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sburg was in essence disagreeing with Roe's base argument that the right to abortion was based on the privacy of a woman with her doctor, and not a violation of equal protection a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RBG認為此案應該要放在平等權底下,否則根基不穩,也不是以尊重女性的選擇為中心。 並且認為羅訴韋德案判決應該針對德州的法律,而非更廣泛的主題。
Ginsberg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in the 1992 NYU lecture that the sweeping nature of Roe v. Wade should have originally focused on striking down a Texas law that "intolerably shackled a woman's autonomy" by only allowing abortion to be performed if the mother's life is in danger.
"Suppose the Court had stopped there, rightly declaring unconstitutional the most extreme brand of law in the nation, and had not gone on, as the Court did in Roe, to fashion a regime blanketing the subject, a set of rules that displaced virtually every state law then in force," Ginsberg said.
"Would there have been the twenty-year controversy we have witnessed, reflected most recently in the Supreme Court's splintered decision in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A less encompassing Roe, one that merely struck down the extreme Texas law and went no further on that day, I believe and will summarize why [it] might have served to reduce rather than to fuel controversy."
Equal right claus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我現在才知道當初是用隱私權來保障的
Ginsburg was in essence disagreeing with Roe's base argument that the right to abortion was based on the privacy of a woman with her doctor, and not a violation of equal protection a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RBG認為此案應該要放在平等權底下,否則根基不穩,也不是以尊重女性的選擇為中心。
並且認為羅訴韋德案判決應該針對德州的法律,而非更廣泛的主題。
當時這項影響深遠判決的主要意見書,是由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提名的共和黨籍大法官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撰寫。
判決寫道:「隱私權…範圍之廣,足以涵蓋女性是否終止自身懷孕的決定權。德州全然不給予懷孕女性這項選擇權,而造成她的隱私權受損,是顯而易見的。」
草案被證明是真的
墮胎相關判決
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果判決限縮在只針對「德州的法律不應該只讓生命有危險的婦女墮胎」,代表可以有其他合理的理由支持墮胎權。
講到平等權的話,是不是忽視母親作為一個完整的人,她的權益不應該低於胎兒?
畢竟墮胎的根本議題還是在於胎兒是潛在的人這一點。
就這點來說我還是比較支持前期墮胎屬於個人選擇,中期墮胎看母體安全必要性,不適合立法懲罰醫師,晚期墮胎完全反對。
當然也有人質問說,萬一醫學繼續進步,變成胎兒不需要母體也能存活怎麼辦?可能到時候再看著辦吧。
或許摒除人權相關權利,才是重要的關鍵吧?
我個人偏向有條件夾娃娃啦!
我覺得以隱私權來看,如果能解脫各州不給墮的未來那真的很好
雖然我不知道你的人權指的是什麼啦
我也不知道人權是什麼了,這個半年下來的心得。
進步州覺得讓懷孕的女性擁有自主決定胎兒的命運叫做人權,保守州覺得讓胎兒擁有活下來的可能叫做人權。
就看要保準媽媽還是保準人類?
但坦白說以現在醫療技術這個週數是越來越提前了(我是想說萬一哪一天,媽媽懷孕四五個月就可以把胎兒放外面養也是人類的福音吧)
28週以後就是懷孕晚期,早產嬰兒的存活率會超過95%
是說這種時候墮胎對母體也很危險就是了,我想爭議應該比較小
可能比較有爭議的時期是24週之前
可以吃藥墮胎的週數很短喔
幾乎是馬上就需要更專業的醫療服務才可能安全終止妊娠
如果要批評保守派不幫忙養小孩拿就棘手了,要知道很多宗教社福團體真的會跟你說好啊我們養你一定要生喔,這我也覺得不行啊
此外「對母親健康的傷害」這個我覺得比較難評估,身體的傷害應該會隨醫療發展越來越輕微,但精神上的傷害就很難說了,畢竟不是催眠自己說「胎兒根本不是人」就能真的不在乎,有些人是沒有能力養而不是不想要孩子的兩難就更無法簡化,雖然這都是個人的選擇,但以健康為前提來看,答案實在沒有很簡單。
生或不生可能都是傷害,我只能說終止妊娠真的越早越好。
標題微妙不過民調很有意義
而父母是律師,他們也很想知道告不告得成,最後沒記錯是告成的。父母是否對小孩有欠,在生下來之前真的能預知嗎?禁止墮胎就是違背人權,這種宗教論述和叫人只能求生不能求死一樣,我懷疑他們是想再重現宗教治國
保守派的天賦人權論點就跟進步派的人權論述很像,作為價值觀的遮羞布無限延伸硬套至其他人身上,當然實際論述能不能說服人又是另一場戰爭
不過愈右的愈想禁墮胎是常態嗎??? 到底是想保證生育率還是單純不把女性當人看啊,我不太懂他們的看法
保守派只想跟女人發生關係,不能拿小孩,用小孩綁住女人的半生(?)
