歧視法使用指南提到拒絕提供被歧視後的救濟補償、防範報復
機構化也是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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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提到種族歧視中被提出的「歧視的自由」,補充了少數族群只是想被當平常人,當然平衡還是很重要
(聽起來好左運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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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發言的聲音都太斷斷續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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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生命教育協會:
針對兒童教育、權利討論,2018年做過調查,當時8.5%遭受歧視,國高中生在學校內的言論有時候會被稱作歧視而消音,是不是可以針對這方面去做調查
(主要是在講稱指歧視性言論會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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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婦女:
應有例外情形:保障宗教自由、集會遊行權自由(包含口號標語)、學術自由、新聞自由(報導、採訪、轉播,未針對個人就該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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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
講解宗教信仰為什麼被差別待遇,18條人格權,國家危機狀態時宗教不被限制等
消滅定義包含團體獨特性跟歸屬感的抹除
(但這個很危喔)
性別平權之後宗教神明成為是否被改名,像關聖帝君跟娘娘,會不會因為稱謂不夠中性而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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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法承諾的不是人民
平等不可以因為某些人的權益迫害他人
禁止國家對人民差別待遇
提到仲介法跟平等法是不是差不多的東西,平等法除了網路以外包含所有言論,是否會造成更大的寒蟬效應
提出幾點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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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盟律師:
「性少數不是不利團體」這種言論不能溝通
提到跨國婚姻跟收養
提到跨性別跟雙性人不被錄取
提到師長用信仰迫害跨性別(我猜ㄇㄇㄇ)
這些都不是意識型態
請主管機構是針對偏見或群體,直接打翻一群人的狀況會有問題
(自介嗎)
宗教不得無限上綱
(自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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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沒聽清楚):
讚同律師發言,歧視行為包含開玩笑的方式,希望可以規範,以免傷害到同志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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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聯合會:
要教導大人跟兒少對話
1.先定義歧視
2.不利群體是什麼
租屋歧視也應該被討論,這個法過了以後房東真的會被保障嗎
去年也有提到平等法討論需要很長時間,是不是要考慮2024這個時間訂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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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兒少仔細代表:
針對校園補充
進行差別待遇,現在各種不平等的平等也可以列入規範,現在合理的差別待遇已經很成熟了
希望可以以憲法先列舉後開放
開玩笑行為無法因為被口頭上教導而被教育,多數學生會以事實上(暴牙、智障等)的方式嘲笑其他學生
抬重物只找男性也是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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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提出某個人被歧視之後會不會被未審先判
會導致大家不敢說話
希望審理過程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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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證方面建議由警方收集,因為不利族群很難獲得資料
輔助訴訟引入司法仲介者(語言治療、社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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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國一直很抗拒平等法
各國制定多基於聯合國跟歐盟的壓力
加拿大有審裁處是以律師組成而非法官
舉證責任變成被告須舉證
1.要有法官
2.非以個人感受或考慮環境對話
3.舉證依循法理
4.講同性戀蛋糕案子總共花了1400萬新臺幣
5.執法濫用也許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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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光協會:
救濟方式是否強制執行或僅賠償
廠商只要有合理理由就不應該被算犯法,而且非影響生命危害的道歉即可
要有具體侵害情節才能賠償
如果廠商有悔改就不適合賠償
如果用復仇的方式去帶動這個法律是不合理的
不建議設立專門的公益團體,只要政府提供資源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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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同心會:
不宜降低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不建議累積金額也不建議一罪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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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self ID:
真正被歧視的人可能沒辦法參與此公聽會
提到婦女被歧視
提到反歧視法一定會管制言論自由跟創作自由
提到殺人犯的權益(嚴格的舉證過程),那歧視話語為何可以不舉證
性騷擾也要舉證,為什麼歧視不需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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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放棄紀錄線上的發言
Anki_安起
麥炸到噴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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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發言:
基層消防員被騷擾,但派來的調查委員性別意識過底,若有相關措施,派來的人員要慎選
【優質男山姥切齋藤❤雲豆】伊雪
耳朵要爆炸,感覺聽到快流眼淚(耳朵不舒服
【優質男山姥切齋藤❤雲豆】伊雪
線上發言好像有些都在旁邊留言處文字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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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大聯盟:
平等法草案會讓人民害怕,歧視定義籠統,且最高罰鍰150萬
差別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
間接歧視更不合理,人民還要負責判斷表面中立或實質中立
1.歧視定義要加入規範
2.間接歧視不該列入
3.列出防範機制(濫訴或濫權)
4.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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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聯合:
