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屏東超商女店員勸戴口罩 遭男子徒手挖雙眼恐失明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男攻擊超商店員強制治療 屏檢:有羈押理由將聲押 | 社會 | 中央社 CNA

超商女店員遭攻擊 潘孟安:醫院評估長期收治嫌犯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司法院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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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社會案件屢屢引發社會關注,為了強化涉及精神障礙者犯罪的 社會安全網 ,司法院在去年 12 月的院會通過了 刑事訴訟法 的修正草案,預計增訂有關 緊急監護 的章節,草案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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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監護,是指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雖然還沒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但在 判決前 的偵查及審判程序中,若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情形,而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不需要等到被告被判決有罪。​

雖然目前法院在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能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最近也有一些法官在判決前,就先裁定被告應進入療養機構施以監護,以保障民眾的安全,但相關的規範還是不夠完整,遠遠不足。​

因此,我們希望緊急監護制度能順利完成立法,更加兼顧社會安全及人權保障。​

有關之前司法院院會通過的緊急監護草案內容,可以參考:Log into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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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房111年設置6家 4年內關懷員增列千人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司法精神病院討論已相當多年,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將安置於司法精神病院,需要最高強度的戒護。中低風險者在北中南精神療養院設置司法精神病房;若屬更低暴力風險者,會安置在一般精神病院或療養院,甚至可回社區。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今天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從無到有蓋一棟司法精神病院需要耗時多年,為了及早加強國內司法精神資療,規劃先從已有的精神療養院合作,設置司法精神病房,現在已經著手尋找適合的場地,明年一定可以完成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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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攻擊事件,諶立中說,這是任何國家都可能發生的,精神病患者發病時未立刻處理,就會出現類似問題。強制就醫屬事發後處理,預防仍須仰賴社會安全網,尤其患者返家後,常遇到父母年邁、手足照顧有限,沒有人照顧,所以衛福部才會希望增加精神病患者照顧資源。

諶立中說,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從今年起展開,將強化跨體系、跨專業與公司協力服務、加強司法精神資療服務、持續拓展社福中心資源與保護服務、強化人力進用及專業久任、補強社區精神衛生體系與社區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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諶立中表示,其中社區關懷員是患者與醫療系統維持良好連結關鍵,但現在卻僅有百名社區關懷員,照顧10幾萬名精神病患者,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力拚4年內將社區關懷員增至1000人以上;負責處理有肢體衝突、家暴、自殺紀錄難處理個案的心理衛生社工也將增至500人以上。

另外,諶立中也提及,會持續加強患者住院後啟動急性後期照顧,患者住院期間,關懷員要會從社區中進到醫院探訪,患者出院後3個月,醫療人員應該追蹤,避免停藥,並爭取長效針劑健保署給付限制降低,讓病識感低、不愛吃藥的患者能更穩定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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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on Facebook

「不論台鐵殺警案,或是屏東傷人案,我都一直認為,我們的社會和法律沒有更積極地協助生病的人治療和了解自己需要專業協助,是很大的遺憾。

也要呼籲在社會對於相關議題有所紛擾的時候,家中有類似需求的患者千萬不要忌諱就醫。

讓嚴重急性症狀的病人無法妥善治療,反而因為疾病造成的行為,使他們屢次成為社會誤解或污名的對象,應該不是身心障礙友善政策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希望達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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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價值與人權國家是台灣不可能退縮的價值,但是將 症狀干擾導致急性病症的病人 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治療』視為自由與人權,對於必須緊急治療設下重重門檻來『保護病人自主』,我認為是 傷害了患者獲得妥善照顧的權利 ,更是讓患者 錯失了減緩疾病導致失能傷害的機會

精神衛生法對於急性嚴重病人的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程序,規定在。#精神衛生法 第41條,對於『#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的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這個『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其實很難認定。

最近虐殺小動物算不算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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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吼大叫拿鐵棍敲社區的車子算不算『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拒絕用藥,認為家人會害自己,把刀子放在枕頭下面睡覺,算不算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這些情況,身心科醫師都遇過,轄區員警都遇過,消防隊都受理過。

然後呢?

如果病患拒絕就醫,除非家屬和警消或醫師都有強烈理由認定『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不然,在『病人自主權』的前提下,醫師不能強迫任何治療。

這設下的重重門檻,當然是為了保障病人的人權,避免醫師『濫權』;畢竟強制住院有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

但是,其他國家如果認為強制住院是剝奪人權,能夠裁決的,應該是法院裁定。我們當初的精神衛生法,只做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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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行制度由『二位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再『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的作法,是降低了『醫師濫權』的機會,或是其實限縮了『病患接受治療』的機會呢?