進步派比較擅長洗腦女人,說要有性自主權,到頭來還不是想跟女人發生關係,懷孕了?不想負責的,就讓女人去拿小孩,拿到搞不好女人終生不孕的可能性?
不過就算是最保守的基督徒通常也會贊成保護母親的生命採取的墮胎措施。
另外是,非基督徒其實也很多有類似的價值觀,所以我才會說這個不一定是宗教信仰的緣故,在台灣就蠻明顯的,與其說是宗教決定了價值觀,不如說是價值觀衍生出的信仰。
道教好像比較明顯,尤其是比較偏門的,會說把孩子墮掉,孩子靈魂會跟著準媽媽。
只要在醫生診療評估這個孩子會造成媽媽生命危險,那是可以拿掉的。
或是真的養不起,和被性侵,這個應該可以合理地拿掉小孩。
承受別人想要你活但你想人間失格的期望、被飢被渴被揍被分手家人通通死去戰爭出軌變性等等等等,反正問就是人間疾苦人類不應該活著而父母本來活著都覺得痛苦的話還要小孩出生再承受世間惡意,我覺得在這點基礎之上是在虐待沒錯
雖然小孩告父母那個案件家庭美滿就是了
價值觀和信仰互動的部分我會說是源遠流長難追究,但現代基督教的歷史我只略知是由希臘與閃族人的文化交織、眾生平等和小強不息的精神(?)
嬰靈是近代宗教斂財出現的民間傳說,其實也不是道教的東西。
養不起的標準太難設定了,還是規範可墮胎的週數比較簡單。
我也不贊成要證明被性侵才能墮胎,最怕那種還要打官司的,打完孩子都大到不能墮胎了。所以根本不應該設定這種「合理的門檻」。
終止妊娠最佳期限是在三個月前吧?
我是參考藝人明星那個未滿三個月不能公布自己有小孩的喜訊,作為依據。
話說回來,養不起的反而生越多但台灣我會覺得法官會創意到拿善良風俗反駁小孩對父母請求的損害賠償大概是這樣,但我同樣也不熟隱私權的歷史所以有錯請告知
這樣還判賠也是蠻神秘的
印度真是神奇的地方
這是誰定義的?
不論墮胎和生育,懷孕的女性大概是被犧牲的那一個吧?
