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去年5月,富士電視台實境節目《雙層公寓》的參加者 木村花 ,在節目播出之後收到大量黑函,最後選擇在自家身亡。

對此,木村花的媽媽木村響子採取了幾種法律行動:一個是向日本放送倫理・番組向上機構(BPO)申訴,製作該檔節目的富士電視台在節目製作過程中侵害到木村花的人權;至於在推特上發文中傷木村花的網友,則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以名譽毀損罪提告。

近日,針對網友惡意攻擊木村花的系列訴訟當中,第一起民事損害訴訟判決結果出爐。木村響子向一名住在長野縣的男子求償約294萬日圓,東京地方法院在5月19日宣判,該名男子須賠償木村花遺族約129萬日圓(內含50萬日圓的慰問金)。

(下收完整內容)

全文網頁版:
網路誹謗中傷木村花致死案,首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判賠台幣33萬 - 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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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花的死後仍持續推文才能打民事訴訟

如果木村花的媽媽木村響子要走民事訴訟這條路,由於木村花已經過世,沒有辦法以木村花作為權利侵害的主體,所以這起民事訴訟是以侵害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情」為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換言之,如果木村花的媽媽木村響子想要對曾經在那段時間在推特上中傷木村花的網友提告,就必須要找出那些網友在木村花死後,還有持續惡意發文中傷木村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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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在木村花死後,這名男子持續在推特上發文寫道:「你的死讓大家變幸福了喔,謝謝」、「很期待《雙層公寓》的說,都因為你的自殺而停播了。到最後都還要一直給人添麻煩是怎樣?下地獄去吧」。雖然該名男子現在已經該推特帳號刪除,但該名男子沒有出庭也沒有反駁,法院認為這代表這名男子默認這件事情,所以按照這名男子的發文內容,評估賠款金額。

木村響子的代理律師清水陽平在判決出爐後表示,通常針對「對故人之敬愛追慕感情」的損害賠償訴訟,多數案例的慰問金最多只會判 10萬日圓左右,但這次法官給判了 50萬日圓,表示法官也認為本案的嚴重性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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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罰金上限低得驚人

如果不是走民事訴訟這條路,還有刑事侮辱罪這條路可以走。

2020年12月,警視廳認定一名住在大阪的 20多歲男性在木村花生前曾於推特上惡意中傷木村花,將他函送檢方。今年 3月,東京地方法院做出簡易判決,要求該男賠償 9,000日圓,該男已於當日付清。另外在今年 4月,另有一名住在福井縣的 30多歲男性,也是以簡易判決的方式,判該名男子須賠償 9,000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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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問題就在這裡——雖然會留下案底,但侮辱罪是法定刑當中罰則最輕的,頂多只有拘留不到 30天或未滿 1萬元的罰金,而且多半不會走通常審判程序,而是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以在木村花的事件發生後,民間和法務省內部都有聲浪,認為應該要強化在網路匿名中傷他人的罰則。木村響子也因此在change.org上發起線上連署,希望可以提高侮辱罪的罰金上限,在累積到目標連署人數之後,將會向法務大臣及法務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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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不上時代變化的法律

木村響子會發起這個連署,背後還有一個原因是,以木村花的情況只能使用侮辱罪,難以使用罰則更重的名譽毀損罪。

在日本,名譽毀損罪可以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50萬日圓以下。

侮辱罪和名譽毀損罪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公開提出事實」,不管這個事實是真是假。舉例來說,如果要誹謗一個人,可能會亂說那個人偷了什麼東西、那個人行為不檢⋯⋯之類,像這種提出事實誣陷他人的情況(即使這個事實是錯誤資訊),才可以使用名譽毀損罪。但像木村花遇到的情況,是網友發黑函咒罵木村花,這些黑函內容並沒有指出事實,所以最多只能用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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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花的媽媽木村響子就認為,網路普及的現代太容易透過社群網站否定或惡意中傷他人,侮辱罪的罰金上限根本沒有辦法達到遏制網路惡意中傷行為的效用。

熟知誹謗中傷問題的律師小沢一仁指出,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事件有兩大難處。一個是,光是要找出匿名投稿的人是誰,其實就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再來是,網路上刻意毀謗中傷他人,通常是一大群人同時攻擊特定人士,要找出每一個匿名發文的人很難之外,對於當事人來說,一口氣收到大量黑函,身心受到的衝擊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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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案件還在進行中

警視廳搜查 1課表示,他們目前認定約有 200個帳號、300則推文誹謗中傷木村花。其中就有一名網友在木村花死後和遺族道歉,而被警方掌握後遭起訴。負責這起案件的檢方表示,雖然這名網友已和遺族道歉了,但為了要讓網路使用者們知道,在網路上隨意發文是有可能把人逼上絕路的,這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所以才決定要起訴這名網友。

在最近的民事訴訟勝訴後,木村響子在記者會上表示,目前還有很多條誹謗中傷木村花的推文還沒找出匿名投稿的人是誰,在所有事情都落幕之前,還不能和死去的木村花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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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放送倫理・番組向上機構(BPO)申訴一案細節在此:
@kaori_honyaku - 去年 5月,富士電視台實境節目《雙層公寓(TERRACE 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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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MT
『舉例來說,如果要誹謗一個人,可能會亂說那個人偷了什麼東西、那個人行為不檢⋯⋯之類,像這種可以提出事實的情況(即使這個事實是錯誤資訊),才可以使用名譽毀損罪。』
請教一下這段的「像這種可以提出事實的情況(即使這個事實是錯誤資訊)」是指受害方嗎?
譬如A曾經偷東西過,網友“爆料”在公開論壇,但A可以提出“錯誤資訊”的“事實”來告他名譽毀損嗎?
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aZMT : 加害方,加害方不實指控他人的時候有提出事實(證據)
以木村花來說,她收到的都是死亡威脅(要她去_),所以沒有辦法用名譽毀損罪
後面那個例子是對的,「A曾經偷東西過,網友“爆料”在公開論壇,但A可以提出“錯誤資訊”的“事實”來告他名譽毀損罪」
aZMT
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 好,謝謝!
可能是語感上:「像這種可以提出事實的情況」的「可以」、配合後句的「才可以使用名譽毀損罪」,讓我覺得是指受害方,才因此有了我那種舉例(但沒想到是對的嗎@@ A不會反而陷入偽造文書?說謊捏造的窘境嗎,不好意思太法盲了大大不想搭理也沒關係XD)
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這裡的「事實」確實不是一般在講的「事實」,比較是法律上的概念
我重讀了一次確實會有點誤解,改成

像這種提出事實誣陷他人的情況(即使這個事實是錯誤資訊),才可以使用名譽毀損罪。

應該會比較好讀

先來改網站內文的部分,噗浪的話⋯⋯目前暫時沒有噗幣,之後再來改好了XD
aZ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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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覺起來感謝網友致贈噗幣,目前已將上面的內容修改好了(叩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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