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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 免術換證 我其實不大願意加跨女的tag,因為這會讓問題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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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會抱著辯論、溝通的心態,針對一個不算那麼新的議題表達我遲來的意見,首先,我不是伴侶盟的人,這將反映在我某種程度上折衷的贊同設立性別友善廁所的結論;其次,我也不是主流反對的意見的主張者,這將反映在我會以反對這群反對者的論述為接下來的論述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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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這樣的討論是對等而不是教育性質的,我會盡可能的不帶教育的口吻,但也請配合不要使用嘻笑嘲弄的方式給予我回應。無論你主張甚麼,如同伏爾泰所主張的,即便我反對你的意見,我也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所以我不會刪除任何的留言,也不會已截圖存證做為一種恐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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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願意遵守這樣的討論規則,那麼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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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正題之前,請容許我講一個我自己的故事做為引言:因為我的外表很容易被社會認為是女孩子,有一次我進到男生廁所的時候,有個小弟弟驚慌失措,隨便上完廁所之後就衝出去找媽媽了,甚至被媽媽被說「你怎麼沒有洗手就衝出來了?」小男森看到我離開廁所之後才又趕緊衝回去洗手。我害一個無辜的小男生被家長罵了。說真的,這件事讓我滿自責的,然後很深刻的認識到了性別友善廁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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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沒有特定的性別認同,我不會認為我是男生或是女生,因為我不覺得以性為別很重要(這就是所謂的「性別」),但是僅僅是因為性別刻板印象的外表問題,確實造成了生活中很多的困擾:這未必是我的困擾,而總是造成其他人的困擾,例如總是有男人看到我在廁所洗手,而懷疑自己是不是走到了女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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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甚至會思考我需不需要為了照顧這群可憐人的心情自己跑到女廁去(雖然我一次都沒有去過,因為我認為這也會造成別人的困擾,即便我認為除了水聲不一樣可能會令人懷疑,但基本上我可能不會被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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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引言揭露的一件事:廁所問題跟性別認同議題掛勾,甚至是身無術改證的議題掛勾,都是虛偽的。真正有問題的,是外表,而不是沒有接露於外的性別認同。我接下來會進一步闡述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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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個公共政策問題的討論上,好像有個叫做伴侶盟的民間團體主張要「免術換證」,完整地來說,是跨性別認同者不必要進行手術就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欄,並且被認為會產生以下的效應:只要認為自己是女生,就算他下面沒有被切掉,也可以作為一個女生進出女廁、女浴池、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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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團體,似乎是以女性為主要得構成員,因此主張這個會產生社會大眾的不安,甚至會衍生為犯罪問題,所以免術換證不可以被允許,甚至必須要求完成手術,並且經過兩次精神鑑定,認為他真的是個女人之後,他才能在法律上變成女人、進出女廁、女浴場、女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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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是一個政策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不過我們姑且先把法律問題放一邊,我先把自己作為法律人最壞的習慣放一邊,我們先從法政策學、犯罪學、社會學、歷史學的角度來觀察這樣的主張到底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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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方法論上捨棄了具有權威性的法律作為最優先的論述基礎?因為法律是恐龍語,講了大家也未必聽得懂;再來,法律作為回應社會問題的一門專業,不可能在沒有認識社會的前提下就妄下空想,甚至,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進行危險審查時,甚至會要求立法機關應該要提出相關的法事實背景來證明立法者做成的危險預測是正當的,所以我不願意從法律作為討論的起始點——即便這本來就是我的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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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在確認了社會事實之後,提出一個對問題的、符合憲政秩序的回應,所以法律是最後一步才要被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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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首先要關注的事情是反對團體主張應該要「有術換證」到底想要達成甚麼樣的目的?而說穿了,就是先預設了所有人都是潛在犯罪人,只要有不同生理性別的人進去廁所就會進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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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我認為這是一個性別對等的對話,以為她們同樣也會認為女性進出男廁會造成犯罪,不過顯然的事情並不這麼被反對者所主張:精確地來說,她們總是把男性當成潛在犯罪者,並且從來並沒有顧慮到女性進出男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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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統合了這樣子的脈絡,我們可以整理出一個論調:反對派主張如果免術換證成功了,那麼下面有那一根的男人將會可以自由進出女廁、女浴場、女子監獄,而她們舉出外國的例證,認為這將會導致性犯罪的發生,例如在英國發生一名男子聲稱自己的性別認同是女,並進入到了女子監獄裡,卻在裡面對女受刑人施加性侵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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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種過於直白的詮釋不會被她們明白地承認,她們將這種訴求轉換為安全感的破壞:如果今天有一個男性走進女廁,將會引發女生們的恐慌。出於這個理由,必須要求把跨性別認同者都割掉,這樣他們才能進出女性專屬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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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在目的、手段都釐清的前提下,我們來觀察手段與目的間的聯繫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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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真的有助於達成目的嗎?我抱持懷疑的態度,因為目的存在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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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一開始所提到我自己的故事:我的性別認同沒有任何問題,真正有問題的事性別刻板印象以及它所運作出來的社會結果。今天如果有個生理男性走進女生廁所,他之所以引發女性的恐懼並不是因為他的心理認同,也不是他下面有那一根,而是他看起來像是個男人,而男人被預設為會對女性為性犯罪的人,這樣的論證完全可以被實證:當一個外表看似男性的女性走入女廁時會遭到異樣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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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走入廁所這件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男生只能進男廁,女生只能進女廁,所以如果就算不推動免術換證,男人還是可以進女廁,女人也可以進男廁,我甚至更願意相信後面這種事會發生:當女廁大排長龍的時候,會有人進男廁圖個方便;而推動了免術換證後,男人還是可以進女廁,女人也可以進男廁,從一開始反對的目的就不存在,因為身分證登記跟進出廁所本來就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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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觀察如果免術換證真的跟進出廁所有關係的話,推動免術換證真的可以預防犯罪,或者更精確地來說,避免女性恐慌嗎?我抱持相當消極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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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同家暴保護令一樣,變更身分證性別欄都僅是一種儀式,並不會改變任何的實質內容:取得了保護令,只是在法律概念上獲得了保護,並無法阻止家暴者不會在物理上施行暴力;變更了身分證登記,也不會讓所謂的「潛在犯罪者」變得不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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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我們更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如果今天有一個人經過了「有術換證」後進入女廁,引起女性不安而被圍剿的時候,他拿出了身分證的身分欄,大家會因此就不會不安嗎?當然還是會啊,因為他的外表就是會讓妳不安!這樣反而讓反對者即便心裡再怎麼不舒適,還是根本性的不能拒絕他進入女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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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矛盾之外,我們從犯罪學的角度觀察,也仍然會發現動了手術來是不能達成犯罪預防的目的,因為人的性幻想是有各式各類,就算下面那根被切掉,人還是可以用/還是會用其他的手段滿足自己的慾望,例如手指、例如其他的工具。我們永遠不能忘記有個殘忍的案件是行為人拿竹竿戳入小女童的下體,反而造成了更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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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永遠要注意一件事:「儀式」不可能為實質內容帶來任何的改變。「術後改證」仍然會有犯罪發生。甚至,我們也可以指出即便女廁只對女性開放,也還是會發生女性在女廁內對女性從事性侵犯,因為就是會有人有這樣的性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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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正要預防犯罪的方法,絕對不可能是單純靠著身分證性別欄內容的填寫就能達成的;反過來說,加強法治教育、警察多加巡邏、設置警告鈴或即時通報系統才是正確的犯罪預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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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正如同前面所說的,「無術換證」沒辦法有效達成犯罪預防的目的,甚至連心裡不安的恐懼都無法消除
這是一個手段不能達成目的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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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這樣的社會背景觀察之後,我們要如何回應廁所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提問為什麼存在著男廁與女廁的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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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性別,以性為別。為什麼要以性為別?在現代社會裡面男人跟女人都可以坐在電腦桌面前打電腦,這比起原始社會中因為狩獵、耕種的生理需求,對於男女分工、社會角色分配的時代脈絡有所不同,甚至我們可以大膽地去質疑,一切與生理無關的「社會性」性別概念都是可以被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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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好的,廁所反映出了男女最原始的差距:就是生理構造的不同。女性在沒有工具輔助的情況下,幾乎沒辦法站著上廁所,而站著上廁所則可以節省空間、時間的使用。所以在空間配置上,男廁可以裝小便斗、而女廁則不會;男廁可以安排更小的空間,而女廁則反之,必要時甚至需要安排更多的馬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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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空間、資源的有效利用,對於男/女便器做成不同的安排完全是存在正當的基礎的,但是我們必須要進一步提問的是:這只構成了便器的正當差別對待,而不能構成男女廁所應該分隔設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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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或許必須要去追溯一下為什麼男女分廁了?是甚麼文化、社會脈絡,讓我們「不再」覺得男女可以混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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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要知道,男女分廁並不是甚麼多偉大的傳統,古老的台灣社會就是大家共用一個茅房,或者即便是現在也是一樣,大家的家裡廁所也就那一間,不會在家裡特別區分男廁女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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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必須要追溯到公廁的概念出現之後我們才能獲得答案:即便在羅馬時期,羅馬就搞出了公廁,但事實上對於亞洲人來說,甚至連「公共廁所」都是一個近一兩百年才接觸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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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廁出現之前,我們總是能夠在各種文獻,尤其是文學做拼中發現路邊解決、草叢解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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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揭示了一個問題:只有在公廁出現之後,才出現了要男女分廁或是混廁的決定問題。而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討論?因為在家裡,我們會信任家人不會在廁所搞奇奇怪怪的事、我們相信在廁所裡面,即便家裡存在不同性別者,也應該不會在廁所裡遭到異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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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我們開始使用公廁之後,我們面臨的更多的不安:我不知道錢易手有沒有偷裝針孔、我不知道旁人會不會突然對我做些甚麼,這樣的恐懼支配了公廁在男女分/混廁的決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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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對派的論述,他們主張男女分廁源自於民國初年的安排,因為認為男女混廁可能會產生女性遭受男性暴力的治安問題,所以出於保護女性的態度,應該要推動男女分廁,而在那個年代,人們當然不會想想到日後會發生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認同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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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個時代背景下,主流概念毫無疑問的就是男尊女卑,但思潮不再是因為女卑所以可以壓榨女性,取而代之的是因為女性無力所以要特別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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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反映在我們的諸多法規之中,例如憲法就闡述了國家對於婦女的特別保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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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樣的想法背後沒有說出來的是:男性被預設為暴力犯罪的加害者,而這樣的預設是可以成立的嗎?或者說,在現在的憲政秩序中,是可以被容許的嗎?