將墮胎跟女人自主權掛鉤, 並利用媒體將墮胎給洗成男性對抗女性, 是在這後面Planned Parenthood建立的了. 因為一直以來這個爭議都是一群女人在吵, 支持跟反對雙方組織的帶頭者都是女的, 要利用媒體把男人扯進去變成性別戰爭的問題才能用"男人要剝奪女人自主權"這種理由來洗風向洗出支持者
而且他們這樣洗還把Roe這個人給從歷史抹消了, 因為她後來後悔了變成反墮胎運動的主要人士. 將墮胎跟女人自主權掛鉤的人也清楚如果被一般人知道Roe v. Wade案裡的原告竟然變成反墮胎大將會非常不方便而且沒辦法再把這議題洗成兩性戰爭, 所以要把對方消音
(跨跨將反方打成宗教團體也是一樣的策略)
在過去根本沒有什麼安全的墮胎技術的情況下,墮胎權也很難討論,現在會產生的爭議就是因為醫療的進步啊。
所以這個複雜的程度不管是在母親還是在胎兒都是一樣。
預設完全不考慮胎兒的法益,預設父母完全沒有責任,就會延伸到嬰幼兒,因為理論上來說,嬰兒同樣沒有自行謀生的能力,放著很容易就餓死冷死。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照這個說法,住保溫箱應該也不算是能自然保持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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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灣現在除了早產之外,在足月前把小孩拿出來大多是因為再不拿出來媽媽會死掉,例如妊娠高血壓或子癲症,或者是胎盤功能不好,放在肚子裡也長不大,就會提早拿出來養。
當然要爭辯可以講「早產兒加護病房住幾個月」跟「給奶給衣服」都是人工介入,因此我前面有「介入程度多少才算介入」一樣是政治爭論點
這部分應該是拿咒常來講的嬰兒照護來比吧
我妹妹就是24週早產,出生後活了二十幾天,他當時受到的介入就比保溫箱多很多。
我覺得不會有一個適用於全世界的答案。
但對子女自己來說,出生雖然不是自己能決定的、卻是父母能決定的。那案中父母的確也表示了如果知道他兒子是這樣的,他也不會把他生下來XD這就構成父母的責任、父母是有可能控制他的出生的
貧窮人口墮胎現象就如同上面所討論的,女性自己是否想生、其他人想不想她生、政府能不能平衡兩方,每個都是可以單獨拿出來討論的
但是印度的法律.....太婆羅門教了? 太自由有一點不好,人與人之間太難分辨高低對錯XD
確認跟憲法無關的話國會不應該管這個就是了, 聯邦管太大那共和政體就沒有意義
雖然我也是看別人討論的而已,pro-choice的朋友說隱私權本來就常常在跟公益衝突的時候視為可犧牲的,爭論在於能不能在特定時刻主張隱私權,而不是最高法院完全推翻隱私權,奠基在隱私權上就是根基不穩。
每個學法學的看法似乎都不一樣。
你朋友的說法是在像台灣這種一個中央政府的國家, 這種問題才會有什麼時候需要拿出來講不然會不會有人民權益喪失的問題啥的. 美國的情況聯邦跟地方分治, 沒有說聯邦不處理那大家就雙手一攤不知道怎麼辦的問題. 反而真的很多是州的事務.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現在氣溫就三十幾度的佛羅里達跟恐怕雪才剛停的阿拉斯加. 農業相關的法規你不可能叫聯邦弄一個可以同時符合這兩個州的, 氣候差太多, 這就會變成州自己的事務
我不同意把這稱做最高法院推翻隱私權. 隱私權本來就不存在聯邦憲法裡, 應該說之前的舊判決算造法了
中央放寬,但有些縣市首長覺得自己需要維持原來的防疫手段或是比中央更嚴格的規定。
讓有些政策面回到地方自治有何不可?
在保守州不能做的事情,可以遷徙到開放州去做,這不同樣也能「隨心所欲」?
