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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緣於信義鄉公所建設課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前段規定,限制投標資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被付懲戒人擔任信義鄉公所社會課課長,其與營造公司負責人廖鈞伃均非原住民,而不具投標資格。詎2人共同基於以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借用具原住民身分之方阿葉之名義擔任昌鉦公司負責人參加投標,並允諾將分予標得工程之部分利潤作為代價後,由方阿葉協同被付懲戒人及廖鈞伃辦理昌鉦公司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出具其名義擔任昌鉦公司負責人並交付其身分證件、印章予被付懲戒人及廖鈞伃容許渠等借用其名義順利取得原住民廠商資格後,參加該等工程標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標致使當時擔任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等負責審標、開標業務之承辦人均不知負責人係借用名義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1 年度清字第 69 號懲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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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惟本件依移送意旨及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刑事判決之記載,被付懲戒人所為附表三妨害投標等之違失行為時間為94年至95年6月8日止;另其所為附表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違失行為時間為97年11月17日起至98年7月止,有移送書及上述刑事判決可稽。而移送機關係於111年10月20日始將詐取財物之違失行為移送本院;於112年1月11日始將妨害投標之違失行為移送本院,有蓋用本院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考(見本院111年度清字第69號卷第5頁、112年度清字第3號卷第5頁)。按此計算,本件移送至本院日期距被付懲戒人行為終了之日,已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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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犯案期間在民國99年以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舊法規,因此有10年追溯期;另外,收到判決書後,鄉公所依程序發文銓敘部,將洪員退休案重新審定,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要收回部分退休金。

至於當時信義鄉長史強現任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中央社記者今晚電話訪問瞭解為何任內承辦人員未將案件函報南投縣政府,但史強截稿前未接電話。 辦理行政程序,去年10月18日、今年1月9日函轉移送審理,經懲戒法院2月21日以全案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規定,做出免議判決。
信義鄉公所課長護航廠商 逾10年追訴期免議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懲戒法院判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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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洪男自民國97年2月15日至99年8月11日止,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農業課長,負責承辦及督導該課的工程、勞務採購招標、驗收等業務。卻在97年12月間明知廠商未依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所要求的資格限制送件,竟指示承辦人於開標紀錄公文書上虛偽登載廠商得標後竟指示外勤人員不用每天到工,卻仍於每月發放薪資時,在各月簽到記錄簿上補填載每日簽到等不實內容;洪男與廠商因而詐領金額共計86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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