雖然我自己也很喜歡嗆「你們這群噁心的直男」,但我當然也不會比無罪推定更進一步的,直接假設所有人都是潛在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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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所以要進行男女分廁,正當的制度目的因此不可能再設定為預防犯罪,首先,如我前面所講的,我們不能預設一個人是天生犯罪人;其次,男女分廁也不能有效的預防犯罪,因為男人還是會走進去女廁從是性犯罪啊,女人也還是會走進男廁對男性從事性犯罪。正如前面一開始所說的,想要預防犯罪,那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叫警察多多去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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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男女分廁到底在追求甚麼?說穿了,只是要維護社會對於性別刻板印象的成見。其實,男女分廁這個話題就像是我們覺得伊斯蘭律法要求男女不可再同一間教室接受教育是一樣荒謬的,我們只要保護一種集體的信念或者安全感,或者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們的社會就實存在著男女不平等,而女性確實地認為自己會被剝削,所以要求更加強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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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們接受了這個前提,我們正確的認識到了我們的社會就是不成熟,男女分廁就變得有意義了,因為人都會天性的想要追求安全,這種感性的安全需求不會因為理性的思考而削減,正如同有男學生在女環境評分委員進入檢查時會尿不出來是一樣的:他很明確的知道女學生不會對他做任何事,但可能出於不安、羞恥或各式各樣的情緒反應,而無法自由的表現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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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不安全感隨著公廁概念的出現而增加,為了在自己從事最隱私的事情的時候能夠獲得充分的安心感,進行男女分廁在一個不足夠成熟的社會中是可以被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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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my210: 姑且可以先讓我講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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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強調的是,我不會承認這樣的男女分廁是理性的,而某種程度上,我確實認為伴侶盟在這部分主張這涉及歧視完全是站得住腳的;但是我仍然要否認設置性別友善廁所不必要的說法:因為人不只是理性的機器,同時也有一部份是感性的動物,有些人就是需要令他安心的環境才能從事「解放」,所以為了讓這群人可能實現他生理上的需要,在部分的空間維持它的安心感完全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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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個社會是如此的不成熟,既無法容忍下面有那一根的人進入到女廁,同一時間,男人們又不願意在廁所見到所謂的「偽娘」們,那麼問題來了:這群人要如何解決他一生中總是會發生的最迫切的生理需求?結論就是:他會被迫去找一間沒有人使用、接下來也看起來不會有人要使用的廁所——而這就是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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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個廁所議題上,我怎麼看這都只是在吵一個假議題,我們需要的是性別友善廁所,而既不是要求讓下面有一根的人一定只能去男廁,也不是要求讓跨性別認同者一定可以走進去另一間廁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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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犯罪防治的問題,拜託,叫警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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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在這個假議題處理完之後,我們回過頭來檢視一個問題:身分證上的性別欄到底有甚麼意義?一定要經過變性手術、精神鑑定之後,我們才能進行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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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指出的一件事情是,我們習以為常的身分證制度其本來就非常有問題,尤其是身證字號以及背後所連結的一整個國家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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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恐怖的事實是很多國家都沒有身分證字號,甚至這在德國被認為是違憲的,因為藉由這樣的編碼,國家完全整握了每個人的資訊,這很顯然的會產生國家到底有沒有侵害隱私權的疑問——尤其是整合個個個機關的資料之後,我們完全可以還原出一個人的生活記錄,而這在疫情時代,這個問題變得更加的嚴重、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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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甚至必須要指出當我們很開心的以健保卡去綁定五倍券的時候,其實我們已經違反了健保法,因為他從一開始的資料使用就有一個目的限制:只能填寫有關於健保的相關事項,當然的,五倍券不在範圍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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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雖然有相關的國民編號制度,但是這也僅限於個人自願參加時才適用,並且使用的目的嚴格限制,例如失智老人、無名屍的辨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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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這個甚麼資料都交給政府的前提下,我們完全必須要懷疑國家憑甚麼掌握這麼資訊、而這個登記對於國家運作有甚麼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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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身分證上為什麼要加註性別?這才是問題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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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這個社會裡面,性別是一個很重要的辨識資訊,因為我們有性別刻板印象、第二性徵的幫助,我們可以藉由性別來進行初步的身分驗證,而起這個驗證在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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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在我們已經有更強大的身分證字號、健保卡編號系統之下,我們還需要以性別做為驗證手段嗎?當然,雖然我對這個問題採取懷疑的態度,這個議題還是抱持開放的討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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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性別可以被拿來做為身分驗證之用,但是原則上不可以被拿來做不合於平等原則的分類,這是一個憲政國家所必須要遵守的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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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既然原則上不能拿來被分類,而性別的辨識功能又逐漸被削弱(總是被社會擅自變性,我也是很對不起喔),那麼這樣的性別登記還有必要死守生理性別嗎?這將變得相當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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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的問題,我們終於能回歸法律的討論了:如果要求進行手術、通過精神鑑定才能變更性別,這涉及甚麼樣的權利干預?有甚麼樣的基礎可以讓這個干預正當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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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人處於不一致的性別狀態,這可能涉及到一般人格權的壓抑;更進一步地來說,如果要求物理手術,這會有人身自由、身體權的限制;而精神鑑定,很抱歉,那是人性尊嚴,連干預都不能干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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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跨別性別者,但是我不想接受手酷的痛苦(並且總是伴隨著健康的受損,更嚴重的是壽命的減短),難道不行嗎?如果有人做出了這樣的抗辯,請問大法官應該要用甚麼樣的標準來決定這個東西是否違憲?如果採用最嚴的標準審查,這可能會過嗎?答案很明顯的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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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個荒謬的問題是,精神鑑定是如何判定一個人是男是女的?你會發現最後還是要透過性別刻板印象來決定一切:無論你在怎麼地認為自己是女孩子,因為你有個「男性腦」,而這個男性腦是社會定義出來的東西,所以你還終究還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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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我相信反對派並不是沒有注意到,而是他們認為這些問題的答案是多麼的理所當然,所以我提出的疑問都被當成怪物在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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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以上是對於這個議題的一些些很淺很淺的討論,當然我還是抱持著開放的態度在看待這個議題,只是我現在看不到有任何人能說服我,而大家都覺得我是怪物,所以不願意聽我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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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my210: 現在來回應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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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所提到的問題,我認為有必要分開進行討論:廁所是一種每個人都需要使用的「急迫」生理需求,然而監獄、泡湯區、宿舍則不是,所以能不能同理的適用上面的論述,首先必須要打上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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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來討論泡湯區的問題。目前並不存在所謂國營的泡湯區,這是一個私人的湯館業者面對私人消費者的問題,業者完全有它的營業自由可以決定是否要讓跨性別者進入到「另一個」溫泉池裡面,即便這涉及了歧視,業者仍然有自由這麼決定,因為不可以拿著對國家能主張的東西,直接拿去對私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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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層面上觀察,我們將會很難想像真的有湯館經營業者會讓一個所謂的「男人」走進女湯裡面,但以防萬一,我們還是討論下一步的問題好了:如果湯館業者真的這麼做了,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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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先澄清一件事,這不意味著這個「男人」必然將成立公然猥褻罪——而這也是目前最大的迷思。不論支持論者、反對論者,似乎都存在著這樣的誤解,但這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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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會被刑法掌握的猥褻行為,必須是為了滿足性慾,而採取了令人在性的方面,引發羞惡之情的行為,一個「下面長著那根的男人」走進女性浴池,如果他並不是進去滿足性慾的,其實這根本不會成立公然猥褻罪;相反的,一個女性走進女性浴池,結果就當著大家的面磨起豆腐,這反而會成立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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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遇到了法律的極限:我們不可能禁止一切的猥褻行為,因為在性伴侶之間猥褻行為其實是一種享受(?),所以在立法技術上必須要新增一些要件來限制法律適用的範圍,也就是加入了「為了滿足性慾」的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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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沒辦法處理「男人」進「女浴池」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本質上也不會構成一個法律問題,因為這就是市場競爭的問題了:
Miku_miku_Snow_miku
我今天是一個開放的浴池老闆,所以我會吸引來這樣的客群,而這樣的客群也可以獲得滿足,至於保守的人則可以去保守的湯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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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幾乎可以斷定,關於浴池的說法是個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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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點,有想要進一步討論的地方嗎
Miku_miku_Snow_miku
不,你被誤導了,如我前面所說的,這樣「以前社會還可以逮捕這類不符規定的人」的法律論述並不存在,這就是我所說的迷思,從頭到尾,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男生只能進男生、女生只能進女湯,而去錯了就是犯罪
Miku_miku_Snow_miku
警察不會也無權去進行取締,因為根本沒有任何的法條基礎
Miku_miku_Snow_miku
而即便我們改變了性別的認定模式,同樣的問題還是可以繼續發生,所以這是假議題
Miku_miku_Snow_miku
那麼,真議題是甚麼?真議題是有男人在女浴池犯罪,或是有女人在男浴池犯罪,而犯罪的預防,如我前面所述的:透過證件的變更是無法達成的。
paark
「至於犯罪防治的問題,拜託,叫警察來」那如果男廁真的有人騷擾、恐嚇、性侵性少數的生理男,不也是報警可以處理的事嗎?為什麼跨女要預設男廁犯罪的可能性
Miku_miku_Snow_miku
至於犯罪的預防,樣態有非常多種,未必僅能透過警方巡邏,也可以透過提醒監視器的設置、私人的巡邏、法治教育等等方式來達成。我知道一定會有人求好心切,要求不可以有任何的犯罪發生,不然這就是制度的缺陷。
我必須很悲觀地說,從社會學、犯罪學角度來看這句話,很抱歉,不可能。只要是人的社會,就必然會有犯罪發生,你可以窮盡一切的社會資源來從事犯罪預防,可以派著一個人坐在公廁外盯梢,但犯罪還是會發生,例如這個人怠忽職守了,甚至他搞不好自己就成為了犯罪人,而我們會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來支援這樣的財務開銷,
所以,我沒辦法回應具體回應「要加強到多強」的問題。這涉及到了合理的資源分配問題。
_焦糖好ㄘ
覺得完全的犯罪預防不可能,所以不會接受「讓免術男跨女進來,我們可以設監視器派人巡邏blabla」的想法。
啊就,辦不到啊,沒辦法讓事情好轉,至少可以不要讓問題更嚴重吧。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是的,不管男是被害人,或者女是被害人,報警或者精確地來說,事情的犯罪預防都可以比起換證帶來更好的社會控制效果,之所以預設了跨女的可能性,只是要衡平一開始的議題傾斜:這個討論逐漸朝著恐男的方向發展。而我們從犯罪學的角度觀察,我們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否定這樣的可能性。
paark
另外,關於「為了滿足性欲的暴露才算是猥褻」的說法,如果有人到處傳屌照,或是到處暴露,但是他從來沒有說過我想幹妳之類的話,他也沒有從這種行為中得到性欲的滿足,這就不算猥褻了?這實在跟真實世界的經驗差太多,每一個被嚇過的人都不可能接受這種性騷擾以騷擾者的感覺為準的判斷法
Miku_miku_Snow_miku
_焦糖好ㄘ : 是的,這正是我們的迷思,完全預防犯罪是不可能的,所以加強巡邏等只是為了回應反對派的替代措施可以朝甚麼樣的方向進行思考,而如果這有助於消除對於使用公廁的半安全感,又在財政收支是可行的前提下,我認為增加這樣的支出,是有益的。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很抱歉,這是法律規定的問題,我們大可翻開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公然猥褻罪的規定,而我們仍會得到相同的結論,因為我只是用白話文轉述了法條的內容。
另外,你對法律做成了錯誤的預設。並不是一個人說我沒有,法院就會照單全收說你真的沒有,法院仍然會綜合客觀的事情,例如你到處傳屌照背後可能可以被推論出來的動機是甚麼來推斷你是否存在這樣的目的,所以「這就不算猥褻了?」這一個疑問是錯誤的法律解讀。
paark
照不恐男的論述走,跨女就沒有任何因為我會不安害怕所以不能上男廁的理由了,這比女性提供的折衷意見「性別友善廁所」要嚴酷多了。因為性別友善廁所還是在理解跨女會恐男之下的折衷方案,結果你覺得不管女性跟跨女恐男都是不應該的。女人對跨女都沒有那麼嚴厲耶
_焦糖好ㄘ
我只能說,勿忘白玫瑰運動。
司法也是制度也是,這一切都是靠著人民的互賴合作才能成立的,貿然毀掉這樣的社會信任很難得到好處……吧
澄。
以英國的監獄統計數字來說,我會傾向覺得監獄宿舍等,在現行空間規劃上,入住者沒什麼個人隱私空間的時候才是問題,以前住女監或女宿,就算被室友怎麼了,由於雙方都是生理女,基本上不會產生後續可能得去墮胎的問題,但免術換證的話真的勢必得考慮免術跨到底要關在哪,若生理男的免術跨女關在女監,就會出現在女監這種地方室友性侵室友然後有人懷孕的新型態樣,這其實才是問題啦

