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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記者 蔣宜婷
攝影 杭大鵬、王漢順
插畫 林媛婷
網頁製作 温凱傑、曾立宇、李又如、王薏晴、簡信昌
紙本雜誌編輯 陳昱潔
紙本雜誌設計 吳智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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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蔣宜婷的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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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了一晚還是從我自己本週閱讀該則噗,移出來另外再開一噗。頗需要讓這件事繼續擴散、發酵,找出更好的處置方式。 以下有報導的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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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警方受理報案時,往往當作個案處理,不僅未能察覺這是由同一個加害者所犯下的連續案件,也無法發現這些受害者,與今年初台北地檢署起訴的創意私房案件有關。」

引:「張坤憲表示,其中惡意殘酷的影像、犯罪手法及受害者規模,已超過南韓 N 號房內發生的性犯罪,『觸感空間實際上有 1200 名受害人,創意私房的原創者數量是(觸感空間)的 1.5 到 2 倍,存在時間又更久,至少有 3、4000 個受害人。』

創意私房揭露了以台灣為根據地,受害者遍及亞洲多國的龐大色情產業鏈。管理者老馬與提供色情資源的原創者緊密合作,形成縝密結構;嚴謹的會員制度也使其運作長達 12 年,創造鉅額不法牟利,及源源不絕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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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其中也包含多封寄給『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申訴函。作為台灣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成立的民間機構,iWIN 雖會聯繫業者下架影像,但程序緩慢,不僅無法即時遏阻散布,也缺乏強制力,更對 Telegram 等境外網站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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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這類案件更仰賴科技偵查技能、跨國合作調取網路資料,王珮玲認為,警政署必須整合婦幼及科技專才,成立專責單位,並同時設置數位性暴力案件的全國資料庫。Airdrop5 犯罪多年,多名受害者報案卻未被調查,顯示警政署資訊缺乏整合,『他的手法是一樣的,像性侵害犯除了 DNA 證據外也會做犯罪手法描繪,人有慣性,用熟了就會一直用,集中描繪,就能知道是同一批人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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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防制性暴力三讀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高判7年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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