還是要有差別待遇
生理男跟生理女的空間還是要有區隔(提到未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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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當中
無法辨別是否不利群體的人是不是會造成各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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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
平等法未採取刑法,舉證的舉例是不對的,應採民法藉由爭訟
通常迫害者會在權利跟地位較高,所以要降低舉證門檻
交織性歧視(性別+其他狀況)
逆向歧視不屬於歧視,你覺得是歧視是因為權利被剝奪了
【優質男山姥切齋藤❤雲豆】伊雪
想多了,都是相對剝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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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家長協會:
障礙學生告學校未提供無障礙設施,要求學生跟學校舉證,由這個案例可以判斷應該要求原告跟被告都要舉證
第三方的認定非常重要
救濟狀況要看案例,而不是只停留在現金補償
不限於民間對民間,也有政府對民間
言論自由要有限度(提到宗教信仰的輪迴之類的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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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惜❥想24H躺在床上睡覺 : 請問之後可以借我放進內文嗎
予惜❥想24H躺在床上睡覺
IAMMO▪️努力經營 : 可以,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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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fus0616
降低舉證實在太可怕了,文革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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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開放性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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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兒少代表:
長期、嚴重才會立案,所以不希望加重被害者舉證壓力(以霸凌跟虐待為例)
潛在歧視、偏見可能造成身心風險,希望可以列入研究
網路風險監測內容,看是不是可以納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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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前不成熟
國外的人進來指點台灣政策,說不要崇洋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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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
平權措施提綱比較像處理相關部門
是不是立專責機構,及機構的任務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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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是多元的,價值觀不同
政教分離,宗教不應迫害別人,政府也不應該規範宗教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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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聯合:
歧視法散佈在其他法,若原本法成案不足,是不是以修改原法為主
應該以教育為優先,教育部有相關團體,衛福部有在編列相關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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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啦這個爆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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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self ID現場跟網路都有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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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人權:
歧視是教育出來的結果,成立平等法會不會造成草木皆兵?此時此刻單獨制定平等法有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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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最後用自由言論作結(提到轉型正義)
【優質男山姥切齋藤❤雲豆】伊雪
然後他們現在要做另一種白色恐怖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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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說大家不用這麼擔心,因為這是主管部門需要權衡的????
【優質男山姥切齋藤❤雲豆】伊雪
國外屍橫遍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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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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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有餐盒可以領取 (rofl) (rofl)
ffnc
主席說是「平等與自由的權衡是政府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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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得填意見表喔
我要去罵主席說民眾不需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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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nc : 政府會做國外還炸成這樣當人民第一天罵政府喔
貓婷♦️雜匯貓鍋
政府會權衡(看向最喜歡號稱自由和平等的美國)
政府會權衡,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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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螢幕錄影跳掉了,所以只錄製到前兩小時跟後面半小時左右
rufus0616
真的覺得國外月亮是圓的呢,沒看到國外施行一堆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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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小夥伴複製到的線上發言:
洪小姐
你好,我是一名全職媽媽,敝姓洪。
女性因為天生的生理因素不希望被生理男性碰觸或觀看,在外租屋與住宿時為了安全與安心感也會找尋純女性住宿,請問這部分會被平等法嚇阻嗎?例如一名女性徵室友時講明要是生理女性,來合租的人卻是女裝戴義乳的人,後來對方在家著貼身服裝時才發現對方下體有明顯凸起,請問如果請對方離開算不算歧視?還是算是這名生理女性被欺騙了只能忍受害怕與一名騙人的生理男共住?
純女性空間不接受有陰莖的人進入,請問算歧視嗎?例如女性洗澡間、女性裸湯、女性更衣室請問會不會被告歧視?
經營個人美體美容工作室的女性會因為個人安全而只接生理女性客戶,請問平等法會不會對他們造成影響與衝擊?