上述廁所或溫泉之類,對,確實刑法部分其實沒有規定,進入場域的這個動作不會有問題,進去之後幹嘛了才是問題,然後業者也能透過定型化契約,確保自己的女湯與男湯之使用者是生理女或生理男,但我上述的監獄或宿舍,監獄一定是公營,宿舍部分,學生宿舍的話可能是公營,這部分要怎麼分確實就會成為問題了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不,你誤解我的原意了。
理性上,恐男是錯誤的,但我不會否認人有感性的一面,而這在我前面的論述就已經提及。所以我的本意並非是,女人不應該恐男,所以女人不能恐男。中間的因為...所以...是不成立的。所以才會順著這麼脈絡,承認我們的社會不夠成熟,沒辦法接受男女混廁,而需要設置性別友善廁所。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對,當監獄、宿舍是公營的時候,就可能會涉及到人民對國家主張的禁止歧視問題,而這是我們等一下才要進行的討論,如果沒有人還要針對廁所、浴場提出疑問、質疑,我想,我們可以進到下一步的討論:監獄
_焦糖好ㄘ
「法律沒禁止男生用女廁」

「人民可以接受男生用女廁」
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總不可能法律沒禁止,就變成某件事是理所當然的吧?
然後現在要推的就是會影響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東西,我覺得拿「法律沒規定」當成某件事合理化的理由有點……怎麼說,太法律本位?
Miku_miku_Snow_miku
_焦糖好ㄘ : 沒錯,社會信賴,或者學術一點的來說,社會連帶是很重要的,因為社會如此才可能為社會,問題是不可以因為社會的整體利益維護而貿然犧牲任何一個構成員,因為成員之所以處在社會裡面,是因為期待社會能給予他保護,或至少讓他免於沒有被社會保護所帶來的危險,但給予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甚麼?是在這份保護之下,可以自由的實現他的自我。所以不能以社會整體的利益為理由,而完全剝奪個體自我形成的空間。
澄。
台灣的好處好像是如果健身房、溫泉之類私人營業場所,業者以私法契約規定說某些場域的服務對象僅限生理男或生理女,也不會被說歧視,這點算是比國外好一點
只是跨性別者能否以業者僅認可生理性別為由,對業者提告侵害其民事人格權,這好像也能討論XD
_焦糖好ㄘ
Miku_miku_Snow_miku : 我不知道禁止有陰莖的人進入女性空間算是「完全剝奪個體自我形成的空間」欸,那些人的自我實現完全建立在長陰莖用女性區域上嗎?
然後同樣的道理,現在會有反彈,就是認為為了某些人要貿然犧牲另一群人、覺得社會要收回對他們的保護了不是嗎?
paark
湯屋是私人企業,所以可以自己決定客人不讓生理男進入,這種保障確定存在嗎?私人企業面試希望跨女女同志去上殘障廁所,就被告了還賠30萬,這是私人企業,還在面試沒有契約,也不是在職一段時間突然改規定,還不是被告了?大學沒有提供宿舍的義務(一堆人都抽不到只能外面租)但是他們訂定自己的男女舍分類,還是被告了,而且是私立大學。所以說私人企業不會被一間間告,不太可能吧
Miku_miku_Snow_miku
_焦糖好ㄘ : 法律與社會是互動的,但這不妨礙社會在法律的領導下前進,正如同美國大法官在關於同性婚姻所做成的相關論述:「法律或許會包含偏見,但法律不可以為了偏見而服務。」所以法律不禁止,這意味著法律承認了這是你的自由,而讓自由正常化,豈不失為自由主義國家中的福音?而或許這會有其他社會秩序規範,例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可以乘載這種議題,所以不用過度的擔心。
永遠要記住一個想法,法律可以解決問題,但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這只會讓國家漫無目的的擴權,而終於成為一個專制國家
_焦糖好ㄘ
Miku_miku_Snow_miku : 不不不,國家允許讓有陰莖的人進女性區域,這是一件超級恐怖的事啊
我應該再說清楚一點,現階段是「國家沒禁止也沒贊同」,相關政策過了之後就是「國家贊同這件事」,這兩個概念不一樣啊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如果你看得懂一點恐龍語的話,我會告訴你,這就是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問題,但是要怎麼處理侵權行為中尤其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問題,我會有所質疑,當然,這都還可以再討論
paark
讓沒有身體焦慮,沒有要改變身體,只是喜歡穿女裝的人當女人,這不是讓法律為偏見服務嗎
澄。
paark : 那個公司是因為他是雇主vs求職者,所以會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問題,然後長庚案也是因為那是學務長和教官vs學生,那也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問題,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目前性平法就這兩個,其他業者對一般人就是業者vs客人,那那個其實你要怎麼訂契約是都可以,有點像租屋也能約定限女的感覺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就職有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障法的問題,但私人的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並沒有這樣的歧視禁止條款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讓沒有身體焦慮,沒有要改變身體,只是喜歡穿女裝的人當女人,這不是讓法律為偏見服務嗎」這是法律為自由服務:我喜歡女裝傷害到誰了?以自由主義大師John Mill的說法來比喻的話,只要我的手沒有打到你的鼻子,這就是我享有的自由。
澄。
我只是覺得如果有跨性別者會對業者提出民事訴訟,那業者為了怕麻煩可能就是會覺得啊算了,我通通開放啦,被告還要跑法院有夠浪費時間
然後對,業者契約怎麼訂是會回歸市場競爭,但萬一跨性別者一間接著一間告,搞到最後市面上只剩開放的,保守業者不是在訴訟中就是在訴訟中,這其實......不是不可能欸,加拿大這案例就有點像這樣
【情報】加拿大女性美容師因為拒絕替自稱心理女性的跨性別做陰莖除毛被指控性別歧視而被迫關門 @場外休憩區 ...
Miku_miku_Snow_miku
_焦糖好ㄘ : 當然,這涉及到了,我們端看用甚麼樣的標準去決定女性區的定義,而我前面的相關論述在監獄議題上,就可能會發生些微但具有重要性的改變
paark
精神科無法判斷誰是男人腦誰是女人腦,他只能判斷身體焦慮的狀況還有身心不一致的情形。所以如果一個男人他身體沒有任何問題,只是想穿女裝,那精神科根本判斷不出什麼東西來,因為那跟偽娘根本一模一樣
paark
喜歡女裝沒有傷害到誰,我完全支持男性穿女裝的自由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我只能說,這是對於民主自由社會的考驗。我們是否只是躲在民主自由的大旗底下,隱藏著我們內心的專制。但我還是要強調,這不是法律所能乘載的問題,法律有它的極限性。
Miku_miku_Snow_miku
我現在必須強調,台灣很多人有性別意識、有正義感,但不懂何謂性別平權、不懂何謂正義,也這是因為這種情感與實際能力的不一致,所以才會衍生出我們今天的討論
paark
不是意見跟你不同的人,就代表不懂正義
澄。
「我只能說,這是對於民主自由社會的考驗。我們是否只是躲在民主自由的大旗底下,隱藏著我們內心的專制。」
抱歉我不是很能認同這句話,如果專制,我就不會在這邊討論配套了(應該說噗浪很多人甚至不是純反免術換證,而是反沒有配套的免術換證),我會直接膝反射是啊不就有屌的去男廁,沒屌的去女廁,其他通通抓起來,這才叫專制XD
Miku_miku_Snow_miku
不,你知道嗎,舉著土地正義大旗的人,不懂何謂土地正義;理應整天在討論正義的法律人,你去問法律系學生,沒人知曉何謂平等的正義、分配的正義、交換的正義,甚至沒有聽過德沃金、羅爾斯。這只是一個比喻。
_焦糖好ㄘ
