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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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79處人中有18人非原告編制內工作人員下稱「系爭疫苗施打行為」,不符系爭接種計畫及指揮中心所定接種方案,經通知原告陳述意見後,仍認原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故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以110年6月23日北市衛疾字第1103136354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理由要旨:一指揮中心於記者會所發布,或由疾管署以公函轉發之系爭接種計畫或接種方案,均不是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且此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命令,未先行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予以公告,不生課予醫療機構必須配合執行的規範性效力,不得作為裁罰的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蔡宛蓉即小禾馨士林小兒專科診所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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