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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私密影像]

方念萱/網路性霸凌──那些受害於數位性別暴力裡的人們,尤其是女人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引:「台灣目前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並沒有制訂專法,被害人如果還沒成年,會是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法條處理,其他則多以《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法條來判刑。」

保護散布性私密影像類型犯罪之被害人 司法院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

法律百科|未成年人在公園從事性行為,錄下來傳到群組或網路會被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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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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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樣的另一個問題:deepfake
A片的臉變成我的臉:販售Deepfake成人片犯了哪些法? | 陳宗元 | 鳴人堂
陳宗元 19 Oc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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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鄭子薇/又不是真的去演謎片?小玉換臉事件下的賺賠邏輯

2021-10-26 鄭子薇,臺灣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引:「加重誹謗罪保護的是『人的名譽』而非『性的自主權』,而且為告訴乃論之罪,將使被害人陷入是否提告的掙扎當中;若提告或拒絕和解,不僅可能使原先沒那麼多人看到的換臉色情片受到更多注目,也會擔心遭受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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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引:「另外,散布猥褻物品罪在妨害風化罪章,立法目的是『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被害人不是被保護的對象,而是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的『猥褻物品』,對被害人來說毋寧二次傷害。加重誹謗跟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度都是2年以下,實務上多僅判處6個月以下並得易科罰金,加害人的利益龐大但犯罪成本過低,難以達到預防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無論是妨害名譽或散布猥褻物品罪,都不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保護被害人的措施,如在訴訟文書上使用代號取代被害人姓名、隱匿足資特定被害人身分的資料、不公開審理、禁止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等等。缺乏這些保護程序之被害人,不管告不告都是『賠』,訴訟成本極高,相較於行為人的犯罪成本,顯然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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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是換臉色情片,就連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這類網路性暴力,都僅限於『被偷拍』才能用妨害秘密罪處罰,如果是自願拍攝,但非自願流出,也只能以散布猥褻物品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來處罰,一樣未能正視對被害人性自主權的傷害,且也不適用保護被害人的程序規定。

因此,立法者可考慮將『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深偽色情』納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適當調整刑度,並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程序保障,既可避免專法跟刑法重疊時的競合問題,也可避免程序保障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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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林鈺雄專文:「色情報復」無法可管?高嘉瑜事件映照出《刑法》漏洞-新新聞
林鈺雄 2021-12-03 09:10
 
引:「錄製時雙方同意(非竊錄)但後來一方擅自散播的B類色情報復,成為化外之地,以致於實務上對付此類不法行為,左支右絀,只能訴諸其他『擦邊球』的處罰規定,例如妨害名譽、散播猥褻物品、恐嚇危安罪等,但成罪困難,保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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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seto6
搭版分享求助管道~
一、將裸露照或男女親密曝露私密處的相片或影片上傳讓任何人皆得瀏覽的情況下,可能涉犯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若有加上抽象的貶抑他人言詞或文字,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若是有具體事實的陳述連結可能會令人誤以為是在性行為方面隨便之人,可能成立「誹謗罪」;又倘若將散布裸照作為要脅手段,則可能涉犯「恐嚇危安罪」。
二、遇到被(威脅)散佈私密照的情況,請立即報警或洽詢「iWIN」、社福組織「台灣展翅協會」諮詢,有以下兩種方法可聯絡:
1.台灣展翅協會,電話:02-2562-1233#180
2.台灣展翅協會「web885」網站採匿名的網路諮詢,只需於web885網站(這裡不能貼網址,請google)填寫所欲詢問題,諮詢熱線專員會依諮詢內容分派給專業顧問回覆。
引自:天秤座法律網、台灣展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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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也來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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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首件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防數位性別暴力 | 社會 | 中央社 CNA
2023/7/16 13:56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

引:「士檢獲報,一名被告涉嫌以性影像恐嚇被害人。檢察官林思吟詳閱卷證資料後,隨即指揮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蒐集相關證據,繼而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7月14日依法執行搜索,扣得相關手機、電腦等儲存裝置。

檢察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而諭知交保,但為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於同日核發112年度犯保令字第1號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被告散布、重製及以它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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