意思是懂了性別平權跟正義就會支持免術換證嗎@@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這邊所謂「內心的專制」意味著排除異己,只有自己的想法才是正確的認知。歷史上,我們不斷的專制進行反抗,首先,我們從神的手裡被解放了;然後,我們曾專制政府解放了;然後,我們努力的從社會中解放,例如,我們脫離了家庭,我們不再受到父權的專制壓迫。這是所謂「自由的進程」,而現在這個議題所爭取的自由是性別認同的自由,是對於「男人必須為男人、女人必須為女人」這種多數意見的專制的反抗
Miku_miku_Snow_miku
_焦糖好ㄘ : 我不會這樣主張,反過來說,我才正想請教取著性別正義大旗的人,何謂性別正義?首先,必須要有人能夠提出這樣的論述,然而很遺憾的...我沒有見到有人說服我所提出的質疑
Miku_miku_Snow_miku
不過,現在的討論方向似乎已經跟免術換證發生偏離了,我們是不是回到原本的討論題目,進者進到下一個討論區塊,也就是監獄行刑
_焦糖好ㄘ
噗主說了那麼多我還是無法接受,就……呃,大家繼續努力,我先拜拜ㄌ
Miku_miku_Snow_miku
拜拜,最後,我想提醒你一件是,不要愧對Freiheit的暱稱喔!我熱愛著每一個內心誠摯追求自由的人
paark
對我來說,性別就只是描述一種生理狀態,並不代表性別氣質,也不代表社會角色,也不代表外表狀況,所以說「男人必須為男人是一種霸權」就像在說「2000年生者必須為21歲是一種霸權」是一樣的。甚至生日還無法憑整容手術換證,性別可以手術後換證已經是個資中最寬鬆的一種
Miku_miku_Snow_miku
如果沒有質疑的話,我們進一步來檢視監獄的問題,我們要去探問為什麼監獄要區分男監、女監,但無論如何,我們首先要去觀察一件事:監獄是怎麼形成的,行刑這件事是否本來就是男女有別的?
_焦糖好ㄘ
Miku_miku_Snow_miku : 我覺得追求自由的前提是不會影響到別人,比如長陰莖侵入女性區域,這樣就NG
可能在你眼裡這樣不配叫追求自由ㄅ
也不需要你提醒我,不是說好不說教的嗎怎麼一副男人說教的模樣啊
Miku_miku_Snow_miku
_焦糖好ㄘ : 不,這就是已經把手揍到別人鼻子上的行為了,如果你所謂的「長陰莖侵入女性區域」意味著違反女性意願的,把陰莖放到她身體裡。
_焦糖好ㄘ
澄。
而現在這個議題所爭取的自由是性別認同的自由,是對於「男人必須為男人、女人必須為女人」這種多數意見的專制的反抗
呃......沒有,只是正視生理差異而已,我們人類還沒進步到能脫離肉體,講難聽點,我們憲法也還是寫男女,民法也還是男女,民訴還有生徒這種古早詞,刑訴也還有推事這種詞,到底是覺得法律有多進步,恐龍系常被抨擊是恐龍就是因為很多人活在雲端上,既然我們還沒科技進步到能用靈魂生活,真得先接受一下肉體是有差異的,這不是什麼「什麼是男?什麼是女?」的這種會出現在法哲學課的問題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男人必須為男人」這句話意味著,作為一個生理的男人,你必須認為自己是個男人、表現得像個男人、做些男人的事,如果把這個內容放回去原文的話,我相信會比較能貼近我的原意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你知道嗎,這堂課不只應該出現在法哲學,他甚至根本是法制史的授課內容,打從羅馬法,法律就不斷地去肉身化,法律的進程其實正巧相反於你的主張,而嘗試要把身體從法律中移除,一個最常被說明的例子是行為能力制度,這裡面甚至說明了男女差別的去肉身化、平等化,但我必須告訴你,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戰場,而對於我們的議題討論未必有幫助。無論如何,你的論證出發點是可以被挑戰的。
paark
不用的,台灣的身份證並沒有規定你拿男性身份證就不能有某種氣質,所以如果你不想要傳統男性外觀做傳統男性的事,你還是可以拿著男性身份證去過你要的生活。在不更動身體的狀況下覺得你要的生活必須拿著女性身份證才能做,那是性別平等的重大挫敗。
澄。
行為能力制度是為了保障無思慮能力之人還有交易安全啊,跟男女有什麼關係,這制度看的是你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吧,為什麼我們念的法律好像......不太一樣XD
我講的生理差異是體適能之類,男女的標準會不一樣,當然這合理與否能在討論,但目前以生物學的角度來說,生理男性的體能確實通常優異於生理女性啊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不,這樣的論證邏輯是有問題的。在法律上的「人」的概念其實是沒有肉體的(這就是我剛剛提到的羅馬法古戰場),而正因為如此,在法律裡面,我們原則上不討論性別,因為男女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所以如果一開始所說的,在身分證上登記男女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為什麼?因為法律上的「男」、「女」並非在A法條應該有甚麼樣的解釋,所以在B法條就理所當然地應該做成甚麼樣的解釋。
所以在法條提及「男」、「女」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探求立法的目的、歷史的脈絡,來決定這個「男」、「女」在這個法條中怎麼解釋,而這跟身分證上的登記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ru4b06
Miku_miku_Snow_miku
既然這樣的登記無關緊要,不會影響生活,我們反而才更應該要開放登記變更,因為這有助於人的自我實現,並且她不會付出多少的成本——如你所說的他的生活沒會因此改變,這個登記只是一個儀式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沒錯,我說得確實是行為能力制度,你以為我在講意思能力,其實這是對法制史不熟悉才會做出這樣的推論
paark
不會影響生活是指不會影響生理差距以外的生活,例如服裝和職業。但是性別是真實的生理差距,就像年齡也是真實的生理差距,所以這是必須登記的個資
Miku_miku_Snow_miku
但我還是要強調,法律的進程確實是朝著去肉身化規範,而不是把肉體找回法律來,並且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戰場,而我沒有心思在這裡開闢這樣的討論
paark
而且法律怎麼會跟生理狀態無關?那生理假和產假算什麼,這都是建立在生理差異存在的前提下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如果一開始所講的,我不否認男女的生理差異,並且我必須要訂正你所說的「生理男性的體能確實通常優異於生理女性啊」這句話,不是所有項目,只是會被人所注意到的項目,男性通常優於女性。
不過無論如何,這樣的生理差異、男性優勢,如何建構隊今天這個議題的論述,這是必須要被補充的,否則如我在一開始就揭示的:這個生理影響對於今天的議題亦點重要性都沒有。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因為這很典型的就是法律對生理差異做成的考量啊....
Miku_miku_Snow_miku
算了算了,羅馬古戰場開起來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就不把話轉為白話文了,因為這本來就是很恐龍的語言
paark
所以法律必須考量真實的人類肉身,否則法律是給神仙用的嗎
Miku_miku_Snow_miku
在羅馬法上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自主地從事法律行為:首先,必須是一個自由人而不是奴隸、再來必須是羅馬的市民,最後是他必須是「家父」,一家之中最長的男人,如此一來他才享有完整的行為能力,至於不是這種人的人,只能依附在家父底下,由家父代為協助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
Miku_miku_Snow_miku
女人與幼年的男生,所謂幼年,指尚未長出恥毛而言,不被認為可以自己從事法律行為,因為他們在「性」上是劣等的
Miku_miku_Snow_miku
問題是,這件事逐漸地被發現是不合理的,所以廢除了女性的限制、廢除了幼年人的限制,而逐漸地發展成今日的行為能力制度
Miku_miku_Snow_miku
在這個制度演進中,身體不再被視為是重要的,因為性的劣等並不是甚麼多正當的理由,並且引發了交易安全的疑慮
Miku_miku_Snow_miku
所以法律進行了改革,把肉體從法律中驅逐出去,我們在法律中不再看到以性別、以恥毛為別來區分一個人行為能力的有無,相對的,我們定義了一個人達到甚麼樣的年齡就可以享有甚麼樣的行為能力
NaN
那個……如果你否定男女的體能差異本身的存在我覺得這個討論沒有人可以跟你繼續進行下去

