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國賠:上訴人原為高雄市立梓官民國中學舉重隊學生,於民國105 年畢業後,進入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就讀,因高苑工商無舉重教練及設備,乃由高苑工商委託梓官國中代訓上訴人,上訴人因而定期至梓官國中接受梓官國中教練黃玉琴之指導。105 年10月4 日颱風過境後,上訴人至梓官國中練習舉重,因梓官國中校園樹木傾倒,負責校園環境管理職責之總務主任黃景隆,於前一日發現一棵傾倒之樹木,委請黃玉琴安排包括上訴人在內之6 名舉重隊學員,協助將樹根洞口挖大,以便事後處理樹木扶正事宜。黃玉琴於挖掘過程發現樹根未斷 ,黃玉琴請舉重隊學員一起搬動樹木,準備將樹木放下時,上訴人因土壤濕軟滑倒遭樹木壓住身體,致受胸椎第9 至11 骨折脫位併脊髓壓迫、左側外傷性血胸,雖經手術治療,仍造成上訴人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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