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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時稱女記者擔心丁再將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對方刪除,認為丁的行徑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但一審認為照片看不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就算女記者擔心其他私密照流出而要求刪除,只能認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規定,難認定性騷擾。

另一審認為丁允恭和前妻結婚後仍和女記者互動,女記者以各種理由請丁援助金錢,非性騷擾,不併付懲戒。監察院上訴,懲戒法院二審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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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二審認為,性騷擾並不侷限於具有「性意味」為前提,丁允恭在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雖約10分鐘後就下架,但造成女記者感受到冒犯。

二審指出,女記者因照片被傳是「破壞家庭的小三」,深受流言所苦,讓女記者在社會性別中受到負面評價,影響與其他異性交友的機會,認定丁公開親密合照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
丁允恭臉書PO親密合照算性騷擾 二審判更重的理由曝光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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