無論歷史沿革是什麼,現在的純女性場域在常識認知上就是為了保護女性存在的

的確法律沒有規定男性不能進入純女性場域,究責也要在這個男性真的做了什麼以後,但整體社會共識上,男性進入女性場域的行為是會被多數人制止的

跨方的論述上也是一定程度認同這件事的,因為很多人的起手式如你都是女性化存在在男性場域會被側目、或跨女同樣遭受男性暴力困擾等等說法

你如果要推翻這個前提把一切性別中性化,一定程度我覺得這在某個烏托邦可以存在,但這就不是目前社會的運作方式
Miku_miku_Snow_miku
從法律人類學的觀察出發,人的肉體被移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虛擬的人類形象:一個人只要達到了法定年齡,就會毫無例外的被認為已經成年,這無關乎他是否健康、是男或女、性是否成熟。透過移除肉體在法律的角色,法律的行等才可能獲得實現。
Miku_miku_Snow_miku
另外一個法律去肉身化的證明,反映在刑罰削去了肉體刑上面。刑罰不再被認為是對於肉體的痛苦施加,而是對於靈魂的操弄:我們以再教育、矯正、社會復歸等等符號來包裝這個詞彙。
paark
年齡跟行為能力的關聯也跟生理狀態有關,大多數的人在18~21歲會結束青春期,也不會再長高,身體狀況趨於穩定,額葉發展也是。所以一直說法律跟生理無關根本不是實際狀況
NaN
一個女性完全不用恐懼男性,也沒有性別區分的烏托邦當然可以是個社會努力的方向。

但伴侶盟這種以訴訟代替立法,又因為跳過立法形成而無法有效討論配套的情況我個人認為才是不受支持的主因。

後續的情緒攻擊則是恐懼無法抑制下的連鎖反應,我個人也不認同否定跨性別的存在,但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的情緒會往那個方向去。
Miku_miku_Snow_miku
法律去肉體化的進程其實還有非常多值得討論的案子,但講一個你最近疑有有追蹤到的議題:通姦罪贖罪化。這又再一次的宣示了法律要推出對於肉體的管制。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並不是,達法定年齡後一律享有甚麼樣的行為能力正好證明了個人的肉體對於法律而言是無關痛癢的,每個人的肉體特殊性都被消除了,而只能遵守的那個虛擬的肉體,只要這則虛擬的肉你成熟了,你也應該成熟的,所以法律在行為能力的議題上,確確實實的是跟「個人」生理完全脫鉤了
NaN
你這樣繼續打高空描繪烏托邦的討論,我不知道你究竟想邀請哪些人來達成共識,因為在烏托邦前他們面臨的先是切身安全的影響

當然你也可以說跨性別的需求也是切身影響,但如同你自己所立論的,現在的廁所出入實際上奠基在夠不夠pass的默契,排除肉眼可見男性的效力依然存在,男跨女們也仰賴這樣的安全性

但明文允許陰莖這樣明確的男性性徵進入女性場域則是開了大門允許男性進入,在你開始告訴我成為男跨女有多困難之前,請你先正視一個事實,民眾實際並無權檢視任何人的身份證,男性犯罪者則不可能理會換證這些前置條件,對他們來說接收到的訊息可能就是「我宣稱我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場域,而且在事情鬧大出現警察前沒有人有權真的查看我的身份證」這件事
澄。
呃......ok
我懂你的意思了,確實以目前的自然人制度來說,不因你是男是女,健康與否而有所差異,頂多看你是不是受監護,刑度也不會因為你是男是女而有所差異,犯了罪之後怎麼量刑是看案例事實

但我上述講的要關哪是風險管理的問題啊,講難聽點,只有陰莖會讓子宮被著床,這某種程度來說是純正身分犯吧,沒有做出合理區隔就會增加女受刑人的子宮被著床的風險啊,所以才說要正視生理差異啊,不如說我覺得這根本不是法律,其實是監獄學wwwwww
paark
法律當然無法針對個人訂出不同成年標準但這是實行上的問題,幾十億人口的成年都要鑑定太費工了。但大致上成年會劃在18~21就是因為絕大多數人的身體和腦部發展都在這個時間趨於穩定,如果跟生理無關,為什麼不是10歲?為什麼不是40歲?
Miku_miku_Snow_miku
NaN : 我從頭到尾沒有否定過男女生理差異,我想我在一開始就揭露了這樣的立場,我所質疑的事情是這樣的生理差異應該如何對一個制度形成影響?尤其是當我們在討論性別平權的時候,這是一個應該被重視的視角嗎?
我當然承認可以對女性施加保護,正如同我在前面所說的,我完全認為我們讓女性生活在恐懼之中,這個社會是不成熟的,所以我才沒有主張連性別友善廁所都不用設置,就直接讓跨女進到女廁。我再重申一次,這不是我的主張。
至於法律的去肉體化,我只是要提出一個立法脈絡來否定這樣的說法而已。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見證了法律的去肉體化帶來了平等:因為女性不再因為被視為性劣等,而不能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了。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再重申一次我在一樓就說過的話,「首先,我不是伴侶盟的人,這將反映在我某種程度上折衷的贊同設立性別友善廁所的結論;其次,我也不是主流反對的意見的主張者,這將反映在我會以反對這群反對者的論述為接下來的論述主軸」
NaN
『如果一開始所講的,我不否認男女的生理差異,並且我必須要訂正你所說的「生理男性的體能確實通常優異於生理女性啊」這句話,不是所有項目,只是會被人所注意到的項目,男性通常優於女性。
不過無論如何,這樣的生理差異、男性優勢,如何建構隊今天這個議題的論述,這是必須要被補充的,否則如我在一開始就揭示的:這個生理影響對於今天的議題亦點重要性都沒有。』

