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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頭到尾沒有否定過男女生理差異,我想我在一開始就揭露了這樣的立場,我所質疑的事情是這樣的生理差異應該如何對一個制度形成影響?尤其是當我們在討論性別平權的時候,這是一個應該被重視的視角嗎? 我當然承認可以對女性施加保護,正如同我在前面所說的,我完全認為我們讓女性生活在恐懼之中,這個社會是不成熟的,所以我才沒有主張連性別友善廁所都不用設置,就直接讓跨女進到女廁。我再重申一次,這不是我的主張。 至於法律的去肉體化,我只是要提出一個立法脈絡來否定這樣的說法而已。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見證了法律的去肉體化帶來了平等:因為女性不再因為被視為性劣等,而不能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了。
這是一個手段不能達成目的的迷思
我必須很悲觀地說,從社會學、犯罪學角度來看這句話,很抱歉,不可能。只要是人的社會,就必然會有犯罪發生,你可以窮盡一切的社會資源來從事犯罪預防,可以派著一個人坐在公廁外盯梢,但犯罪還是會發生,例如這個人怠忽職守了,甚至他搞不好自己就成為了犯罪人,而我們會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來支援這樣的財務開銷,
所以,我沒辦法回應具體回應「要加強到多強」的問題。這涉及到了合理的資源分配問題。
啊就,辦不到啊,沒辦法讓事情好轉,至少可以不要讓問題更嚴重吧。
另外,你對法律做成了錯誤的預設。並不是一個人說我沒有,法院就會照單全收說你真的沒有,法院仍然會綜合客觀的事情,例如你到處傳屌照背後可能可以被推論出來的動機是甚麼來推斷你是否存在這樣的目的,所以「這就不算猥褻了?」這一個疑問是錯誤的法律解讀。
司法也是制度也是,這一切都是靠著人民的互賴合作才能成立的,貿然毀掉這樣的社會信任很難得到好處……吧
上述廁所或溫泉之類,對,確實刑法部分其實沒有規定,進入場域的這個動作不會有問題,進去之後幹嘛了才是問題,然後業者也能透過定型化契約,確保自己的女湯與男湯之使用者是生理女或生理男,但我上述的監獄或宿舍,監獄一定是公營,宿舍部分,學生宿舍的話可能是公營,這部分要怎麼分確實就會成為問題了
理性上,恐男是錯誤的,但我不會否認人有感性的一面,而這在我前面的論述就已經提及。所以我的本意並非是,女人不應該恐男,所以女人不能恐男。中間的因為...所以...是不成立的。所以才會順著這麼脈絡,承認我們的社會不夠成熟,沒辦法接受男女混廁,而需要設置性別友善廁所。
跟
「人民可以接受男生用女廁」
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總不可能法律沒禁止,就變成某件事是理所當然的吧?
然後現在要推的就是會影響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東西,我覺得拿「法律沒規定」當成某件事合理化的理由有點……怎麼說,太法律本位?
只是跨性別者能否以業者僅認可生理性別為由,對業者提告侵害其民事人格權,這好像也能討論XD
然後同樣的道理,現在會有反彈,就是認為為了某些人要貿然犧牲另一群人、覺得社會要收回對他們的保護了不是嗎?
永遠要記住一個想法,法律可以解決問題,但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這只會讓國家漫無目的的擴權,而終於成為一個專制國家
我應該再說清楚一點,現階段是「國家沒禁止也沒贊同」,相關政策過了之後就是「國家贊同這件事」,這兩個概念不一樣啊
然後對,業者契約怎麼訂是會回歸市場競爭,但萬一跨性別者一間接著一間告,搞到最後市面上只剩開放的,保守業者不是在訴訟中就是在訴訟中,這其實......不是不可能欸,加拿大這案例就有點像這樣
【情報】加拿大女性美容師因為拒絕替自稱心理女性的跨性別做陰莖除毛被指控性別歧視而被迫關門 @場外休憩區 ...
