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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應保障小三性自主權 法官吳佳樺判免賠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其實我有點納悶為什麼這會變成新聞
如果說是法界外的一般民眾也就算了,沒有,一看公河還不少自稱法律相關科系的留言也跟鄉民沒兩樣
不如說反而更糟,這些個半桶水說的好像有點道理,實際上誤導更深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立即失效 | 放言Fount Media | LINE TO...
早在2年前就已經由大法官會議宣告的東西,現在一堆還窩在學校裡的小朋友不知道

然後他老爸是現任大法官吳陳鐶
會說他的判決只是地方法官見解的,應該是沒踏進法院過
yogurt1325
引起議論的點不是刑法除罪化之後現在連民法都免責嗎?
puppy6225
廢除通姦罪是刑事 實務上民事通常會判侵害配偶權 所以大家才會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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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urt1325: 這也是必然的結果啊,不然你以為憲法放著是好看的嗎?
oreo2413
不是 民事的話告小三沒依據吧
要是告出軌的老公還有理由


這個判決的原因應該是因為告錯對象了(?
duck1436
這哪是必然的結果,這個判決很罕見吧
oreo2413
畢竟結婚算是一種契約
契約只能約束到簽約雙方 要對第三方求償有點怪

當初刑事除罪也是因為實務上變成莫名奇妙只罰小三的案件
solar1953
oreo2413: 有依據啊?為什麼沒有依據
oreo2413
依據什麼
kiwi7179
卡一個
oreo2413
抽換一下
假如a公司和b公司簽約合作
b毀約跑去跟c玩

再怎麼樣a也是告b毀約而不是告c跟b合作吧
soda3454
所以是可以正當去找人妻玩玩的意思嗎
solar1953
噗主把通姦罪的除罪化和民事侵害配偶權搞混也是所謂半桶水說的好像有點道理,實際上誤導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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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1953: 你所謂的配偶權到底是什麼? 你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你是要用婚姻忠誠義務的親密性及排他性去綁定對方的身體自主權嗎?
solar1953
ಠ_ಠ: 你如果好奇配偶權是甚麼可以去查民事判決啊,大法官說的是不應該用通姦罪去處罰,而民事訴訟上目前主流的見解就還是承認配偶權存在,噗主對我質疑也沒用啊,你怎麼不去問問其他法官在說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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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1953: 主流見解wwww
你是指西元幾年的主流見解?
這已經不是第一起這樣判的了好嗎,請問去年的同樣判例有翻案嗎w
puppy6225
https://images.plurk.com/2PPqUcwcMqtMgR4nN1KfzJ.png
一個月前的算嗎
solar1953
ಠ_ಠ: 去年的跟今年的都是同一位吳法官判的不是嗎?噗主知道上訴二審的進度沒有那麼快嗎?我自己手上就有告小三判賠的案子,如果你是真心有要了解配偶權的話,可以一起討論,但如果只是想要酸別人半瓶水響叮噹的話那就不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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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py6225: 這個判決沒錯啊
忠誠義務上甲xx在婚姻期間本來就有諸多行為暇疵,按民法求償並無不妥
問題是,甲xx如果和丙xx只有肉體關係而沒有衍生親密行為,你就無法認定其忠誠義務受損,因為你不能把屬於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利和婚姻忠誠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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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1953: 你手上就有wwww
好啦,你覺得配偶權可以上綱到哪就去哪吧w
反正這不是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你就慢慢等看有多少這種案子上訴二審能翻案的吧
solar1953
ಠ_ಠ: 如果以後社會趨勢改變那當然就以後再看囉,但如果主張只有肉體關係但沒有親密行為大概遇到其他法官會很慘吧。
實務怎樣認定「侵害配偶權」?一次告訴你!|翁健祥律師
solar1953
另外噗主既然有提到吳法官的爸爸是現任大法官,又對侵害配偶權很有興趣,也可以看看他爸的見解跟她完全不一樣
【不同意見書】認通姦罪沒違憲 大法官吳陳鐶:刑罰有助於保障1夫1妻制度--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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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1953: 那就叫他爸去跟其他大法官和主席打一架啊
他爸發一篇沒有法律效力的「個人想法」能當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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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1953: 然後你提的這個律師這種網站,不用多久就會有反方論點判例出現了,判例依據通常只會愈來愈新
solar1953
你要講說以後會有越來越多類似見解出現我沒有意見啊,未來的事誰也說不定,但現在你在那邊質疑承認配偶權的見解是幾百萬年前的見解,基本上就是在誤導人。
solar1953
噗主噗首確實就是把刑事跟民事的問題混在一起講,還講其他批評者沒踏進過法院,不是很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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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1953: 幾百萬年前是你說的,不要甩給我
現在就是只能用婚外情的這個情字來判斷,沒有和第三者產生肉體關係以外的情節就是無從判起