我覺得這這段回應還是在闡述生理性別對議題沒有影響,但…… 他就不是
Miku_miku_Snow_miku
NaN : 「民眾實際並無權檢視任何人的身份證」這樣的質疑正好是我所主張的,換證根本無法帶來任何實效,反而會帶來反對派所不需要的反效果,所以關於你這部分的主張,我也只能勉予贊同了
NaN
你無法同時否定性別在這個議題上的意義,又試圖說服大眾讓未術跨進入女性場域是必要的,因為他的前提就是性別差異……

先這樣我要睡了
澄。
而且就像paark講的,為什麼我們會認可7歲的人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能力,20歲的人又有另一程度的意思能力,就是看大腦發展跟社會教育啊,我們還是擁有肉體的人類啦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發現問題了嗎?沒錯啊,這就是監獄學,這就是我一直要進入的下一個問題
Miku_miku_Snow_miku
NaN :我們還是回到問題的起點,身分證上的性別登記欄一點意義都沒有,這對於法律的評價不會產生任何的落差,A法條的男女,要依照A法條的角度去進行解釋;B法條的男女,要依照B法條的角度進行解釋,無論如何A法條不可以直接援用B
Miku_miku_Snow_miku
更不可能會去看身分證
Miku_miku_Snow_miku
舉個例子好了,我們把我們的人格注入到印章裡面,銀行認印不認人,這件事情是荒謬的,其實會有印章文化的,是中華文化以及受影響的文化圈,例如日本,你拿著一個印章去德國,德國人才會覺得這件事新奇有趣,因為你竟然不能代表你自己,你竟然還要依憑著一個印章才能證明自己的存在。
同樣的,發生在這邊的問題是相同的,只是把印章換成身分證而以。
paark
「身分證上的性別登記欄一點意義都沒有」這是不是也可以對無術換證支持者說呢
Miku_miku_Snow_miku
澄。 : 不是,我們只是擁有了等同於一個虛擬人類的(它象徵著平均人),要注意,我說的肉體消逝是「個人」肉體的消失,而不是肉體的心智年齡對法律不再有任何影響力了,因為我們必須藉著這須平均虛擬人的肉體來決定法定年齡,無論如何,性別在法律之前也同樣變的無關緊要了
Miku_miku_Snow_miku
paark : 正如同我在最一開始的主要論述,我的答案是:是的。但是,關於配套措施,我與伴侶盟有顯著的差異。
Miku_miku_Snow_miku
而我也一再地強調了,不管是免術改證或有術改證,都還是無罰回應社會的不安情緒,也無助於犯罪預防,甚至反而在有術改證的情況下會衍生更多的問題,這在最一開始的論述都有提及
Miku_miku_Snow_miku
如果還是有必要統整我的見解,我會說,我對於免術改證抱持贊同的態度;對於廁所問題,我認為設置性別友善廁所是正確的方法,而要削減不安、預防犯罪,這與證件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是其他的犯罪預防議題,所以混著一起講這只是個假議題;對於浴場的問題,我抱持開放的態度,首先我不認為實際操作上會有私人業者開放,其次,就算有人開放這也是市場競爭的問題,而混在證件議題下討論,我認為這只是假議題;剩餘關於監獄、宿舍的問題,我則尚未表態。
綿綿
Miku_miku_Snow_miku : 噗主德國有身份證啦!還有推數位版聽說有加指紋。之前台灣推數位身份證有報過,你可能記錯了?
Miku_miku_Snow_miku
之所以提德國,這是因為台灣的法律一脈相承繼受於德國,所以台灣主要的法律體系基本上都是跟著德國在跑的,關於這個議題,我可以從清末民初,講到甲午戰爭、講到普法戰爭、講到法國大革命、可以講道路易十四、講到君士坦丁迪奧多西、可以講到十二表法,這是一整個歷史脈絡。當然我不可能講完,你應該也沒有耐心聽完,這個問題更對於這個議題的討論無所助益,所以我不會深入說明。至於你如果有想要作人身攻擊的意圖的話,省省吧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在一開始就接露的我的對話原則
Miku_miku_Snow_miku
至於數位身分證,當然沒有,我從一開始的正文就在質疑身分證制度的正當性了
綿綿
身份證明每個國家都需要,不然基本要怎麼區別國民非國民,那你講一大串開頭就是與事實不符,又要主張什麼?
綿綿
告訴你有身份證叫有攻擊意圖?
Miku_miku_Snow_miku
綿綿 : 你知道嗎?身分證制度並不是所有國家都有喔?這我在前文有提到,你要不要去確認一下?
Miku_miku_Snow_miku
而且,國民非國民,我們有戶政系統,身分證只是一個舊時代的產物而已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希望我們的討論集中在事情之上,而不是我這個人怎麼了,我的性別認同是甚麼、我領誰的身分證、我有沒有去申請數位身分證、我打了甚麼疫苗,應該不在討論範圍內才對
Miku_miku_Snow_miku
而我說了我自己的故事,這也只是提供了一個前言而已,重點是,我們要怎麼去觀察、解讀我所提出的這個故事
Miku_miku_Snow_miku
啊,是我讀錯你文字的意涵了,這點我道歉
Miku_miku_Snow_miku
德國確實有身分證,但是身份證字號制度確實是被宣告違憲的,之所以提這個,是因為我要提出一個質疑:身分證制度、身分證的登記資料究竟有甚麼意義?甚至我們必須要去質疑國家憑甚麼、有甚麼正當性來蒐集這些資料
綿綿
沒事,我也不知道我提供訊息會變成這樣,可能是因為串太長了,後面我會繼續看
Miku_miku_Snow_miku
順帶一提,在台灣的歷史上,我們曾經想要推動身分證換發並且強迫按捺指紋,但是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綿綿
Miku_miku_Snow_miku : 身份資料我覺得國家一定會蒐集,畢竟你要與世界接軌,所以基本可辨認資料國家一定需要蒐集,比如海關查證。
噗主質疑的應該是指大眾方面的訊息揭露程度吧?
Miku_miku_Snow_miku
綿綿 : 不只是這個問題,我甚至進一步質疑的是登記身分到底有甚麼意義,因為如果在前面所提到的,這不會影響法律的適用
Miku_miku_Snow_miku
而在辨識身分上,我們有超多強力設備,除了我認為有違憲疑慮的身分證字號系統,甚至在換發身放證時國家會對臉部拍照建檔,你有這麼多武器,還要使用性別來進行這麼不精確的身分辨認,這是說不過去的
綿綿
Miku_miku_Snow_miku : 噗主雖然主張登記身份的意義,但實際上從出生開始報戶口登記就已經開始了,從醫療到、教育、工作、報稅,雖然身份證用的場合不多,但用的場合很重要,廢除反而很多地方行政跟不上,這點我覺得過度理想
綿綿
Miku_miku_Snow_miku : 但性別不是很常用到的項目沒錯,但我聽過跨因為性別跟外貌不合導致身份認證失敗,如果要廢除性別,那就要拿其他生理特徵證明本人跟證件相合,如果需要到採集指紋、面部記錄,不是反而過度侵害人民權益嗎?
像噗主說的採集指紋台灣宣告違憲,雖然很高科技,但不能用來侵害人民啊?
Miku_miku_Snow_miku
當然,我沒有激進的主張台灣應該廢除身分證字號制度,甚至更強烈的去主張台灣應該根本性的廢除身分證制度。因為身分證確實是個可以被嘉許的制度:我們不會像在部分國家一樣,隨便就能偽造身分,反而造成了各式各樣的困擾
Miku_miku_Snow_miku
我今天只是對於「身分證登記性別」這件事提出了根本性的質疑,僅此而已
Miku_miku_Snow_miku
關於一個人的身分如何被連結起來,毫無疑問的生物性特徵是個非常良好的作法,而關於生物性特徵的國家資料庫建檔,在歐洲有非常深入的討論,當然,我們在這邊不可能去一一介紹,但如果只是要回應以性別做為生物特徵來辨識身分的話,性別不是一個多麼有利的生物特徵,這點倒是可以明白地說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分辨出了你是男、你是女,我也只知道妳是人口半數中的一中一份子,但剩下的就再也說不出來了,如果你是有需要偽造身分的人,性別絕對不會是妳要偽造的首要目標,以性別這種生物特徵作為生物特徵辨認,未免太小看了犯罪者
Miku_miku_Snow_miku
而我們無論如何必須回去檢驗為什麼大法官在身分證指紋案宣告了戶籍法的違憲:因為當時的內政部並不能交代蒐集這些資料的目的,又或者是說內部部為了應付釋憲,隨便編出來的藉口
Miku_miku_Snow_miku
大法官最終仍然承認了行政機關可以大規模的蒐集指紋這種生物特徵,不過,他必須要遵守非常非常多的規範,如此一來才對於人民的隱私權干預是正當的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希望這樣的回應有回應到妳的問題,並且終於扣合了我們對於這個議題探討的核心爭議:身分證作為一種身分辨識制度,他沒辦法提供身分辨識以外更多的功能,而他作為一種辨識標準又是幾乎毫無意義的,為什麼身分證上需要有性別欄?這個性別欄有需要管控的如此嚴格嗎?
澄。
不過台灣是個有全民健保的國家,甚至全民健保的法源就是憲法,而在臨床診斷上,一個人生理性別為合確實會一定程度的造成診斷結果的差異
「國家不應過度收集人民的生物識別資料」這個前提當然是對的,但是醫療資源又牽涉到一定的公益性,這中間的平衡點要怎麼抓也的確是個問題,而且我覺得其實很難否認台灣防疫成功當然一部份因為大家都夠怕死夠配合,一部份多少也是因為我們的政府其實對人民的資料隱私等等掌握的算齊全,這次疫情就是對民主國家很大的考驗啊,你要對人民的隱私掌握,控制到什麼程度才能防止疫情擴散,其實我覺得這很大一部份是跟我們被訓練的那個「政府越小越好,人民越大越好,法律就是為了能有效限制政府的權力跟一定程度解決私人紛爭」的思維是有衝突的