抱歉我不是很能認同這句話,如果專制,我就不會在這邊討論配套了(應該說噗浪很多人甚至不是純反免術換證,而是反沒有配套的免術換證),我會直接膝反射是啊不就有屌的去男廁,沒屌的去女廁,其他通通抓起來,這才叫專制XD
可能在你眼裡這樣不配叫追求自由ㄅ
也不需要你提醒我,不是說好不說教的嗎怎麼一副男人說教的模樣啊
呃......沒有,只是正視生理差異而已,我們人類還沒進步到能脫離肉體,講難聽點,我們憲法也還是寫男女,民法也還是男女,民訴還有生徒這種古早詞,刑訴也還有推事這種詞,到底是覺得法律有多進步,恐龍系常被抨擊是恐龍就是因為很多人活在雲端上,既然我們還沒科技進步到能用靈魂生活,真得先接受一下肉體是有差異的,這不是什麼「什麼是男?什麼是女?」的這種會出現在法哲學課的問題
我講的生理差異是體適能之類,男女的標準會不一樣,當然這合理與否能在討論,但目前以生物學的角度來說,生理男性的體能確實通常優異於生理女性啊
所以如果一開始所說的,在身分證上登記男女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為什麼?因為法律上的「男」、「女」並非在A法條應該有甚麼樣的解釋,所以在B法條就理所當然地應該做成甚麼樣的解釋。
所以在法條提及「男」、「女」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探求立法的目的、歷史的脈絡,來決定這個「男」、「女」在這個法條中怎麼解釋,而這跟身分證上的登記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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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無論如何,這樣的生理差異、男性優勢,如何建構隊今天這個議題的論述,這是必須要被補充的,否則如我在一開始就揭示的:這個生理影響對於今天的議題亦點重要性都沒有。
無論歷史沿革是什麼,現在的純女性場域在常識認知上就是為了保護女性存在的
的確法律沒有規定男性不能進入純女性場域,究責也要在這個男性真的做了什麼以後,但整體社會共識上,男性進入女性場域的行為是會被多數人制止的
跨方的論述上也是一定程度認同這件事的,因為很多人的起手式如你都是女性化存在在男性場域會被側目、或跨女同樣遭受男性暴力困擾等等說法
你如果要推翻這個前提把一切性別中性化,一定程度我覺得這在某個烏托邦可以存在,但這就不是目前社會的運作方式
但伴侶盟這種以訴訟代替立法,又因為跳過立法形成而無法有效討論配套的情況我個人認為才是不受支持的主因。
後續的情緒攻擊則是恐懼無法抑制下的連鎖反應,我個人也不認同否定跨性別的存在,但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的情緒會往那個方向去。
當然你也可以說跨性別的需求也是切身影響,但如同你自己所立論的,現在的廁所出入實際上奠基在夠不夠pass的默契,排除肉眼可見男性的效力依然存在,男跨女們也仰賴這樣的安全性
但明文允許陰莖這樣明確的男性性徵進入女性場域則是開了大門允許男性進入,在你開始告訴我成為男跨女有多困難之前,請你先正視一個事實,民眾實際並無權檢視任何人的身份證,男性犯罪者則不可能理會換證這些前置條件,對他們來說接收到的訊息可能就是「我宣稱我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場域,而且在事情鬧大出現警察前沒有人有權真的查看我的身份證」這件事
我懂你的意思了,確實以目前的自然人制度來說,不因你是男是女,健康與否而有所差異,頂多看你是不是受監護,刑度也不會因為你是男是女而有所差異,犯了罪之後怎麼量刑是看案例事實
但我上述講的要關哪是風險管理的問題啊,講難聽點,只有陰莖會讓子宮被著床,這某種程度來說是純正身分犯吧,沒有做出合理區隔就會增加女受刑人的子宮被著床的風險啊,所以才說要正視生理差異啊,不如說我覺得這根本不是法律,其實是監獄學wwwwww
我當然承認可以對女性施加保護,正如同我在前面所說的,我完全認為我們讓女性生活在恐懼之中,這個社會是不成熟的,所以我才沒有主張連性別友善廁所都不用設置,就直接讓跨女進到女廁。我再重申一次,這不是我的主張。
至於法律的去肉體化,我只是要提出一個立法脈絡來否定這樣的說法而已。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見證了法律的去肉體化帶來了平等:因為女性不再因為被視為性劣等,而不能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了。
不過無論如何,這樣的生理差異、男性優勢,如何建構隊今天這個議題的論述,這是必須要被補充的,否則如我在一開始就揭示的:這個生理影響對於今天的議題亦點重要性都沒有。』
我覺得這這段回應還是在闡述生理性別對議題沒有影響,但…… 他就不是
先這樣我要睡了
同樣的,發生在這邊的問題是相同的,只是把印章換成身分證而以。
噗主質疑的應該是指大眾方面的訊息揭露程度吧?
像噗主說的採集指紋台灣宣告違憲,雖然很高科技,但不能用來侵害人民啊?
「國家不應過度收集人民的生物識別資料」這個前提當然是對的,但是醫療資源又牽涉到一定的公益性,這中間的平衡點要怎麼抓也的確是個問題,而且我覺得其實很難否認台灣防疫成功當然一部份因為大家都夠怕死夠配合,一部份多少也是因為我們的政府其實對人民的資料隱私等等掌握的算齊全,這次疫情就是對民主國家很大的考驗啊,你要對人民的隱私掌握,控制到什麼程度才能防止疫情擴散,其實我覺得這很大一部份是跟我們被訓練的那個「政府越小越好,人民越大越好,法律就是為了能有效限制政府的權力跟一定程度解決私人紛爭」的思維是有衝突的
不過這有點扯遠了,我還是蠻好奇噗主對監獄ㄉ高見ㄉ
等等不對,我現在才看到你這段,這根本是詭辯吧XD
未術跨女欲使用女廁的動機是什麼?因為女廁符合他的性別認同?因為女廁在他想像之中可能沒有男廁那麼不安全?
