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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恩恕於任職花蓮縣團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處處長期間,未能凜於處長身分,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利用其處長之身分及職權,對其所屬黃桂青中尉進行性騷擾,嚴重傷害軍人端正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以端正軍紀。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吳恩恕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至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為花蓮縣團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處處長。其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晚間十時許,乘其所屬黃桂青中尉擔任該日十八時至二十四時上半夜安全軍官,獨自一人於總值星官室值勤時,一手摟住黃桂青之腰部,另一手則按住其胸部猥褻之,經黃桂青與吳恩恕虛與委蛇,吳恩恕方才鬆手離去,嗣黃桂青前往他處尋找其他同事協助時,又於二樓接待室前遇見吳恩恕吳即強拉黃桂青進入其辦公室內正面摟住黃桂青再次猥褻之,幸黃桂青利用機會推開吳恩恕奪門而出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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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辯人投身軍旅近二十載,所歷經之職務均戮力以赴,未曾稍怠,不
意卻於任職花蓮縣團管區司令部期間,因公務運作過嚴,致發生黃桂青中
尉心生不滿,而設局誣陷情事,此一事件發生自始至終,均將引為吾一生
中之最大憾事。 事發伊始,即本不為單位帶來困擾,更不願家庭失和之原則,抱持潛心檢討,不惡言相向,懷著莫大的委屈,無奈的脫離了一生中所摯愛軍旅生涯,期化解怨懟。然事與願違,黃女在要求申辯人賠償新臺幣貳佰萬元未果後,即委任張靜律師向花蓮地檢署提出本案之訴訟,企圖於刑事判決定案後即要求民事賠償,後竟又要求國家賠償,此實非吾之初衷,申辯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犧牲,含冤退伍後,非旦未化解與黃女間之怨懟,反而為單位及長官帶來更大的困擾,家庭又發生重大事故,申辯人的父親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獲悉此事後,竟於當日因腦溢血而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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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辯人投身軍旅近二十載,所歷經之職務均戮力以赴,未曾稍怠,不意卻於任職花蓮縣團管區司令部期間,因公務運作過嚴,致發生黃桂青中尉心生不滿,而設局誣陷情事,此一事件發生自始至終,均將引為吾一生中之最大憾事。 事發伊始,即本不為單位帶來困擾,更不願家庭失和之原則,抱持潛心檢討,不惡言相向,懷著莫大的委屈,無奈的脫離了一生中所摯愛軍旅生涯,期化解怨懟。然事與願違,黃女在要求申辯人賠償新臺幣貳佰萬元未果後,即委任張靜律師向花蓮地檢署提出本案之訴訟,企圖於刑事判決定案後即要求民事賠償,後竟又要求國家賠償,此實非吾之初衷,申辯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犧牲,含冤退伍後,非旦未化解與黃女間之怨懟,反而為單位及長官帶來更大的困擾,家庭又發生重大事故,申辯人的父親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獲悉此事後,竟於當日因腦溢血而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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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辯人投身軍旅近二十載,所歷經之職務均戮力以赴,未曾稍怠,不意卻於任職花蓮縣團管區司令部期間,因公務運作過嚴,致發生黃桂青中尉心生不滿,而設局誣陷情事,此一事件發生自始至終,均將引為吾一生中之最大憾事。 事發伊始,即本不為單位帶來困擾,更不願家庭失和之原則,抱持潛心檢討,不惡言相向,懷著莫大的委屈,無奈的脫離了一生中所摯愛軍旅生涯,期化解怨懟。然事與願違,黃女在要求申辯人賠償新臺幣貳佰萬元未果後,即委任張靜律師向花蓮地檢署提出本案之訴訟,企圖於刑事判決定案後即要求民事賠償,後竟又要求國家賠償,此實非吾之初衷,申辯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犧牲,含冤退伍後,非旦未化解與黃女間之怨懟,反而為單位及長官帶來更大的困擾,家庭又發生重大事故,申辯人的父親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獲悉此事後,竟於當日因腦溢血而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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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曾任花 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為經緯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理應在法律專業 領域內頗具素養,難道不知本案應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其利用在花 蓮司法界之高知名度,挾其剛競選立委之影響力,誤導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黃怡君將本案提起公訴,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林秀鳳失察,判本人 二個月徒刑,張靜律師更得意洋洋的對聯合報記者表示:「這可能是 國內首件訴諸司法裁判的軍中性騷擾案」,所幸花蓮高分院以無審判 權為由,撤銷原判決,全案移軍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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