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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手法增行動支付、境外勢力資金 30元查賄標準限文宣品 | 社會 | 中央社 CNA

2022選戰/因應新型態賄選 最高檢修正查賄標準

「最高檢修正《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明定30元查賄標準,僅限文宣品,另犯罪態樣增加『線上遊戲點數、手機行動支付等工具』,法務部今天說已審核完畢,發函執法機關遵循。

最高檢察署12日表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民眾茶水及餐飲是否構成賄選,以及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的單一宣傳物品是否涉犯刑責,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最高檢近期重新檢視、修正《賄選犯行例舉》,邀集檢警調執法人員討論,並更名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於12日依公文程序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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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的行為態樣,包括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口)』、『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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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意即,所謂提供價值30元以下之物品而不會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的宣傳物品,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其他物品時,檢察官將會依法發動偵查,據以認定此等贈品是否構成賄選。

另外,例如『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等常見類型均予以例舉供參。以上提及的各種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時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形,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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