如果以上狀況都被平等法壓制懲罰女性,那是不是忽視與歧視這些天生沒有陰莖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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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芯:
針對議題一、禁止歧視的特徵
有兩點意見:
1) 根據今天的題綱,在這四個國家中,加拿大所列的 「禁止歧視特徵」是最多的,最少的是德國。然而我 們收集的資料發現,加拿大因這個法律所發生的爭議 性訴訟案件蠻多的,極為擾民,而相較之下,德國案 件少些,社會動盪較小。或許「禁止歧視的特徵」不 是列得越多越好,反而應當謹慎,避免對人民的生活 衝擊太大。
此外,如果這四個國家已通過立法多年,甚至也修 訂過法律,都還沒有採用聯合國建議的,對於「禁止 歧視的特徵」採取「其他身分」的概括條款,那麼, 很可能聯合國的建議並不實際,如此我們國家更應該 借鏡他們,不應該貿然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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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四個國家中,德國、英國沒有將「性別認同」列 入「禁止歧視的特徵」,加拿大和瑞典是有的。分享一 個加拿大的例子,可以看出「性別認同」與「婦女權益」會產生權利衝突。
2017 年,多倫多一間只限定女賓才能進入的水療 中心拒絕一名跨性別人士的預約,因為他們的客人在 中心內可能不穿衣服,所以嚴禁「男性生殖器官」。之 後受到跨性別群體及其支持者在社交媒體批評為「恐跨」,並給予負評。事件曝光後,有議員表示,他們早已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因此水療中心的做法違反人權。
這是真實的案例。女性應該有免於恐懼與擔憂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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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應同時考慮主觀與客觀情境,而具有明確性與 合理性才對,所以,加拿大這一案件,多數女性認為不可以讓跨性別進入,就不該被視為是「歧視」。至於該跨性別者不願去男池,而沒處可去,這是政府應該要解決的問題,而不是強迫女性犧牲她們的權益。
所以,在制定平等法之際,請政府對國外權利衝突的案例要多做收集並研究配套措施,以降低對婦女生活的衝擊,維護我們婦女應有的基本權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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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湧(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 秘書長兼執行長)
建議歧視的定義需要包含被動歧視。意思是行為者本身無意歧視,但政策上或操作上的不周延產生歧視情況。
我們服務偏鄉的兒童跟兒少安置機構,發現即使國民教育法規應6~15歲的國民應受國民教育。但是教育部偏鄉廢校政策造成偏鄉孩子7歲被迫離開父母離家就學,加上國民中學設置缺乏,例如花蓮縣崇德村孩子國小畢業後也必須離家甚至住校才能獲得國民教育基本權。這是家庭居住跟社經背景差別下,政府政策產生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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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根據學校學生人口數設置輔導與特教資源,而非依據該校學區內學生需求人數來設置,因此當學區內有特教需求學生就學安置時,如果遇到這姑學校沒有設置輔導特教資源時,就必須到其他學區遠距就學。政府安置兒童進私立兒少安置機構時,也因為同樣的原因(輔導資源不足)被迫無法在學區就讀,很多育幼院的孩子因此不能學區就學,要讀四所小學、三所國中,這是教育部教淤資源分配政策意外產生的歧視。
同樣,我國經濟部、交通部陸續將國營事業轉為民營,但是金融服務、郵政服務、醫療服務都因為營運利益的考量退出偏鄉地區。例如新竹縣尖石鄉山區沒有任何孕婦能夠在地定期產檢,他們必須到遠地竹東鎮才能享有。這是政策產生的公共服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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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蔚津(No self ID)
反對反歧視法的概括性定義跟條款,立法必須明確、避免瑣碎,不必凡事都要入法,例示會導致立法過於瑣碎,一旦立法就代表政府公權力擴張,無法定義歧視範圍也會使人民無所適從,不曉得自己是否為歧視,恐怕有寒蟬效應,變相侵害言論自由
且前面有提到某族群受傷是因為自身受到歧視,但指出客觀事實是否是歧視?例如指出男跨女生理男性的身分、肥胖者為肥胖等,建議反歧視法以列舉為佳。國外就有女性指出男跨女的男性身分而遭受訴訟,也有女性因為加害者性少數身分,判決被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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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場也要求企業要錄取一定的性少數,這是否壓迫到了其他人就業權益?且應以鼓勵代替罰則,並在制定反歧視法之前也要注意制定的規範是否侵害了其他族群的利益,最明顯的就是女性空間,不只有剛提過的廁所,還有限女租屋、更衣室以及女子監所,在照顧男跨女的性別認同,會危及女性的權益跟安全
政府不應該強硬規範強求人民配合,否則恐將引起反撲,我國並非沒有歧視的罰則,但該做到何種地步,是需要多加研議,避免擴張的公權力傷害了人民的自由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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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芯
線上聲音設備無法正常輸出,抱歉有一些提問在此留言提出,謝謝。

1.關於歧視的定義。針對跨性別者的免術換證,未來在對方未直接表明告知其性別時,僅能以外觀、外貌、穿著來判斷其性別。若在一女性公共空間,例如泡湯、SPA、健身房...等,在沒有預期的強況下看到男性體徵而不由自主尖叫,這樣是不是讓跨性者感受到被冒犯覺得被歧視,就犯了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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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的兵役法只有役男沒有役女,目前也曾加義務役服役期為一年。想請問未來平等法通過,這部分是否會調整成男女一致,都要服義務役?
又或者平等法不調整這部分的義務規定,是否也可能發生只要自我認定是女生(生理男),就可以不用服義務役。(這不是歧視這是有可能會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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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芯沒記錯是NoSelf ID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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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筆 20230421平等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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