不過這有點扯遠了,我還是蠻好奇噗主對監獄ㄉ高見ㄉ
Miku_miku_Snow_miku
確實,疫情對現在憲政國家造成了非常巨大的衝擊,而我也毫不否認的願意指出現在有出多防疫作為是侵害人權的,我們連實質正當性都不用討論,就可以直接指出有諸多規範是欠缺形式合法性的,當然這已經是另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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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時間晚了,我們是不是先把問題擱置,等清醒以後再進一步討論監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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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我可能需要提及刑罰的歷史,甚至是提出社會學上的風險社會理論來分別回應刑罰執行的男女平等議題,以及你所提到的風險管制問題
澄。
「問題是不可以因為社會的整體利益維護而貿然犧牲任何一個構成員,因為成員之所以處在社會裡面,是因為期待社會能給予他保護,或至少讓他免於沒有被社會保護所帶來的危險,但給予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甚麼?是在這份保護之下,可以自由的實現他的自我。所以不能以社會整體的利益為理由,而完全剝奪個體自我形成的空間。」

等等不對,我現在才看到你這段,這根本是詭辯吧XD
未術跨女欲使用女廁的動機是什麼?因為女廁符合他的性別認同?因為女廁在他想像之中可能沒有男廁那麼不安全?
所以我們為了讓跨性別者的安全欲求可以得到滿足,可以犧牲生理女性的安全欲求?這不對吧,這不就是為了A群體犧牲B群體嗎,不要把生理女的安全欲求視為社會整體利益,女性根本根本沒走到社會會為了整體利益給予保護的程度
澄。
法律確實沒有硬性規定什麼性別的人只能使用,甚至公司可能還會因為用生理性別規定廁所而踩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線
但「法律沒有規定」vs「女性接受讓跨性別者可以進來」,這是兩件事,現在讓他用純粹是因為法律沒規定,一直以來依照社會通念跟慣例在約束而已,我承認依目前現行制度,未術跨硬要使用另一性別的廁所這其實沒什麼問題,只要他不作出更以上的行為就不會被帶走,但理由絕對不是「不可以因為社會的整體利益維護而貿然犧牲任何一個構成員」,純粹是拿他沒皮條而已

看到噗主將女性空間視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就覺得哇我昨天根本浪費時間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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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my210: 為什麼你寧願相信懶人包、寧願相信新聞,也不願意相信一個讀法律的人告訴你法律是甚麼呢?真的,新聞媒體報導的法律新聞經常是過度被簡化的,如果寧願信任媒體,那我真的......,很遺憾。
至於「未切性別流動者跨」、「男性女裝」,區辨這個有甚麼意義嗎?我甚至不知道你所謂的「未切性別流動者跨」是甚麼意思。在這個議題裡面,我不認為做這樣的區分是有意義的,而甚至這樣的區分對非當事人而言的社會是否有意義,這也是值得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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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 : 「所以我們為了讓跨性別者的安全欲求可以得到滿足,可以犧牲生理女性的安全欲求?這不對吧,這不就是為了A群體犧牲B群體嗎,不要把生理女的安全欲求視為社會整體利益,女性根本根本沒走到社會會為了整體利益給予保護的程度」問題是這並不是我的主張,而我提出這一段的論述,完全不是為了支撐讓你們所謂的「跨」無條件地進到另一間廁所
阿管
我覺得還是不能忽略生理差異,很多性別議題如果直接忽略生理條件就很難繼續討論。你說到女人進男廁犯罪那裡實在與現實情況差太多了,我們必須承認生理體能差異會導致相對於女人對男人,男人對女人犯罪的成功率會大很多。而犯罪統計也確實是男人大於女人,尤其是在和性相關的犯罪。不能預設一個人是天生犯罪者應該是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嚴格來說一個犯罪者在他犯罪以前,甚至說在他被法律確實定罪以前他都是無罪的,所以對一般人難道不能對其他人有防備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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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厭其煩地再重申一次: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讓「跨」無條件地進到另一間廁所。請你回去看看我一開始的論述,從一開始已經將女性安全需求納入考量,所以我才認為需要設置性別友善廁所,「犧牲生理女性的安全欲求」這句話我是絕對不會承認的
阿管
討論這個議題的反對方也不乏讀法律的人,現在就是支持方和反對方各自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疑慮而已。我覺得反對方的擔憂很正常,我們對要出國的朋友都會提醒說出國要小心不要被偷錢,盡量去人多的地方不要單獨行動、不要晚上在外逗留。我們這麼做就是為了降低風險而已,並不是預設某個國家的人都是天生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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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管 : 沒錯的,犯罪學上的統計數字確實是以男性為主要的人口族群特徵,但你也不能否認女性確實也可能成為犯罪人。但無論如何,我還是要再重申一次,這次所討論的議題是證件的性別登記,而這樣的登記跟犯罪預防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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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在感性上產生防備心,無論這在理性上是多麼不合理,人類救世會存在感性層面上的安全需求,這樣的需求是如此的原始而天性,所以我絕對不會否認人可以正當的產生防備心。
而正因為廁所是人從事隱私行為的場域、這樣的安全感需求也更加的強烈,所以我一如前面所強調的,我不會根本性的否認必須要完全的男女混廁這樣才是完全落實平等——這就是我贊成性別友善廁所的理由
阿管
生理差距很重要,這是不能忽視的。我必須跟你說現實是男人的力氣和女人的力氣差別是絕望性的差異,一個女人遇害時,犯罪者是男人或女人會嚴重影響犯罪的成功率,或說犯罪成功後受害女人的下場有多慘。所以生理差距就是無法抹滅的現實,請不要再忽視了
阿管
對,你贊同性別友善廁所那很好,反對方也贊同性別友善廁所,不就好了嗎?因為直接讓生理男人進入女用空間會造成犯罪風險擴大也是事實,所以才用性別友善廁所。這樣能顧慮到不想和異男共用空間的不動手術跨女,也能照顧到女人的擔憂,我也認為這樣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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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一開始就沒有忽視生理差異.....我從一開始就不斷的強調了,我確切的認知道這個差距,問題是,你要如何把這個差距放置到這個議題之中?我不斷地提出這個疑問,但迄今沒有任何一個人給予我解答。
我指出身分證的性別辨認效果很差,而有更多事項可以替代,所以我質疑在身分證上登記性別的意義;有人主張這樣可以消除不安全感、預防犯罪,我指出證件變更根本沒辦法協助這個目的達成。
而在廁所議題,我承認為了消除不安全感,性別友善空間,在這個尚不成熟的社會中有存在的必要。
阿管
生理差距就是這個議題會有爭議的最大原因之一,不然女人的擔憂是害怕甚麼,害怕「生理男」這個字眼嗎?並不是,她們就是害怕那個生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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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管 : 我贊同性別友善廁所、反對方也贊同性別友善廁所,沒錯,我只是提出反對反對方關於廁所論述的理由;但是對於免述換證議題,我採取相同於伴侶盟的結論,這就是為什麼我還是要提我的意見來的原因
阿管
那你其實要說服的對象不是反對方而是伴侶盟,因為伴侶盟贊同的是直接讓跨性別者進入女用空間,並且質疑性別友善空間是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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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管 : 是,我知道是害怕這樣的生理差距,但我們要把這個害怕發洩在正確的地方:為了消除這種在現實場域中會發生的不安全感,這樣的害怕必須要在廁所、監獄、浴場等議題中被正視;但是不安全感不會隨著換證的儀式而發生,因為你看不到他的身分證產生了甚麼樣的變更,所以不可以拿著不安全感來否定換證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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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管 : 關於「伴侶盟贊同的是直接讓跨性別者進入女用空間」這部分,我確實採取否定的態度沒錯。只是我迄今沒有看到這樣的主張者進到這個空間參與辯論。
澄。
同樣是恐龍系ㄉ真的要說,你覺得你的話沒那麼恐龍,但實際上很恐龍,我也是今天沒什麼事重新看一次才發現嗯......這是詭辯吧XD
我有看你前面最一開始的論述,你承認需要有性別友善廁所因為社會並不成熟,但也承認女性空間的安心感需要被維持,ok這邊其實還看不太出來你的內心想法是什麼,但後面回Freiheit的這段就很有趣ㄌ,Freiheit的這段明顯是在指「生理男不能使用女廁」,跟性別友善廁所的主張並無衝突,但你卻這樣回,我是不知道你是誤會成他講的是男性只能使用男廁還是怎樣,但所謂「生理男不能使用女廁」的主張,真的沒有所謂社會整體利益這麼偉大,純粹大家就只是怕而已,躲在民主自由的大旗之下乘載著專制,這個漂亮的帽子我也能還回去給你
阿管
伴侶盟推崇的免術換證就是能讓不動手術跨女有一個名言正順的理由、正正當當的法律認證女性身分,好讓他們可以理直氣壯的讓不動手術跨女進入女用空間,所以反對方才有疑慮,這並不是毫無關聯。
而且免術換證推崇的精神鑑定並不可靠,已經有很多心得文,不管是基於甚麼理由去做精神鑑定的人都有表示過精神鑑定是可以用欺騙、演戲來通過鑑定了。此外精神鑑定只能鑑定出當事人對於自身生理性別感到不安,而不是直接精神鑑定出當事人的心理是男人或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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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 : 既然同為恐龍人,請容許我也使用恐龍話給予回應。毫無疑問的,我會告訴你,是的,我確實是躲在「躲在民主自由的大旗之下乘載著專制」。
這句話要如何解讀?你不認為女性免於恐懼是一個公共利益、社會的整體利益嗎?其實,我也不完全真心的這麼認為。然而,你屢屢可以見到大法官在各號解釋中說明了情感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公共利益。相信你在猥褻出版品的釋字討論中會發現,大法官將羞惡之心視為可以用刑法保護的對象,而這引發了諸多的爭議,而我也毫不諱言地承認,大法官這樣的論述違背刑法的法益保護原則。而我引用了這樣的觀點來進行闡述,這就是我假著民主自由知名,行專制之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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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回到今天的廁所議題。因為社會不成熟,所以就要直接讓生理男走進女廁嗎?我的答案,一如前面所講的是否定的。因為這也涉及到了不成熟社會中,女性對於男性的恐懼。所以,比起社會整體利益這種利益集合體,我更願意將這個問題詮釋為基本權的衝突:一個人依照對自我的想像,而走進另一間廁所的權利;以及,一個人依照自我想像,在同一間廁所安心解放的權利。
在這樣的衝突之下,我做成了折衷性的衡量,也就是設置性別友善廁所。然而,這樣的結論是否涉及了歧視?是否隱含了「專制」?絕對有的。我毫不保留的願意指出:設置性別友善廁所釋一種歧視,因為社會不夠成熟,因為統計上男性犯罪比例高,所以令女性處於不安的社會處境中,而這樣的社會現實坐實了歧視的產生,也就是將生理男性預設為潛在犯罪人、會去攻擊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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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同我前面所說的,這只是對於不成熟社會的妥協,而當我們的社會足夠成熟到犯罪不存在明顯的男女人口特徵、女性可以免於對男性暴力的恐懼,屆時我的立場可能將再轉變為同意男女混廁的可行性,即便,我並不是這麼願意相信這天會在不久的將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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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管 : 然而如果前面一再強調的,「好讓他們可以理直氣壯的讓不動手術跨女進入女用空間」,這樣的論述只是贊成方的幻想,而同時也構成了反對方的杞人憂天,這一個被幻想出來的關聯
阿管
不是幻想,然而這不是幻想,是在國外有實際案例的
梅子
我只問兩個問題,一是法律的本質是什麼,二是釋字485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 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在此案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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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管 : 或許,我們要先思考一下,被報導出來的案例是否適用於台灣這個問題。因為如我前面所一再提及的,身分證的登記不等於法律解釋必然的結果,而進出女監所依循的法律,也不當然是依循身分證的結果。這就是我為什麼對於這樣的報導抱持高度質疑態度的原因。
梅子
我記得國內有女裝男偷跑進女廁,說想聽女生尿尿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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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 : 平等的觀察,我相信大法官已經告訴了我們非常多次應該如進行審查:我們必須要發現是否存在差別待遇,這個差別待遇釋以甚麼樣的標準進行分類,這樣的分類是否釋為了追求一個合於憲法價值秩序的目的,而這樣的分類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請問,你想討論的是身分證問題的平等,又或者是廁所議題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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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律的本質為何,依據不同的基礎、視角,我可以給出千百種答案,其中甚至包含的反對的意見,但無論如何,這都不是我們在有線篇幅內所能介紹完的,畢竟法概念與法效力,就是整部法哲學、法理學的討論內容
梅子
Miku_miku_Snow_miku :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是平等的真意。
男女在生理上既有差異,故合理的差別對待是需要的,而跨女若聲稱其與男性不等,我們可以追求提供性別友善廁所,而非讓生理不等的跨女進女廁。