至少我是這樣解讀的。
路透社的報導,基本上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家長而修改,因為意外或者醫療因素、懷孕過程出問題夭折的新生兒或死產兒不會變成起訴家長的情況,這種法律在很多國家都有,舉例來說這條法律保護的是因為工作無法臥床療養而導致死產風險增加、新生兒夭折的母親被起訴
但因為這個法案的用詞接近醫療專業用詞,被刻意扭曲成合法化可以七天內合法謀殺新生兒,如果真的殺死新生兒還是會以謀殺起訴的
在美國各地驗屍官有時候是警長兼任,這些警長不是法醫,但沒有這條法律前死產或流產會被調查,導致生下死胎的女性被當作謀殺犯起訴,雖然這裡面確實有毒蟲或酒鬼,但其他女性可能會因為害怕被當作謀殺犯調查而不敢就醫,這是這一條法律的另一個角度
所以我偏向認為殺嬰罪應該無法處理這條法產生的爭議
在議題中產生衝突的胎兒或嬰兒生命權也很高,還是應當放到憲法層級處理。(如果沒有晚期墮胎的可能,根本不需要把嬰兒也放在這個議題下討論啊)
不過我不是學法的,說說而已。
但如果是20週的話,可是很多事情都是胎兒稍微長大了才能分辨他是有問題,還是只是單純的還沒長大。我也是18週發現小孩可能有問題,22週才確認他沒問題,之前只是還沒長好。
流產其實遠比大部分的人想像的更常見(有時候媽媽自己沒感覺,自然流產就被當成生理期了),如果流產還要被調查那就跟中美洲的玩法很類似了
不過反正這是美國,大部分噗浪的用戶不會真的很擔心,但台灣確實也有這種宗教團體,比如在2019推公投限制八週內墮胎的「心跳法案公投聯盟」,他們引用的就是美國的阿拉巴馬州那些有心跳法案的案例來推,心跳盟倡議:「孕期(包括危機懷孕)婦女,若因故不方便留下胎兒,除了墮胎之外,還有收、出養可以選擇」。
還好他們失敗了啦,不然八週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懷孕,要小孩的人在那個週數也有很多基因檢驗疾病驗不出來
我看很多國家的法律規範都落在第二孕期中,台灣是24週,日本是22週,所以我是以台灣的法規為判定標準。
越晚對母體的傷害風險越大,所以我還是覺得越早越好。如果要改革,我會把方向放在提供資源幫助孕婦及早決定。
而且產檢越到後面週數,就算胎兒有重大的殘疾也不是作為墮胎參考,是作為醫療的參考,因為現在醫療進步到可以動胎兒手術了,我覺得很驚人。
查了一下其實有中文報導,謀殺定義是很明確很普通的(如圖)
健康教育被徹底執行超重要的
我當初想到萬一真的怎麼了,我必須在接近24週的時候拿掉他,就覺得非常傷心。
還是說當地很容易因為嬰幼兒死亡就被追責?當然是否成案是一回事,但假如究責機率高,那確實容易造成壓力,但若不是,那這個理由確實不太足夠
事實上你引的那個"想想"也同時引的"事實查核"就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
正常人看都可以知道你已經先扭曲了你想要"查核"的內容
「根據我們的查核, 雖然這個加州的法案內容的確有將墮胎包含進周產期死亡, 可是我們認為周產期的定義不夠明確(我們也不知道立法者是否要採用世衛的定義, 但我們在這裡認為應該不會, 所以不會有問題). 而且我們找到的"國外法律專家"雖然是來自於支持該法案的生存正義組織, 可是他宣稱的我們就認定這是事實, 他說不會有殺嬰問題是有公信力的. 雖然他的理由就只是殺人違法, 我們怎麼可能會訂一個法律允許殺人呢? 雖然法規內容有漏洞可能被那樣解釋, 可是我們應該相信解讀法律的法官會認為那很荒謬, 所以不會真的那樣解釋」
加州提出AB 2223法案, 法案內容將perinatal mortality周產期死亡列入墮胎的範圍內除罪, 婦女不會因為造成胎兒周產期死亡而被調查. 這是事實
至於周產期的定義是什麼各有不同的說法, 但我們知道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就是懷孕22週到出生後7天內. 所以如果以WHO的定義來解讀這個法律, 那就會變成胎兒出生7天內死亡無論死因婦女也不會被調查. 這也是事實
所謂的"事實查核"不直接列出這些事實, 而先用了主觀的立場先射箭再畫靶, 而且理由是說怎麼可能會有人存心訂出殺嬰的法案, 所以這不可能??? 實際上我們並不知道提出這個法案的人他是故意這樣寫的還是他無知導致擬出的法案文字開出了這個漏洞, 但將墮胎權力延伸到周產期死亡就是會有此爭議, 否認這點的才是製造謠言
被指出來的是這一句:
"perinatal death due to a pregnancy-related cause."
