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好奇想問,現在比較大眾的認知是轉蛋的圖台主可以無條件自由po出嗎?因為蛋主沒買斷。
之前看過相關討論是說不行這樣,要放得先詢問蛋主不然很有可能不妥,好奇現在這個潛規則有改變了嗎
cream7943
我覺得可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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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4893: 好響亮的理由
duck8143
法律最大 被燒再看
onion6540
拜託他已經低價買你的圖面了還不讓你po是在哈囉
幫打碼是尊重直接po是剛好好不好
你們的合約裡就沒這條
pomelo2741
蛋主,台主要PO沒有問題啊
願意先問是台主人很好,不是理所當然
ham1748
我記得創作者本來就有權力展示自己的作品
蛋主不想被展示的話應該先說吧?
有些繪師好像不想接不能展示的
mink3964
每次這種討論總有一兩個說沒經蛋主同意po就不ok的人
onion4029
但是大部分都會說是你畫ㄉ蛋主沒買斷為什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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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感謝旅人……其實我一直有很早期的轉蛋不像現在有特別上水印,都po上很多個平台,每次想起來都有點在意到底有沒有踩線
curry3133
是可以放,只是觀感不太好。不過不建議未經詢問投放,畢竟法律有游離模糊地方...看了蛋主的圖或草稿設定(若有畫到全身或特殊設定基本是蛋主原創,只不過授權台主繪圖,如果台主並未預先明示善盡告知責任會用於日後圖透或公布在個帳,是可能有糾紛能打官司的可能)。 轉蛋很多地方很模糊在法律邊界遊走的部分滿多,最好資訊法律專業律師,版上旅人包含旅人在下意見至多參考用,畢竟都不知道遠端是誰,發言不一定都能負責。小心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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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y3133: 哇啊……感謝旅人回覆……
以前的就算了,今後還是謹慎一點多加幾行字好了
curry3133
網路世界偷偷說至多參考,查閱法律條文和資訊專業律師比較安全
curry3133
ಠ_ಠ:
whisky954
3133的話是不明確的
即使設定跟草稿是蛋主的,投轉蛋(即授權)後,經由台主畫出來的該張圖像,著作權依然是屬於台主的
這部分並沒有法律模糊,噗浪上之前也有律師(真的律師)解惑過
wasabi9399
curry不要誤導
whisky954
ಠ_ಠ - 看到有轉蛋蛋主和台主 對公開與否的不同看法 轉貼一下這噗

沒存書籤一時撈不到之前有律師發文解惑著作權那篇
這個先提供給噗主(簡單來說,轉蛋台中,擁有該圖片著作權的是台主,蛋主只是擁有點圖的權利、以及非買斷性委託而已;台主自由PO出前先詢問蛋主是情義不是義務)
whisky954
即使是現金委託,沒有買斷的情況下,該圖的著作權也是屬於創作者的,創作者有權利自由公開,甚至用他人的委託圖出合本進行商業販售。(這部分台灣以及日本的商業繪師都出過委託(商或非商)的合集圖本(不是同人場販售而已,也包含透過出版社商業出版),我想這個可以是為證的)

重申一次這沒有法律模糊的部分
要說只有蛋主個人感觀問題,但是否詢問這個是情義而不是義務。如果蛋主不願意自己的圖被公開放出,應該是蛋主自己要主動跟台主提出希望不要放出,並看台主是否可以接受(台主不接受的話蛋主可以不要轉,但不能台主說了會公開放出後硬要轉,轉了又怪台主沒按照自己的意思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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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旅人們的細心回覆 ……非常受用,會仔細作為參考標準……謝謝大家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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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sky954: 真的寫的好清楚太感謝了
curry3133
wasabi9399: 沒有誤導的意思,都說以專業律師說的為主,意見都供參考,請看清楚字句....而且開頭也寫可以放,只是觀感不好....請看清楚(都說只是參考...語文能力加油好嗎)
curry3133
whisky 雖然答覆,但終究只是參考罷了。畢竟都只是偷偷說,噗主參考就行。(律師是只有一位還是多位,那位律師說的話最好明示噗主來源。po文未必皆正確....找不到來源出處和援引法律依據隨意留言化約為最後正解是很危險。另外亦有可能法律有修正和另有例外解釋(俗稱判例)。更遑論許多法律案件,如果都沒爭議的話就不會有許多官司。 從頭到尾旅人都只強調一件事: 直接問律師事務所 專業律師確認
curry3133
網路上律師發言也都有可能因為寫錯而撤下或修改或是不適用而消失。 真有疑惑請自己找政府官網參閱相關法律,並資訊現實中律師。 誰都不見得能保證哪裡沒有討論空間或猶疑,畢竟各種情形都有.....
curry3133
從頭到尾都說了,也是一再強調,匿名偷偷說只是參考,有疑惑或是想確認,「最妥適做法請參閱法律和諮詢律師」,謝謝。

9399和954請仔細看過留言,勿斷章取義,甚言!
curry3133
9399提供連結,自介裡有提到非正式法律解惑....僅個人發言....(意思就是僅供參考)
curry3133
前面旅人在下說的諮詢律師,指的是現實中實名律師....能為發言負責的專業人士....
wasabi9399
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關法律條文亦已解釋相關事宜。
whisky954
curry3133: 慎言(我只是想糾正錯字)
當然最優解是付費詢問律師,但請curry看過wasabi提供的古備前律師那一篇的內容,而不是只用自介對方的免責宣言來說

「通常完成著作的創作者就會是著作人,享有以上的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但著作權法有規定例外情形,比如我們現在要討論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創作者也不一定就會是著作人。」(複製自同人線上講座:委託二三事。
懶人包幫補完:所謂的「例外情形」,指的是雙方兩造有契約約定契約內明確寫到著作人格與著作財產權歸屬
 
沒有契約的情況下(例如轉蛋)
沒有曖昧模糊不清或者爭議的灰色地帶,就是適用創作者(台主)完成創作後,該張畫作的著作權(包含人格與財產權)歸屬於創作者而非委托者
whisky954
可能你是好心想提醒噗主,但製造不安大可不必

wasabi9399: 感謝wasabi的連結支援…!這就把這篇加入書籤
curry3133
沒人在製造不安,不安是您妄想。一再強調的只有「從正確管道查找噗主需要的可靠可信資訊」這件事。
ant1490

觀感不好,記得加上一個個人,是個人觀感不好。
不要講的好像其他人也會跟著一起不好一樣,這麼理直氣壯的人真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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