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bo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

1. 打假球
2. 只是草案不用過度敏感
3. 有柯建銘在
4. 我們也很辛苦歡迎大家去跟立委反映

今天的換季草套餐你想要哪一道呢
Jinbo
媽的咧這絕對會演變成平台怕惹麻煩就自肅吧,嫌推特FB水管shadowban演算法不給你結果還不夠噁,是想給它們增加更多藉口嗎
Jinbo
不說別的,網路上有造成損害的部分依相關法條提出訴訟就可以保留證據調閱資料,另外弄一個這個法到底意義何在
Jinbo
最噁心的是他一開始就寫明了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媽的咧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這條法律很奇怪XDDDD
為了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明訂不能自肅,你平台要刪文、禁用必須要先給予警告、且禁用後還必須出示禁用的因素、頻率、內容等透明度報告XDDD
冷泡茶
偷婊
Frankie_K
我聽說立法的目的是要逼FB跟google不能選擇性刪文
-詐騙要管,不能說是言論自由不負責
-支那賤畜不能說是仇恨言論而刪文
等等。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Frankie_K : 這條法相關規定真的很多,一部分著重在透明度報告,你平台禁了多少人、被政府提取資料等透明度報告都有要求,但問題之一就是大到年收856億美的FB到自願者維護的學術網路工具PTT,都是同一套罰錢的機制XD
全文
https://www.ncc.gov.tw/...
Jinbo
反正被一面倒反對之後NCC一定是說"會加強溝通" "化解誤會"啊幹
Jinbo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橫看豎看NCC都沒有管理網路的能力或人力,那就是要擴編或開新部會,不就打算藉機擴權? -_-
Frankie_K
Jinbo : 調查局
Jinbo
不管怎樣這個要是真的過了,結果都不會是阻止SNS大公司搞自肅和自我審查,反倒是給它們提供這樣幹的正當性,簡直惡劣至極-_-
Jinbo
而且"平台的責任"本身就很謎樣,以詐騙來說這相當於接到詐騙電話要罰中華電信,不論哪方面來看都不合理-_-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Jinbo : 這東西就是規範"你不能不自肅不審查,且審查結果要給出報告你的審查與自肅內容,內容格式如下OOXX"
就野心太大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然後


十、因認定內容是否屬於謠言、不實訊息或不實之事,涉及言論自由,且不易......,於第十項明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暫時加註警示處分前,
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意見

這就是他們管理網路的卻沒人才的應對方式XD
Frankie_K
Jinbo
趴仔反對不代表這就不是惡法啊
Frankie_K
你確定要跟4%站在同一邊嗎
Jinbo
4%的反對不就跟"總而言之海軍的提案陸軍反對"一樣,根本不能當表準X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Frankie_K : 趴仔根本連法案看都沒看,用想像的來PO文的內容就不用轉了
seeyeu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有種把責任推給中階主管 然後大主管負責看報告的感覺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seeyeu : 對FB那種企業是應該的,相關的透明度報告過去本來就有企業自主會進行(被視作社會責任),但PTT這種純志工也被同一套法去管,就很有問題(望
Jinbo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我還是不覺得對FB就"應該",用戶真正需要的應該是不會因為沒觸犯法律的發表就被這些平台封禁或降低接觸率,而不是賦予他們這樣做的正當性-_-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Jinbo : 就像上面說的"詐騙網站是不是言論自由?罵中國是否又是挑起種族歧視?"這種東西很難以定義,既不能直接一刀禁止、也不能全部開放。

那麼現行階段能做的,就是能禁止但必須接露被禁止的內容以及有申訴的管道。

這是該法的設計原由....原本啦XD
Jinbo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其實這很單純,你不會因為"懷疑"有詐騙有不法行為,就去裁罰中華電信或是銀行,是先找到有詐騙或不法行為的證據才能透過法律程序聲請調查金流與資訊
Jinbo
而且就算最後查到確實有犯罪行為,銀行與電話公司除非你有證據他刻意包庇或參與這些行為,他們也不該為這負責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Jinbo : 中華電信或銀行如果面對監管或刑事調查取資料,不給予或不建立相對應調閱的管道一樣被罰
Jinbo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但今天這個惡法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有"就可以上耶XD
Jinbo
最簡單的一個問題: 如果以後DPP選輸換KMT甚至TMD執政,拿這個來對付你你要怎麼辦?
seeyeu
Jinbo : 獨立戰爭開打,看哪一方會被趕到加拿大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Jinbo : 不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有,最終有沒有違法是法院說的算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違反判定方式跟現在的一樣,改變的是執行的作法
Jinbo
seeyeu : 但這個印花稅和新大陸貨物稅是大陸會議自己說要課的
seeyeu
Jinbo : 要自私才能做 founding fathers
Jinbo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 問題就在於沒通過司法程序就可以進緊急執行這一段啊-_-