請你不要把刑事和民事混在一起講,真的蠻好笑的
ant7949
卡一個看噗主半桶水響叮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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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7949: 感謝你把名牌掛出來
scone3625
看出來噗主是法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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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ne3625: 你是用x眼看的嗎(rofl)
scone3625
ಠ_ಠ: 原來你的X眼能看到東西?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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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ne3625: 我沒辦法啊,所以我才驚訝有人能這樣做(rofl)
bun1129
推solar1953,超強講話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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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4337
噗主好好笑,雖然有點晚了還是卡一個後續
另外推solar跟honey
pita7047
笑死,被別人打臉就開始人身攻擊,人家說手上有案子跟PO新聞也能崩潰,要嗆也整理好資料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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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a7047: 你可能要回去翻一下人身攻擊這四個字怎麼寫
bun1129
ಠ_ಠ: 其他人氣關我什麼事
我比較喜歡看半桶水的噗主被打臉,就是個連執照都沒有的法盲在這邊秀,結果被正牌律師瘋狂打臉,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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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1129: 正牌律師WWWWWWWWWWWWWWWWWWWW
秀哦
curry4337
我覺得噗主在solar說他手上有相關案子的時候就應該知難而退了
bun1129
curry4337: 真的,不然臉也不會這麼腫XD
bun1129
ಠ_ಠ: 只反駁正牌律師的部分是因為覺得自己是法盲沒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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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1129: 哦,你誤會了
我是覺得現在律師執照只需要在噗浪上公告一下就有了這件事有點好笑
curry4337
反正別人都半桶水也是噗主在噗首說一下就有了
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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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4337: 是啊,律師執照也不過如此
bun1129
好好笑,法盲半桶水最後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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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1129:
yogurt1325
噗主但凡學過法學緒論應該都不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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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urt1325: 不至於跟法官一樣是嗎
curry4337
也不是啦……
但從頭到尾除了噗首沒貼出其他任何判決資料或是論文/期刊來論證也是蠻可憐的……
如果噗主對這方面真的有興趣可以上網看一下,某些大學有一些開放式課程可以看影片,書也都蠻好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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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4337: 這就是一個司改後的新方向啊,是要去哪生舊判例? 隔空抓藥?
curry4337
……那為什麼明明就是新方向,你可以講得那麼斬釘截鐵啊
不是很懂
791已經是前年的釋字了,這個判決也是自那之後少見的(我不確定前面還有沒有案例)將791自刑事擴及到民事的判決
另外說一下,他不是判例
真的要討論也要等未來結果出來,有更深入的解釋才有討論的餘地
那位吳法官去年的判決書中,也只是引述了791中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部分
然而在791釋字裡面,他會將原刑法239解釋為違憲,是因為對於其中刑罰手段,認為目的與手段間無關聯性,且並非最小侵害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
在791釋字寫的是:「其(刑239)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
好啦謝謝噗主幫我複習
我覺得我應該寫得蠻清楚的
curry4337
雖然我自己也還是個在學菜雞
但應該比連釋字都沒看完的好一點
eagle2385
再補充,現在沒有判例制度了,大家都是一樣的判決,律師可以引但別的法官可以不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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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4337: 所以你也知道,我們任何一個人,學得都沒有法官多,對吧
那你覺得這個新方向有問題…不就變得很有趣嗎?
curry4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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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385: 沒有判例但是仍然可以引用,只是在提供法官在同樣狀況下不同且可行的仲裁方向
curry4337
好喔你開心就好
簡單來說你就是無法回答791的問題嘛
跟你解釋的我好像智障
我只是引用現有的釋字來回答就被說我覺得這個新方向有問題
啊啊啊啊不是
我知道我不應該跟你多解釋
但你現在這個想法也是起源於吳法官的判決對吧
那你有看那個法官一年前的判決書的話,難道不會覺得他漏掉了很重要的部分不講嗎
而且引用現有的總比憑空捏造好啊
我又沒有下定論說以後會怎樣
幹 到底為什麼突然滑坡到這裡 好啦你開心就好,真的 加油
curry4337
而且你承認自己是半桶水了對吧
謝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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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4337: 連學生都覺得法官漏了很重要的部份,結果原告律師沒發現
那看來這個原告律師真是有點學藝不精了

然後請不要把當事人沒說的事當成既定事實,俗稱通靈,謝
我以為法律人不會通靈,看來也不盡然
curry4337
所以你也知道,我們任何一個人,學得都沒有法官多,對吧
我是半桶水,你也是半桶水
大家一起響叮噹
好耶
ಠ_ಠ
curry4337: 你個人我是不知道,我可沒這樣說
curry4337
ಠ_ಠ: 笑死,剛才不是還按狐讚
反正你噴幹話我也噴幹話,扯平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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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4337: 你個人幹不幹話我是不知道,我可沒這樣說
crepe5935
很棒啊 不然一堆結了婚就死邏輯的
老婆/老公沒問題,有問題的是小三/老王
跟我家小孩很乖,肯定是別人帶壞他的
87分像
jelly9789
ಠ_ಠ: 請問原告律師沒發現的是什麼?還有當事人沒說的事是什麼?我本人是當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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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ly9789: 你要問curry4337,是他說「你有看那個法官一年前的判決書的話,難道不會覺得他漏掉了很重要的部分不講嗎」

我只是覺得如果有這個所謂「很重要的部份」沒講,當庭律師卻沒發現,是很離譜的事
jelly9789
啊OK那我來猜測一下,也許是在說該法官就是主張配偶權不存在?好的讓我為我的律師辯護一下,我們有發現法官上一次的判決書,但是因為上次的情節很輕微,就是牽手和簡訊之類,但我們的案子不一樣啊,我們是有刑事判決背書的,我也離婚了,也看精神科,所以我們覺得事實很明確,沒有想到法官再拿出性自主權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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