2016年4月我在立法院的時候,辦公室曾經調了『97年至104年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案件數』,事實上,在精神衛生法修改之後,需要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病人拒絕但醫師認為有強烈理由而經過精神衛生法第41條、42條規定,二名專科醫師認定並且備資料走審查程序的 審查許可比例,幾乎達95%,而且我們仔細了解,另外5%未通過審查的,不是醫師浮濫要求治療,是 資料不齊,補件之後幾乎 全數通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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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個制度的結果,醫師認為該住院的真的都需要住院治療。意思就是非常嚴重的症狀,嚴重到可能連我這個婦產科醫師都能看得出來需要住院治療的病人,經過制度 重重考驗 之下一定會收住院治療。

而我更想問的是,精神科專科醫師認為住院治療會對病人比較好的,住院之後能夠更有機會減緩急性症狀然後建立慢性治療機會的,有多少病人因為這種種程序和認定的困難,錯失了治療的機會,錯失了避免反覆發作而使功能越來越差的機會,錯失早點治療和復健與賦歸社會的機會,最後自傷、傷人,釀成遺憾?

不要讓利益良善的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反而傷害了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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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對於楊男也非常頭痛,因為楊男明顯精神有異,已經鬧了至少十多年,但每次送往屏安醫院,醫院都是過一陣子又叫家屬把人帶回去,他們也很無奈,因為在逮捕和處理時也會被楊男攻擊,而且警察沒權力把一個人永遠關起來,還是要政策和醫院想想辦法】

(1)精神醫療被法律規範授予的強制治療起始,只有發動權,需要經過審查會審核(往後大概就法院審理了),就算通過了,也有時間限制。

醫院更沒有權力把一個人永遠關起來。

(2)面對現實,就是會有這類型的個案,高大上的理想很好,我就是碰過即便接受治療,也有高度危險性的情形。

法律端,授予醫療比強制治療更長期限的,叫做監護處分。而監護處分要發動,需要有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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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形,我都建議受害者提告,只有透過法律,才有可能在非自願的情形下,讓個案留久一點。先前拿刀割脖子,如果沒有後續的法律訴訟,醫院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

治療時間到,當然是放人回家。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強制關在醫院叫妨礙自由,是刑法,我還被病患告過(好在最後檢察官英明不起訴)。

至於為何前案沒有進到這個司法程序?這才是要檢討的。

(3)社區『不定時炸彈』是『治安問題』,治療可以解決部分的治安問題,但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治安問題。不然,韓國不會在趙斗淳放回社區之後,設置四千多個監視器,二十四小時全天候專人監控。

治療以外的問題,醫師是無能為力的,就好像先前提到的,眾人總希望醫療可以協助病患穩定服藥治療,但叫他不吃藥的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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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瘋狂』,其實警察是可以隨時予以管束的。問題是又不可能二十四小時跟著這個人,再加上家屬個案的態度,最多就是通報就處理而已。

什麼社會,就會有什麼共業,在此之前,提升對精神疾病的瞭解,與自身的安全意識,比期待醫院解決事情實在多了。

(4)社會現象相當多元,精神疾病僅是其一,遇到了就需要瞭解與研究,我也不是第一天當精神科醫師就搞懂其他國家針對精神病患的暴力行為,法制如何處理,警政如何協助,資源如何調整。

既在其位,對象又是國民,除了網絡橫向連結,有牽涉到的部會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認知,後面才能好好合作。病患回到社區,挑戰是多面向的,自然就得團隊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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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有這類社會問題都要期待精神醫療處理,那下次內閣改組,相關部會首長都請精神醫療人員擔任好了。

再說,在社區會挖眼睛,住院一樣有挖眼睛的可能,我行醫二十年就碰過,只是受害人換成同住病患或醫療人員而已(我們也很弱勢啊,又不是每個精神醫療人員都精通無差別格鬥術)。這,只好期待司法精神病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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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處理暴力前科精神病患 衛福部鼓勵用長效針劑 | 生活 | 中央社 CNA

獨家》衛福部施「殺手鐧」 列管暴力精神病患並打長效針劑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今天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為強化社區疑似精神病人危機事件處理效能及社區高風險、不遵醫囑、不規律就醫的精神病個案管理,引導其規律就醫,以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處理機制,將繼續積極推動長效針劑使用。

諶立中表示,鼓勵長效針劑方案早在今年9月15日公布計畫上路,這是心口司與衛福部健保署合作的『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希望改善思覺失調症病人較無病識感,容易抗拒使用或自行減少服用口服藥物問題,避免因病情控制不佳而有極高機率的再復發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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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聲明(2021.10.02) –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官方網站

「精神疾病犯罪人的處遇照顧:

亟需司法、警察、社政及精神醫療等專業與單位共同合作的大業

一、懇請社會與輿論各界依據我國精神衛生法第22、23條之精神,勿在司法調查尚未完全澄清事實、或由專家進行正式的精神鑑定之前,將暴力事件的起因全然歸責於精神疾病,亦勿以此污名化絕大多數並無暴力風險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免造成病患忌諱就醫(承認自己有精神疾病等於承認自己是壞人、暴力份子),不利於個人及國家精神健康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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