是說如果要解決shadowban與演算法過濾這類的問題,反而是需要法律說"在法律處置下達之前不可以屏蔽封禁刪除平台上的言論",一個例子就是米國通訊傳播法的"如果審查平台上的言論就必須為平台上的言論負責",倒過來變成給予平台這麼做的正當性到底是那裡有毛病-_-
Jinbo
自綁手腳然後說我要伸張人民的權利所以打內戰,哪有這麼驢的founding father
seeyeu
Jinbo : 不都是這樣嘛 贏家之後會有一份說法出來的
不可以色色
乾脆先標個“查證中”來取代屏蔽和刪除
Jinbo
seeyeu : 說得像一定會贏一樣,輸掉以後就是萬古笑柄
gnezdniwde
你們都沒仔細看草案,因為人力物力不足,他還明定財源要開一個新的獨立機構來ㄛ科科
gnezdniwde
第九章 專責機構
香煎鰈仙喋喋不休
原來是嫌錢不夠啊
Nomind-無心
Jinbo : 緊急執行一樣是經過法院的
Nomind-無心
這個法規看起來反而是在限制業者自肅,且給了很多免責條款
王大人 𓁹‿𓁹 ಠ_ಠ
就是其他條都執行起來詭異,最後法不責眾就算了,但是那個80M鎂還是要付給第三方認可的專責查核機構
Nomind-無心
事實查核的部分可以整個砍掉,留下資訊透明度跟刪文要告知理由、違反的法條以及救濟方法就夠了
Jinbo
Nomind-無心 : 以它在上面"意見徵詢"寫出來的部分實在看不出來"限制自肅"在哪裡,從DPP的委員會提案歷史看來八成又跟遠距投票一樣又是"立意良好" "法律不應過度解釋",其實是為以後更下流的東西鋪路 -_-
Nomind-無心
Jinbo : 直接看底下法條啊.....
Nomind-無心
我知道你沒看對吧
Jinbo
Nomind-無心 : 是真的沒看,但蔡任內行政提案立法的信用就是這麼爛-_-
Nomind-無心
第三章整個都是業者的免責條款
第十八到二十條寫資訊限制令要經過法院
二十三到二十五條是針對業者砍文的限制以及救濟方法
Nomind-無心
當然最大問題還是加入了違法資訊的「認證舉報者」這件事
Jinbo
Nomind-無心 : 看到一堆"參考歐盟"就覺得整個毛
Jinbo
然後你說的第十八到二十條,他是說限制令要經過法院,但字面上來看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是另一回事啊-_-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Nomind-無心
Jinbo : 這是指提供使用者資料
Nomind-無心
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
Jinbo
Nomind-無心 : 那就夠糟糕了
Jinbo
然後第二十一到二十五條看不出來跟FB推特現在正在做的有什麼差別,頂多是"你違反社群規約喔我們要祖你三十天"變成把具體原因寫出來而已。後面寫到事實認定更是糟糕至極,明顯違法的現行法律只要法院點頭本就可以叫公司提供使用者資訊與紀錄這類的東西(跟調電話通聯類似),但"事實認定"你要怎麼認定?
Jinbo
有些東西像是行政發布與官員"有沒有說","說了什麼"這種事好辦,但本身就是debatable的話題你怎麼辦,譬如說暖化啊,武肺啊,綠電啊,遠距投票啊,還有今天這個法案啊,如果負責管"事實認定的""機關"說"沒有箝制言論,所以那些反對的是不實言論"不就直接掰了
Jinbo
後面還說要成立專責機構....呃,看過Fact Check的精美表現我想只要是個人都不會對這種東西抱有任何期待:
"吞不理根本不是自己開帆船跨洋去美國,後面還跟著大船,作秀!"
"錯誤,雖然後面有大船跟著,但吞不理確實是自己操作帆船的,此消息不實"
王大人 𓁹‿𓁹 ಠ_ಠ
例如說之後要改名成立的專責查核機構算行政機關吧,他說你造謠就可以調你資料這個可不可以
影詩人
NCC不能直接當作民進黨的組織來看
不過我同意這個法不能過,明擺著要限制言論自由還要圈錢的機關是什麼鬼東西
Foxx
我就是看了免責條款覺得那根本脫褲子放屁說XD
Foxx
免責最簡單的作法不就是你不要審查的話你就免責, 因為你家是公共場所你沒辦法控制別人到你家拉屎. 可是當你決定說什麼是屎要鏟的時候, 那你就要同時擔負一部份的責任. 因為你告訴了大家你可以而且你主動要控制屎

這個法案根本就不是依據這個出發點, 而是說你這個平台怎麼可以自己審查呢? 審查的工作要交給政府啊
Foxx
我真的覺得那些人超級天真的, 他們覺得這法案好到說如果K党全面執政看到這一模一樣的法案推出來他們不會捏一把冷汗嗎?XD

還是要說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們要繼續賣芒果乾賣下去, 因為被K党完全執政就會被他們拿去控制言論了!! 唯一阻止的方法就是不能讓他們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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