所以我們為了讓跨性別者的安全欲求可以得到滿足,可以犧牲生理女性的安全欲求?這不對吧,這不就是為了A群體犧牲B群體嗎,不要把生理女的安全欲求視為社會整體利益,女性根本根本沒走到社會會為了整體利益給予保護的程度
但「法律沒有規定」vs「女性接受讓跨性別者可以進來」,這是兩件事,現在讓他用純粹是因為法律沒規定,一直以來依照社會通念跟慣例在約束而已,我承認依目前現行制度,未術跨硬要使用另一性別的廁所這其實沒什麼問題,只要他不作出更以上的行為就不會被帶走,但理由絕對不是「不可以因為社會的整體利益維護而貿然犧牲任何一個構成員」,純粹是拿他沒皮條而已
看到噗主將女性空間視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就覺得哇我昨天根本浪費時間XDD
至於「未切性別流動者跨」、「男性女裝」,區辨這個有甚麼意義嗎?我甚至不知道你所謂的「未切性別流動者跨」是甚麼意思。在這個議題裡面,我不認為做這樣的區分是有意義的,而甚至這樣的區分對非當事人而言的社會是否有意義,這也是值得存疑的。
而正因為廁所是人從事隱私行為的場域、這樣的安全感需求也更加的強烈,所以我一如前面所強調的,我不會根本性的否認必須要完全的男女混廁這樣才是完全落實平等——這就是我贊成性別友善廁所的理由
我指出身分證的性別辨認效果很差,而有更多事項可以替代,所以我質疑在身分證上登記性別的意義;有人主張這樣可以消除不安全感、預防犯罪,我指出證件變更根本沒辦法協助這個目的達成。
而在廁所議題,我承認為了消除不安全感,性別友善空間,在這個尚不成熟的社會中有存在的必要。
我有看你前面最一開始的論述,你承認需要有性別友善廁所因為社會並不成熟,但也承認女性空間的安心感需要被維持,ok這邊其實還看不太出來你的內心想法是什麼,但後面回Freiheit的這段就很有趣ㄌ,Freiheit的這段明顯是在指「生理男不能使用女廁」,跟性別友善廁所的主張並無衝突,但你卻這樣回,我是不知道你是誤會成他講的是男性只能使用男廁還是怎樣,但所謂「生理男不能使用女廁」的主張,真的沒有所謂社會整體利益這麼偉大,純粹大家就只是怕而已,躲在民主自由的大旗之下乘載著專制,這個漂亮的帽子我也能還回去給你
而且免術換證推崇的精神鑑定並不可靠,已經有很多心得文,不管是基於甚麼理由去做精神鑑定的人都有表示過精神鑑定是可以用欺騙、演戲來通過鑑定了。此外精神鑑定只能鑑定出當事人對於自身生理性別感到不安,而不是直接精神鑑定出當事人的心理是男人或女人。
這句話要如何解讀?你不認為女性免於恐懼是一個公共利益、社會的整體利益嗎?其實,我也不完全真心的這麼認為。然而,你屢屢可以見到大法官在各號解釋中說明了情感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公共利益。相信你在猥褻出版品的釋字討論中會發現,大法官將羞惡之心視為可以用刑法保護的對象,而這引發了諸多的爭議,而我也毫不諱言地承認,大法官這樣的論述違背刑法的法益保護原則。而我引用了這樣的觀點來進行闡述,這就是我假著民主自由知名,行專制之實的部分。
在這樣的衝突之下,我做成了折衷性的衡量,也就是設置性別友善廁所。然而,這樣的結論是否涉及了歧視?是否隱含了「專制」?絕對有的。我毫不保留的願意指出:設置性別友善廁所釋一種歧視,因為社會不夠成熟,因為統計上男性犯罪比例高,所以令女性處於不安的社會處境中,而這樣的社會現實坐實了歧視的產生,也就是將生理男性預設為潛在犯罪人、會去攻擊女性。
請問,你想討論的是身分證問題的平等,又或者是廁所議題的平等?
男女在生理上既有差異,故合理的差別對待是需要的,而跨女若聲稱其與男性不等,我們可以追求提供性別友善廁所,而非讓生理不等的跨女進女廁。
至於換證,只是形式,女性要的,永遠都是在女性區域看到生理男,可以趕人出去、呼救的權利
而權利的衝突,需要權衡,就如同母嬰的生存權與身體自主衝突,參考各項利弊權衡後的24週就是很好的案例。
女性也一直在主張這點,只是挺跨方一直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