因為妊娠相關原因的周產期死亡. 周產期用WHO的定義就是懷孕22週以上到7天內. 你可以說這個條文或許為了包進晚期墮胎而在文字上把範圍放得太大, 可是說條文沒有這種疑慮就只是在唬爛而已
起訴還是要看各地的檢察官和警察,非醫療專業的警長兼驗屍官起訴流產或死產的婦女會產生問題,而且那包含墮胎的胚胎,這條法律刪掉要對墮胎的胚胎驗屍的規定並禁止禁止使用驗屍官在胎兒死亡證明上的陳述來確立、提起或支持對任何人的刑事起訴或民事損害賠償,其實最有可能被用到的應該是後面不能用墮胎的紀錄對婦女或協助婦女墮胎的人追溯法律責任,法官立法主旨是:「要保護終止妊娠或流產的婦女免受調查、迫害或監禁」
明明這時候體重只有足月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而且我認識好多早產兒都很聰明
這讓我意識到人類是否不需要在母體裡面長大腦?
立法是可以這樣子搞的???
前維吉尼亞州長, 被問說他們通過的允許晚期墮胎的法律如果孕婦已經子宮在收縮了還可以墮胎嗎的回答
「喔當然, 跟你說我們會怎麼做, 首先我們會把嬰兒生下來, 放在舒適的床上, 幫助他呼吸, 然後母親, 家人跟醫師再一起討論再來要怎麼處理」
那個號稱"事實查核"的才在製造謠言. 難怪你要先黑名單我, 就是怕被我反駁XD
簡單來說就是密醫除罪化. 當然你又可以"事實查核"說立法主旨不是這樣子啦, 你可以說如果想墮胎的人巴拉巴拉的讓好心給她藥物或是在緊急時候幫助她的人不需要吃上犯罪. 你可以說既然墮胎都一切合法那有誰會去找密醫呢?
可是實務上全面除罪就會變成密醫無罪啊. 大麻全面除罪的州也沒有說非法大麻就絕跡(實際上還更氾濫)
本質上跟"不讓免術換證(或是跨國同婚)過, 保守派早晚會趁聲勢去取消同婚, CHOOSE WISELY"一樣.
Roe v. Wade這個判決沒有立足點的地方在法官造法. 就這麼簡單. 社運派很喜歡說如果他們是法官的話他們就會去編造法律原文沒有的東西去迎合自己的立場, 像是之前"保障小三性自主權"的那起一樣. 然後他們也會認為保守派法官也會去編造法律原文沒有的東西去迎合他們的立場. 啊這不就是做賊喊捉賊?XD
紐約皇后區殺死懷孕的前女友的男子, 因殺死懷有三個多月身孕的前女友被指控二級謀殺. 但檢事說不會對腹中胎兒的死亡對兇手起訴, 因為今年1月紐約州通過的墮胎新法將殺死肚裡小孩的行為除罪化
話說加州的偷竊950鎂以下除罪化, 那些辯護的人好像也都用同一招, 最後放的大絕就是立法本意不是這樣啦, 都是執法的人沒盡責的錯
胎兒不算自然人
所以傷害孕婦導致胎兒死掉不算刑法的殺人
不過如果胎兒活產,那傷害應該是可以追究的
就這點來看跟民法的遺腹子繼承很像,有生出來就可以回溯時間(?)產生法益
民法有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活產就是自然人了
摘:阿利托的的這番論述不僅拆除了1973年那個法院辛苦搭建,卻早已被女性主義者一邊罵又一邊補的論理,還對自由派「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即透過司法推動進步價值的作法做了無情的嘲弄。
反女人有墮胎權的被支持女人有墮胎權的被說是彰顯父權
但反過來思考
支持女人有墮胎權不也是另外一種父權彰顯?
畢竟那種男人射後不理 女人墮胎頻繁導致子宮爛掉和不孕 也滿父權腦的其實
不過我有跟朋友聊到,任何鼓吹不用做好避孕只要墮胎就好的人都應該是有罪的,這不只關乎個人身體的自主,當事人會成為這種宣傳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