至於換證,只是形式,女性要的,永遠都是在女性區域看到生理男,可以趕人出去、呼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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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在性別友善廁所上已經有了相同的結論,那麼這個問題我們姑且擱置,而進到換證的議題之上
梅子
Miku_miku_Snow_miku : 法律的哲學,最基本的概念是避免受苦。
而權利的衝突,需要權衡,就如同母嬰的生存權與身體自主衝突,參考各項利弊權衡後的24週就是很好的案例。
梅子
Miku_miku_Snow_miku : 我不反對換證,但我反對換證後就想進女廁、女宿舍跟女監獄的行為。
女性也一直在主張這點,只是挺跨方一直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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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重申一次,不管證有沒有改,私人都不會也不能要求對方拿出分分證件,而會走進廁所的人終究還是會走進去,所以換不換證如同你所講的只是形式、也就是我口中的「儀式」;你所追求趕人、呼救的權利也不會因為改證而消逝,所以以安全感為理由反對換改證,從一開始就與目的的達成芡實實質關聯性。而在我這樣的回應當中,我甚至根本沒有引用到有關平等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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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對換證後就想進女廁、女宿舍跟女監獄的行為。」這點我也否認,我亦如我在第一樓就提及的,我不是伴侶盟的人,我沒有要對他們的主張照單全收
梅子
Miku_miku_Snow_miku :我們不會要檢查站,但我們要的是看到明顯不pass的生理男,或是長的跟女性無差別而晃著一根屌進女spa、女監獄、女宿舍時我們可以呼叫警衛,請他們把變態趕出去的權利
Miku_miku_Snow_miku
你如何可以定義「跨女」就是變態
梅子
Miku_miku_Snow_miku : 但現在最主要的挺跨方的主張就是伴侶盟的主張,如果你與之不同,你要看看你是要勸他們,還是繼續跟女性反對者進行無意義的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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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終於等到了這句話,這就是我反對反對派最初的起點,因為我看到了這裡面就是歧視
Miku_miku_Snow_miku
梅子 : 在第一樓我就說過了,這一個串的論述主軸是反對反對派的主張,至於要勸伴侶盟改變,我或許會再重新以另一串建構我的論述
Miku_miku_Snow_miku
benjammy210: 你任你的哪個論點並沒有被回應到?
阿管
對啊,反對方就是擔心犯罪風險擴大,如果免術換證但依據當事人當前生理條件決定進入所屬空間或性別友善空間,不可闖入另一生理空間。然後反對方擔心的不只是廁所,還有其他的女用空間。國外案例就是有不動手術跨女仗著法律認證性別身分,要求只接受女客戶的店家幫他做私密處除毛,否則就是歧視他的性別認同。我覺得拿國外的案例做警惕在各領域都是常見的,學術、醫療、疾病都是,那在法律上用國外案例當作警惕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
梅子
Miku_miku_Snow_miku : 生理男進女性區域,除了性未熟的十歲以下兒童,其餘單獨(沒有監護人)進女性區域的生理男(包括未成年)都是變態
Miku_miku_Snow_miku
梅子 : 你給出了你對變態的定義,而你出於甚麼樣的理由,醫學上的也好、心理學上的也好,可以認為這是變態呢?
阿管
梅子 的定義不就是以某個生理性別進入另一個生理性別私密空間嗎?
澄。
你要將所謂普通一般人可能想避免被引起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跟女性欲使用只有生理女的女廁所追尋之安全感放在一起,說嗯這都是情感法益ㄛ,所以都一樣我也是不知道該說什麼了XD
那麼喜歡法制史跟脈絡的話,就不能在討論時一下有脈絡一下沒有,拜託正視一下有什麼事的話,生理女通常打架肉搏打不過生理男的事實,這不只因為什麼統計上男性犯罪率高,而是某種更本能的防禦,就像我一直講的,目前我們還是有肉體的動物,請不要忽視肉體強度的差異
阿管
如果不動手術跨女以生理男人的生理條件進入女用空間可以,那一般的普通異男也可以直接進入女用私密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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